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的户口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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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9-02 00:05:24 更新时间:2022-09-01 20:54:58

楼主:千叶多余  时间:2022-09-01 16:05:24
一楼审核
楼主:千叶多余  时间:2022-09-01 16:12:01
坐标北京。

1,2019年,二手房买卖,双方约定,买方预留35万元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待卖方将户口全部顺利迁出后即返还卖方。

2,当双方完成房屋过户后,买方发现该房屋中仍有滞留户口,因此拒付保证金。
卖方解释,上述户口并非其家庭户口,自己在最初取得该房屋时该户口就已经存在,自己不构成交易违约,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买方支付迁户保证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内原有户籍迁出存在违约,不符合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的条件,驳回了卖方的诉讼请求。

3,2021年6月,北京公安局发布《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
楼主:千叶多余  时间:2022-09-01 16:15:15
4,买方以房屋中存在滞留户口为由,将卖方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卖方向其支付违约金45万元。
卖方认为,自2021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发布后,他就告知买方具备将房屋滞留户籍迁出的资格,可申请将房屋原户内人员迁至相关公户,但买方置之不理。
卖方同意从35万元户口迁出保证金中扣除5万元作为违约金,但要求买方向其支付户口迁出保证金30万元。

5,买方认为,其并不负有迁出房屋原有户籍的义务。

法院裁决如下:
楼主:千叶多余  时间:2022-09-01 16:18:13
由于户口迁出保证金的目的系将涉案房屋中原有户籍迁出,依据现有的户籍管理政策,
买方作为现房屋产权人,有权将涉案房屋所滞留户口迁出。
卖方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
买方在自己有能力迁出该滞留户口的情况下未申请办理,
并以此为由不同意返还户口迁出保证金,
违反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
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迁出房屋中全部户口,构成违约。
结合在案证据及具体情节,酌情确定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据此,法院判令买方向卖方返还户口迁出保证金30万元。

买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楼主:千叶多余  时间:2022-09-01 16:27:43
点评。

1,二手房买进卖出是常有的事。
原房主买下这套房子的时候,里面就有一个滞留户口。
可他一直没有去积极处理此事,留下隐患。
当他将房子出售的时候,麻烦来了。
在公共户规定没有出现之前,迁出滞留户口需要各方配合。
在缺乏配合的情况下,迁出滞留户口是有点难度的。
我想这是卖方在交房时没有处理滞留户口的原因。
楼主:千叶多余  时间:2022-09-01 16:40:29
2,公共户规定出来后,迁出滞留户口有了可操作流程。
但是,此时房屋换主人了。
卖方和这套房子没关系了,无法申请迁出滞留户口。
能提出申请的只有现房屋的主人。

所以法院认为,卖方实际已经无能力继续履约,买方则有能力帮助卖方履约。
卖方违约是肯定的,问题在于,买方是否有义务帮助卖方履约。
很明显,买方觉得自己没这个义务。

我觉得,此事主要责任在卖方。
没迁户口是次因,起诉买方是主因。
买方故意不申请迁出滞留户口,有报复的因素在里面。

楼主:千叶多余  时间:2022-09-01 16:47:28
3,法院的裁决结果,我觉得还算合理。
有人觉得5万元的补偿太低了,应该再多一点。
这个其实没有统一标准,法官有裁量权。
楼主:千叶多余  时间:2022-09-01 16:53:42
附: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

(一)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二)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三)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四)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

(五)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楼主:千叶多余  时间:2022-09-01 17:00:39
.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将本房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监护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公安机关在做出户口迁移决定前,应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至“公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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