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味人生】扒一扒律师执业生涯中遇见过的百态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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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3-25 20:21:19 更新时间:2022-09-20 22:33:09

楼主:tonyan0007  时间:2022-04-24 20:09:37
【热知识】今天楼主给大家普及一个热知识,教大家如果应对在婚姻存续期间另一半故意挥霍财产的行为。

豆包嫂和豆包哥结婚多年,豆包嫂在家操持家务,豆包哥在外赚钱,日子过的还算不错。但随着豆包哥的腰包渐渐鼓起来了,就开始对豆包嫂横挑鼻子竖挑眼,一百个不满意,还提出了离婚。豆包嫂搬出孩子和家里的老人来劝和,婚倒是一时半会没离成。

也不知道是谁出的馊主意,豆包哥开始倒腾起玉石珠宝来,钱大把大把的往外撒,却买回一堆不值钱的破石头。豆包嫂想阻拦,豆包哥却嘲笑豆包嫂不识货,还美其名曰“黄金有价玉无价”。豆包嫂苦于钱没掌控在自己手里,眼见着好不容易积攒起来的家业要被败光了,却无计可施,每天急的团团转。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属于双方或一方的收入,无论各自收入的数量多少,也无论其中一方有无收入,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于豆包哥这种挥霍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在不离婚的状态下,豆包嫂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要求在婚内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以保护属于自己的那一半财产。

如果离婚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对于豆包哥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豆包嫂可以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对豆包哥少分或者不分。
这样无论是不离婚还是离婚,对于豆包哥这种挥霍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都是有办法依法处理的。

你学会了吗?
楼主:tonyan0007  时间:2022-04-26 00:22:00
【第二十一个故事】夺命路

A为了给孩子庆祝生日邀请好友B等几户人家一起聚餐。酒足饭饱直到深夜才各自散去。A主动提出开车送B一家人回去,B欣然同意。结果A驾车冲出尚未完工的高架断头路,从10多米高处坠落,车内人员当场全部死亡,无一幸免。

事发地匝道口的护栏并没有围住,而是靠在防撞栏杆边,断口处也没有设置保护栏或警示标志。这场惨烈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曾找到相关责任单位要个说法,可是令人寒心的是他们的诉求并没有得到解决。愤怒的死者B的家属决定将建设施工单位以及A的妻子等一起告上法庭。

B的父母以及B妻子的父母是彼此搀扶着来到律所的,我和师傅接待了他们,一夜之间痛失儿子、女儿、孙子,切肤之痛和巨大的心里创伤让四位老人的面容比同龄人看起来苍老许多,他们的眼角和脸上不自觉流露出的悲戚让旁人看着为之动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死者B一家三口虽系免费搭乘者,即“好意同乘者”,但不能因此而免除A所负有的安全驾驶义务,因此,A应对三人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好意施惠行为本是增进人与人之间情感的“情谊行为”,如果行为人对好意同乘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但无偿帮助并非是可以完全免责的借口。主观上没有为此而谋利的想法,并不意味着可以不为乘车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楼主:tonyan0007  时间:2022-04-26 14:39:58
【第二十二个故事】应大家的要求,今天讲一个关于股权转让的案件。

有几个股东合作开发了一块地搞房地产,这些股东中大多数是同村的老乡,当时也是听带头大哥说这个项目好,几个老乡就一起在这个项目里投了钱。因为刚好赶上房地产热,项目获得了不错的收益,有钱赚大家都高兴,带头大哥在这群股东中声望日隆。

可是公司好了没几年,带头大哥就身患重病而且很快病入膏肓,没多久就过世了。带头大哥一走,股东们都想来坐坐带头大哥的位置,谁都不服谁,公司成了一盘散沙,加上房地产市场波动没多久本来蒸蒸日上的公司就快速进入了衰退期。

股东手里握着的股权成了烫手山芋,人人都想早日把这些股权变现。其中一名小股东,因为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对公司的实际情况了如指掌,他知道破船还有三斤钉,公司虽然账面亏损,但实际公司的资产总值超过账面亏损金额,如果运作的好公司是可以起死回生的。

于是他提出要购买股东手里的股权,只是需要分期付款。股东看到有个傻子要买自己手里一文不值的股权,当然十分高兴,于是纷纷爽快地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当时我的意见是《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尽快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股权转让的公示,这样即使将来拖欠股权转让款,也只是受让人和转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不会引起股权转让的回转。

办理股权转让需要交税这件事成了小股东的心病,自己掏这笔钱吧觉得心疼,想让原股东掏这笔钱他们都不会同意。也不知道这个小股东是怎么想的,还是听信了哪位高人的意见,居然一直拖着不去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且还迟迟拖着股权转让款不支付。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暖,之前转让股权的股东也纷纷发现自己已经转让出去的股权其实是个香饽饽,于是就开始动脑筋,要把公司的股权拿回去。没有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加上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就变成了股东们拿回股权的合法理由。
原股东拿回股权是毫无悬念的,这位小股东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错失了做强、做大的机会,我也为之非常的惋惜。
楼主:tonyan0007  时间:2022-04-27 15:20:39
【第二十三个故事】买房是每个家庭的大事,买房过程则像唐僧取经一样,往往需要经历九九八十一难,一不小心就会跌入妖精设置的各种圈套,万劫不复。所以今天再来讲一个购房的案子,希望能给大家敲敲警钟。

我的当事人打算买一套房用于女儿上学,在中介的陪同下选中了一套回迁房,房子的价格比市场价略低,原因是这套房子上设置了抵押,房子不是抵押给银行而是抵押给了个人(提醒:事出反常必有妖)。

房东的解释是他有一笔数百万元本金的借款,这套房子就是抵押给了债主,作为这笔借款的担保。等购房合同签署,拿到首付款以后,他就会去把借款的本、息全部归还掉,然后解除房子上的抵押,这样房子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了。(提醒:借款本金+利息>房屋转让价,借款本金+利息>首付款,房东拿到首付款后有能力归还借款本、息吗?缺口部分的资金从哪里来?)

