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多少冤假错案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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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12-07 04:01:46 更新时间:2021-03-05 01:40:31

楼主:清昌峰  时间:2020-12-06 20:01:46

]还有多少冤假错案在路上

亲爱的,可爱的,热爱的天涯网友们,大家好!

时隔十年,再次登录天涯,有一种莫名的激动。这十年发生了许多传奇的 故事,穿透着我那跌宕起伏的人生。挫折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很离奇的事情。然而发生在了自己身上一系列的传奇故事,多少会觉得有些不可思议。都说上天欲降大任于斯人,必将苦其心智,劳其筋骨,饿其体肤,行佛乱其所为,增益其所不能。但是我经历了 这么多,也没见有什么大任降落在我的头上。一个知己告诉我,乐观地对待自己人生中遇到的挫折,比什么都重要。生活中的小烦恼,创业路上的小坎坷,情感路上的小纠结,前进路上的小波折,就像人生中一个个小旋律。有了这些小旋律,才能演奏出人生美丽的乐章。我们的人生会因为这样的旋律而变得更加精彩。它是我们人生中一段最美丽的经历,最灿烂的回忆,最绚丽的风采,最动人的神曲。唐僧取经的九九八十一难告诉我们,只有经历磨难,才能取得真经。所以,我对我的这段监狱生涯并不悲观。反而觉得,它是我人生中不 可或缺的一部分。有了它,我才有了一个完整的人生。
也许上面说的只是一段自欺欺人的说辞吧!但接下来我要和大家分享的,可就不怎么高兴的起来了。因为,我将用我的亲身经历,告诉大家一个真实的社会现实。我不相信尔虞我诈,我相信人性本能的善良。我相信世界上的 一切恶,都是因为“利”而起的。菩提本无树,何处惹尘埃?平常心最可贵。这个世界并没有所谓的圣人,都只是普普通通的凡人。代表天意的仙人们,偶尔也会偷吃禁果。毕竟,仙术再厉害,也敌不过红尘之意。看似静,实则动。似静非静,动而不动。这也许是修行的最高境界了吧。它可以让我们在磨难中逆行,在困境中出彩。所以,我想告诉大家的是,在看的这个故事之前,要保持一个普通人的平常心,客观,理性,平和。同时也要积极,乐观,向上,让我们共同解剖当前的社会现实,特别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守护法律尊严,捍卫公平正义,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助推和完善当前的法律体系,这是每一个老百姓的时代担当。是对社会负责,对国家负责的态度,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这是无可厚非的。

楼主:清昌峰  时间:2020-12-06 20:02:34
申诉人,刘庆红 。性别,男 民族,汉 。1979年5月10日 出生于江西省万年县 。身份证号码,362331197905103917。于2011年5月5日 因本案被江西省宁都县 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15日被批准逮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2年2月22日 赣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赣州市是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 2012 赣中刑一 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申诉人刘庆红不服判决 ,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 12月13日作出2012 赣刑三 终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发回赣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
赣州市人民法院 于2013年10月9日再次做出2013 赣空刑一 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申诉人再次不服判决 ,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2014年10月31日 做出终审裁定认定申诉人组织卖淫罪成立 ,维持原审对申诉人以有期徒刑11年的判决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编号 ,(2014)赣刑三 终字体第70号 。判决刑期 自2011年5月5日 起 ,至2022年5月4日止 。
随后,申诉人被移送至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减刑,于2020年11月4日刑满释放。
在服刑期间 ,申诉人刘庆红仍然不服判决, 多次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提出申诉 。申诉材料被江西省洪城监狱相关科室非法扣押 。通过反复坚持不懈的斗争 ,申诉人刘庆红将申诉材料委托江西省长陵地区人民检察院 驻洪城监狱检察室 递交申诉材料,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出申诉 。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 ,毫无音信 。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迫于上级压力 ,免强受理了此案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19年10月22日 向申诉人刘庆红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决定不予复查。而在与检察人员的交谈中 ,检察人员。明确指出 按确实存在问题 。遇不遇审查通知书上所说的内容 大相径庭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赣检一 部刑申审通(2019 )15号 上说 ,本院认为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 认定事实清楚 ,用法律正确 ,定性准确 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刘庆洪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申诉人刘庆红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而在于检察人员的交谈中 ,检查人员却明确承认 ,本案确有错误 ,但由于目前的现实状况 ,无法予以纠正
楼主:清昌峰  时间:2020-12-06 20:03:15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刘庆红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 ,2011年3月16日 ,申诉人刘庆红伙同他人在浙江省杭州市大唐劳务市场以介绍工作为由 ,将被害人刘某某骗子,江西省宁都县城一按摩店 ,采取暴力威胁方法迫使刘某某卖淫 。同月21日凌晨 ,刘某某逃脱 。
认定本案的依据 ,是一份所谓刘某某的供词 。该供词漏洞百出 。陈述人签名为他人代签 。而且该刘某某身份不详 ,无法出庭作证 。其供词中没有 证明申诉人刘庆红有强迫或者组织卖淫的行为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仅凭其一面之词 ,没有其他任何证据 ,就认定申诉人刘庆红罪名成立 ,显然有些荒唐 。
二 ,2012年10月2日 ,申诉人刘庆红在浙江省杭州市大唐劳务市场,以招工的名义 ,将被害人杨某某招募后交给被告人王远清,王艳清将杨某某带到宋祥生和张海娇的按摩店 ,后王衍鑫,宋祥生,李晓翠,张海娇合伙控制杨某某进行卖淫活动 。王艳青和李晓翠退出后 ,张海娇和盛祥生继续控制杨某某进行卖淫 。

