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要货款却屡遭拒绝 卖方诉至法院获支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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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9-14 17:19:02 更新时间:2022-09-15 04:44:48

楼主:975626121  时间:2022-09-14 09:19:02

中国法院网讯(曹军宇)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宜春某煤矿向原告辛某支付货款8078元、逾期付款利息2379.26,合计10457.26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原告辛某向被告宜春某煤矿供应11.54吨松木,约定每吨价格700元,货款共计8078元。原告屡次催要货款,被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胡某总是回应原告不要急,会支付货款,但原告至今未收到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78元,按银行商业贷款年利率4.9%计算2016年4月12日至2022年5月16日的货款利息2379.26元,本息合计10457.26元。

被告宜春某煤矿辩称,原告向宜春某煤矿供应松木一事,是由宜春某煤矿的股东钟某负责,后原告拿着过磅单对外宣扬宜春某煤矿拖欠其货款。宜春某煤矿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胡某看原告是同乡,让原告书写条子,并让当时经手人宜春某煤矿的股东张某、刘某签字确认。胡某在发奉上签字是认可原告送的木材、重量、单价以及货款金额,但发奉没有加盖宜春某煤矿的公章,不能证明宜春某煤矿欠原告货款。原告要求计算利息无依据,原、被告之间未约定付款时间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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