可我的当事人当时被房屋低于市场价的差额部分吸引,完全忘却了存在的风险。在约定支付首付款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恰逢百年难遇的疫情,通过中介房东口头答应暂缓支付。可就在这段时间里房价又开始飙升,房东就以我的当事人未能按期付款为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但此时我当事人手里的钱已经远远赶不上上涨的房价,无奈之下他找到我希望能打赢这场官司,但表面证据显示违约的确实是我的当事人。为了挖掘出房东要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是因为他无力偿还债主的借款本、息,无法解除房产抵押,并最终导致房产无法过户。当事人在我的指导下开始收集各种证据,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房东面对大量证据一开始还是百般抵赖,但被仲裁员多次盘问、开导后终于说出实情。

此时问题摆在眼前,由于借款本、息大于房款,导致即使仲裁委裁决购房合同继续履行,因为抵押权的存在实际是购房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得已我的当事人只能选择解除合同及高额的违约金,以弥补遭受的损失。

本来凭着仲裁裁决书拿回首付款并非难事,但银行却必须需要房东签字才能退款,为了拿回首付款,我又陪着当事人和银行斗智斗勇。拿回了首付款,却又遇上房东是个穷光蛋无力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我的当事人又走上了漫漫的执行之路。

就这样眼见着心仪的房子终于涨到了高不可攀的价格,“高飞之鸟,亡于贪食,深潭之鱼,死于香饵。”这位当事人买房路上的诸多磨难,皆因一个“贪”字。
楼主:tonyan0007  时间:2022-04-28 15:39:52
【第二十四个故事】在法律上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的才是夫妻,日常生活中会遇到假夫妻吗?我在办理案件中还真遇到过,今天就来给大家讲讲这个案子。

A公司为了快速把企业做大、做强,采取了品牌加盟的方式。一天通过物业介绍来了一对夫妻,自我吹嘘说是生意做的很大,开口就要加盟2家店,考虑到对方没有这方面的经营经验,顾问单位建议先加盟1家店试试,于是双方以妻子的名义签署了合同。

A公司的工作人员很快协助对方设立了新公司、签署了店面的租赁合同,一切就绪就等着对方投入资金开始装修、购置设备了。但却出现了资金迟迟无法到位的问题,经过协商双方约定延迟资金到位时间,并签署了补充协议,但是签补充协议的那天老婆没来,只有老公来,所以补充协议是老公代签的。
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到了以后,资金还是没能到位,更夸张的是这对夫妻就像是人间蒸发了一样,怎么都找不到了。本来这对夫妻放弃加盟也是可以的,只要来办个手续,把新公司的股权退出、已经支付的定金没收就可以了,但找不到这对夫妻,手续无法办理,一切就都成了僵局。

A公司找到我,并给了妻子的身份证号码,打算起诉这对夫妻。按惯例我需要在起诉前查询这对夫妻的身份信息,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却告诉我按妻子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其丈夫并不是我所提供的人的姓名,也就是说来签合同的那两个人根本不是夫妻关系。于是我飞快的奔赴房产登记部门,果然查询出与妻子共同持有房产的,不是陪同她一起来签合同的那个所谓“丈夫”。

当即我就将查询结果告诉了A公司,一开始A公司坚决不相信,理由是双方签署的合同和补充协议上明明写着他们是两夫妻。为了获取进一步的信息,我给妻子身份证上的地址发送了一份《律师函》,奇怪的是这份《律师函》最终被送往了另一个地址,就凭着这个地址及“丈夫”的微信朋友圈的照片我最终锁定了这个假丈夫。

接下来的事情就简单了,起诉要求退还股权、支付违约金,一开始对方还在假扮夫妻,但最终在强大的证据面前不得不低承认了假扮夫妻的事实,最终通过诉讼100%达到了A公司的目的,挽回了A公司全部损失,并让这对假夫妻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关于为何假扮夫妻,他们给的理由是因为各自的配偶都不同意加盟,所以他们就采用了假扮夫妻的方式。在我看来这个理由无比牵强,但只要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达成了,我也就不再去探究假扮夫妻背后黑暗的原由了。
楼主:tonyan0007  时间:2022-04-29 14:19:18
【第二十四个故事】不贪便宜不上当,上当只因贪便宜。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是如此,公司经营更是如此。今天就来讲一个公司因贪心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A公司因日常经营的需要打算购买几台大型设备,可是经过市场调研后发现需要的设备因技术含量较高,涉及到多项的专利技术,国内的内资公司不具备生产能力,全国只有2家中外合资企业可以生产,其他同类型公司使用的也都是这2家公司生产的设备。这几家合资公司生产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均未过出现质量问题,唯一的缺点就是价格较高。

就在此时有人给A公司老板介绍说国内有一家B公司会生产这种设备,目前正打算申请专利。A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就马上联系了B公司的老板,B公司的老板把自己的设备吹的天花乱坠,最关键的是B公司设备的价格只有合资公司的三分之一。

一听到价格这么便宜,A公司在没有审查B公司技术资料的情况下,就下单买了3台。很快设备运抵指定地点开始安装调试,果然是便宜没好货,新设备在调试过程中就出现了问题,但A公司因为急着用设备生产,无奈之下只能是一边修一边用,没多久B公司以维修为借口,拆走了设备的核心部件,然后就一去不回,新买的设备就这样趴窝成了一堆废铁,这时候A公司才想起要去查一下设备的技术资料,一查才发现上当了,所谓的专利技术、市场准入证,B公司统统不具备。

更可气的还在后面,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B公司绝口不提设备质量问题,而是一门心思的催讨起了货款,还把A公司告上了法庭,A公司就找到我打这场官司,在我的建议下A公司就设备质量问题提起反诉,只要证明设备质量存在问题,那就不是向B公司支付货款,而是B公司退还设备并支付违约金。