证明本案的依据 ,是同案人王远清的供词 。公诉人,刘庆红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劳务市场招募业务员 ,与杨某某 交谈了一会儿 ,杨某某 后来恰好与同案人王远清相遇 ,杨某某后跟随王远清 市宁都县 从事非法卖淫活动 ,生于申诉人刘庆红无关 。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劳务市场 ,争抢工人的事情每天都会发生 ,并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刘庆红 有任何从中谋利的行为 。认定杨某某是申诉人刘庆红介绍的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具有关联性 。
三 ,2011年3月中旬 ,申诉人刘庆红伙同他人在浙江省杭州市大唐劳务市场以招工为由 ,将被害人蔡某某,蔡某诱骗 ,宋翔升向刘庆红支付了8000元介绍费后 ,与王衍芹,胡小琼将二人带回宁都 ,由宋响声张海娇控制在自己的按摩店卖淫 。一星期后 ,蔡某又被胡晓琼控制在其按摩店卖淫 。
首先 ,证明宋祥生向申诉人刘庆宏知识付了8000元介绍费的事实 证据是同案人宋祥生的口供 ,后来在法庭上 ,同案人是宋祥生 矢口否认 曾经向申诉人刘庆红支付过 介绍费 。
其次 ,蔡某,蔡某某 是被同案人李晓翠你张贴广告的形式 招募的 。申诉人刘庆红并不知情 。申诉人,刘庆红 与同案人眼镜 同车去杭州办事 ,在经过浙江省浦江县境内时 ,同案人眼镜 接到潼南人李晓翠的电话 ,李小翠委托眼镜 去帮他接人 。因同案人眼镜的手机没电了 ,所以用了申诉人刘庆红的手机 。申诉人刘庆红自始至终 没有教唆,引诱,介绍。蔡某,蔡某某 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并且多次劝解二人 不要做对不起自己的事情 。如果有人强迫他二人从事非法活动 ,可以直接报警 。所以,蔡某,蔡某某后来从事卖淫活动 与申诉人刘庆红没有关联 。具体表现在 ,一 ,蔡某,蔡某某是到达宁都后 过了几个月之后才改变主意从事卖淫活动的 。之前的招募活动 与组织卖淫无关 。二 ,还招募活动 有李小翠组织策划的 ,公安机关并未进行核实 ,有李晓翠和蔡某,蔡某某的通话记录为作为证明 。显然,本案于申诉人刘庆红无关 。三 ,本案的作案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不详 。浙江省诸暨市大唐劳务市场 ,不不归浙江省杭州市管辖 ,I原审司法机关 ,连该作案地点都未经核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以定案的依据未经核实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 ,该案于申诉人刘庆红无关 ,以此认定刘庆红组织卖淫罪名成立 ,过于牵强 。

