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地方攻减法罗织罪名打压举报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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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0-17 00:05:33 更新时间:2022-06-14 15:20:35

楼主:wentianzi  时间:2021-10-16 16:05:33
举报同村村民翁军建多占村机耕地6亩与村委签订协议(2012年一份、2017年一份)获得60000元的问题,地方百般刁难说没事实


楼主:wentianzi  时间:2021-10-16 17:32:59

















楼主:wentianzi  时间:2021-10-16 17:34:27
辩护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这是正阳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被告人翁省力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2021年9月3日开庭审理,含庭审记录、辩护书、提交的证据、控辩双方最后陈述,未判决)
一、1、公诉书就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王勿桥乡政府工作人员证言提到,王勿桥乡人民政府分别于2010年4月以危房改造的名义支付被告人费用4000元,2012年8月再次以危房改造的名义向被告人支付6000元与事实严重不符,当初是对翁省力父母住房进行的危房改造,危房改造款给了翁省力的父亲(有签字文书)。
2、本案有厉害关系的王勿桥乡政府工作人员提到的给被告人3万、8万“嫌少”拒绝接受等证言是歪曲事实,故意陷害,这也恰恰证明了被告人翁省力为举报地方黑恶势力的违法乱纪行为,不为利益所诱惑而停止响应中央反腐倡廉之号召积极检举揭发的行动。
3、①、2021年3月12日对被告人刑拘违反公安机关不得插手、拦截、打压群众正常信访的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由于地方政府推诿不作为,就通过信访、走访形式到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附件)。
②、2017拘留(翁省力)两年前发生的打击报复案件严重违法,2019年9月28日拘留被告人严重违反公安机关插手信访案件有关法律规定(附件视频),当时王勿桥乡书记郭卫东、村支书赵家兰在现场,确被王勿桥派出所违反法律程序带走拘留。因此公诉机关不能引用打击报复信访的不合法行政案件对被告人翁省力进而刑事追究。
二,公诉书提到的“评议报告”涉嫌伪造,因为“评议报告”和中共正阳县群众工作部对正阳县纪委的“关于对翁省力、刘记梅反映问题的情况说明”所记载的召开评议报告的地址不一致;该“评议报告”显示的召开时间为2017年3月17日下午,但是,“评议报告”做出的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逻辑关系错误,评议会议还没有召开,该“评议报告”已经做出;
三,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四条辩护如下:
1、指控2014年一项:在侦查机关对郑新全陈述和黄森的证言中,在接被告人时郑新全曾向被告人支付1000多元钱,但没有说具体是多少,在公诉人出具的证据中,没有王勿桥乡人民政府2014年关于郑新全接上访人员的曾开支1000多元的开支证据。
2、指控2015年第二项:只有黄伟的证言说黄森在和郑新全一起去北京接被告人时,黄森曾向被告人支付1000元(见第二卷卷宗第38页倒数一行和39页第一行),在侦查机关对黄森的询问笔录中,黄森始终没有谈到被告人曾向其索要过费用。如果被告人翁省力向其索要过费用,黄森不会不向侦查机关陈述。并且黄伟上述笔录有更改的地方,而更改的是把郑新全的名字改成黄森,所以一,二项为同时间(2014)重复指控。另郑新全乡长(徐天云秘书和时任书记一起)2014年调离王勿桥乡工作岗位,2015年是吴春华任书记的新班子。
