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恩施法院陈雪松门的妈在开妓女院?

字数:3134访问原帖 评论数:26条评论 TXT下载

发表时间:2016-07-07 10:29:00 更新时间:2022-02-15 11:39:06

楼主:我的名字叫做晓  时间:2016-07-07 02:29:00


(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立案程序违法、审理程序违法
请速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翟齐芳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恩施市拍卖行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无效,并将上述产权依法确认给原告。”

根据翟齐芳的诉讼请求,其起诉遗漏了恩施市拍卖行与恩施市农资公司是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也就是本案已明确的被告,而且应作为两个不同的合同诉讼主体各自立案。其诉讼请求与本案所诉讼的被告主体不相符。

恩施市拍卖行与恩施市农资公司各是一个民事主体,翟齐芳应将恩施市拍卖行和恩施市农资公司分别列为两案的诉讼被告。既然翟齐芳不依法定程序解决,又漏掉了两个不同诉讼主体已明确的被告,将两个不同的诉讼主体合同纠纷案混为一案起诉,其起诉和诉讼请求严重地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及有关诉讼主体的规定。那么,恩施市法院就应依法不予立案驳回起诉。而(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将两个不同的诉讼主体的合同纠纷案作一案立案,违反法发[199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

一审法院的法官陈雪松在接受该案时,就应“已知”这是一起程序严重违法的立案,除了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法官无权继续违法开庭审理。但江湖骗子付泽润利用冥钞打通关系使陈雪松门忘记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枉法行使审判权,而判出了(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如果不是付泽润与陈雪松法官的恶意串通,那么,是什么诱惑可以使陈雪松以身试法?为替付泽润达到恶意诉讼霸占他人财产的目的,明知是两个不同的诉讼主体纠纷案而违法混作一案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故意不审理张恩山与恩施市拍卖行所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所签订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将张恩山已合法取得的房产恶意再“确权”给付泽润戴的一张脸子壳儿翟齐芳。

司法解释法发[1992]22号,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一案的起诉时间是2001年11月12日,恩施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段司法解释是没看过还是不知道?明知其诉状遗漏了两个当事人是严重违法的立案,而冥钞背后的纯金的诱惑,使鬼推磨颠倒黑白转动诉讼法胡诌出(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的法官在审理该案时没看过翟齐芳的诉讼请求吗?是看不懂还是不想看懂?而乱判出了恩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付泽润给陈雪松门许了什么愿?莫非是冥钞的魅力使庸医病官陈雪松门集体沦为智障而贱卖白痴判决书?胡诌乱判的白痴判决书遭到了检察院的抗诉。而再审的法官难道同样没有看过翟齐芳的诉讼请求吗?不知道该案的立案是严重程序违法?是应依法驳回翟齐芳的起诉?还是继续枉法卖白痴判决书,在这二者之间,见了冥钞都眉色飞舞的王卫光仍然枉法瞎判出州民再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为了冥钞可以无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大言不惭地说:“检察院干涉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难道陈雪松门只要能忘掉法律就能枉掉法律?集体滥用权力一致性地对我国宪法性法律诉讼法完成了选择性遗忘?

2001年2月,付泽润就在打张恩山的房产的主意,教唆指使张嵩挑拨母子反目,为了将翟齐芳赠与给张恩山的56000元所购的房产骗到手,用冥钞拉关系打通其“已知”的各个关键节点,在翟齐芳的诉状中炮制程序违法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恩施市拍卖行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无效,并将上述产权依法确认给原告。”却又不敢将恩施市拍卖行和市农资公司列为该案的被告,更不敢对这两份合同的效力进行审理。为了其目的,付泽润指使陈雪松门回避对这两份合同效力的审理,按照付泽润操控的“委托购房”去判决。

这种严重的枉法、司法腐败应不应该问责?人民法院已知错认错应不应该改错?程序违法的立案、违法审理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判决,是否应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的规定,是否应依法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还是继续枉法一错再错一错到底?

2015年4月22日




附件: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摘录:



原告翟齐芳诉称,被告张恩山在自己无钱购房的前提下,欺骗原告没有资格购买公司改制房屋,诱使原告将购房款交与被告,以被告名义代原告购房,房屋产权实际归原告所有。但被告以自己名义购房以后,意欲侵占该房屋产权。原告现已知自己具有购房资格,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恩施市拍卖行所签《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与恩施市农资公司所签《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确认购买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张恩山辩称,我具有资格购买农资公司改制房屋,该房屋是以我的名义成交,房屋产权应归我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2000年12月恩施市农资公司因改制需要,拍卖公司房屋。被告张恩山以该公司内部职工的身份,于2001年元月8日以35900元的价款与恩施市拍卖行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取得标的物办证资格,《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八条第二款确定因拍卖标的物发生产权纠纷由市农资公司改制领导小组负责处理。2001年5月17日,被告张恩山以25200元价款与恩施市农资公司签订《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取得该标的物办理房产证资格。该25200元价款用张恩山买断工龄款抵缴5320元,余款19880元已用现金缴纳。
庭审中,原告翟齐芳称被告张恩山为达到自己无钱但又要购房的目的,欺骗原告无购房资格,要求原告将钱交与被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其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称现已得知被告欺骗自己,原告也有购房资格,拍卖成交及农资公司住房转让所交款项除5320元是被告张恩山买断工龄款以外,余款是原告所出,要求将该房屋产权明确给原告。原告当庭出示了恩施市农资公司经理刘作美证言,证实被告张恩山当面承认原告翟齐芳交给张恩山购房款36000元,房屋是张恩山帮翟齐芳购买。另出示了恩施市老干局、恩施市供销合作社证明,证明原告翟齐芳具有购房资格。被告张恩山对原告所述当庭予以否认,称购买房屋所有款项均属自己筹集,并非原告委托自己购房,被告也未拿过原告分文购房款。要求将房屋产权明确给自己。
庭审后第七日,被告张恩山找到法庭,称自己是拿过原告翟齐芳56000元购房款,其当庭不予承认的原因是害怕法庭将房屋产权判给原告。要求法庭将产权判给被告,并在3年以内将56000元购房款归还原告。
本院认为,恩施市老干局及恩施市供销社的证明足以认定原、被告均具有购买市农资公司改制房屋资格。刘作美的证言也证实原告给付被告购房款及委托被告购房的事实存在,被告当庭否认拿过原告购房款,庭后又对拿过原告购房款事实予以认可,应予认定被告具有欺骗行为存在,从另一方面也证明原告所诉事实成立,该房屋应认定为原告在被欺骗不知道自己具有购房资格的前提下,委托被告进行购买,其房屋产权应属原告所有。被告买断工龄所抵购房款5320元,原告应予退还被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楼主:我的名字叫做晓  时间:2016-07-09 14:00:27

目标已达到预期,这只是和朋友分享诉讼法实例应用的案例的。

大家都在看

猜你喜欢

热门帖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