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张世成故意杀人案希望能经得起法律和舆论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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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1-10 03:22:49 更新时间:2022-07-07 12:11:42

楼主:ty_144582494  时间:2022-04-29 15:19:34
在国家政法教育整顿.扫黑除恶大环境下

希望张世成案能经得起法律和舆论的检验

以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

2019年9月5日下午,张世成案件的原审审判长到监狱提审张世成,要张世成放弃申诉,并让张世成打电话告诉家人 ,让家人也不要为张世成的案件申诉。

张世成问原审审判长,李德鹏马振忠他们是不是寻衅滋事,原审审判长说:不是。张世成又问:那他们是不是私闯民宅入室行凶?原审审判长说:不是,因为他已经死了,所以不算。张世成听了之后,实在是无言以对!张世成并向他表示自己是正当防卫行为,自古以来私闯民宅行凶都是犯罪行为,在司法健全的现在,私闯民宅入室行凶还能成合法的吗?因此张世成向他表示,将坚决申诉到底。

要是拿本案原审审判长的话来说,不法侵害人死了就没罪了,这样的话,那于欢案江苏昆山反杀案 河北保定涞源反杀案的原办案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岂不是都判错案了吗?

反之,这些彰显公平正义的判决与申诉人的案子难道不应按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中央政法委的三令五申同类案件同判吗?

(不是张世成拿刀去李德鹏家中去杀人,

而是暴徒李德鹏马振忠有预谋无节制多次不计后果暴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凶施暴严重威胁到了张世成的生命安全结果被张世成在自己家中正当防卫才造成不法侵害人李德鹏的死亡)。

一 :以下是死者暴徒李德鹏同伙暴徒马振忠及妻子艾影在判决书里的证词。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烟刑一初字第19号。

1:判决书中死者李德鹏的同伙马振忠证实(其和李德鹏是工友,且是租房的西邻居,张世成租南屋。因李德鹏的媳妇乌云不爱锁院门,张世成就在大门上用粉笔写上“出入请自觉带好门”。2011年8月12日晚9时30分许,李德鹏到其家说,他讨厌张世成,想揍他,让其一起去,,二人就去敲张世成的门,张世成出来后,李德鹏与他发生争吵并厮打,其上前帮忙打,后被媳妇艾影拉回院里。听见院子里有砸玻璃的声音,后见张世成退回他租的南平房里。其媳妇去拽李德鹏,他不听,直接进南平房屋。其听到他俩的厮打声,怕李德鹏吃亏,就冲向南平房) (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2:艾影(暴徒马振忠之妻)证实:当晚9时许,其听到院里有吵吵声,到南平房见马振忠 李德鹏和租南平房的人打仗,三人打在一块。其把马振忠拖出,李德鹏也出来,他俩又从南平房外边拿啤酒瓶砸南平房的门玻璃,把玻璃砸碎,进屋又和南平房的人打仗,其又进屋把马振忠拖回家)

3:以上马振忠及妻子艾影都是李德鹏的同伙,(他们的证词本身就避重就轻,把最暴力疯狂没有人性的犯罪细节没有交待,判决书里马振忠及妻子艾影的证词足以证明他们是事先有预谋且多次不计后果暴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凶施暴严重威胁到张世成的生命安全)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楼主:ty_144582494  时间:2022-04-30 09:21:19
我是控告人:张世成

男,1972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2261972020600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程郭镇南宿村150号,案发时暂住地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西郎子埠村。

2011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2012年2月6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2012年3月20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二审维持原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现于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

控告人张世成因不服: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

鲁刑监字第208号

暴徒马振忠至今逍遥法外,诉求追究马振忠的刑事责任。

控告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驳回申诉。

2、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重新判决。

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扫黑除恶大环境下,

希望张世成故意杀人冤案能经得起法律和舆论的检验,

以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

控告人:张世成(现于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2号

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政法教育整顿核查法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法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长张华

山东省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长梁科兴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不作为乱作为 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

故意违背案件事实(原审法院只是“考虑到本案被害人(李德鹏)有过错”,这是对本案关键物证在事发时的作用的忽视和弱化。

故意把暴徒的暴力行为被弱化为“有过错”,轻轻一笔带过;把申诉人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的无助的自我保护说成“放任”;把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判成故意杀人。事发后,申诉人张世成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自首和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救人,足以说明张世成没有杀人的故意。