为了证明设备的质量问题我们申请鉴定,没想到鉴定费贵的吓人,官司还没打A公司就先垫付了十几万的设备鉴定费,鉴定结果毫无悬念,B公司生产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本不符合上市条件。但就这样B公司还是百般抵赖,一会说设备是A公司自己用坏的,一会又说可以维修设备,连法官都觉得B公司的老板无比难缠。

最后官司打赢了,A公司重新购买了设备,但就因为B公司这3台不合格的设备,严重影响了A公司的经营,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事出反常必有妖,可千万别贪小便宜。
楼主:tonyan0007  时间:2022-05-01 17:02:52
【第二十五个故事】人们常说电视剧来源于生活,其实真实的生活往往比电视剧里演的情节更加离奇、曲折。

我办过一个哥哥、妹妹的继承纠纷案件,父母均过世了,留下了一套房子。父亲比母亲过世的得早,父亲没有留下遗嘱,但是母亲留下遗嘱说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留给妹妹。哥哥认为房子应该由自己一个人继承,因为自己是儿子,又给爸妈生了一个孙子,妹妹是外嫁给他人的,父母应该把房子留给自己。而妹妹则认为,是自己为父母养老送终,而且买这套房改房的钱也是自己出的,理应得到房子的大头。就这样哥哥、妹妹互不相让,最终打起了官司。

就在哥哥、妹妹忙着打官司的时候,突然出现了一个同母异父的姐姐,也要来参与房子的继承,突然冒出个姐姐要来分一杯羹,打了哥哥、妹妹一个措手不及。询问哥哥、妹妹却都说不知道有这个姐姐,如果真的存在一个姐姐,那为什么哥哥、妹妹都不知道呢?

为了确定姐姐的身份,我去公安机关查询了哥哥、妹妹及其父母的户籍信息,经过查询发现两位老人是再婚,哥哥、妹妹的母亲之前一段婚姻中有过三个孩子,二个男孩子都送人了,再嫁的时候只带了一个女儿。虽然这个姐姐和哥哥、妹妹年龄差距较大,但是既然这个姐姐是真实存在的,那为什么哥哥、妹妹都不记得有这么一个姐姐,后来也相互不来往呢?在户籍信息中我还查询到哥哥、妹妹的父亲户籍有迁移至监狱后来又迁移回来的记录,这说明他坐过牢,那是因为什么原因坐牢呢?

直到开庭的那天这个疑惑才被揭开,当天姐姐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一段尘封已久的过往才被揭开,哥哥、妹妹父亲坐牢的原因居然是因为强奸了姐姐并至其怀孕。为了证明姐姐说的是事实,法院还调取了当年的刑事案卷,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后来政府给姐姐安排了工作,姐姐也因此离开了这个家并且与母亲断绝了联系,但是因为相互住的不远,加上周边还有很多熟悉的邻居,所以姐姐对家里的情况还是十分了解的。因为发生这件事的时候,哥哥还很小,妹妹也没有出生,所以他们两人对这件事完全不知情。

因为母亲带着姐姐再嫁时,姐姐尚未成年并且与继父共同生活了好些年,姐姐和继父形成了抚养关系,法院最终判决姐姐对继父的一半房产享有法定继承权,这一半房产由姐姐、哥哥、妹妹共同继承,而母亲留下的半套房产因为有遗嘱,就由妹妹一人继承。

如果不是因为这半套房子,或许哥哥、妹妹一辈子都不会知道这件事,也不会知道这个姐姐的存在。
楼主:tonyan0007  时间:2022-05-02 16:05:25
【第二十六个故事】人们常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但你见过无灾无难,就突然消失的无影无踪的丈夫吗?

一位挺优秀的女士,毕业后就留在京城工作,不知不觉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在朋友的介绍下通过相亲认识了一位男士,这位男士说不上很优秀,但两人的学历、收入、身高、相貌都还算般配,很快两人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一切都非常的顺利。

婚后两人在京城购买了一套住房,还生育了一个儿子。要说两人过的有啥不大正常的地方,那就是男士对夫妻生活比较排斥,怀孕以后两人更是完全停止了夫妻生活。女方一开始以为男方是心疼老婆怀孕,后来孩子出生后因为有轻度的抑郁症,照顾起来比一般的孩子要更加的费时、费力,女方也就没有过多的关注男方,只是看到男方有关系亲密的男性朋友,因为不是异性,女方也就没有在意。

但是有一天男方突然失踪了,女方想尽各种办法都未能找到男方,这个老公就这样人间蒸发了。后来女方在找寻老公的过程中渐渐发现男方其实是同性恋,之所以结婚是因为家里人逼的紧,为了防止露馅才采取了结婚生子的方式,但婚后生活让男方始终无法适应,所以最终选择了逃避。

老公不见了,但日子还得过下去,就这样女方在家人的帮助下自己带孩子、自己还贷,因为没想着再婚,加上男方下落不明,离婚的事也就搁置了下来。
之后过了几年的太平日子,期间京城房价暴涨,一天女方接到男方的电话,说是要离婚。关于离婚女方是同意的,但男方提出要分割一半的房产,因为男方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

显然男方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对女方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男方婚前隐瞒了自己的性取向,并且采用离家出走的方式对孩子不管不顾,这几年孩子的抚养费、房产的按揭款均由女方一人承担。女方觉得老天爷对自己极不公平,在通话过程中哭诉了很久。

我很同情女方,但同情并不能给她带来任何的帮助,在我的协助下她收集了男方婚前故意隐瞒性取向、男方未支付抚养费、男方未抚养照顾孩子、女方家人经济上资助女方、女方单方承担孩子抚养费、女方单方支付按揭贷款等证据,并通过众多证据还原了案件实情。

最终法官作出了公平的判决,女方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财产,为自己和孩子留住了遮风避雨的家。
楼主:tonyan0007  时间:2022-05-05 14:32:28
【第二十七个故事】办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会遇到三类难题,(一)离婚、(二)财产分割、(三)孩子的抚养权。女性离婚时往往会要求争取孩子,今天讲述一个关于母亲如何争取儿子抚养权的案子。

