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中中院周某以“难以支持”等以法无据枉法裁判,不自查自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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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1-11 19:01:56 更新时间:2021-11-24 02:34:22

楼主:闲愁万种一沈和璧  时间:2021-11-11 11:01:56
举报人:原告孝义市新枝阳光煤焦物流公司,电话13753807138。
受投资方的委托实名举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庭庭长、(2015)
晋中中法民初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审判长周某。
诉求:1、请求查明(2015)晋中中法民初第22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周某“难以支持”等制造顽瘴痼疾的枉法事实真相。2、请求对本案早日重新审查、依法纠正其重大错误。
事实如下:
一、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自相矛盾、枉法认定、造成顽瘴痼疾
1、周某在查清事实并全部采信诉求5023387元的全部证据(该判决书第11页第2段)的情况下,以“难以支持(该判决书第13页未数第9行)”、不予支持5023387元的相应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自相矛盾、明显枉法认定。
2、周某明知全部采信原告的全部证据中包含原告为履行协议投入450多万元现金以及人力、物力等损失;明知案涉《联营合作协议》约定了“违约一方除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外,加赔50万元。即:赔偿损失之外+50万元;明知被告实际控制人、《联营合作协议》及《授权委托书》、《机构设置》审核、签发人(判决认定代理人)张某雨,不是普通人,而是大型国企山西焦煤的处级官员,完全能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违约给对方造成“为履行协议投入财力、人力、物力等”巨大损失。周某竟违背“当时有效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等相关法律,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故意违背了“《联营合作协议》约定了“违约一方除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外,加赔50万元”事实、枉法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已经包含了对可得利益部分的预估等,本院不予支持(该判决书第13页第5-10行)。”没有法律依据。明显违反法律办理案件、枉法裁判。
另外,周某明知按照协议,被告应当赔偿原告800多万元。况且原告为被告赚取2000多万元的利润,被告张某雨仅仅只给了5万元就要了事。并以再要“打断腿、全部绑(架)了等”。原告之所以诉求502万元只是相把履行协议实际投入的450多万元及人力和物力费用得以持平就好,为营造山西良好的营商环境,没有要应得利润。周某的司法认定亦明显违背立法本意,故意违反法律办理案件。
二、事实胜于雄辩。
为伸张正义、树立正气。八年来举报人无数次的找办案人员等,皆相互推诿、刁难,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周某的司法行为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且自相矛盾、枉法裁判,造成顽瘴痼疾”。自从全国政法整顿至今,周某不自查自纠、侥幸过关。
请求查明周某对“难以支持、枉法裁判等,不自查自纠”的事实真相,依法整治,树立“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新环境。

举报人:孝义市新枝阳光煤焦物流公司(全体投资人)。
2021-10-6
附件:全部采信诉求5023387元的全部证据(该判决书第11页第2段)以“难以支持(该判决书第13页未数第9行)”、不予支持5023387元的相应诉求的(2015)晋中中法民初第22号《民事判决书》。下图:
















证明:
1、周某在查清事实并全部采信诉求5023387元的全部证据(该判决书第11页第2段)的情况下,以“难以支持(该判决书第13页未数第9行)”、不予支持5023387元的相应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自相矛盾、明显枉法认定。
2、周某明知全部采信原告的全部证据中包含原告为履行协议投入450多万元现金以及人力、物力等损失;明知案涉《联营合作协议》约定了“违约一方除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外,加赔50万元。即:赔偿损失之外+50万元;明知被告实际控制人、《联营合作协议》及《授权委托书》、《机构设置》审核、签发人(判决认定代理人)张某雨,不是普通人,而是大型国企山西焦煤的处级官员,完全能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违约给对方造成“为履行协议投入财力、人力、物力等”巨大损失。周某竟违背“当时有效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等相关法律,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故意违背了“《联营合作协议》约定了“违约一方除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外,加赔50万元”事实、枉法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已经包含了对可得利益部分的预估等,本院不予支持(该判决书第13页第5-10行)。”没有法律依据。明显违反法律办理案件、枉法裁判。
3、周某对“难以支持、枉法裁判”等不自查自纠,明显对抗党中央制定的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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