《实名举报朝阳区亚运村法院陈峰办案不公,枉法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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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9-05 16:56:17 更新时间:2021-09-27 05:04:31

楼主:我家有个小九妹  时间:2021-09-05 08:56:17
我叫王桂荣,女,1951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0010219510628044X联系电话:13521395388,系航空设计研究院退休教师。由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亚运村法庭陈峰枉法判案造成我现在流离失所所。根据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错必纠》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第(十三)条,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之规定,我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7003号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1401号判决多次到北京市高院信访和朝阳人民法院信访无果,对于该案存在错误与瑕疵报告如下:一、亚运村陈峰有法不依超时限审案,是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根源: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审限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一审法院有法不依违反法制精神,严重超限审理,致使简单的民事诉讼从2016年4月拖至2018年7月。前后3个年头28个月的时间,房价增长50%之多,而一审2018年7月判决仍以2016年前房价判令交付。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或者《民法典》五百一十三条【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根据这条规定,前述诉讼超时限审理,应按判决做出时的市场价格判决,不应按3年前市场价格判令支付。一审法院超时限审理判决,这条法条规定怎样实施?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谁为因超时限审理造成的损失负责?由于以上原因,致使现在我没有收到分文卖房款就被强制执行,腾退住房流离失所,此责任有谁来负?根据《民法典》一百二十条之规定,陈峰必须承担责任!二、枉法审判,有法不依。    合同法第六十条,或者《民法典》五百零九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违背交易习惯,判决可以不支付房款就可以获得标的物。    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债务人系田力,陈卓,担保人系王桂荣(判决书第7页第6条倒数第一行)。但是徐春起同意代王桂荣直接向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还款。(判决书第8页第7行)。担保人王桂荣并没有在兴业银行有贷款,徐春起向兴业银行直接还款还给谁?    一审判决同时认定:“办理解押需王桂荣提交相关资料 ,但王桂荣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故徐春起有权不支付后续155万元,且不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完全违背了事实依据,枉法判案。试问:1、王桂荣不是债务人,没有在银行有借款,提供什么相应的资料?2、王桂荣在兴业银行没有借款,徐春起代王桂荣还给兴业银行什么钱?3、徐春起状告王桂荣不解除抵押事实依据是什么?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证人证物怎样证明王桂荣不配合解押?4、徐春起怎样证明其没有违约?证据材料,质证材料怎样证明徐春起主动联系要求履行合同无果?5、债务人即便同意还款,是否要拿到钱才能提申请提前还款?没有得到钱拿什么提申请?拿什么还款?6、155万是首付款,何为首付?哪条法律规定可以不付钱就可以交易的?    混乱的逻辑,枉法的审案导致我没有收到分文的房款就失去了我唯一的,赖以生存的住房。    本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徐春起没有证据证明其按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是一审法院却判决徐春起没有违约王桂荣违约。事实是在约定解押当日,徐春起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兴业银行王东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王桂荣再审案开庭时当庭证明了没有见到徐春起等人,并证明了王东告知了王桂荣不是债务人没有解押的权利)。王桂荣将当时的情况告知了我爱我家陪同的业务员,其后再没有消息。(王桂荣并没有买受人徐浩鹏,合同签订人徐春起的联系方式,我爱我家也不允许买卖双方自行联系。但是合同却约定买卖双方自行交割。)等来的是2016年4月22日徐春起的诉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按照交易习惯,是否是先交钱再买货?那一条法律条文规定了可以不交钱就可以取得标的物的?一审判决和执行庭执行却是配合徐春起强买强卖的抢走了我的住房,我现在居无定所。    