故意错误认定事实(证人乌云的证词,公安现场勘察笔录证实:(张世成 证人艾影 暴徒马振忠三人的证词中均没有提到乌云,证明乌云当时是不在现场的)

所以,乌云证言“见张世成用个长东西朝李德鹏捅,…张世成回屋内”是在撒谎。 )

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人证据不予采信(物证:凶器行凶人用的破碎的啤酒瓶,公安现场勘察笔录及当事人供述,暴徒暴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进屋拿啤酒瓶朝其身上打,啤酒瓶被打碎。公安现场勘察笔录证实:南厢房北窗下距西墙3米处地面上见破碎的啤酒瓶。西门扇上玻璃破损。屋内共有四只啤酒瓶,有一只完整 有三只破碎啤酒瓶)。

故意 对充分的证人证词不予采信(公安现场勘察笔录 当事人张世成 侵害人马振忠及妻子艾影的证词相互印证 暴徒无节制暴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计后果手持破碎的啤酒瓶行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服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在张世成被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喊到院里被暴力殴打,脱逃躲到自己家中后,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共同侵害行为没有停止,有预谋无节制、不计后果、多人多次共同暴力、手拿啤酒瓶暴力打砸踹开张世成所住房屋门窗,手拿破碎啤酒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凶施暴严重威胁到张世成的生命安全,在双方实力相差悬殊,张世成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李德鹏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张世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任何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有予以制止、依法试施防卫的权利。 (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楼主:ty_144582494  时间:2022-04-30 11:33:36
我是控告人:张世成

男,1972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2261972020600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程郭镇南宿村150号,案发时暂住地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西郎子埠村。

2011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2012年2月6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2012年3月20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二审维持原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现于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

控告人张世成因不服: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

鲁刑监字第208号

暴徒马振忠至今逍遥法外,诉求追究马振忠的刑事责任。

控告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驳回申诉。

2、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重新判决。

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扫黑除恶大环境下,

希望张世成故意杀人冤案能经得起法律和舆论的检验,

以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

控告人:张世成(现于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2号

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政法教育整顿核查法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法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长张华

山东省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长梁科兴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不作为乱作为 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

故意违背案件事实(原审法院只是“考虑到本案被害人(李德鹏)有过错”,这是对本案关键物证在事发时的作用的忽视和弱化。

故意把暴徒的暴力行为被弱化为“有过错”,轻轻一笔带过;把申诉人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的无助的自我保护说成“放任”;把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判成故意杀人。事发后,申诉人张世成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自首和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救人,足以说明张世成没有杀人的故意。

故意错误认定事实(证人乌云的证词,公安现场勘察笔录证实:(张世成 证人艾影 暴徒马振忠三人的证词中均没有提到乌云,证明乌云当时是不在现场的)

所以,乌云证言“见张世成用个长东西朝李德鹏捅,…张世成回屋内”是在撒谎。 )

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人证据不予采信(物证:凶器行凶人用的破碎的啤酒瓶,公安现场勘察笔录及当事人供述,暴徒暴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进屋拿啤酒瓶朝其身上打,啤酒瓶被打碎。公安现场勘察笔录证实:南厢房北窗下距西墙3米处地面上见破碎的啤酒瓶。西门扇上玻璃破损。屋内共有四只啤酒瓶,有一只完整 有三只破碎啤酒瓶)。

故意 对充分的证人证词不予采信(公安现场勘察笔录 当事人张世成 侵害人马振忠及妻子艾影的证词相互印证 暴徒无节制暴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计后果手持破碎的啤酒瓶行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服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在张世成被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喊到院里被暴力殴打,脱逃躲到自己家中后,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共同侵害行为没有停止,有预谋无节制、不计后果、多人多次共同暴力、手拿啤酒瓶暴力打砸踹开张世成所住房屋门窗,手拿破碎啤酒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凶施暴严重威胁到张世成的生命安全,在双方实力相差悬殊,张世成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李德鹏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张世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任何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有予以制止、依法试施防卫的权利。 (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楼主:ty_144582494  时间:2022-04-30 13:53:45
我是控告人:张世成

男,1972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2261972020600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程郭镇南宿村150号,案发时暂住地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西郎子埠村。

2011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2012年2月6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2012年3月20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二审维持原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现于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

