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借名为儿子买房 房贷逾期父母担责(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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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0-20 18:11:33 更新时间:2021-10-21 07:43:25

楼主:975626121  时间:2021-10-20 10:11:33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儿子赵乙因征信不良不能贷款买房,遂以其父母赵甲夫妇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因房贷逾期导致赵甲夫妇涉诉。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调解了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赵甲夫妇同意于调解书生效之后半个月内返还逾期借款本息,剩余未到期借款本金继续履行。

赵甲夫妇与赵乙系父母子女关系。赵乙从事承接工程类工作。2018年1月左右,赵乙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但因之前办理的信用卡逾期导致征信不良,无法办理相关银行贷款。赵甲夫妇得知后,遂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儿子办理购房以及银行贷款手续,并由儿子赵乙实际返还银行按揭款项。

2018年1月30日,原告某银行与赵甲夫妇、某开发商共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05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案涉房屋,贷款期限自2018年1月31日至2034年1月31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39%。赵甲夫妇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某银行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赵甲夫妇提供案涉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某开发商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阶段性担保责任。

起初,赵乙均能按月返还银行贷款,但自去年起,赵乙对外承接的工程一直未收到工程款,导致房屋逾期多达十起。原告某银行清收未果,故诉诸法院,要求解除《个人借款合同》;赵甲夫妇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某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

庭审中,赵甲夫妇对借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并阐述为儿子借名买房及贷款的事实,希望法院多做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释明,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名义借款人赵甲夫妇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随后,法官跟银行做工作,鉴于本案开发商提供了阶段性担保,银行资金有所保障。建议银行给予赵家夫妇一定时间的宽限期,还清逾期借款本息后,双方借款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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