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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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5-11 00:35:02 更新时间:2022-07-07 07:34:08
楼主:马大军
时间:2022-05-10 16:35:02
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楼主:马大军
时间:2022-05-10 16:59:18
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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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1 09:05:38
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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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1 11:05:15
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楼主:马大军
时间:2022-05-11 13:46:52
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楼主:马大军
时间:2022-05-11 17:04:54
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楼主:马大军
时间:2022-05-12 09:17:37
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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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2 10:58:01
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楼主:马大军
时间:2022-05-12 14:40:45
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楼主:马大军
时间:2022-05-12 17:28:48
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
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
楼主:马大军
时间:2022-05-13 17:38:06
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
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
楼主:马大军
时间:2022-05-14 09:05:33
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楼主:马大军
时间:2022-05-14 11:04:54
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楼主:马大军
时间:2022-05-14 14:01:50
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楼主:马大军
时间:2022-05-14 16:05:07
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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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4 18:10:36
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楼主:马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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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楼主:马大军
时间:2022-05-15 11:14:36
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楼主:马大军
时间:2022-05-15 13:59:17
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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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5 15:37:06
山西的耻辱,老百姓的悲哀:山西省卫健委理屈词穷耍无赖,厚颜无耻;山西省政府无视法律搞包庇,助纣为虐;他们成伙作势,赤裸裸地践踏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破坏公平正义、欺压含冤老百姓。老百姓对官员已经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有冤情无处申诉。难道国家没有王法,任由他们胡作非为吗?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法治社会,为何老百姓维权之路漫长、艰难、曲折,有时会付出生命?法律和老百姓的生命变成了儿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汉书(主管鉴定工作)让我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中午,手术责任者宴请了王汉书。1988年5月9日,王汉书扣压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给我寄了一份他编造的:“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否定了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用他编造的鉴定文件取代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定鉴定书。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受害人一直在控告、申诉。但是,由于山西省卫健委的包庇,一直无人追究。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但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王汉书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擅自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另起炉灶,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名义,又搞了一个虚假技术鉴定,否定了法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取代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这是违法的,更是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王汉书没有依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的医疗事故来处理,而是采用他伪造的虚假技术鉴定来结案。出具虚假鉴定并且取代了法定鉴定,这是医疗事故争议吗?简直是胡搅蛮缠不讲理,睁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合法依据。这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什么魔力驱使他们丧尽天良、违法犯罪这样搞?难道还要让这些不讲情、不讲理、不讲法,只会仗势欺人的无赖继续祸国殃民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五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成为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的破坏者。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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