根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M15090727第九条权属转移登记条款规定时效是120日。徐春起第一次起诉起始日是2016年4月22日。合同签订日是2016年1月18日。徐春起起诉日还在合同约定的时效范围之内(徐春起起诉日是合同签订的第96日)根据合同第九条之约定,是否可以认定徐春起单方解除了合同。   根据徐春起提供的《补充协议》第六条规定,(我并没有得到补充协议)买卖合同签订后从2016年8月30日起再开始办理该合同的所有流程及手续。......上述日期前导致的合同履行延期甲乙丙三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徐春起在约定日不到场,在合同时限日期内起诉,在补充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王桂荣,均违约在先,然而一审法院却判王桂荣违约。执行庭在王桂荣没有得到分文房款的前提下,按错误的判决,强制王桂荣腾退住房,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那条条文规定的?三、逻辑混乱,张冠李戴,越俎代庖不尊重事实导致判决错误,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徐春起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王桂荣解押。事实是徐春起根本违约。这个案件只是简单地买卖合同纠纷。但是一审法院陈峰不知是水平问题还是收受了贿赂(一审开庭时徐春起的代理律师与陈峰嘀咕说他的同学xxx是亚运村法庭的。陈峰用眼色制止,并指了指监控录像。待我调取庭审记录时要求调取庭审录像,告诉我是“录像坏了,光盘撒了一地没有办法调取。有电话录音为证)将简单的买卖合同的审理,错误的按借贷纠纷审理判决。    判决书认定了债权人是兴业银行,债务人是**与共同债务人**,担保人是王桂荣。但是却判定徐春起用部分房款还兴业银行的借款和利息。判决王桂荣在没有得到分文购房款就要过户腾退住房.......。(这就是执行庭在我没有得到分文住房款,给我带上手铐,强行暴力带走,强行腾退住房使我流离失所的依据。更有甚的是,电视台通过执行庭爆料我是“老赖”拿到全部房款拒不腾退的信息,通过电视台向北京全市报道,给我的精神名誉造成很坏影响)。将简单的买卖合同处理成借贷合同纠纷。然而张冠李戴越俎代庖将王桂荣应得的房款,通过徐春起强行还给了兴业银行**的的账户。(兴业银行与债务人**的借贷周期是从2015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4日,共60个月。这期间并没有履行障碍,兴业银行与债务人也并没有要求王桂荣履行担保义务。)无形之中王桂荣应得的购房款被强制剥夺,强加给我了一项追偿权,将应得的价款强行转换成了债权。这种越俎代庖的错误判决,我的权益在那里?一审陈峰完全是徐春起的代言人,强制剥夺了我和债务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什么徐春起在合同期内不履行支付义务?究其原因是合同签订之日所签定的合同标的价款与市场交易价款出入较大,交定金后徐春起可能有其它的想法,致使到兴业银行解押徐春起与徐浩鹏均没有到场。之后也没有与我再联系。之后到了春节。节后,房价暴涨,我接到我爱我家业务员的电话,徐春起要求房屋查档,查档后交购房款。3月1日徐浩鹏,中介签订了《查档确认函》,我在家等打款等来的是4月22日的诉状。徐春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不卖房,和不配合解押的证据,庭审徐春起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突然反悔,不配合解押,庭审也没有质证。徐春起履行支付义务不存在任何障碍。在徐春起支付定金时有我提供的建设银行的账户。(有徐春起支付定金的银行流水为证)徐春起以我突然反悔不配合解押为由,掩盖其根本违约的事实。在知道了我不是债务人的前提下,还要求我去还款解押,这个案件诉讼主体就是错误的。我并没有在银行有贷款,我怎么去还款解押?即便是我去解押,你倒是把解押的钱给我,我才能与债务人申请提前还款解押啊。不支付应付款项,我拿什么去解押?拿什么去还款?陈峰案件审理同样是主体不清。如果合同违约,买受方违约不能主张退还定金,出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陈峰却以借贷关系审理此案,法律关系就是错误的。另,解押和支付首付款不存在矛盾。合同与补充协议均没有明确必须先解押再付款。解押约定六日内解押,也是与解押流程相悖的。解押必须由债务人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方可提前还款。陈峰作为一个法官这最基本的常识都不懂吗?究其原因只有一点,徐春起在起诉日已经知道自己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徐春起应该支付20%的违约金,和日万分之5的滞纳金。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违反常规状告于我。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更助长了徐春起的错误。徐春起,徐浩鹏一直没有按合同与我有任何沟通协商。一审法院的超时限审理,房价2016房价最高飙升到将近600万,现今房价仍在500万左右。但是由于徐春起迟迟没有付款,现在在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和执行庭的错误执行下,我没有拿到分文,就失去了我唯一住房,居无定所,生活没有保障,这样的后果谁来负责。更有甚者,徐春起和其儿子孙浩鹏为达到低价购房的目的,在法律的庇护下,由最初上告想要回订金,(见初审裴小星法官卷宗)发展到多次到我家堵锁眼,但并不协商付款和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从未与我协商过)。为了强制执行的需要,制造了一个仿造我签字的租房授权委托书,租了一个刚刚刷过涂料的房子,险些丧命!  待续
楼主:我家有个小九妹  时间:2021-09-25 14:28:36



