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700万工程款:判決书和鉴定书下不可告人的隐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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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1-22 00:09:42 更新时间:2022-11-26 06:56:11

楼主:ty_144186283  时间:2022-11-21 16:09:42
近日重庆市的一件工程款的诉讼纠纷法阮判決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当事公司重庆天人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天人公司)被中兴西南分公司拖欠工程款2000余万元,可法阮判決时竟仅认定了不到1300万元,凭空减少了700多万元不予计算!
据当事公司天人公司透露,造成此争议案件的罪魁祸首竟是重庆市第一中院法官方剑磊等法官,而重庆市高院、最高院第五巡回法庭为了维护方剑磊等相关法官涉嫌违法、违记行为,竟将重庆市第一中院作出的严重错误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決书和重庆市高院作出的明显错误的(2017)渝民终441号民事判決书做成了死案,不了了之,令天人公司伸冤无门。
事情的经过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起因于2011年双方的一起工程承包合作,重庆天人节能有限公司承包了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二期工程总造价为2750万,项目完工之后中兴公司仅向天人公司支付了700万元后便钜绝支付剩余2000余万的工程尾款,拖欠长达数年。
工程双方对拖欠工程款事实并没有异议,但在具体金额上却产生了较大分歧。2015年,为了要回中兴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天人公司无奈之下只能依据中兴公司代理人陈宇的工程结算单向重庆市第一中院提起了诉讼,要求“1,中兴公司支付工程款20757411元及利息;2,中兴公司支付违约金。”
双方有合同和相关验收结算单为依据,天人公司本以为法阮可以为自己主持公道,可没想到的是最终判決却令人们大跌眼镜。审理过程中,重庆市第一中院法官方剑磊无视中兴公司的违约事实,故意对天人公司施工的疏水板、无纺布施工粘结胶、脚手架等工程不进行鉴定,致使天人公司700多万元工程款得不到认定。
天人公司不服一审判決,提起上诉,重庆市高院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7)渝民终441号民事判決书,但却仍然没有对一审判決中漏判的这700多万元工程款进行纠正。
天人公司不服二审判決,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9年6月21日,最高院对于一审和二审法阮漏判的700万元工程款仍不纠正,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第274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天人公司的再审申请。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多处细节值得我们揣摩。
其一,天人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和中兴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从一开始就有出入,“巧合”的是出入差额也正好是700万元。在双方确认的结算单中,明确载明案涉工程总造价为2750万,但中兴公司无视经双方确认的结果,声称他们内部审定的金额为2086万元。扣除已支付的700万,中兴方认定的金额恰好也是1300余万,跟法阮认定的基本一致。中兴公司与法阮有如此默契究竟是巧合还是人为做账做出来的结果呢?
其二,由双方确认的结算单已经明确载明涉案工程总造价为2750万元,为何法阮不予认定,反而重新进行了不必要的工程造价鉴定?在结算单当中代表中兴公司签字的代表是陈宇,而在判決书中,法阮法官直接否定、省略了天人公司在庭审中举示的大量证据,对陈宇的表见代理行为不予认定严重损害了天人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合作对接过程中,陈宇代表中兴公司与天人公司进行了多份协议的签署。法阮以协议中中兴公司未加盖公章为由否定了此事实。实际上从中兴与包括天人公司在内的各公司的协议及签订习惯看,中兴公司与各方的协议在多处都未曾盖有公章,只有工作人员签字。这说明中兴公司管理不规范,个人签字代表公司,而无需公司盖公章是各方的行为习惯,但不能因此就否定协议对各方的法律约束效力。
对此,从多位证人证言及陈宇本人出具书面材料显示,案涉工程从开工一直都是陈宇全权代理,包括与分包单位签订协议、办理进度款、办理结算、支付工程款等与工程相关的所有事情。这也能充分证明陈宇是本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也是中兴公司的代理人。



(陈宇本人出具的证据书)
但是方剑磊却在存量证据能够证明陈宇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将陈宇长达3年多惟一全权代表中兴公司事实上管理涉案二期工程且代表中兴公司与分包单位(天人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职能部门对接,以及给各分包单位、材料商、田丰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办理进度款审批、办理结算、支付工程款和在档案馆备案资料中“两次重要验收纪要载明了总承包单位中兴公司陈宇,陈宇签字,中兴公司盖有公章、项目章”等大量有效证据故意否决,以陈宇事后与书面证据相矛盾的口头陈述,妄称是劳务公司惯例行为,作为判定陈宇行为不能代表中兴公司。
此做法令人不解。