3、指控2016年第三项:2016年被告人小儿子在北京打工,指控时间严重错误(附件)。就本案证言而论,如果王勿桥乡政府支付给被告人儿子翁俊伋镶牙费用3100元,应当有王勿桥政府给被告人儿子支付镶牙费用的开支票据或凭证,但卷宗材料并不显示。从对于该镶牙费用证人郭卫东作证证明是被告人儿子牙被打掉,是刘记梅向乡政府索要镶牙费3000余元(见卷宗二第12页第7、8行);吴春华作证证明乡政府拿出2000多元给被告人镶牙了(见卷宗69页第1、2行);徐天云作证证明费用大约3000左右,是向政府给卫生院支付的医疗费(见案卷74页第8、9行),从证言看,首先,对于具体数额三人证言不一致(吴春华证言是2000多元,徐天云、郭卫东证言是3000多元);其次,对具体数额不确定;再次,索要人不一致(郭卫东作证说是刘记梅向乡政府索要,徐天云、吴春华作证说被告人要求)。被告人翁省力的儿子翁俊伋说当时王勿桥乡政府协调翁军建愿意出治疗费用,翁军建不及时结医疗费的话,乡政府先垫付再找翁军建讨要(详情见2021年9月3日辩护人出示的辩护书,此事件发生时间为2014年10月份)。
4、指控2017年第四项:卷宗材料不显示有王勿桥乡人民政府给吴春华报销支付给被告人五百元费用的证据;其次,黄伟的询问笔录(见卷宗第39页5、6行)作证证明吴春华给了被告人4、5百元;再次,吴春华作证(见卷宗第69页倒数都第3、4行,倒数第8行)证明被告人向其索要几百元,并没有明确是500元。(详情2021年9月3日本案庭审辩护书)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向接访人员索要财物的事实,由于证人之间存在巨大矛盾,没有提供王勿桥乡政府接被告人的开支凭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证据失实,也叫空口无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在信访过程中,既没有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则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不存在刑法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形。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多次进京上访,并以信访为由,多次向王勿桥乡政府索要财物,情节严重(辩护详情及证据在2021年9月3日庭审中已经出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基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缺乏关键证据(王勿桥乡政府接访人员接访被告人的开支凭证,),指控被告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处理,没有逐级信访等口供,更加证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王勿桥乡政府工作人员为打击陷害信访人是煞费心机、不择手段,已致被告人翁省力被强制刑拘看押数月的严重后果,致使被告人翁省力包括家属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详情见2021年9月3日辩护人开庭出示的辩护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举证责任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规定。
1、 请求法庭宣告被告人翁省力无罪,2、请求法院查清事实真相追究本案中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呈致正阳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翁省力
辩护人:翁从福