四 ,2010年8月 ,被告人邱晨要被告人刘庆红帮忙找母卖淫女 ,刘庆红便在浙江省杭州市大唐劳务市场以介绍工作为由 ,将被害人王某某招募邱晨支付了相关开支后,将王某某带到宁都 ,与被告人陈利群 控制王某某进行卖淫活动 。
证明本案的证据 ,是当事人的陈述 供词 。本案中 ,申诉人为其堂兄厂里招募业务员 ,将王某某带到义乌 ,后来同案人邱成 恰巧打电话给申诉人刘庆红 ,要到义乌劳务市场招工 。申诉人刘庆红在义乌市劳务市场旁边 开了个房间接待 好久不见的朋友 。同案人邱成要申诉人,刘庆红 为其招募一个服务员 ,申诉人刘庆红表示,比较忙 ,就让王某某跟着同安人邱成去劳务市场招工 ,没有招到 。后来他们二人相处比较融洽 ,邱晨就将王某某带走了 。三个月之后 ,王某某在江西省宁都县改变主意,从事了卖淫活动 ,难道这也和申诉人刘庆红有关吗 ?至于支付了一定的开支费用 ,同案人邱晨 拿了两百块钱开房间的钱和吃饭的开支 ,这是朋友之间的正常来往 ,申诉人刘庆红并没有收取任何介绍费用 。同案人邱晨,王远清,从2008年开始 就一直和申诉人刘庆红在一起 ,在温州从事春节包车等 活动 。所以,申诉人与同案人之间得到交往是正常的 社会交往。综上所述 ,除第一起案件外 ,其他三起 当事人都是在到达宁都数月后 ,改变主意从事卖淫活动的 ,账目过程中申诉人刘庆红并没有组织卖淫的犯罪故意 ,也没有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 ,申诉人与本案的当事人之间的交往是正常的社会交往。认定申诉人刘庆红组织卖淫罪名成立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定性错误 ,量刑荒唐 。第一起案件 更是闻所未闻 。司法机关强行认定 如此案件 ,岂不是法律的笑话 。如果连证人出庭都做不到 ,为什么让每一个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受到公平公正 。
据此申诉人刘庆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请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 重审此案 ,还法律一个公平公正 ,还老百姓一份尊严 。
楼主:清昌峰  时间:2020-12-06 20:03:33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刘庆红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 ,2011年3月16日 ,申诉人刘庆红伙同他人在浙江省杭州市大唐劳务市场以介绍工作为由 ,将被害人刘某某骗子,江西省宁都县城一按摩店 ,采取暴力威胁方法迫使刘某某卖淫 。同月21日凌晨 ,刘某某逃脱 。
认定本案的依据 ,是一份所谓刘某某的供词 。该供词漏洞百出 。陈述人签名为他人代签 。而且该刘某某身份不详 ,无法出庭作证 。其供词中没有 证明申诉人刘庆红有强迫或者组织卖淫的行为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仅凭其一面之词 ,没有其他任何证据 ,就认定申诉人刘庆红罪名成立 ,显然有些荒唐 。
二 ,2012年10月2日 ,申诉人刘庆红在浙江省杭州市大唐劳务市场,以招工的名义 ,将被害人杨某某招募后交给被告人王远清,王艳清将杨某某带到宋祥生和张海娇的按摩店 ,后王衍鑫,宋祥生,李晓翠,张海娇合伙控制杨某某进行卖淫活动 。王艳青和李晓翠退出后 ,张海娇和盛祥生继续控制杨某某进行卖淫 。

证明本案的依据 ,是同案人王远清的供词 。公诉人,刘庆红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劳务市场招募业务员 ,与杨某某 交谈了一会儿 ,杨某某 后来恰好与同案人王远清相遇 ,杨某某后跟随王远清 市宁都县 从事非法卖淫活动 ,生于申诉人刘庆红无关 。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劳务市场 ,争抢工人的事情每天都会发生 ,并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刘庆红 有任何从中谋利的行为 。认定杨某某是申诉人刘庆红介绍的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具有关联性 。
三 ,2011年3月中旬 ,申诉人刘庆红伙同他人在浙江省杭州市大唐劳务市场以招工为由 ,将被害人蔡某某,蔡某诱骗 ,宋翔升向刘庆红支付了8000元介绍费后 ,与王衍芹,胡小琼将二人带回宁都 ,由宋响声张海娇控制在自己的按摩店卖淫 。一星期后 ,蔡某又被胡晓琼控制在其按摩店卖淫 。
首先 ,证明宋祥生向申诉人刘庆宏知识付了8000元介绍费的事实 证据是同案人宋祥生的口供 ,后来在法庭上 ,同案人是宋祥生 矢口否认 曾经向申诉人刘庆红支付过 介绍费 。
其次 ,蔡某,蔡某某 是被同案人李晓翠你张贴广告的形式 招募的 。申诉人刘庆红并不知情 。申诉人,刘庆红 与同案人眼镜 同车去杭州办事 ,在经过浙江省浦江县境内时 ,同案人眼镜 接到潼南人李晓翠的电话 ,李小翠委托眼镜 去帮他接人 。因同案人眼镜的手机没电了 ,所以用了申诉人刘庆红的手机 。申诉人刘庆红自始至终 没有教唆,引诱,介绍。蔡某,蔡某某 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并且多次劝解二人 不要做对不起自己的事情 。如果有人强迫他二人从事非法活动 ,可以直接报警 。所以,蔡某,蔡某某后来从事卖淫活动 与申诉人刘庆红没有关联 。具体表现在 ,一 ,蔡某,蔡某某是到达宁都后 过了几个月之后才改变主意从事卖淫活动的 。之前的招募活动 与组织卖淫无关 。二 ,还招募活动 有李小翠组织策划的 ,公安机关并未进行核实 ,有李晓翠和蔡某,蔡某某的通话记录为作为证明 。显然,本案于申诉人刘庆红无关 。三 ,本案的作案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不详 。浙江省诸暨市大唐劳务市场 ,不不归浙江省杭州市管辖 ,I原审司法机关 ,连该作案地点都未经核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以定案的依据未经核实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 ,该案于申诉人刘庆红无关 ,以此认定刘庆红组织卖淫罪名成立 ,过于牵强 。

