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朝辉 孙祥壮 何波徇私枉法 一案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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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7-17 00:33:39 更新时间:2022-09-24 09:59:04

楼主:真实DL  时间:2022-07-16 16:33:39
举报信
举报人:辛贵武 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七江路9号1-3-1
被举报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朝辉 孙祥壮 何波
举报内容:枉法裁判 一案两判
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局:
我叫辛贵武,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七江路9号1-3-1
现举报最高人民法院王朝辉、孙祥壮、何波疑似收受贿赂、枉法裁判。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津成科技经贸有限公司与大连北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监【2017】129号民事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抗27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66号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再66号民事判决书存在多处严重违法之处。
一、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基本法律原则,对同一事实重复审判,推翻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
关于案涉建筑工程“营口津成科技大厦综合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于2005年7月11日作出(2004)大仲裁字第264号裁决书。裁决书认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的签名,辛贵武在签订合同时是以大连市甘井子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大连北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连忠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名义签字的,但该建筑工程公司已证明当时所谓的直属二分公司早在1997年7月15日以后就不存在,辛贵武在2001年9月10日签订合同时使用的直属二分公司的印章系私刻印章,该合同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据此,本庭认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津成大厦工程应认定为辛贵武个人承包的工程,合同中的承包方名为二分公司,实为辛贵武个人。
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双方为辛贵武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津成科技大厦有限公司,并且对相关纠纷作出了裁判。在生效法律文书大连仲裁委(2004)大仲裁字第264号裁决书已经生效并且执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66号民事判决书系违背了当事人双方关于关系的约定,并且对同一事实重复审判,推翻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严重违法,系典型的枉法裁判。
二、辛贵武系案涉《建设施工合同》的真实主体及实际施工人,大连市甘井子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不是合同主体。
1.生效法律文书(2004)大仲裁字第264号裁决书已经确认辛贵武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主体。
2.辛贵武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7日作出(2005)甘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经执行完毕。判决书认定:1997年7月,被告人辛贵武被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直属二分公司经理职务后,为日后冒用原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于1997年年底左右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百货大楼附近一地摊上找人刻制了“大连市甘井子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直属二分公司”印章。2001年9月,被告人辛贵武冒用大连甘井子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直属二分公司的名义,使用假印章与徐伟然签订了营口津成科技大厦施工合同。
3.建筑施工行为是由辛贵武实际完成,辛贵武是履行主体。在承建案涉建设工程期间,完全是辛贵武个人组织建设施工,对外买受建筑材料,承租相关器具并承担所有费用(有相关判决书为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津成科技经贸有限公司的工程进度款也是支付给辛贵武个人,辛贵武冒用大连市甘井子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直属二分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收款收据》。
三、(2019)最高法民再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书事实错误。
1.大连市甘井子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仲裁行为不能视为其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追认。因诉讼、仲裁前后时间,大连市甘井子城区建筑工程公司正处在改制前后,公司管理混乱。辛贵武欺骗公司出具了相关手续,履行法律程序。后该公司通过核实,确认大连市甘井子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从未使用过印章与徐伟然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此后,该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见,从公司的诉讼、仲裁行为无法推断公司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追认。
2.6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营民房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2006)营民房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的内容为:维持该院(2005)营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2005)营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02鲅经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生效判决认定,截止至2001年12月24日,营口津成总计支付给直属二分公司393万元工程款。生效的裁决书(2004大仲裁字第264号)认定,截至2001年12月,被申请人合计支付给申请人工程款3470000元。辛贵武实际收受的工程款为347万,大连北城未接收过任何款项。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营口津成付款数额错误。
3.认定案涉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错误。营口津成单方面委托大连理工大学震动与强度测试中心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不应该被采信。生效裁决已经认定,根据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相关工程记录上的签章,应认定申请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营口津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对案涉建筑进行了加固和维修,并且案涉建筑工程已将办理了产权登记。
实际上,本案的实质就是营口津成的实际控制人徐伟然,寻找大连市检察院中层领导杨忠宽(音)充当司法掮客,勾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办案人,不顾事实与法律,枉法裁判,将原本有生效文书的案件再次审判。恳请相关机关和领导予以关注此案,彻查案件背后的黑幕,匡扶正义,因为这不仅是针对辛贵武,辛贵武的工程款还涉及150号农民工兄弟血汗钱,二十年农民工讨薪无门。


举报人:辛贵武

2022.7.16
楼主:真实DL  时间:2022-07-17 09:16:25
请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明查
楼主:真实DL  时间:2022-07-20 13:49:51
请最高法纪检监察局明查
楼主:真实DL  时间:2022-07-21 23:15:50
冤假错案的背后必有腐败
楼主:真实DL  时间:2022-07-22 08:29:29
每天一顶帖
楼主:真实DL  时间:2022-07-23 08:10:27
每天顶帖
楼主:真实DL  时间:2022-07-25 08:11:44
每天一顶
楼主:真实DL  时间:2022-07-29 08:25:12
请中央纪委驻最高院纪检监察部门关注
楼主:真实DL  时间:2022-08-09 08:28:22
每天顶帖
楼主:真实DL  时间:2022-08-10 08: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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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真实DL  时间:2022-08-14 07:21:36
继续举报
楼主:真实DL  时间:2022-08-16 13:23:17
关注
楼主:真实DL  时间:2022-08-19 10: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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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真实DL  时间:2022-08-23 08:59:00
请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明查
楼主:真实DL  时间:2022-08-24 12:40:18
关注
楼主:真实DL  时间:2022-09-01 19:30:40
请纪委监委明查
楼主:真实DL  时间:2022-09-03 07:47:44
请纪检委明查
楼主:真实DL  时间:2022-09-06 06:47:18
继续举报
楼主:真实DL  时间:2022-09-09 06:19:17
实名举报
楼主:真实DL  时间:2022-09-16 06:15:58
请高院纪检监察部门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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