小夫妻刚结婚的时候感情不错,后来伴随着儿子的出生,公公、婆婆更是笑逐颜开,全家人把重心都放到了孩子的身上。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男方有了外遇而且还是同个单位的同事。伴随着小三的出现,夫妻之间的矛盾日渐升级,婆婆不问青红皂白一味的站在儿子这一边,最终也导致了婆媳矛盾的爆发,女方被逼无奈搬离了婆婆家。

离家后探望孩子成了一大难题,婆婆以媳妇不带孩子为借口不让看孩子。每次媳妇上门,婆婆就认为媳妇是来抢孙子的,破口大骂甚至还动过手。

无奈之下女方找到我,要求离婚并坚决要求争取到儿子的抚养权。根据我以往的办案经验,因为是个男孩子,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当,加上孩子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离婚后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可能性很大。但女方一直苦苦哀求我,说现在没离婚爷爷、奶奶就不给看孩子,要是离了婚孩子判给男方抚养,她可能一辈子都见不到孩子了。我给她讲了很多离婚后单亲妈妈带孩子的艰辛,但是她还是坚决要孩子,看到她眼里那份坚毅,我决定帮助她一回。

我决定从探视权的问题入手,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为了证明爷爷、奶奶拒绝探视的问题,我让女方多次上门要求看孩子,并且把爷爷、奶奶、男方拒绝的过程以视频、录音的方式记录下来。我再让女方找到婆婆家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在他们的陪同下上门要求看孩子,再由社区以书面情况说明的方式证明公公、婆婆、男方拒绝女方探望孩子。女方还找出了厚厚的几本笔记本,里面记录着她抚养、照顾孩子的点点滴滴,例如几点喂奶、几点喂药、几点睡觉、几点散步等。

开庭时我们着重向法官陈述男方在婚姻中过错方,男方只是将儿子丢给父母抚养,自己却整日和小三厮混在外地的分公司,最最重要的一点是男方父母及男方无合法理由拒绝母亲探望孩子,导致孩子近2年的时间未能见到自己的妈妈。在做法庭陈述时,我还让女方自己亲自陈述了探望孩子的艰辛以及长期见不到孩子的思念之苦。

审理案件的是一位女法官,女方陈述时她听的非常仔细,女方的陈述深深打动了这位同样是母亲的主审法官。最终儿子的抚养权判归女方,在听到判决结果的那一刻女方抱着判决书放声大哭。
楼主:tonyan0007  时间:2022-05-05 14:32:51
【第二十七个故事】办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会遇到三类难题,(一)离婚、(二)财产分割、(三)孩子的抚养权。女性离婚时往往会要求争取孩子,今天讲述一个关于母亲如何争取儿子抚养权的案子。

小夫妻刚结婚的时候感情不错,后来伴随着儿子的出生,公公、婆婆更是笑逐颜开,全家人把重心都放到了孩子的身上。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男方有了外遇而且还是同个单位的同事。伴随着小三的出现,夫妻之间的矛盾日渐升级,婆婆不问青红皂白一味的站在儿子这一边,最终也导致了婆媳矛盾的爆发,女方被逼无奈搬离了婆婆家。

离家后探望孩子成了一大难题,婆婆以媳妇不带孩子为借口不让看孩子。每次媳妇上门,婆婆就认为媳妇是来抢孙子的,破口大骂甚至还动过手。

无奈之下女方找到我,要求离婚并坚决要求争取到儿子的抚养权。根据我以往的办案经验,因为是个男孩子,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当,加上孩子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离婚后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可能性很大。但女方一直苦苦哀求我,说现在没离婚爷爷、奶奶就不给看孩子,要是离了婚孩子判给男方抚养,她可能一辈子都见不到孩子了。我给她讲了很多离婚后单亲妈妈带孩子的艰辛,但是她还是坚决要孩子,看到她眼里那份坚毅,我决定帮助她一回。

我决定从探视权的问题入手,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为了证明爷爷、奶奶拒绝探视的问题,我让女方多次上门要求看孩子,并且把爷爷、奶奶、男方拒绝的过程以视频、录音的方式记录下来。我再让女方找到婆婆家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在他们的陪同下上门要求看孩子,再由社区以书面情况说明的方式证明公公、婆婆、男方拒绝女方探望孩子。女方还找出了厚厚的几本笔记本,里面记录着她抚养、照顾孩子的点点滴滴,例如几点喂奶、几点喂药、几点睡觉、几点散步等。

开庭时我们着重向法官陈述男方在婚姻中过错方,男方只是将儿子丢给父母抚养,自己却整日和小三厮混在外地的分公司,最最重要的一点是男方父母及男方无合法理由拒绝母亲探望孩子,导致孩子近2年的时间未能见到自己的妈妈。在做法庭陈述时,我还让女方自己亲自陈述了探望孩子的艰辛以及长期见不到孩子的思念之苦。

审理案件的是一位女法官,女方陈述时她听的非常仔细,女方的陈述深深打动了这位同样是母亲的主审法官。最终儿子的抚养权判归女方,在听到判决结果的那一刻女方抱着判决书放声大哭。
楼主:tonyan0007  时间:2022-05-06 13:55:29
【第二十八个故事】金蝉脱壳,指蝉变为成虫时要脱去一层壳,比喻用计脱身,使人不能及时发觉。今天就来讲个奸商金蝉脱壳的案子。

我有一位当事人,是个老实、本分的面料供应商,他自己有个生产基地,地方不大主要生产羽绒服的面料。一天厂里来了一位带着秘书、开着大奔、衣着光鲜亮丽的大客户。这位大客户自称是来自浙江的羽绒服的经销商,需要进一批羽绒服的面料,货值总计约300万元。看到来了大客户,我的当事人自然十分高兴、热情款待。