四 ,2010年8月 ,被告人邱晨要被告人刘庆红帮忙找母卖淫女 ,刘庆红便在浙江省杭州市大唐劳务市场以介绍工作为由 ,将被害人王某某招募邱晨支付了相关开支后,将王某某带到宁都 ,与被告人陈利群 控制王某某进行卖淫活动 。
证明本案的证据 ,是当事人的陈述 供词 。本案中 ,申诉人为其堂兄厂里招募业务员 ,将王某某带到义乌 ,后来同案人邱成 恰巧打电话给申诉人刘庆红 ,要到义乌劳务市场招工 。申诉人刘庆红在义乌市劳务市场旁边 开了个房间接待 好久不见的朋友 。同案人邱成要申诉人,刘庆红 为其招募一个服务员 ,申诉人刘庆红表示,比较忙 ,就让王某某跟着同安人邱成去劳务市场招工 ,没有招到 。后来他们二人相处比较融洽 ,邱晨就将王某某带走了 。三个月之后 ,王某某在江西省宁都县改变主意,从事了卖淫活动 ,难道这也和申诉人刘庆红有关吗 ?至于支付了一定的开支费用 ,同案人邱晨 拿了两百块钱开房间的钱和吃饭的开支 ,这是朋友之间的正常来往 ,申诉人刘庆红并没有收取任何介绍费用 。同案人邱晨,王远清,从2008年开始 就一直和申诉人刘庆红在一起 ,在温州从事春节包车等 活动 。所以,申诉人与同案人之间得到交往是正常的 社会交往。综上所述 ,除第一起案件外 ,其他三起 当事人都是在到达宁都数月后 ,改变主意从事卖淫活动的 ,账目过程中申诉人刘庆红并没有组织卖淫的犯罪故意 ,也没有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 ,申诉人与本案的当事人之间的交往是正常的社会交往。认定申诉人刘庆红组织卖淫罪名成立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定性错误 ,量刑荒唐 。第一起案件 更是闻所未闻 。司法机关强行认定 如此案件 ,岂不是法律的笑话 。如果连证人出庭都做不到 ,为什么让每一个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受到公平公正 。
据此申诉人刘庆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请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 重审此案 ,还法律一个公平公正 ,还老百姓一份尊严 。
楼主:清昌峰  时间:2020-12-06 20:03:49
亲爱的网友们,大家好!,,我叫刘庆红,网名清昌峰,是某知名网站的一个骨灰级网友。2011年。因为一起卖淫女坠楼案被宁都县公安局拘捕。后经审查本人与这起坠楼案并没有关联。经侦查机关通过各种方式诱供,说另外有几名卖淫人员与我有关。在作案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都未经核实的前提下。一度认定我组织卖淫罪成立。由于江西省司法系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法院最终裁定我组织卖淫罪成立。判了11年有期徒刑。通过长时间的上述申诉,司法机关在受理过程中不过是走走过场。 在洪城监狱。服刑期间。我多次向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毫无音信。直到2019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迫于上级压力。勉强受理了此案。只不过是走个过场。在黑暗的旧社会。杨乃武与小白菜三年的冤狱。最终得以平反。而在伟大的新中国,十几年的冤狱就申诉无门。工作人员竟竟然说,这是江西的省情。冤假错案得不到有效的纠正。江西省司法机关如此的胡作非为,作为一个江西人,我感到非常的痛心。江西的司法机关竟然自己可以不按法律程序办事。还自称是这是江西省的省情。江西司法机关可以不依法。这次江西人可以不要脸。还是司法机关可以不要脸呢?
楼主:清昌峰  时间:2020-12-06 20:04:51

时光走到21世纪,很难想象人们心中本应公平公正的法律会有这样的混乱。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起步较晚,许多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现象日益突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对法律公正的迫切需求日益加大。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让全面依法治国落地生根,成了当下的首要任务。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落实司法监督,宪法监督。让权利真正地在阳光下运行。要考虑地区差异,让落后的地区补齐短板。促进区域法治发展均衡。要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让司法在宪法的监督下,完善审判监督机制。

