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雅江案”应该彻底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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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2-22 17:14:46 更新时间:2021-12-23 01:52:47

楼主:郑义008  时间:2021-12-22 09:14:46
内蒙古“雅江案”应该彻底倒查

2008年4月,罪犯许小平纠集其家族成员成立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许小平以先进民营企业为招牌,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并将集资来的巨额资金打入家族许小平、许勇、许某平、高某红、房某女等人掌握的多个个人账户。自2012年起,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许小平团伙开始采取欺骗手段,违约与受害人签定的合同,非法占有投资人的血汗钱。在讨债时,有人说,“你们不还钱,就去告你们!”负责接待的人竟说,“你们想上哪儿告就上哪儿告!我们有钱就是给公检法,也不给你们!”由于许小平等主要罪犯携款潜逃。受害群众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许小平被捕后,其团伙成员高某平和张某等人开着汽车来呼市上下打点,一方面跑公检法,律师事务所,另一方面找报案人为许小平开脱罪责,寻求撤诉、谅解。由于办案机关力度不大,案子迟迟没有进展。在此期间,许氏家族将公司以及主要罪犯名下的资金和财产进行了转移和处置,犯罪的各种证据也被销毁。2018年6月,罪犯许小平和高某红被赛罕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款30万元后,随即被刑满释放。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赛罕区法院荣法官竟相信被告方的一面之词,置原告提供的合同证据于不顾,以审核为名,将退赔受害人的金额变更得少之又少。这一作法被发现后,受害人群情激奋,上诉到呼市中级法院。此后,本案由康法官重新审理,对受害人损失的金额虽然有所增加,但仍有不符合实际之处。法院在审核银行流水账时,甚至把受害人自己存入银行的钱,当作高某红打入的还款,而核减了欠受害人的本金金额。
受害群众拿到判决书后,即办理了强制执行手续。一年后,受害人到法院咨询执行情况,执行法官居然答复说,法院判的是雅鲁藏布公司退赔,现在公司已经注销,账户也不存在了。大家说,许小平还在呀。法官说,你们的钱应该是公司退赔,与他个人没有关系。这是什么强盗逻辑?这不是在愚弄群众吗?试问,人民法院到底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还是保护团伙黑势力的利益?像他们这样的团伙犯罪,不是比抢劫和盗窃还合算吗?罪犯在狱中呆了三年,就白白得了几千万元,世上哪里能找到这样的好事呀?从本案结局看,受害群众似乎胜诉了,但却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
在当今扫黑除恶的形势下,本案的办案过程和事实,不恰好说明这个犯罪团伙有保护伞吗?不恰好应验了他们当时对受害群众的嚣张之言吗?在此要提出几点质疑:
一、根据群众报案的证据和事实,许小平的雅江公司明明是有黑恶势力的家族团伙犯有非法集资诈骗罪,为什么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群众报案后,公安部门明明能够追缴犯罪团伙的违法所得,为什么却行动迟缓,坐失良机,使主要罪犯长时间逍遥法外?
三、公检法明明能够协调配合,全力追查投资人打入犯罪团伙个人账户的巨额资金去向,可办案人员为什么不作为,放任罪犯对违法所得资金、财产进行转移和销赃?
四、报案群众的经济损失明明是5394.67万元,经法院二次审核后变成了3184.75万元。法院审核减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难道雅江公司给受害人出具的盖有公司公章和许小平、高某红盖章的欠条及西藏旅游公司的担保书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吗?
五、雅江公司截止2018年6月,明明有3亿多元工程回款资金入账,完全可以退赔给受害人,可办案人员为什么不去追缴,反而以公司注销,罪犯个人资产与公司无关为由,继续为罪犯开脱。难道雅江公司不是许小平家族团伙开的吗?如果公司与他们家族个人无关联,为什么投资人的钱要打入他们的个人账户呢?难道罪犯们注销了公司,把受害人的血汗钱占为己有就合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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