这位客户开出的面料价格非常诱人,还不用开票,但交换条件是先发货后付款。经过讨价还价,最终客户同意先预付少量的定金以表诚意,很快双方签订了面料采购合同。两位老板相谈甚欢,在交谈中我的当事人还了解到,这个客户生意做的很大,在浙江开了几家公司,还买了住房、买了车,家底十分雄厚,我的当事人暗自庆幸自己巴结上了一位大客户。

虽然高兴,但我的当事人还是十分小心的,为了稳妥起见,他还亲自开车到这位客户的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他看到客户的公司里人来人往的似乎生意十分兴隆,于是才放心的依照合同的约定陆续发货。一开始他还担心,这个大客户会因为他是小生产商在面料的质量上挑毛病,没想到客户对面料似乎十分满意,收到货物后未提出任何问题。

此后就进入了漫长的等待期,左等右等好不容易等到了约定的付款时间,我的当事人兴冲冲的上门催款,但这位大客户一会说货款还没收回来,一会说财务不在,总之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催的急了就通过微信支付2万、3万元应付一下我的当事人。

为了后面能顺利的拿到货款,我的当事人还不敢和客户撕破脸,只能不厌其烦的不停催讨。这个大客户也挺奇怪的,电话照常接,人并没有失踪,但就是始终不见货款的踪影。

渐渐的我的当事人在做面料生意的朋友圈里也听到了类似的故事,他想自己不会是上当了吧?怀着忐忑的心情,他联系上了其他的面料供应商,大家一核对果然还真是同一个大客户。一样的货值高达数百万元,一样的先发货后付款,一样的拖欠货款迟迟不付,这时候他们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急着四下托人寻找熟悉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楼主:tonyan0007  时间:2022-05-07 16:24:38
【第二十八个故事】金蝉脱壳(二)
因为大客户是以公司名义购买面料,我接手这件案子的第一件事就是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为了能全面掌握该公司的基本信息,我采取了去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公司内档的方式,将公司从设立登记开始的资料全部都调取了出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是20年,公司实际已缴纳的注册资金却为0元。公司原来有多位股东,但是后来其他的股东都退出了,现在公司的唯一股东就是那位大客户的老婆。

考虑到这位大客户吹嘘自己开设了多家公司,我又查询了大客户和他妻子名下的其他公司,查询的结果是确实有其他公司,但这些公司不是注销了就是破产了,简单的说就是一家公司经营不下去了,就丢在一边再开一家新公司,老公的名义开的公司做黄了,就以老婆的名义再开一家新公司继续经营。看到查询的结果,我的心就凉了一半,我知道当事人是遇到奸商了。

关于那位大客户谈业务时开来的豪华轿车,查询的结果是车子既不是公司的也不是大客户和他老婆的,而是属于一家租赁公司,车子居然是租的,公司名下仅有一辆破旧不堪的小货车。

当事人不死心,说大客户名下有多套房产,但关于房产的具体坐落却不清楚,我只能先依照这位大客户的户籍查询房产信息。查询结果是这位大客户的名下仅有一套房产,还是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就这一套房产也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了,涉及的案件十几起,而且全部都是买卖合同纠纷。

在我准备起诉材料的同时,当事人还在我的指导下一直与大客户周旋,以获得更多案件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多次催讨下,这位大客户又支付了几万元的货款,除此以外是怎么也逼不出其他的货款了。既然讨不到钱,那么我就让当事人退而求其次,要求大客户和他妻子为货款提供担保,因为我们知道购买面料的公司其实就是一个空客,打起官司来就算赢了,结果很大可能仍然是拿不到钱,这个大客户和他老婆就算再穷名下至少还有一套房子。

因为那个大客户一直在忽悠我的当事人,一会说再等一段时间就能有钱付款了,一会又说可以拿衣服来冲抵货款,导致当事人一直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摇摆不定,我只能是耐心等待当事人下决心。但我也有自己的底线,那就是起诉时间绝对不能超出大客户和他老婆就货款提供的担保期限,一旦让这位大客户和他的老婆脱保,当事人的货款就真的再也讨不回来了。
楼主:tonyan0007  时间:2022-05-08 14:39:13
【第二十八个故事】金蝉脱壳(三)

一天当事人兴冲冲的告诉我,说是打听到这个大客户还有一套住房,就在我已经查询到的那套住房的对门,说是当时这个大客户手里有钱,一口气买了两套房子,还是同一个单元同、一个楼层。我想这不可能,如果真有这么一套房子,第一次查询的时候我就能查到了,虽然我内心有怀疑,但还是抱着“宁可错杀一千,不放过一个。”的想法再次来到了房产登记信息查询中心。

但因为我说不出房屋的准确坐落地址,一开始工作人员拒绝了我的查询申请。对面这套房子到底应该是什么门牌号呢?我一边嘴里报着猜测的门牌号码,一边观察着工作人员的面部表情,当我报到701号时她表情明显变化了一下,我知道就是这个门牌号码,于是肯定的告诉她我就要查询701号。门牌号码是猜对了,可惜这房子早在这个大客户向我的当事人购买面料之前就已经卖出了,已经不属于大客户所有,所以我第一次没查询到,又是一场空欢喜。
在漫长的等待和日复一日催讨中,这个大客户没能再支付一分钱的货款,在担保期限届满前我的当事人终于下决心起诉了。为了能够尽早拿回货款,我研究了这个大客户以往案件的判决书,我知道如果只起诉公司那肯定是拿不到钱的,要想拿到货款就必须把大客户和他老婆都拖到这个案子中作为被告。我的当事人手里有大客户的担保书,将大客户作为被告没问题。而对于大客户的老婆,因为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她又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若大客户的老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需要对公司的应付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在这个案件中我罗列了公司、大客户、大客户老婆三个被告,最大限度的保障了货款追讨的可能性,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大客户和他的老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我的当事人很快申请了执行,因为无力支付银行按揭款及货款,大客户和他老婆名下的房产被依法拍卖,拍卖所得的款项由几位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其中我的当事人是分配到最多的,别的债权人只能分到一份钱,但因为我的当事人手里的判决书是判决大客户和他老婆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房产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所以我的当事人分配到的钱是双倍的,也是所有分配款中最多的。