作为一个老百姓,我非常庆幸自己生活在这样一个伟大的时代。我 坚信法律一定会有一个光明的未来。坚信在这个世界上一定会有公平正义。到那个时候,法律就是我坚强的后盾,祖国就是我前行的灯塔。借先烈方志敏的一句话:我相信这么美好的 一天一定不会是在一个遥远的将来,而是在一个很近很近的将来!!!!!!!!!!!!
树立法治信仰 ,弘扬宪法精神 。司法机关要先依法,才能有效提升岌岌可危的司法公信力 。如果每一个老百姓都不相信法律了 ,那还有什么法治可言 ?法律的公信力不容践踏 。
楼主:清昌峰  时间:2020-12-07 13:10:22
@巢湖杨俊 2020-12-06 21:46:28
有联系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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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79309535
楼主:清昌峰  时间:2020-12-07 15:55:37
@小如的女儿泪 2020-12-07 02:31:08
依法维权的路啊!我已经走了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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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维权都是一次创意秀
楼主:清昌峰  时间:2020-12-08 10:35:51
@小如的女儿泪 2020-12-07 02:31:08
依法维权的路啊!我已经走了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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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昌峰 2020-12-07 15:55:37
每一次维权都是一次创意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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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楼主:清昌峰  时间:2020-12-08 18:42:24
@小如的女儿泪 2020-12-07 02:31:08
依法维权的路啊!我已经走了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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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清昌峰  时间:2020-12-09 20:06:18
谢谢您的关注,我相信这世界上的一切都应该是美好的,善良的,美丽的。

我相信每一个人都有一 个善良的初心。只要我们坚持,就一定会有公平正义。

亲身经历了司法 乱象,我个人觉得当前最紧迫的是要完善宪法对司法的监督机制。否则,悲剧会永不止步。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努力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楼主:清昌峰  时间:2020-12-10 21:55:54
《梦祭》
阳春妻儿探高墙,何故恩亲不在场。
双子空巢心怨月,囚人狱内愧青肠。
二两寒花研入句,三千泣泪凝成行。
亡灵梦问何时祭,浴火重生还故乡。
楼主:清昌峰  时间:2020-12-11 07:53:13
顶上去
楼主:清昌峰  时间:2020-12-12 21:19:22
@可北可西 2020-12-07 17:51:09
关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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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太黑了
楼主:清昌峰  时间:2020-12-14 12:24:46
洪城监狱竟然要求我删了这个举报信
楼主:清昌峰  时间:2020-12-14 20:34:02
什么是规矩?
1,道德。人无礼,而不立。这里的礼,指的是道德。 道德,是每一个人心中用于自我行为约束的内在底线。上善若水,它发自于心,潜移默化。它如同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它感性地存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因为每个人的价值观不一样,所以,笔者认为,每个人的道德标准是不一样的。用个人的道德观个评判他人,是不可取的。一个真正德高望重的人,从来就不会把自己的个人价值观强加与人。所以也有人说,道德只对自己有约束力,并不适合约束他人。如果有 一个人,站在道德的至高点,自认为德高望重,他的道德优越感很有可能成为他致命的弱点。

2,法律。法为天下德,德乃心中法。古人以超人的智慧用十个字概括了法与德的辩证关系。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大武器。是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社会公约。是每一个社会公民必须准守的行为准则。通过公权力强制执行。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具有约束力的。“大智立法”,体现了中国古代就有了依法治国的社会共识。法家思想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存在。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起步较晚,许多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法治体系有待提升。特别是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公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 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3,惯例,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行为惯例。约定俗成,没有明文规定,也谈不上违背道德。
4,潜规则。。。。。。。。。。。。。。。。。。。。。。。。。。。。。。。。

5,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规矩。。。。。。。。。。。。。。。。。。。。。。。。
6,。。。。。。。。。。。。。。。。。。。。。。。。。。。。。。。。
规矩是人定的。不知道你要守的规矩属于哪种?
楼主:清昌峰  时间:2020-12-15 20:50:10
楼主:清昌峰  时间:2020-12-16 18:49:15
孙亚平和我在一家监狱服刑。江西省洪城监狱,我在那里生活了5年。他生活了一年多。
他刚转到监狱服刑的时候,心理很焦虑。白癜风,让他很自卑。因为在洪城监狱,本身法定的学习时间和休息时间就被劳动挤占了,所以,本来心理就很疲劳的他感觉到非常的累。在洪城监狱,有钱钱做主,没钱人受苦,甚至变成了狱警的口头禅了。上铺调到下铺,都要200元;‘走关系’。看到身边的人都忙着走关系,找熟人。受到身边其他犯人的唆使,甚至合谋敲诈,他为了自己的病情,不得不让家里人想办法找了关系。与其说是走关系,不如说是被宰了。这是他后来发给我的一封举报信:委托我发到网上。
举报控告材料

尊敬的洪城监狱领导:

见信好!

