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贵州省高院舒宇亮法官程序违法、枉法裁判,给被举报人充当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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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5-25 07:21:44 更新时间:2022-05-25 07:50:51

楼主:夏林XL2019  时间:2022-05-24 23:21:44


举报人:夏林,瓮安县玉山水泥(厂)有限公司35%股东
电话13312211877

被举报人:龚雷海,瓮安县玉山水泥(厂)有限公司法人

被举报人:陈仕祥:原瓮安县世强编织袋有限公司股东

案情经过:
2012年,夏林以持有瓮安县玉山水泥厂有限公司35%股份为由,将瓮安县世强编织袋有限公司立为被告,陈仕祥为第三人,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起诉,之后法院作出(2012)瓮民初42号判决,驳回夏林诉讼请求。

夏林不服,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黔南州中院开庭后作出(2013)黔民终139号判决书,撤销一审42号判决,改判支持了夏林诉讼请求。

瓮安县世强编织袋有限公司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院作出(2013)黔高民申字第540号裁定,驳回瓮安县世强编织袋的再审请求。

瓮安县世强编织袋有限公司又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监督,贵州省高检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书,至此,按照法律规定,该案法律程序已走完。

2019年,瓮安县玉山水泥厂有限公司法人龚雷海,瓮安县世强编织袋公司法人陈仕祥等人,买通贵州省高院法官舒宇亮,将上述案件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仕祥向贵州省高院重复申请再审,贵州省高院法官舒宇亮程序违法、枉法裁判作出(2019)黔民再2931号裁定书,将139号终审判决指令黔南州中院重新审理!

黔南州中院根据程序违法的2931号裁定,作出2020黔45号裁定,撤销原139号终审判决和一审42号判决,将该案发回瓮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瓮安县人民法院追加西南水泥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作出(2020)瓮民初108号判决,驳回夏林诉讼请求,夏林不服,向黔南州中院上诉,黔南州中院审理作出(2021)黔民终4777号判决,撤销一审108号判决,改判支持夏林诉讼请求,依法享有瓮安县玉山水泥(厂)有限公司35%股权。

现在西南水泥又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再审过程中!
难道因为贵州省高院舒宇亮法官的一个枉法裁判我要翻来覆去打一辈子官司吗?

综上所述:这个官司为什么反反复复打,但是因为龚雷海、陈兴、陈仕祥等人与瓮安当地黑社会内外勾结,将水泥厂的几十个亿销售收入不入公司账户,搞体外循环,被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挪用立案,怕被依法打击,才买通贵州省高院舒宇亮法官来充当保护伞,想剥夺我的股东权利,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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