目前货款尚未全部追回,案件还在继续执行中。
楼主:tonyan0007  时间:2022-05-09 15:00:59
【第二十九个故事】分家析产
人们常说湖水深,海水深,比不上兄弟姐妹情谊深,今天就来讲一个兄、妹之间分家析产的案件。

有一对兄妹从小在城市周边的农村长大,妹妹长大后找机会进了工厂还嫁给了城里人,户口也迁到了城里,哥哥则一直和父母留在农村。当年哥哥可是很羡慕妹妹能成为城里人的,妹妹也因为城市户口而无比自豪。但没想到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随着城市的飞速发展,哥哥所在的村因为位于景区内,成了人人羡慕的香饽饽。妹妹却因为婚姻不如意,和丈夫离婚后带着女儿在外租房居住,日子过的异常艰难。

因为没有住房,妹妹就想去申请经济适用房,但得到的答复却是因为她之前有住房,所以申请被驳回了。可自己名下明明没有任何住房,妹妹百思不得其解。住房的问题一直萦绕在妹妹的心头,看着女儿渐渐长大,焦虑日增。

妹妹开始四下打听,经熟人提点妹妹才想起在自己出嫁前,父母曾在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问题会不会出在这里呢?于是妹妹回到村里查询当面的建房审批资料,果然问题就出在农村的这幢房子上,当时建房审批表上的申请人是父母、哥哥、嫂子、妹妹五个人,因为申请时妹妹的户口尚在农村,所以是具备申请资格的,最终因为妹妹的加入获得了更多的建房宅基地。

于是妹妹就找到哥哥协商此事,此时恰逢拆迁,哥哥、嫂子已经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父母过世后,哥哥、嫂子一直独享这幢房子,拿着这房子开店、开餐馆,生意做的热火朝天,突然见到妹妹要来分一杯羹,哥哥、嫂子表示强烈反对。

妹妹的原意是想请哥哥协助自己向村里申请一块宅基地建房,或者请哥哥将分配到的宅基地分一部分给自己建房,但无论怎么商量哥哥、嫂嫂都不愿意让步。眼见着自己有份的老房子就要被推到,与哥哥、嫂嫂的协商却迟迟没有结果,妹妹无奈之下只能一个人住进了已经断水、断电的老房子,妹妹认为一旦老房子被拆迁,而自己未能获得赔偿,那么这辈子都不会再有自己的房子了。

村里、乡里、拆迁办都介入了协调工作,但哥哥、嫂子就是不松口,甚至采用关闭手机的方式悄悄躲了起来。村里人有的指责哥哥、嫂子心狠不肯帮妹妹一把,有的则指责妹妹贪心,要来分哥哥、嫂子的财产。眼见着拆房子的推土机到了自己家门口,妹妹急的像热锅上的蚂蚁。
楼主:tonyan0007  时间:2022-05-10 13:30:26
【第二十九个故事】分家析产(二)
妹妹之所以坚持调解,是因为在她看来父母虽然已经过世了,但还是不想为了房子和在同一个屋檐下长大的哥哥撕破脸。哥哥、嫂子这种故意回避的消极做法,让妹妹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加上我告知妹妹,起诉后依然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哥哥、嫂子调解,就更加坚定了妹妹起诉的决心。

起诉后,我们一边焦急等待着开庭,一边与拆迁单位协商,希望能够放缓拆迁的脚步。经过多方协调,主审法官同意在开庭前去争议的那幢房子实地考察,在考察的同时法官还做了现场录像、拍照,以防止相关证据因拆迁而流失。

第一次开庭哥哥没有到庭,来的只有哥哥的女儿,陈述的宗旨是虽然在宅基地审批时用到了妹妹的指标,但建房以及后来的房屋维修、副房的搭建妹妹都未曾出资、未曾参与,所以这房子妹妹没份。

看到哥哥、嫂子如此绝情,妹妹彻底断了念想,她向法官明确表示一定要为了自己的权益把这场官司打到底。妹妹还请来了当时的老邻居,证明建房的一部分资金来源于祖屋的拆迁款,争议的房产中有妹妹应得的遗产。妹妹从结婚以来收入一直都是交给父母的,建房资金中有妹妹的劳动收入。

在核对宅基地审批资料时,我们还发现实际获批的面积超过记载人数应得面积的现象,为了获得更详细的建房审批资料,我们找到了上一级土管部门,果然在资料中发现了妹妹女儿的审批信息,原来妹妹结婚后并非是马上把户口迁移到城里,而是在女儿需要上幼儿园时才将户口迁出,之前女儿的户口一直落在外婆家,并且因为是独生子女还获得了双份的宅基地,如此一来妹妹的胜算更多了一分。

眼见着事实真相被越扒越多,哥哥、嫂子终于坐不住了,托着家里的亲戚找上了门,表示愿意调解,但此时的妹妹因为生气将哥哥、嫂子拒之门外。无奈之下哥哥、嫂子只能通过自己的女儿找到了妹妹的女儿做思想工作,两个孩子因为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很好。

在孩子的努力下,哥哥、妹妹终于坐到了谈判桌上,哥哥愿意拿出一笔钱资助妹妹购买一套小面积的住房用于安家,交换条件是妹妹和女儿放弃向哥哥主张那幢房子的所有权、使用权。

最终这场分家析产的案件获得了皆大欢喜的结果,妹妹也终于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楼主:tonyan0007  时间:2022-05-11 15:00:45
【第三十个故事】死而复生的借条
前段时间看到新闻里说上海某老人院的老人死而复生,你见过借条死而复生吗?今天就来讲这样一个案子。

老王平时做点小生意,一次因为资金周转的需要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李某,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借款时间1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息3%。老王手写了一张借条给李某,借款本金则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了老王。