我叫孙亚平,是刚从洪城监狱刑满释放的刑满释放人员。2019年4月11号从饶州监狱转监洪城监狱,被分配到了洪城监狱八监区服刑。刚到没有两天,就发现洪城监狱乱象重生。法定的学习时间,休息时间,基本生活,合法权益得不到根本保证。劳动强度非常大。新犯都要加班,身体根本承受不了。但是我看到很多关系户,说花点钱走关系就可以轻松很多。

一两天后,我和一个老犯随便聊天说能不能找点关系做点轻松事,随后这老犯好心帮我问了一下,结果就被同线组一个江苏籍老犯(陆迪)听到了。他告诉我说,他可以帮我问一下。并说如果线组质检可以送1万礼金,夜值送5千就可以了。他问我选哪一个。我就直接回答他说想做夜值(晚上在监内值班的服刑人员),又过了一两天的样子,陆迪又找到我说夜值搞不到,叫我搞线组质检一万,我说不想做质检,拒绝了他。之后几天在线组做事指导工(程林峰)处处为难我,逼我做事要快。说我做事太慢。别人都在休息的时候叫我一个加班。做事慢了点就骂我,还说要揍我。也有些人说程林峰这人在八监区很霸道很有势力的。作为新犯的我确实心里有点怕,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我只有找到陆迪搞质检,随后陆迪叫我拿了家里的号码给他,他叫里面跟单师傅周国庆跟我家里联系,家里就这样转了一万零五百给跟单师傅周国庆他说五百是他的费用,拿了一万给我,随后这一万给了程林峰至于他拿给了哪个干部我也不知道。就这样被逼搞了个质检。其实后面我才知道程林峰、陆迪、跟单师傅周国庆他们是一伙的。

而这只是刚开始,在线组上程林峰是好多年有势力的指导工,我只是刚开始的质检一直被他压着,比如他想要我给他买烟抽,他就会冲我发脾气说这个我没做好那个我也没做好,休息的时候找理由叫我加班验衣服,陆迪配合他(暗示我)给我说,我做这质检会让指导工好累。就这样,在线组上指导工程林峰基本上每个月我都要买条烟给他(六百一条的侠骨柔情的烟)。线组上(我在八监区五线)所有机位工乃至整个八监区的人大部分人都知道,五线只要做周国庆的单,他就一定会为难我。除非我跟他做生意他才会给我好脸色看。(这个可以在八监区五线或者六线都可以找人取证)。

尊敬的领导,曾经作为一名服刑人员,因为法律而身陷囹圄。我却看到作为国家刑法执行机关的监狱却乱象重生。一些外协师傅甚至个别监区干警和领导都伙同服刑人员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严重损害法律形象,践踏法律尊严。也侵害了包括我在内的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监狱的文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折射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的态度,我现在向你们检举揭发以程林峰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程林峰伙同跟单师傅周国庆,服刑人员陆迪等人向我敲诈勒索一万多的现金,希望洪城监狱领导彻查此事,将这伙恶势力团伙铲除,还洪城监狱一个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同事将敲诈所得退还给我,还我一个公道。证明此事的证据有给周国庆的转账记录。

举报控告人:孙亚平

2020年11月16日

后来洪城监狱迫于舆论压力,前来调查,可是,他们想的却不是依法处理违规违纪,反而想尽各种办法威胁孙亚平的家人,一会说他在行贿,一会让他“私了”。
楼主:清昌峰  时间:2020-12-21 22:18:50
孙亚平和我在一家监狱服刑。江西省洪城监狱,我在那里生活了5年。他生活了一年多。
他刚转到监狱服刑的时候,心理很焦虑。白癜风,让他很自卑。因为在洪城监狱,本身法定的学习时间和休息时间就被劳动挤占了,所以,本来心理就很疲劳的他感觉到非常的累。在洪城监狱,有钱钱做主,没钱人受苦,甚至变成了狱警的口头禅了。上铺调到下铺,都要200元;‘走关系’。看到身边的人都忙着走关系,找熟人。受到身边其他犯人的唆使,甚至合谋敲诈,他为了自己的病情,不得不让家里人想办法找了关系。与其说是走关系,不如说是被宰了。这是他后来发给我的一封举报信:委托我发到网上。
举报控告材料

尊敬的洪城监狱领导:

见信好!