控告人张世成因不服: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

鲁刑监字第208号

暴徒马振忠至今逍遥法外,诉求追究马振忠的刑事责任。

控告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驳回申诉。

2、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重新判决。

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扫黑除恶大环境下,

希望张世成故意杀人冤案能经得起法律和舆论的检验,

以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

控告人:张世成(现于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2号

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政法教育整顿核查法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法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长张华

山东省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长梁科兴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不作为乱作为 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

故意违背案件事实(原审法院只是“考虑到本案被害人(李德鹏)有过错”,这是对本案关键物证在事发时的作用的忽视和弱化。

故意把暴徒的暴力行为被弱化为“有过错”,轻轻一笔带过;把申诉人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的无助的自我保护说成“放任”;把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判成故意杀人。事发后,申诉人张世成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自首和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救人,足以说明张世成没有杀人的故意。

故意错误认定事实(证人乌云的证词,公安现场勘察笔录证实:(张世成 证人艾影 暴徒马振忠三人的证词中均没有提到乌云,证明乌云当时是不在现场的)

所以,乌云证言“见张世成用个长东西朝李德鹏捅,…张世成回屋内”是在撒谎。 )

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人证据不予采信(物证:凶器行凶人用的破碎的啤酒瓶,公安现场勘察笔录及当事人供述,暴徒暴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进屋拿啤酒瓶朝其身上打,啤酒瓶被打碎。公安现场勘察笔录证实:南厢房北窗下距西墙3米处地面上见破碎的啤酒瓶。西门扇上玻璃破损。屋内共有四只啤酒瓶,有一只完整 有三只破碎啤酒瓶)。

故意 对充分的证人证词不予采信(公安现场勘察笔录 当事人张世成 侵害人马振忠及妻子艾影的证词相互印证 暴徒无节制暴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计后果手持破碎的啤酒瓶行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服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在张世成被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喊到院里被暴力殴打,脱逃躲到自己家中后,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共同侵害行为没有停止,有预谋无节制、不计后果、多人多次共同暴力、手拿啤酒瓶暴力打砸踹开张世成所住房屋门窗,手拿破碎啤酒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凶施暴严重威胁到张世成的生命安全,在双方实力相差悬殊,张世成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李德鹏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张世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任何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有予以制止、依法试施防卫的权利。 (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楼主:ty_144582494  时间:2022-04-30 17:15:16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长张华

山东省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长梁科兴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不作为乱作为 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

故意违背案件事实(原审法院只是“考虑到本案被害人(李德鹏)有过错”,这是对本案关键物证在事发时的作用的忽视和弱化。

故意把暴徒的暴力行为被弱化为“有过错”,轻轻一笔带过;把申诉人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的无助的自我保护说成“放任”;把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判成故意杀人。事发后,申诉人张世成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自首和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救人,足以说明张世成没有杀人的故意。

故意错误认定事实(证人乌云的证词,公安现场勘察笔录证实:(张世成 证人艾影 暴徒马振忠三人的证词中均没有提到乌云,证明乌云当时是不在现场的)

所以,乌云证言“见张世成用个长东西朝李德鹏捅,…张世成回屋内”是在撒谎。 )

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人证据不予采信(物证:凶器行凶人用的破碎的啤酒瓶,公安现场勘察笔录及当事人供述,暴徒暴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进屋拿啤酒瓶朝其身上打,啤酒瓶被打碎。公安现场勘察笔录证实:南厢房北窗下距西墙3米处地面上见破碎的啤酒瓶。西门扇上玻璃破损。屋内共有四只啤酒瓶,有一只完整 有三只破碎啤酒瓶)。

故意 对充分的证人证词不予采信(公安现场勘察笔录 当事人张世成 侵害人马振忠及妻子艾影的证词相互印证 暴徒无节制暴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计后果手持破碎的啤酒瓶行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服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在张世成被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喊到院里被暴力殴打,脱逃躲到自己家中后,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共同侵害行为没有停止,有预谋无节制、不计后果、多人多次共同暴力、手拿啤酒瓶暴力打砸踹开张世成所住房屋门窗,手拿破碎啤酒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凶施暴严重威胁到张世成的生命安全,在双方实力相差悬殊,张世成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李德鹏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张世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任何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有予以制止、依法试施防卫的权利。 (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楼主:ty_144582494  时间:2022-05-02 08:54:51
在国家政法教育整顿.扫黑除恶大环境下