此外,在开庭1年多以后,被告向法阮提交了:陈宇还在以被告项目部的名义向法阮提交《情况说明》、陈宇代表被告与其他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办理的结算、支付的工程款等,方剑磊压根不质证,因为这些证据对被告不利,是对判決陈宇不能代表被告相反的证据。
陈宇以中兴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办理的结算等有效,而陈宇以中兴公司的名义与天人公司签订的协议就无效,这是什么逻辑?如此双重认定标准,如何服众?
其三,法阮采纳的《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鉴定程序和鉴定范围都存在严重的问题。
在鉴定过程中因被告一直拒绝提交惟一一份证据原件给法阮,导致鉴定机构没有关键、必要的鉴定资料作为鉴定依据,无法开展鉴定工作。本应当依法终止鉴定事项,而主审法官方剑磊就将鉴定人肖莉叫到其办公室,私下授意鉴定人按照他的4条(方剑磊担心怕自己违法行为暴露,要求鉴定人不许照相、不许复印,只许手抄)意思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他的要求东拼西凑搞出了一份模棱两可、漏洞百出的鉴定意见书,直接将天人公司实际施工几万平方米的疏水板、无纺布、脚手架等没有计算,鉴定人并称“是被告公司不同意将其纳入鉴定范围,所以我们没有鉴定”。最终将工程总造价才2755万元就减少了700万元左右不予计算,以此错误的鉴定意见作为裁判依据,赤条条的帮被告抢钱。鉴定机构应当是公平公正地依据鉴定材料进行鉴定,为什么在这个案件中,却要按照法阮和被告的意思进行鉴定?公正性何在??






如此看来,在依据、程序和范围都存在明显错误的前提下出具的鉴定意见基本没有参考性,而就是这样一份畸形的鉴定意见却被法阮采纳,这不禁让人怀疑背后是否有不可告人的利益输送。
2019年穷尽司法途径的天人公司邀请了法律高级专家,研判该判決明显错误,并提交给了最高院第五巡回法庭。
现国家立法委、民法学副会长、清华大学教授崔建远,民事诉讼法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剑锋、北京工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仁玉知名专家等详阅全部卷宗后,共同出具了《专家意见书》,并指出了原一、二审判決错误的事实及理由。



现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资深专家,在详细了解该案件后称:“判決如此明显枉法裁判,我们都不敢相信法律了”。
其次,法阮无视巡视组、督导组、重庆市检查院抗诉建议、全国6位人 大、政 协联名签字建议,强制将该严重而明显的冤假错案做成死案。
1、第四巡视组责令重庆市高院、最高院重新立案审查,而法阮忽悠巡视组,不了了之。
2、天人公司于2019年向重庆市检查院提起抗诉申请,检查院受了该案(渝检控民受【2020】9号),几位检察官及贺恒扬检查长亲自参加研讨该案,通过上检委会后,并于2021年5月20日向重庆市高院提出了(2020)26号书面抗诉建议。




3、2022年3月7日6位全国人 大、政 协代表(经过各方律师研究该案后)联名签字向最高检查院、最高院书面提交《建议书》。



最高院第五巡回法庭居然还是作出了((法联复[2022]第330号)不予采纳。
天人公司从2017年收到一审判決书后至今,多次网上或书面实名向相关部门投诉、求助,但投诉、求助材料最后均转到当事人手里,没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商业行为当中,工程款的纠纷时有发生,因为涉及多方面纷繁复杂的材料,举证环节也非常复杂,经常出现赔偿争议现象和数据计算不清的现象。但无论如何,厘清债务关系,偿还债权人,这都是法阮应该依法公正处理的分内之事。
商业双方争议不成自然要诉诸法律,但是如果法阮方面,也选择迁就偏向其中一方,对本应该归还的金额动了手脚,那就有失法律公平正义的尊严,有失保护群众财产侒全的职责。
现不公平的判決导致微小企业天人公司破产,从2015年起诉至今,长达7年多之久,人力、物力损失惨重,天人公司经办人说:“长达这几年中几乎每天都是在想、处理该案,心理崩溃之极,还要担心违法人员暗中对他及家人不利,已经面临精神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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