我叫孙亚平,是刚从洪城监狱刑满释放的刑满释放人员。2019年4月11号从饶州监狱转监洪城监狱,被分配到了洪城监狱八监区服刑。刚到没有两天,就发现洪城监狱乱象重生。法定的学习时间,休息时间,基本生活,合法权益得不到根本保证。劳动强度非常大。新犯都要加班,身体根本承受不了。但是我看到很多关系户,说花点钱走关系就可以轻松很多。

一两天后,我和一个老犯随便聊天说能不能找点关系做点轻松事,随后这老犯好心帮我问了一下,结果就被同线组一个江苏籍老犯(陆迪)听到了。他告诉我说,他可以帮我问一下。并说如果线组质检可以送1万礼金,夜值送5千就可以了。他问我选哪一个。我就直接回答他说想做夜值(晚上在监内值班的服刑人员),又过了一两天的样子,陆迪又找到我说夜值搞不到,叫我搞线组质检一万,我说不想做质检,拒绝了他。之后几天在线组做事指导工(程林峰)处处为难我,逼我做事要快。说我做事太慢。别人都在休息的时候叫我一个加班。做事慢了点就骂我,还说要揍我。也有些人说程林峰这人在八监区很霸道很有势力的。作为新犯的我确实心里有点怕,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我只有找到陆迪搞质检,随后陆迪叫我拿了家里的号码给他,他叫里面跟单师傅周国庆跟我家里联系,家里就这样转了一万零五百给跟单师傅周国庆他说五百是他的费用,拿了一万给我,随后这一万给了程林峰至于他拿给了哪个干部我也不知道。就这样被逼搞了个质检。其实后面我才知道程林峰、陆迪、跟单师傅周国庆他们是一伙的。

而这只是刚开始,在线组上程林峰是好多年有势力的指导工,我只是刚开始的质检一直被他压着,比如他想要我给他买烟抽,他就会冲我发脾气说这个我没做好那个我也没做好,休息的时候找理由叫我加班验衣服,陆迪配合他(暗示我)给我说,我做这质检会让指导工好累。就这样,在线组上指导工程林峰基本上每个月我都要买条烟给他(六百一条的侠骨柔情的烟)。线组上(我在八监区五线)所有机位工乃至整个八监区的人大部分人都知道,五线只要做周国庆的单,他就一定会为难我。除非我跟他做生意他才会给我好脸色看。(这个可以在八监区五线或者六线都可以找人取证)。

尊敬的领导,曾经作为一名服刑人员,因为法律而身陷囹圄。我却看到作为国家刑法执行机关的监狱却乱象重生。一些外协师傅甚至个别监区干警和领导都伙同服刑人员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严重损害法律形象,践踏法律尊严。也侵害了包括我在内的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监狱的文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折射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的态度,我现在向你们检举揭发以程林峰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程林峰伙同跟单师傅周国庆,服刑人员陆迪等人向我敲诈勒索一万多的现金,希望洪城监狱领导彻查此事,将这伙恶势力团伙铲除,还洪城监狱一个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同事将敲诈所得退还给我,还我一个公道。证明此事的证据有给周国庆的转账记录。

举报控告人:孙亚平

2020年11月16日

后来洪城监狱迫于舆论压力,前来调查,可是,他们想的却不是依法处理违规违纪,反而想尽各种办法威胁孙亚平的家人,一会说他在行贿,一会让他“私了”。
楼主:清昌峰  时间:2021-02-01 23:03:25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刘庆红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 ,2011年3月16日 ,申诉人刘庆红伙同他人在浙江省杭州市大唐劳务市场以介绍工作为由 ,将被害人刘某某骗子,江西省宁都县城一按摩店 ,采取暴力威胁方法迫使刘某某卖淫 。同月21日凌晨 ,刘某某逃脱 。
认定本案的依据 ,是一份所谓刘某某的供词 。该供词漏洞百出 。陈述人签名为他人代签 。而且该刘某某身份不详 ,无法出庭作证 。其供词中没有 证明申诉人刘庆红有强迫或者组织卖淫的行为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仅凭其一面之词 ,没有其他任何证据 ,就认定申诉人刘庆红罪名成立 ,显然有些荒唐 。
二 ,2012年10月2日 ,申诉人刘庆红在浙江省杭州市大唐劳务市场,以招工的名义 ,将被害人杨某某招募后交给被告人王远清,王艳清将杨某某带到宋祥生和张海娇的按摩店 ,后王衍鑫,宋祥生,李晓翠,张海娇合伙控制杨某某进行卖淫活动 。王艳青和李晓翠退出后 ,张海娇和盛祥生继续控制杨某某进行卖淫 。