一个月的借款时间到期后,老王按时归还了借款,因为手边有刚收到的货款,所以老王是以现金方式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没有通过银行转账。李某收到钱以后,当着老王的面仔细清点了一遍,并将老王手写的借条撕掉,随手丢进了身边的垃圾桶。老王心想反正钱也已经全部还清了,借条是自己亲眼看着李某撕掉的,就放心回家了。

没想到一个月以后李某把老王告到了法庭,起诉的理由是老王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老王觉得无比的冤枉,明明已经还清了全部的借款本、息,那借条还是李某当着自己的面撕掉的。听说过人能死而复生,难道这借条也能诈尸。

开庭的时候老王终于看到了那张借条,就是那张已经被李某撕掉的借条,只是这借条又被重新粘贴了起来。对于为何借条是被粘贴起来的,李某的解释是借条是被自己三岁的儿子在玩耍时撕坏的。对于是否已经归还借款本息的问题,李某坚称没有收到还款,并要求老王拿出还款的证据来。

案件的审理陷入了僵局,法官也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案件,不知道谁说的是真,谁说的是假,不敢轻易下判断。只能让老王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可还款的那天老王是一个人去的,谁能想到李某会来这么一手。

要解决这个案件只能是采用抽丝剥茧的方式,借条上是不可能找到突破口了,只能是从还款资金上找,可还款老王用的是现金,但好在这些现金都是有来源的,那就是客户支付的货款。老王把这几个支付货款的客户一一找来作证,还提供了客户的资金来源凭证,用于证明自己当时确实有归还借款本、息的现金,有能力还款。此外法官还详细询问了还款当日的情况,例如现金是用什么东西装着拿过去的,现金大概有多重,现金如何捆扎等,以证明老王陈述是否是事实。

最终这个案件以李某主动撤诉而告终,对于老王是否真的已经还款,至今还是一个谜。

律师告诫:
归还借款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如果以现金方式还款,要取回借条原件,自己亲自销毁。如果借条原件无法取回,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注明收到款项的时间、金额、款项性质,即归还的是借款本金、利息,还是逾期利息、违约金。

如果以银行转账方式还款,要保留银行转账凭证,并在备注中注明款项性质。同样也要取回借条原件,自己亲自销毁。如果无法取回借条原件的,也应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出具收条。

还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第三人在场作证的方式等,来证明还款的事实。也就是说归还借款,一定要记得保留相关证据。
楼主:tonyan0007  时间:2022-05-12 11:08:32
【第三十一个故事】生老病死是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逝者已矣。活着人在亲人离世后不仅要承受精神上的痛苦,还可能面临许多的遗留问题需要处理,例如遗产继承、债务清偿等。俗话说父债子偿,这种说法依据现行法律是否成立?已经去世的人所遗留的债务是否需要家人来负责清偿?今天我就来分享这样一个案例。

2021年儿子刘某意外死亡,由于刘某尚未结婚,无子女、无配偶,加上在他去世之前其母亲已经离世,父亲刘某某则成了儿子刘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儿子刘某生前没有积蓄,没有车辆,仅留下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房子还有按揭款没有清偿。儿子过世后,父亲刘某某办理继承公证,继承了儿子留下的经济适用房,代儿子还清了所有的房屋贷款,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本以为日子会就此平静地过下去,没想到儿子刘某的生前好友张某,一纸诉状将父亲刘某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其清偿儿子刘某生前的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陆拾万元。父亲刘某某觉得非常委屈,一是儿子已经过世,人死如灯灭,儿子生前所欠的债务还需要自己来清偿吗?二是自己继承儿子刘某某的房产并非没有付出,自己还为儿子刘某清偿了经济适用房的贷款本息,儿子刘某的生前好友张某怎么有权利要求法院处理该套住房?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父亲刘某某是否需要为去世的儿子刘某清偿债务? 如果需要清偿债务,父亲刘某某又应该为儿子刘某清偿多少债务?

本案中的儿子刘某法律上称之为被继承人,其父亲刘某某法律上称之为继承人,儿子刘某生前的借款法律上称之为债务。儿子刘某因为没有配偶和子女,加上母亲已经过世,父亲刘某某就成了他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由父亲刘某某来继承刘某遗留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但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遗产需要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所清偿的税款和债务并非没有限额,而是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没有人可以强迫继承人偿还,这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父债子偿不同。本案判决的前提是先要确认张某债权的合法性,即确认儿子刘某生前是否确实向其借款,然后再来处理儿子刘某生前债务的清偿问题。并非儿子刘某所遗留的债务全部都要由父亲刘某某来偿还,继承的遗产需要扣除父亲刘某某代儿子刘某所清偿的房屋贷款,剩余部分才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对于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父亲刘某某不再负有清偿义务。

继承遗产时前先要搞清楚被继承人生前有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如果有债务而且是债务大于可继承的财产。那么继承人可以选择不继承财产,不继承财产自然也就不需要清偿债务,放弃继承后遗产将直接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不足部分家人也无需再承担清偿义务,至此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消灭。如果遗产价值大于债务,那么你就选择继承遗产,但被继承人遗留下的税款和债务是需要清偿的。假设遗产是货币资产,直接用货币偿还税款、债务即可,清偿后多余部分由继承人继承。但如果遗产是固定资产或者字画、古董等不易变现的资产,那么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同时,还需要用自己的货币资产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在清偿债务时用于清偿的钱款需来源于继承人本人,且需要保留相关凭据,用于证明是继承人清偿了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否则就算是继承人履行了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因缺乏相关证据,法院难以认定,这样当债权人起诉时,继承人就容易吃哑巴亏。


楼主:tonyan0007  时间:2022-05-13 13:37:26
【第三十二个故事】在人与人的日常相处中,总会有这样、那样的磕磕绊绊。古人云:“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有时与人为善,不仅是个人修养的表现,还可能因此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今天就来讲一个和吵架有关的案例。