附件;1、2019年9月28日王勿桥派出所插手打击信访视频光盘一份儿,2、2021年3月8日国家信访局给被告人回信一份儿。3、被告人儿子翁俊伋2016年在北京工作中日常开支电子数据一份儿。

(说明:本辩护书为2021年9月3日开庭审理后的辅助证据、证明)


楼主:wentianzi  时间:2021-11-29 23:18:35
上诉人翁省力(无罪)辩护书
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
翁从福作为本案上诉人翁省力的辩护人,根据查阅本案证人笔录卷宗,结合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的证据,指控上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四项犯罪纯属捏造虚构。
因上诉人举报翁军建非法获6万的问题涉及到村、乡政府的违法行为。2021年1月5日赵家兰(上诉人同村支书)报案诬告陷害打压报复上诉人(本案询问笔录),正阳县公安局(王勿桥派出所)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于第二天(同月6日)就以上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办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在未经过法院判决有罪的情况下违法张贴公告败坏上诉人的名誉,王勿桥派出所民警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到上诉人家里进行抓捕,并且挂为网上追逃于2021年3月11日在上诉人回家途中被天津警方抓捕。
一、一审法院引用2017年3月11日上诉人因2015年5月5日”辱骂”董朝先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3月15日因在高铁站争辩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管辖错误),2019年9月23日一天两次在国家信访局上访登记,就构成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等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的错误行政处罚,认定所谓的”前科证明”是错上加错。
2019年上诉人到国家信访局举报也受理了,退一步也只是重信重访,把这种行为作为违法处理是法理难容。无理上访更是非法律用语,何为无理?连法院判决都难以保证一定正确有理,一个政府部门甚至一个工作人员就能够随意界定何为有理无理?
上诉人2008年至2012年反映房屋被扒问题于2012年11月11日得到政府救助后并未再以此事信访,2016年3月29乡政府出具的《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明确说明房屋问题是曾反映的问题,一审认定上诉人”之后扔多次以房屋等问题继续上访”严重错误,天津站民警能够证明在上诉人携带的行李中有翁军建非法获得6万元的举报材料,后来被王勿桥派出所民警没收, 一审认定证据(15条杨玉国)证明上诉人近年是举报翁军建问题,赵家兰的询问笔录直接否认了翁军建签的协议(协议书一审已提交)。一审辩护人提供的复查复核决定书是证明上诉人是逐级信访的证据。
一审判决书证据(10、11、12、)证言与公诉机关提供的郭卫东、赵家兰询问笔录证言不相符、互有隐藏。
上诉人在以后信访中都是举报翁军建以六亩机耕地(分给添人的家庭)是自己的与村委签订协议非法得到6万元,10年续给的协议书,2012年三亩,2017三亩,翁军建另有自己的承包耕地(附件3),现任王勿桥乡政府等有关部门不作为,是导致后来上诉人向国家信访局进行反映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审认定的正阳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关于对翁省力、刘记梅信访事项的评议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由于该评议报告上诉人没有参加,所谓的代理人没有经过上诉人同意,同时又是王勿桥乡人民政府应当回避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二,该“评议报告”涉嫌伪造,因为“评议报告”和中共正阳县群众工作部对正阳县纪委的“关于对翁省力、刘记梅反映问题的情况说明”所记载的召开评议报告的地址不一致;三,该“评议报告”显示的召开时间为2017年3月17日下午,但是,“评议报告”做出的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逻辑关系错误,评议会议还没有召开,该“评议报告”已经做出。
一审根据大数据订票轨迹表显示上诉人多次订票去北京,认定上访人就是上访更难以理解,上诉人在北京干建筑工也是经常的事,2014、2015,2017年上诉人在北京打临时工并没有上访,2015年至今每年两会期间乡政府就把上诉人作为稳控对象控制在家里 。不在家就认为是去上访进行打击报复,致使上诉人每次出外打工都有压力,亦如生活在地狱一般。