希望张世成案能经得起法律和舆论的检验

以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

2019年9月5日下午,张世成案件的原审审判长到监狱提审张世成,要张世成放弃申诉,并让张世成打电话告诉家人 ,让家人也不要为张世成的案件申诉。

张世成问原审审判长,李德鹏马振忠他们是不是寻衅滋事,原审审判长说:不是。张世成又问:那他们是不是私闯民宅入室行凶?原审审判长说:不是,因为他已经死了,所以不算。张世成听了之后,实在是无言以对!张世成并向他表示自己是正当防卫行为,自古以来私闯民宅行凶都是犯罪行为,在司法健全的现在,私闯民宅入室行凶还能成合法的吗?因此张世成向他表示,将坚决申诉到底。

要是拿本案原审审判长的话来说,不法侵害人死了就没罪了,这样的话,那于欢案江苏昆山反杀案 河北保定涞源反杀案的原办案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岂不是都判错案了吗?

反之,这些彰显公平正义的判决与申诉人的案子难道不应按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中央政法委的三令五申同类案件同判吗?

(不是张世成拿刀去李德鹏家中去杀人,

而是暴徒李德鹏马振忠有预谋无节制多次不计后果暴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凶施暴严重威胁到了张世成的生命安全结果被张世成在自己家中正当防卫才造成不法侵害人李德鹏的死亡)。

一 :以下是死者暴徒李德鹏同伙暴徒马振忠及妻子艾影在判决书里的证词。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烟刑一初字第19号。

1:判决书中死者李德鹏的同伙马振忠证实(其和李德鹏是工友,且是租房的西邻居,张世成租南屋。因李德鹏的媳妇乌云不爱锁院门,张世成就在大门上用粉笔写上“出入请自觉带好门”。2011年8月12日晚9时30分许,李德鹏到其家说,他讨厌张世成,想揍他,让其一起去,,二人就去敲张世成的门,张世成出来后,李德鹏与他发生争吵并厮打,其上前帮忙打,后被媳妇艾影拉回院里。听见院子里有砸玻璃的声音,后见张世成退回他租的南平房里。其媳妇去拽李德鹏,他不听,直接进南平房屋。其听到他俩的厮打声,怕李德鹏吃亏,就冲向南平房) (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2:艾影(暴徒马振忠之妻)证实:当晚9时许,其听到院里有吵吵声,到南平房见马振忠 李德鹏和租南平房的人打仗,三人打在一块。其把马振忠拖出,李德鹏也出来,他俩又从南平房外边拿啤酒瓶砸南平房的门玻璃,把玻璃砸碎,进屋又和南平房的人打仗,其又进屋把马振忠拖回家)

3:以上马振忠及妻子艾影都是李德鹏的同伙,(他们的证词本身就避重就轻,把最暴力疯狂没有人性的犯罪细节没有交待,判决书里马振忠及妻子艾影的证词足以证明他们是事先有预谋且多次不计后果暴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凶施暴严重威胁到张世成的生命安全)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楼主:ty_144582494  时间:2022-05-03 10:52:17
我是举报人:张世成

男,1972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2261972020600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程郭镇南宿村150号,案发时暂住地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西郎子埠村。

2011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2012年2月6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2012年3月20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二审维持原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现于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

举报人张世成因不服: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

鲁刑监字第208号

暴徒马振忠至今逍遥法外,诉求追究马振忠的刑事责任。

举报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驳回申诉。

2、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重新判决。

希望张世成故意杀人冤案能经得起法律和舆论的检验。

举报人:张世成(现于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服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在张世成被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喊到院里被暴力殴打,脱逃躲到自己家中后,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共同侵害行为没有停止,有预谋无节制、不计后果、多人多次共同暴力、手拿啤酒瓶暴力打砸踹开张世成所住房屋门窗,手拿破碎啤酒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暴力行凶施暴严重威胁到张世成的生命安全,在双方实力相差悬殊,张世成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李德鹏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张世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任何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有予以制止、依法试施防卫的权利。

举报人:张世成

2022年2月22号(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楼主:ty_144582494  时间:2022-05-06 12: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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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ty_144582494  时间:2022-05-07 09: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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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ty_144582494  时间:2022-05-09 08: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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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ty_144582494  时间:2022-05-09 1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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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ty_144582494  时间:2022-05-09 17: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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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ty_144582494  时间:2022-05-10 08: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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