王某与段某同在某大学门口摆摊卖小吃,一天晚上王某因小吃摊的摆放位置与段某发生争执。此后王某的前夫郭某前来送货,听到前妻王某与段某发生争吵,郭某便前去质问段某,继而与段某也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正当双方吵得不可开交时,郭某突然倒地不省人事,送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经鉴定郭某的死亡原因是颅脑功能障碍,段某在知道郭某的死亡原因后认为自己和此事无关,但郭某的家属却认为段某与郭某的争吵和抓扯与郭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段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

经司法鉴定确认郭某的死亡与其和段某之间的争吵存在因果关系,争吵为导致郭某死亡的诱因。法院认为郭某在段某与王某争吵双方已逐渐趋于平静的情况下,仍到段某的摊位对其进行质问进而引发争吵,后因情绪激动而导致自身疾病发作死亡,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段某与郭某发生争吵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

本案是一起在侵权人与受害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却因其分别实施的行为间接结合而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案例。受害人郭某死亡的原因,一是其自身的疾病或其特殊的体质,二是段某与其发生争吵外因的刺激,上述二个原因结合导致了郭某死亡的结果。因此法院根据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比例来判决郭某、段某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您可能会觉得段某挺冤的,但法院之所以判决段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因为发生了损害结果,且段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遇到不必要的纠纷时,首先应是采取温和、理性的方式处理,尽量缓和与他人之间的矛盾。即使矛盾达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也应该避免面对面的冲突,而是采取更加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本案中的段某只是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当时矛盾进一步激化还可能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到时候除了承担经济赔偿外,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岂不是更加的得不偿失?如果不幸发生了恶劣的后果,也要第一时间报警,保留相关证据,并通过鉴定确认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再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通过刑事、行政、民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楼主:tonyan0007  时间:2022-05-14 17:44:17
【第三十三个故事】 今天来分享一个与预付款相关的案例。

2021年9月A公司与B 公司签订《订货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购买原材料。由于B公司所销售的原材料系紧俏货物,双方在《订货合同》中约定由A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预付货款人民币20万元整,剩余货款在需要用货且货到验收合格时再支付给B公司。具体送货时间以A公司电话或书面通知为准。双方还约定《订货合同》的合同有效期为1年。若B公司未按时交货,A公司有权要求退回预付款、拒收货物及拒付货款。

《订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即依照约定向B公司支付预付货款人民币20万元整。由于A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滞销,直到2021年12月A公司才与B公司联系要求发货。B公司以业务繁忙,没有时间生产,且预付货款支付已长达1年零3个月,A公司的订货要求已超过《订货合同》有效期系A公司违约,B公司以预付款已经被没收为由,拒绝发货。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返还预付款人民币20万元整。经过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

预付款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种支付手段,是一方为表明其履行合同的诚意或为解决对方周转资金短缺提供一定资金,而在对方尚未履行合同前向其支付的部分款项。如果合同正常履行,预付款会成为价款的一部分。但如果合同没有履行,不管是给付方违约,亦或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需要返还。接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其已经收取的预付款,而无须像定金那样双倍返还。所以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同样不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当然如果合同双方关于违约责任另有约定,则应当根据违约责任约定来处理预付款。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虽然就《订货合同》的有效期约定为1年,且A公司所提出的发货要求并非在合同有效期内,但对于A公司支付给B公司20万元的款项性质双方是有明确约定的,双方还约定发货是根据A公司的指令。预付款并非定金,不可以作为《订货合同》的担保,在《订货合同》中双方未对定金进行约定。定金具有违约惩罚性质,如果合同履行,定金是返还还是直接抵作价款,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事先的约定来确定,而并非一定会被抵作价款。而如果合同不履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则不具备该项作用。对于A公司所支付的人民币20万元其性质是预付款还是定金应从双方合同的约定、付款凭证、收款凭证等角度去认定,并非B公司单方有权决定。《订货合同》对A公司所支付的款项明确将其定性为预付款而非定金,A公司依据预付款的性质要求B公司返还,符合法律规定。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预付款与定金存在本质区别,付款方及收款方应就所支付款项的性质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也可以在双方共同认可的付款凭证或收款凭证中明确注明,款项的性质不同其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楼主:tonyan0007  时间:2022-05-17 14:24:12
【第三十四个故事】《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也存在例外的情况。例如所得税税款清偿问题,如果遇到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欠税时,能否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欠税承担连带责任?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讲这样一个案例。

李某和余某共同出资成立了A公司,并由李某出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因A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A公司所属B税务分局向A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欠税及滞纳金,并要求优先受偿。但因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管理人无法追查A公司的资产,无法清算。法院裁定宣告A公司破产,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并告知债权人可依法请求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随后B税务分局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及股东李某、余某连带清偿A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余某未能提供A公司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破产程序终结,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判决李某、余某偿还B税务分局税款及滞纳金。

《公司法》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依旧存续,待清算结束且申请注销公司后,公司才告终止。因此A公司在清算期间及注销公司登记前仍为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应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承担纳税义务。本案中所欠税款及滞纳金的纳税义务人是A公司而并非是股东李某、余某。法院之所以判决李某、余某就A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主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通常人们会误以为股东仅有出资义务,至于管理公司主要财产、账册、主要文件等则应该是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相关工作人员的义务。甚至有些股东出资后对公司经营不闻不问,待到发现问题时,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或是有些公司为了逃避债务故意谎报主要财产、账册、主要文件等丢失,以为这样就能瞒天过海。当债权人遇到此类情况时,法律给予了补救的机会。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主张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过程复杂,但总还是有弥补的办法。作为股东在完成出资后,首先应当诚信经营,不要企图通过私藏、丢弃主要财产、账册、主要文件的方式来逃避债务。其次也应及时行使股东的权利,定期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必要的时候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就算股东对于投资是否亏损根本不在乎,但也不要因为主要财产、账册、主要文件等丢失,而背上其他不必要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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