就一审判决书证据(19)”以上费用均以出差或者其他方式报账”并无法律依托,这也是对上诉人办理强制措施后的补充“情况说明”。起诉书罗列四起寻衅滋事案件,用心险恶,无非是要给上诉人制作“多起”寻衅滋事的假象。退一万步说,前两任王勿桥乡政府领导班子救济报销给上诉人一点路费也未尝不可,且均已以救济等方式报账,是合情、合理、合法。再一审判决把公诉指控所谓无理上访、长期上访等等更是毫无法律依据的随意造法
二、一审判决书(1—23)证据与公诉提供的证人笔录大都是王勿桥乡政府工作人员的伪证言,且相互矛盾。认定上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四项指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定。上诉人也从未接受过任何接访人员的一分钱财物,主、客观方面均不契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郑新全和黄森的笔录证言接访时曾向上诉人支付1000多元路费。一审认定索要1200元具体数额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更没有提供王勿桥乡人民政府2014年郑新全接上诉人曾开支证据进行质证。在上诉人妹妹与郑新全的电话录音中,郑新全明确表示没有向上诉人支付过任何费用。
2、黄伟的证言笔录,说黄森和郑新全一起去接上诉人时,黄森曾向上诉人支付1000元(见第二卷卷宗第38页倒数一行和39页第一行),黄森的询问笔录中没有谈到上诉人曾向其索要过费用。黄森的补充证言说给上诉人1300元属于串供系伪证,且此具体数额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勿桥乡政府出具支付上诉人相关费用的情况说明没有任何法律依托能作为证据,是纯属捏造虚构。
3、根据本案有厉害关系的王勿桥乡证人笔录卷宗及一审《刑事(2021)豫1724刑初312号判决书》。侦查、审查起诉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一审法院隐藏了上诉人儿子翁俊伋在王勿桥乡卫生院补牙缴费的证明材料。
当年是由原王勿桥乡政府秘书徐天云协调处理的此纠纷,其笔录作证证明费用大约3000左右,明确表示是乡政府向王勿桥乡卫生院支付的医疗费(见案卷74页第8、9行),一审判决书证据(6)也印证是乡政府给王勿桥卫生院支付的费用。而一审补充证据(7)李广超让财务查的结果也并未有所谓的”3000”多的缴费记录(附电话录音)。辩护人提交一审庭审的上诉人儿子翁俊伋2014年补牙缴费204.3元都是其家属自己现金支付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方明确表示需要调查,一审法院确不予认定。
从证人郭卫东作证证明3000余元是刘记梅向乡政府索要镶(见卷宗二第12页第7、8行);吴春华作证证明乡政府拿出2000多元镶牙(见卷宗69页第1、2行);徐天云作证是政府给卫生院支付的医疗费(见案卷74页第8、9行)的证言看,对于具体数额三人证言不一致(吴春华证言是2000多元,徐天云、郭卫东证言是3000多元);其次,对具体数额不确定;索要人不一致(郭卫东作证说是刘记梅乡政府索要,徐天云、吴春华作证说是上诉人的要求)。因此一审认为3100元具体数额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认定错误。
4、正阳县公安局《正公(王)行罚决字【2017】10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严重违法,公安局民警到北京拦访、截访更是违法。上诉人当时并未出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较重违法行为的4条表现情形。2017年3月15日正阳县公安局对上诉人违法行政拘留的材料中始终未提及索要路费的证据,且已经处罚结束,而一审认定(指控四)索要500元钱只有伪证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再根据一事不二罚的法律规定,此项指控应当排除,而罚了又被一审再追、追了再免罚是藐视法律的错误逻辑思维。
吴春华也未去北京接访,是其于2017年3月15日到正阳县公安局报的案,一审认定(第四项)吴春华的证言与笔录事实不符,卷宗材料也没有提供新发地宾馆的当时开支票据和吴春华到北京接访的任何开支证据。
一审判决书认定证据(5)黄伟的证言证据与自己的笔录互不印证,黄伟的询问笔录(见卷宗第39页5、6行)作证证明吴春华给了上诉人4、5百元;吴春华作证(见卷宗第69页倒数都第3、4行,倒数第8行)证明上诉人向其索要几百元,一审认定的500元的具体数额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错误。
终上所述:
寻衅滋事罪目前已经沦为口袋罪,广泛加诸上访群体。上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纯粹系正阳县公安局(王勿桥派出所)以及王勿桥乡政府现任领导班子、马屯村委的打击报复行为。其他人的证言也都大同小异,内容雷同,不能排除侦查人员诱导作证的嫌疑,应当一律排除,不得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希望二审法院的法官们秉持良知,顶住压力,依法做出上诉人翁省力无罪的判决。
此致
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翁省力
辩护人:翁从福







