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侵犯群益公司名誉权 法院判决赔偿财产损失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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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1-25 22:56:29 更新时间:2021-11-25 17:54:42

楼主:ty_green859  时间:2021-11-25 14:56:29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侵犯群益公司名誉权 法院判决赔偿财产损失和赔礼道歉30天

侵犯别人名誉权的困扰已由来已久,而且还愈演愈烈,在2021年,侵犯别人名誉权是最致命的一年,各种侵犯别人名誉权案频繁见诸报端。

社会的和谐,法律就是规则,也是做人的底线,法律是战胜邪恶和保护一个合法经营者的法宝,作为一个中国字头协会不要总是心生邪恶和惹是生非,最好留点清白在人间,这样才会有濯清涟而不妖的洁身自好,也不要小心思太多,更不要去以侵犯别人名誉权去占便宜,一定要有格局和大远见,这样才会备受别人尊重,否则,这样的协会很难被别人认可或者一文钱不值,同时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现在一些中国字头的协会自从脱离了主管单位之后(也就是没有主管单位了),整天游手好闲,就如同一个小混混,仿佛天不怕地不怕,就算被抓起来或者落网,在他们看来这就如同一件很风光的事情,所以十分嚣张,有时甚至还冲上了热搜,昔日的某些中国字头协会都成了反面教材,口碑炸裂,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至暗时刻的到来。

最近,有一起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出现,也许您看完之后会悲从中来,不过在您没看之前,也许您会非常不情愿地往前一蹭,然后轻巧地拿起筷子,麻溜地扒拉几下,在您看完之后,您就会是先瘪嘴再哽咽,然后是眼泪吧嗒吧嗒地往下掉,最后就会大口大口地将面条往嘴里塞。您要知道人在悲伤的时候,眼睛是失神的,神情是恍惚的,动作也是缓慢无力度的。

它来了!它来了!群益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侵犯名誉权一案,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书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都来了,下面请看法院判决的相关情况。





原告:群益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9层01-04室自编39单元。法定代表人:何家玉。

被告: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联合国际大厦910、911室。法定代表人:王占杰。

原告群益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益公司)与被告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塑料协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群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家玉,被告塑料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琴、刘江川宇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7513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群益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群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承担因侵犯原告名誉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 2.判令被告撒销对原告的声明文件,并在协会的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消除不良影响;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751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对于群益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微信公众号“中国国际塑料展”(微信号: chinanewplas)、官方网站“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网址: http://www. cppia. com. cn/)发布的《声明》文件;
二、被告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微信公众号“中国国际塑料展”(微信号: chinanewplas)、官方网站“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网址: http://www. cppia. com. cn/)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群益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为原告群益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经本院审核,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 ;
三、被告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群益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群益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群益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 元,被告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1435号
民事判决书内容

上诉人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塑料协会)因与被上诉人群益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益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 粤0192民初7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塑料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琴、刘江川宇,被上诉人群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家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塑料协会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依法 改判驳回群益公司的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群益公司承担。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1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子以确认,对塑料协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范,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目前,被告一直没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对于被告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这种失去诚信的行为,原告申请了强制执行和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要求法院向被告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法人代表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结束语】作为一个中国字头的协会,应该少吃咸鱼才不觉得那么口渴,少搞些侵权的歪门邪道才不至于有太多的麻烦,人间熙熙攘攘,守好自己的边界,才会独善其身,就如《寒山拾得忍耐歌》所言:“别人闲事不要理,休言长短耻笑人,何不将心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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