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是很严重的罪过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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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0-23 20:06:03 更新时间:2021-12-11 20:50:38

楼主:天命不敢辞  时间:2021-11-04 16:48:55
@知白守黑2012 2021-11-04 14: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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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72楼的评论中说:在卖淫嫖娼的立法史上的确有经济上的考量,就是暗娼的所谓非法所得。因而,“嫖娼”的罪名以前是“嫖暗娼”。

这在知白守黑看来多半又要指控我是在鼓吹性交易合法化了;
而实际上,我只不过是在聚拢与性交易有关的各方面事实和观点;
要想对一个问题作出深入的考察,就要尽可能多地了解这个问题的相关材料;
特别是那些与我们的一般印象不一致的材料,最有可能丰富和修正我们观念;
在这个基础上作出判断,才有可能较为中道,而不至于太过尖锐、偏颇。
楼主:天命不敢辞  时间:2021-11-05 13:10:44
@蒙山城2019 2021-11-04 21:58:18
我所说的社会标杆只是一如语。按照先生的逻辑,网友指责名人的过错,仅是妒忌?
对于先生下面因曝光名人,就侵犯名人私隐权,因而觉得社会变态,我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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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封杀李云迪这种社会反应背后的社会心理是否含有妒忌的成分?
如果存在,则其成因及其合理性就是我们理解这种社会现象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以为,一般社会公众是不会在钢琴演奏的专业技能上产生嫉妒的;
如果有某种嫉妒心理,多半应该在经济收入这方面形成;
这其中或许还有两个部分;
其一是与自己的经济收入相比的巨大落差;
其二则是与那些真正的社会贡献者的经济收入之间的巨大差距;
特别是后者,为嫉妒心理提供了一种具有道德正当性的发泄途径。

就此而言,嫉妒心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正当反应;
但这种具有相当正当性的社会要求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解决;
于是,一种基于正当性的社会情绪不断积聚、膨胀、尖锐而至于乖戾;
一旦出现如李云迪事件,情绪就找到了宣泄口;
而某些社会机构(如演出协会)又急于迎合社会情绪,以表达自己的道德位置,其实也同时展现了自己的权力。

我相信,我们毕竟是社会主义主体体制,民众对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反感必定会推动国家律法层面上的变革;
而其实,过高的经济收入对于李云迪们也不见得是什么好事;
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被资本以及其他力量所操纵。
作为违法的李云迪,受到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不仅是合法合理,而且符合背后的社会正义,亦即合情;
但这却丝毫没有解除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的现状;
公众基于正当性的情绪得到了释放,但其正当性愿望本身却毫无进展;
只不过换了个名字和腰包而已。






楼主:天命不敢辞  时间:2021-11-13 11:59:07
@法治第一 2021-11-12 18:23:13
社会道德沦丧,黑白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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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第一 的这个感叹可以做多种理解;
比如,社会道德沦丧,以致于黑白颠倒;
又比如,黑白颠倒,以致于社会道德沦丧;
再比如,社会道德沦丧,表现在本帖就是一个颠倒黑白的言论。

这其中似乎有一个问题:如果这个社会是道德沦丧的,那为什么这个社会还能够正常运转呢?
难道说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并不需要良好的社会道德?
抑或者说,社会道德原本就是个虚构?
更进一步反思来说,我们的哪些行为可以被称为是具有社会道德的?
或者最终而言,究竟什么是社会道德?

过着干脆问:既然法治第一,真的还有道德第二吗?
楼主:天命不敢辞  时间:2021-11-13 14:54:43
@法治第一 2021-11-12 18:23:13
社会道德沦丧,黑白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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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命不敢辞 2021-11-13 11:59:07
法治第一 的这个感叹可以做多种理解;
比如,社会道德沦丧,以致于黑白颠倒;
又比如,黑白颠倒,以致于社会道德沦丧;
再比如,社会道德沦丧,表现在本帖就是一个颠倒黑白的言论。
这其中似乎有一个问题:如果这个社会是道德沦丧的,那为什么这个社会还能够正常运转呢?
难道说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并不需要良好的社会道德?
抑或者说,社会道德原本就是个虚构?
更进一步反思来说,我们的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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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设问,我自己对于道德并不持否定的立场;
但也感到,道德的实质应该得到阐明。

当我们说到社会道德时,我们究竟说的是什么?
楼主:天命不敢辞  时间:2021-11-13 19:11:25
@法治第一 2021-11-13 18:02:31
宗教信仰和哲学思想主导的国家,即单一文化观念统治的国家:物质生活的天堂,精神生活的地狱,如沙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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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第一 把宗教信仰与哲学思想在单一文化观念统治的意识形态层面上联系起来(如果不是等同的话),这是个创见。

“精神生活的地狱”,这是个很耐人寻味的说法;
它可以指社会精神生活的极端贫乏、或者“纯粹”,也可以指某种形式的道德狂热,也可以泛指社会气氛的逼仄,如此等等。

楼主:天命不敢辞  时间:2021-11-18 10:18:33
@有限公司2017 2021-11-15 17: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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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曰:爱而知其恶,憎而知其善;
中庸曰:发而皆中节谓之和;
现代法治精神曰:不要冤枉一个坏人。

你不妨琢磨其中的道理。
楼主:天命不敢辞  时间:2021-12-08 10:45:15
@法治第一 2021-12-04 19:45:27 评论
评论 天命不敢辞:中庸之道符合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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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第一 此前认为“宗教信仰和哲学思想主导的国家,即单一文化观念统治的国家”大多是“精神生活的地狱”;
在这里又推崇“中庸之道符合天意”;
我以为,这两个说法竟然是对错参半的。

某种宗教信仰或哲学思想,即法治第一所谓“单一文化观念”,也多半认定自己是“符合天意”的;
因而,即便 法治第一 是想说中庸之道意味着文化宽容多元;
但也还是与“单一文化观念”共享了“天意”这个判断原则;
而断言自己的主张是符合“天意”的,这本身就是一种武断、单一。

所以,这二者的区别并不在于究竟是谁更符合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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