楼主:wentianzi  时间:2021-11-29 23:19:46
上诉人翁省力(无罪)辩护书
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
翁从福作为本案上诉人翁省力的辩护人,根据查阅本案证人笔录卷宗,结合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的证据,指控上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四项犯罪纯属捏造虚构。
因上诉人举报翁军建非法获6万的问题涉及到村、乡政府的违法行为。2021年1月5日赵家兰(上诉人同村支书)报案诬告陷害打压报复上诉人(本案询问笔录),正阳县公安局(王勿桥派出所)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于第二天(同月6日)就以上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办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在未经过法院判决有罪的情况下违法张贴公告败坏上诉人的名誉,王勿桥派出所民警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到上诉人家里进行抓捕,并且挂为网上追逃于2021年3月11日在上诉人回家途中被天津警方抓捕。
一、一审法院引用2017年3月11日上诉人因2015年5月5日”辱骂”董朝先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3月15日因在高铁站争辩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管辖错误),2019年9月23日一天两次在国家信访局上访登记,就构成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等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的错误行政处罚,认定所谓的”前科证明”是错上加错。
2019年上诉人到国家信访局举报也受理了,退一步也只是重信重访,把这种行为作为违法处理是法理难容。无理上访更是非法律用语,何为无理?连法院判决都难以保证一定正确有理,一个政府部门甚至一个工作人员就能够随意界定何为有理无理?
上诉人2008年至2012年反映房屋被扒问题于2012年11月11日得到政府救助后并未再以此事信访,2016年3月29乡政府出具的《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明确说明房屋问题是曾反映的问题,一审认定上诉人”之后扔多次以房屋等问题继续上访”严重错误,天津站民警能够证明在上诉人携带的行李中有翁军建非法获得6万元的举报材料,后来被王勿桥派出所民警没收, 一审认定证据(15条杨玉国)证明上诉人近年是举报翁军建问题,赵家兰的询问笔录直接否认了翁军建签的协议(协议书一审已提交)。一审辩护人提供的复查复核决定书是证明上诉人是逐级信访的证据。
一审判决书证据(10、11、12、)证言与公诉机关提供的郭卫东、赵家兰询问笔录证言不相符、互有隐藏。
上诉人在以后信访中都是举报翁军建以六亩机耕地(分给添人的家庭)是自己的与村委签订协议非法得到6万元,10年续给的协议书,2012年三亩,2017三亩,翁军建另有自己的承包耕地(附件3),现任王勿桥乡政府等有关部门不作为,是导致后来上诉人向国家信访局进行反映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审认定的正阳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关于对翁省力、刘记梅信访事项的评议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由于该评议报告上诉人没有参加,所谓的代理人没有经过上诉人同意,同时又是王勿桥乡人民政府应当回避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二,该“评议报告”涉嫌伪造,因为“评议报告”和中共正阳县群众工作部对正阳县纪委的“关于对翁省力、刘记梅反映问题的情况说明”所记载的召开评议报告的地址不一致;三,该“评议报告”显示的召开时间为2017年3月17日下午,但是,“评议报告”做出的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逻辑关系错误,评议会议还没有召开,该“评议报告”已经做出。
一审根据大数据订票轨迹表显示上诉人多次订票去北京,认定上访人就是上访更难以理解,上诉人在北京干建筑工也是经常的事,2014、2015,2017年上诉人在北京打临时工并没有上访,2015年至今每年两会期间乡政府就把上诉人作为稳控对象控制在家里 。不在家就认为是去上访进行打击报复,致使上诉人每次出外打工都有压力,亦如生活在地狱一般。
就一审判决书证据(19)”以上费用均以出差或者其他方式报账”并无法律依托,这也是对上诉人办理强制措施后的补充“情况说明”。起诉书罗列四起寻衅滋事案件,用心险恶,无非是要给上诉人制作“多起”寻衅滋事的假象。退一万步说,前两任王勿桥乡政府领导班子救济报销给上诉人一点路费也未尝不可,且均已以救济等方式报账,是合情、合理、合法。再一审判决把公诉指控所谓无理上访、长期上访等等更是毫无法律依据的随意造法
