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区村霸《聚众滋事、破坏企业生产毁坏私人财产、侵占经营场地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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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9-09 01:37:54 更新时间:2021-09-11 12:55:43

楼主:昭通农民  时间:2021-09-08 17:37:54
昭阳区村霸《聚众滋事、破坏企业生产毁坏私人财产、侵占经营场地霸市》报案申请书
实名举报投诉人在2020年1月13日9点30分本人合法的经营的《昭昭区利源物资租赁经营部》遭到周兆斌组织的以程宗路为首带头煽动村民的50余人到本人经营部对本人进行恶意恐嚇、威胁本人不能在此地经营活动搬迁,(详看照片),在2020年4月30号下午3点半左右,由(张光德为首)程宗路带头的20余人对本经营部和本人再一次恐嚇威胁,同时也对本经营部经营的围墙打砸毁坏,导致315米X3.5高围墙设施物资拆除毁坏,造成经济损失高达几十万,以这种方式威胁恐嚇本经营部搬走霸市侵占,场地以102元每平方米强行从农户手中流转土地,在以500元每平方米转手卖给村民建设房屋,案发后受害人多次向龙泉派出所报警他们不出警不立案,一直到2021年4月29日受害人到昭阳分局龙泉派出所报警中心报警,《这要叼出当时的报警监控就可以证明 》,还有龙泉派出所派长录音也可以证明,(详看当时报案申请书与民警杨安全给予我的询问笔录),龙泉派出所当时不肯出据任何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受案告知书,直2021年5月31日上级机关监督下才出据接受证据清单,至今未出据受案和立案告知书,以上行为受害人认为昭阳分局龙泉派出所办案过程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第一百七十条、一百七十一条,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弟二章第七条(三),第十二条(一)等法律法规,以上行为事实可以证明龙泉派出所、办案人员等人存在严重的当地黑恶势力保护行为,受害人请求贵单位再次督办此事对受害人的请求给于支持!
2021年7月6日15时,龙泉派出所所长潘忠涛与办案民警杨安全通知我到龙泉派出所所长办公室,用执法仪全程录像告知我,你报的案和反映的问题,根本不是案件,张光德与程宗路到经营场地和拆除你的围墙是合法的,我问;他们是代表那级政府还是那个职能部门,他说这不关我的事,我请求他们出据报案不予受案的回执告知书,二办案民警态度嚣张,并扬言你的案件就是不予受案和立案!并且说我是小人,我不够义气,我提供的相片能够说明什么,几十个人到你经营场所能犯什么罪,何况他们是村民,拆除你围墙也是应该的,我说他们聚众滋事,破坏经营生产触犯刑法,你们说犯什么罪,二人执意说:你说犯罪就犯罪,要我们干撒,反正现场回复你,你想咋就咋的,我无法与他们交谈,我自己离开,同样感到失望和无奈!难道这就是现实?现在我无法维权和追究犯罪分子,特请国家职能部门核实调查处理为谢谢!
经过信访上级督查终于得到昭阳区龙泉派出所网上告知
办理时间:2021-08-06 办理机构: 昭阳区公安局 办理方式: 告知
告知内容:1、李德力反映2021年1月13日,官坝社区50余村民到其租地处威胁其企业搬走。经初步调查系搬迁村民自行到该地要求李德力自行搬迁,现场无吵闹、威胁、抓打等情况发生,李德力反映的相关领导及相关村民涉黑涉恶情况无任何证据; 2、李德力反映2020年4月30日张光德、程宗路非法破坏其围墙和电力设施,经初步调查系经官坝社区主任周兆斌同意由官坝社区支委委员张光德调用挖机拆除李德力的部分围墙以便正常开展搬迁安置工作,并且当时张光德正在负责该项工作,拆除时也未出现阻拦、冲突等情况,因此李德力反映的张光德、程宗路非法破坏其围墙和电力设施无相关证据。
尊敬的信访部门领导,收到您们的信访回复我发自内心的感谢!您们辛苦了。维护社会安定、遵法守纪的我,被公安机关调查的同志认定是:要以一个人阻止反击周兆斌组织煽动的50余人聚众滋事、扰乱治安的群体斗殴,在张光德与程宗路带领20余人毁坏财产和破坏经营设施时反抗阻止才能是刑事案件,请您们出示告知刑事案件办理事项说明,请公安机关给予授权我可以还击参与斗殴书面文件,破坏经营生产,寻衅滋事、不属于刑事案处理说明与相关刑事办案说明,我好去维权。好私自解决处理,国家法律不允许,就请您们按刑事案件办理。
一,请求该处对昭阳区公安局调查告知书调查再次给予督查落实、给予张光德与程宗路聚众滋事、扰乱社会治安次序、破坏企业生产、毁坏私人财产办理刑事问责。对官坝支部书记周兆斌给予转交昭阳区纪检监察委调查办理纪律刑事问责给予意见。
二、请求该处督查张光德与程宗路退还侵占我企业经营场地,并把场地500元/平方米卖给村民建设违法建筑给予拆除恢复。因我租赁合同期限未到,拥有使用权还有11年,我是合法的租赁权人,我不堆物资,要种农作物维持生活。对张光德与程宗路破坏我企业损失统计进行实际核实给予合理的损失赔偿为谢!






楼主:昭通农民  时间:2021-09-10 10: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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