楼主:我家有个小九妹  时间:2021-09-25 18:02:51
三中院把律师的刊物笔录弄丢,直接影响到上一级法院的判案?难道不该问责吗?而且在法庭上态度粗暴,不让我说话?!出的判决书和一审的几乎只字不差?这就是我们百姓心目中的人民法院?
随之到了高院,迟迟不立案,中途接到高院电话,你到中央高院吧,我们这里不受理?问其姓名,不说,经查电话,就是高院打的…几年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四处奔波…高检,北京市检察院,信访,写信,官官相护,互相推诿…







楼主:我家有个小九妹  时间:2021-09-25 19:27:38
三分检检查官就像个老爷,打电话,从来不接,约见难以上青天!我写的材料经高检逐级下发,我跟进,前台说收到了,后又不知哪去了?判决下来后,又找到了?在我手里是私信,经上一级一级下发那就是公文?难道不该问责吗?!

什么不要着急,延判?什么正在处理中?谎言!几年来花光了我所有的的积蓄,怀着对人民心中的可以信赖的,主持公道正义的,在维权路上奔波……然而等来的是什么?2020年10月22日朝阳法院执行庭的庞大执行队伍,法警,法官近20人,我当时就问:执行错了怎么办?张伟说,错了国家赔偿,国家有的是钱,这就是我们人民的法官,胸前还带着党徽?他不配!他们的暴力执法,给我原有的伤口上增加了新的创伤…我发自内心的互换,党啊!你在哪里啊?!他们当众给我戴上手铐压上警车,开出的罚款,拘留单就向一个印钞机…在执行前我曾向他们要过房款,告知180万,不给,腾房再说,执行后还是180万??并且软硬兼施让我签字取款,我平静的说,钱我不要了,你们很辛苦,留着花吧!
当我从执行庭拖着虚弱身体连夜来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徐家父子假冒我的签名,给我租了一间刚刚刷过涂料的房子)我几次想从楼上跳下来,忠诚坦白,刚正不阿…是怎么了?我想不通啊!




楼主:我家有个小九妹  时间:2021-09-26 08:59:26
徐浩鹏,徐春起上门作案,警方到现场侦查,严重触犯了社会治安管理条例






楼主:我家有个小九妹  时间:2021-09-26 09:0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在原则之外,即使违约方违约,守约方也不能诉请法院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户义务。一、守约方签订认购书等房产买卖预约合同的,无权强制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登记过户。
一、守约方签订认购书等房产买卖预约合同的,无权强制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登记过户。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218期)】。也就是说,即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买卖的各项具体内容,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仍是将来再进一步磋商以订立新合同,那么这仍是一份预约合同。
五、《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卖方注销已有的抵押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卖方的基本义务,也是房屋过户登记的前提条件。但是,注销房产抵押登记的主动权在于卖方,一旦卖方违约未注销抵押登记,附带抵押登记的房屋不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也无法判决强制过户,(况且我并没有违约)

朝阳法院无视法律,凌驾于法律至上,枉法判案,暴力执法,从最初的强制将我的所有账户冻结,后承认错了,又解封,然而不顾我提出的执行异议…强制解压,强制过户,强制腾房,在没有拿到一分房款的情况下,将我赶出家门,并在电台及各大媒体连续报道,说我拿到全款拒不腾房?!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给我带来无法承受伤害!仰望苍天,天理难容!
在政法委住朝阳工作者的监督下,案子有了起色,
朝阳法院说彻查,朝阳政法委亲自打电话告知我案子错了,问我有什么要求?执行庭承认执行行为有问题…然而至今无果?
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事件,最后却演变成了警局、法院、检察院、媒体、热搜、人权、公权力、政府公信力,全部陷入僵局。
囯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法无德社会的根基就会坍塌!情理法难容!祈盼人性的回归!祈盼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祈盼中国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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