二、一审判决书(1—23)证据与公诉提供的证人笔录大都是王勿桥乡政府工作人员的伪证言,且相互矛盾。认定上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四项指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定。上诉人也从未接受过任何接访人员的一分钱财物,主、客观方面均不契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郑新全和黄森的笔录证言接访时曾向上诉人支付1000多元路费。一审认定索要1200元具体数额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更没有提供王勿桥乡人民政府2014年郑新全接上诉人曾开支证据进行质证。在上诉人妹妹与郑新全的电话录音中,郑新全明确表示没有向上诉人支付过任何费用。
2、黄伟的证言笔录,说黄森和郑新全一起去接上诉人时,黄森曾向上诉人支付1000元(见第二卷卷宗第38页倒数一行和39页第一行),黄森的询问笔录中没有谈到上诉人曾向其索要过费用。黄森的补充证言说给上诉人1300元属于串供系伪证,且此具体数额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勿桥乡政府出具支付上诉人相关费用的情况说明没有任何法律依托能作为证据,是纯属捏造虚构。
3、根据本案有厉害关系的王勿桥乡证人笔录卷宗及一审《刑事(2021)豫1724刑初312号判决书》。侦查、审查起诉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一审法院隐藏了上诉人儿子翁俊伋在王勿桥乡卫生院补牙缴费的证明材料。
当年是由原王勿桥乡政府秘书徐天云协调处理的此纠纷,其笔录作证证明费用大约3000左右,明确表示是乡政府向王勿桥乡卫生院支付的医疗费(见案卷74页第8、9行),一审判决书证据(6)也印证是乡政府给王勿桥卫生院支付的费用。而一审补充证据(7)李广超让财务查的结果也并未有所谓的”3000”多的缴费记录(附电话录音)。辩护人提交一审庭审的上诉人儿子翁俊伋2014年补牙缴费204.3元都是其家属自己现金支付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方明确表示需要调查,一审法院确不予认定。
从证人郭卫东作证证明3000余元是刘记梅向乡政府索要镶(见卷宗二第12页第7、8行);吴春华作证证明乡政府拿出2000多元镶牙(见卷宗69页第1、2行);徐天云作证是政府给卫生院支付的医疗费(见案卷74页第8、9行)的证言看,对于具体数额三人证言不一致(吴春华证言是2000多元,徐天云、郭卫东证言是3000多元);其次,对具体数额不确定;索要人不一致(郭卫东作证说是刘记梅乡政府索要,徐天云、吴春华作证说是上诉人的要求)。因此一审认为3100元具体数额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认定错误。
4、正阳县公安局《正公(王)行罚决字【2017】10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严重违法,公安局民警到北京拦访、截访更是违法。上诉人当时并未出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较重违法行为的4条表现情形。2017年3月15日正阳县公安局对上诉人违法行政拘留的材料中始终未提及索要路费的证据,且已经处罚结束,而一审认定(指控四)索要500元钱只有伪证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再根据一事不二罚的法律规定,此项指控应当排除,而罚了又被一审再追、追了再免罚是藐视法律的错误逻辑思维。
吴春华也未去北京接访,是其于2017年3月15日到正阳县公安局报的案,一审认定(第四项)吴春华的证言与笔录事实不符,卷宗材料也没有提供新发地宾馆的当时开支票据和吴春华到北京接访的任何开支证据。
一审判决书认定证据(5)黄伟的证言证据与自己的笔录互不印证,黄伟的询问笔录(见卷宗第39页5、6行)作证证明吴春华给了上诉人4、5百元;吴春华作证(见卷宗第69页倒数都第3、4行,倒数第8行)证明上诉人向其索要几百元,一审认定的500元的具体数额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错误。
终上所述:
寻衅滋事罪目前已经沦为口袋罪,广泛加诸上访群体。上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纯粹系正阳县公安局(王勿桥派出所)以及王勿桥乡政府现任领导班子、马屯村委的打击报复行为。其他人的证言也都大同小异,内容雷同,不能排除侦查人员诱导作证的嫌疑,应当一律排除,不得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希望二审法院的法官们秉持良知,顶住压力,依法做出上诉人翁省力无罪的判决。
此致
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翁省力
辩护人:翁从福
楼主:wentianzi  时间:2021-12-14 20:53:07