证明本案的依据 ,是同案人王远清的供词 。公诉人,刘庆红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劳务市场招募业务员 ,与杨某某 交谈了一会儿 ,杨某某 后来恰好与同案人王远清相遇 ,杨某某后跟随王远清 市宁都县 从事非法卖淫活动 ,生于申诉人刘庆红无关 。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劳务市场 ,争抢工人的事情每天都会发生 ,并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刘庆红 有任何从中谋利的行为 。认定杨某某是申诉人刘庆红介绍的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具有关联性 。
三 ,2011年3月中旬 ,申诉人刘庆红伙同他人在浙江省杭州市大唐劳务市场以招工为由 ,将被害人蔡某某,蔡某诱骗 ,宋翔升向刘庆红支付了8000元介绍费后 ,与王衍芹,胡小琼将二人带回宁都 ,由宋响声张海娇控制在自己的按摩店卖淫 。一星期后 ,蔡某又被胡晓琼控制在其按摩店卖淫 。
首先 ,证明宋祥生向申诉人刘庆宏知识付了8000元介绍费的事实 证据是同案人宋祥生的口供 ,后来在法庭上 ,同案人是宋祥生 矢口否认 曾经向申诉人刘庆红支付过 介绍费 。
其次 ,蔡某,蔡某某 是被同案人李晓翠你张贴广告的形式 招募的 。申诉人刘庆红并不知情 。申诉人,刘庆红 与同案人眼镜 同车去杭州办事 ,在经过浙江省浦江县境内时 ,同案人眼镜 接到潼南人李晓翠的电话 ,李小翠委托眼镜 去帮他接人 。因同案人眼镜的手机没电了 ,所以用了申诉人刘庆红的手机 。申诉人刘庆红自始至终 没有教唆,引诱,介绍。蔡某,蔡某某 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并且多次劝解二人 不要做对不起自己的事情 。如果有人强迫他二人从事非法活动 ,可以直接报警 。所以,蔡某,蔡某某后来从事卖淫活动 与申诉人刘庆红没有关联 。具体表现在 ,一 ,蔡某,蔡某某是到达宁都后 过了几个月之后才改变主意从事卖淫活动的 。之前的招募活动 与组织卖淫无关 。二 ,还招募活动 有李小翠组织策划的 ,公安机关并未进行核实 ,有李晓翠和蔡某,蔡某某的通话记录为作为证明 。显然,本案于申诉人刘庆红无关 。三 ,本案的作案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不详 。浙江省诸暨市大唐劳务市场 ,不不归浙江省杭州市管辖 ,I原审司法机关 ,连该作案地点都未经核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以定案的依据未经核实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 ,该案于申诉人刘庆红无关 ,以此认定刘庆红组织卖淫罪名成立 ,过于牵强 。

四 ,2010年8月 ,被告人邱晨要被告人刘庆红帮忙找母卖淫女 ,刘庆红便在浙江省杭州市大唐劳务市场以介绍工作为由 ,将被害人王某某招募邱晨支付了相关开支后,将王某某带到宁都 ,与被告人陈利群 控制王某某进行卖淫活动 。
证明本案的证据 ,是当事人的陈述 供词 。本案中 ,申诉人为其堂兄厂里招募业务员 ,将王某某带到义乌 ,后来同案人邱成 恰巧打电话给申诉人刘庆红 ,要到义乌劳务市场招工 。申诉人刘庆红在义乌市劳务市场旁边 开了个房间接待 好久不见的朋友 。同案人邱成要申诉人,刘庆红 为其招募一个服务员 ,申诉人刘庆红表示,比较忙 ,就让王某某跟着同安人邱成去劳务市场招工 ,没有招到 。后来他们二人相处比较融洽 ,邱晨就将王某某带走了 。三个月之后 ,王某某在江西省宁都县改变主意,从事了卖淫活动 ,难道这也和申诉人刘庆红有关吗 ?至于支付了一定的开支费用 ,同案人邱晨 拿了两百块钱开房间的钱和吃饭的开支 ,这是朋友之间的正常来往 ,申诉人刘庆红并没有收取任何介绍费用 。同案人邱晨,王远清,从2008年开始 就一直和申诉人刘庆红在一起 ,在温州从事春节包车等 活动 。所以,申诉人与同案人之间得到交往是正常的 社会交往。综上所述 ,除第一起案件外 ,其他三起 当事人都是在到达宁都数月后 ,改变主意从事卖淫活动的 ,账目过程中申诉人刘庆红并没有组织卖淫的犯罪故意 ,也没有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 ,申诉人与本案的当事人之间的交往是正常的社会交往。认定申诉人刘庆红组织卖淫罪名成立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定性错误 ,量刑荒唐 。第一起案件 更是闻所未闻 。司法机关强行认定 如此案件 ,岂不是法律的笑话 。如果连证人出庭都做不到 ,为什么让每一个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受到公平公正 。
据此申诉人刘庆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请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 重审此案 ,还法律一个公平公正 ,还老百姓一份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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