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里扒外的内奸、骗子夫妇:海淀法院法官徐立平、律师朱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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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2-18 21:29:44 更新时间:2021-12-20 12:46:55

楼主:ty_144149695  时间:2021-12-18 13:29:44
法官假装承诺给原告一个朋友面子,将会让原告赢得诉讼,实际上却暗中做了内奸,吃完原告吃被告,采取种种花样百出的误导、欺骗手段误导原告放弃了刑事报案手段,掩护对方逃避刑事责任,然后为了表面安抚原告,为了取得原告信任、便于成为原告的内奸而让我“高兴的胜了民事诉讼”!事后的骗子、内奸行为产生的灾难后果几乎要了原告的命!
这个法官就是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徐立平法官、本案的审判长;原告幕后的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朱建美律师,既是徐立平的妻子,原来也是海淀法院法官。表面出庭的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孙小辉律师、杨杰律师两人均为朱建美大学同一个老师的学生,均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同一个小团队的同事,均为朱建美委托出庭、以掩盖朱建美为本案实际律师的事实。
2021年5月11日,以上事实经市高院纪检监察组立案审查后在向原告调查时,只发现审判长徐立平法官在自己审理的案件中违规强行硬塞自己的妻子朱建美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而并未发现他这么做的深层动机、目的和严重后果:徐立平很明显绝不是仅仅贪图原告为各个案件支付的低价律师费用;徐立平2018年3月在与原告的面谈中获知原告与朱森有多个案件准备诉讼;并且原告向徐立平出示了其即将在海淀法院起诉朱森的苗木案文件,连徐立平本人都斩钉截铁的对原告说:“我认为朱森的行为就是诈骗”。
尽管第一次见面徐立平法官就言之凿凿地说,根据证据和事实朱森确系诈骗。后来却故意含糊其辞、避而不谈罪与非罪的话题。尤其狡猾的是,徐立平法官还指使朱建美律师故意把当事人引入歧途,误导原告以错误的、不能成立的“合同诈骗”案由去报案,成心让公安机关不予以立案,达到包庇朱森脱罪的目的;同时一箭双雕,证明自己不以诈骗罪移交公安机关是心安理得的,然后堂而皇之的解救了朱森的刑事责任。
实际上判断、认定本案性质为刑事诈骗极其简单、明显:朱森虚构、编造了“基于万苗大造林的形势下将来苗木会涨价,应该火速提前囤积苗木”来欺骗原告,然后在原告未置可否、尚未谈论合同也未形成口头协议,更没有给任何预付款的情况下,朱森就虚构“已经”“先斩后奏的采购了一百多万元苗木”,之后又“被苗圃没收(收回)”、“造成了一百多万元损失”等一系列完整的谎言,骗取到原告(被害人)向其支付了虚构的126万元“损失”!(详见案卷材料)
可以想见,朱森为了脱罪所愿付出的代价绝非区区原告的一些律师费能够相比的!另外又通过内奸行为帮助被告逃避另案的巨额债务,更不可能是无偿的神经错乱行为!
取得了原告的信任成功做了内奸代理律师之后,仅仅只是(2021)京03民终3417号 一个案子,徐立平法官的妻子朱建美就绞尽脑汁的编造、歪曲、隐瞒了二十多个事实故意坑害原告(这二十多个叛徒、内奸事实我早已经一一列举并提交给了三中院、北京高院、及教育整顿办公室,在此从略)。导致我在该案一、二审中彻底败诉,直接造成三百余万元的损失并导致直接被拖进另一个无关的破产案件一千万元的清算责任和四百多万元的债务责任的深渊中去!
东窗事发后,徐立平、朱建美律师火速退还了全部律师,既是做贼心虚,又恰恰证明其目的根本就不在区区律师费!
直至今日酿成惨剧,原告才猛然醒悟,后悔当初(2018)京0108民初20476一案立案之前的种种错误:该案审判长徐立平得知该案原告一家和该案的被告嘉禾绿苑公司及其法人朱森有大量纠纷正在或即将起诉,就在立案之前的一个私下见面的茶馆对原告说:“我妻子就是律师,让她去帮你全权代理吧!你就把全部案子全权(指特别授权)委托给她吧,你这么忙,干脆自己什么都别管、别操心了!一切听从她的安排就可以了,除了本案我是审判长,她明面上不便岀面、只能安排她的搭档和助理出庭,你的所有其它诉讼,她都可以亲自出庭”。利用我不敢得罪审判长、同时又妄想得到偏袒的心理强行推荐安排自己的妻子朱建美律师为该案原告一家所有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并且全部都是特别授权。
基于原告对法官群体的无限信赖和尊重,三年来原告对自己的一切诉讼基本上都是百分百的支持和配合了朱建美的特别授权代理行为,并从不干涉,即使对她经常有费解和怀疑,也认为是自己太多心了,甚至因为朱建美在本案二审的极度不作为导致发回重审,原告也没有真正认定她吃了原告之后反而处处无所不用其极的为被告谋取利益。直到2020年11月30日一天之内,两个极度有理的案子,一个是惨败透顶,一个被其丧尽天良的偷偷撤诉。原告才猛然清醒,并火速调取了所有案卷材料后恍然大悟:原来徐立平法官、朱建美律师夫妇早就算计好了:利用原告对法官的无比信赖而获取原告的特别授权,然后利用原告彻底不过问和特别授权的便利偷偷做了叛徒、内奸,猖獗的处处配合对方,出卖原告的诉讼利益到了令人发指、猖狂至极、骇人听闻的程度!
朱建美律师一直通过恶意麻痹、拒绝原告的对诉讼的积极应诉和关注,恶意隐瞒庭审的真相、恶意拒绝自己的委托人交给自己的大量核心、关键证据,导致原告惨败后通过一句:“打官司怎么可能不找关系?对方就铁定是找了法院的关系!”的谎话就理直气壮的把自己的内奸、叛徒责任掩饰、推卸得一干二净!
人人都都知道,一旦律师做起了自己当事人的的内奸,这个后果意味着什么!性质有多么的恶劣!这是在彻底摧毁律师制度、彻底摧毁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彻底摧毁律师的人格底线、导致公民对律师甚至是社会的绝望!
附: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1日颁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以下原则:……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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