楼主:wentianzi  时间:2021-12-17 21:08:41
举报人:刘记梅,家住河南省正阳县王勿桥乡马屯村小翁庄

刘记梅及儿子翁省力多次到王勿桥乡人民政府举报翁军建除自己应有的耕田另多占小翁庄6亩机耕地,2012年,2017年这6亩机耕地分给了刘记梅孙女。我军建以自己的姐夫在村委工作,亲戚是王勿桥乡政府司机、外甥在乡派出所工作的势力与村委签订私得60000元,10年续给的协议书。王勿桥乡政府曾经告诉举报人那六亩耕地是村委买翁军建的。乡、村委都知道翁军建本有属于自己的农田,但认为是合法的进行包庇,举报人及儿子翁省力拿着“协议书”向正阳县、驻马店、省里等相关部门举报都未作出回应。2021年春节前后派出所到举报人家说举报失实。正阳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正信联督{2019}1号)文件也说明王勿桥乡不作为,导致其向国家信访局进行反映问题。2021年1月王勿桥乡政府故意陷害,罗列四起寻衅滋事用心险恶,制作“多起”寻衅滋事的假象,致翁省力被陷害入刑,
恳求纪委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1、翁军建签订协议书
2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正信联督{2019}1号)文件
3、遭故意陷害二审裁定书
举报人:刘记梅
楼主:wentianzi  时间:2021-12-18 20:51:25
刘记梅及儿子翁省力多次到王勿桥乡人民政府举报翁军建除自己应有的耕田另多占小翁庄6亩机耕地,2012年,2017年这6亩机耕地分给了刘记梅孙女。我军建以自己的姐夫在村委工作,亲戚是王勿桥乡政府司机、外甥在乡派出所工作的势力与村委签订私得60000元,10年续给的协议书。王勿桥乡政府曾经告诉举报人那六亩耕地是村委买翁军建的。乡、村委都知道翁军建本有属于自己的农田,但认为是合法的进行包庇,举报人及儿子翁省力拿着“协议书”向正阳县、驻马店、省里等相关部门举报都未作出回应。
楼主:wentianzi  时间:2021-12-27 17:22:43
[cp]相信法律、追求正义,追诉河南省正阳县刑事冤假错案(举报反被入刑)
因举报同村村民翁军建非法获6万的问题涉及到马屯村及王勿桥乡政府的违法行为,2021年1月5日由赵家兰(同村支书)报案,王勿桥乡政府作伪证诬告陷害打压报复翁省力。于第二天(同月6日)正阳县公安局(王勿桥派出所)就以翁省力涉嫌寻衅滋事罪办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挂为网上追逃于2021年3月11日在回家途中被天津警方抓捕。[/cp]
楼主:wentianzi  时间:2021-12-27 17:37:31

楼主:wentianzi  时间:2021-12-27 18:42:38

楼主:wentianzi  时间:2021-12-28 21:43:25





楼主:wentianzi  时间:2022-01-05 19:27:08
1G4B3I1ECGH33V5GNo98
楼主:wentianzi  时间:2022-01-31 19:56:51
[cp]@河南反腐: 敬请媒体关注河南省正阳县王勿桥举报黑恶势力反被入刑[/cp]
楼主:wentianzi  时间:2022-01-31 19:57:22
[cp]@河南反腐: 敬请媒体关注河南省正阳县王勿桥举报黑恶势力反被入刑[/cp]
楼主:wentianzi  时间:2022-02-02 00:35:46
相信法律、追求正义,追诉河南省正阳县不解决举报问题,反把举报人解决掉(被入刑)。

山东平度书记威胁上访户事件被河南驻马店运用的淋漓尽致。
举报人多次举报翁军建,正阳县王勿桥乡及马屯村委暗黑恶势力以买卖村集体耕地为名空手套取国家数万资金。
公诉提供的证人笔录大都是王勿桥乡政府工作人员的伪证言,举报人也从未接受过任何接访人员的一分钱财物,主、客观方面均不契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举报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四项指控纯粹捏造,系正阳县公安局(王勿桥派出所)以及王勿桥乡政府、马屯村委的打击报复行为。
恳求纪检监察部门重新调查,为举报人洗清罪名
楼主:wentianzi  时间:2022-02-27 21:04:34
楼主:wentianzi  时间:2022-03-24 16:32:09
手抄报那你呢
楼主:wentianzi  时间:2022-03-24 16:32:29
地方
楼主:wentianzi  时间:2022-03-24 18:28:41
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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