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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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9-17 11:38:08 更新时间:2022-09-18 03:35:09

楼主:哪托哪  时间:2022-09-17 03:3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举报人:西晓东,男,1989年3月4日,住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鸦儿堰村委第077号,联系电话:13835510666。
被举报人:徐理想,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副主任法医师)、
朱团结,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副主任法医师)。
举报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举报人犯直接故意罪,导致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判有期徒刑一年”的严重后果。
违法、违纪或犯罪事实
被举报人2020年4月15日由本案被害人谈慧芬电话委托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委托对“谈慧芬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行为违法、违规。在没有法院委托证明的情况下,被举报人故意赴常熟市人民法院参照1FSIS-13601-2016作业指导书进行“检验”(并非“鉴定”)后提供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的行为是明知违法、违规后伪造江苏物证鉴定中心的苏公物鉴字(2020)57号《鉴定书》给法院来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是预见到自己行为结果会给举报人造成严重侵害,这事实也是被举报人所预见必然发生的结果,这种侵害结果正是被举报人所要达到的目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重新鉴定”必须由法院提供委托证明书;2)司法鉴定(重新鉴定)必须要有三名以上鉴定法医师在场,包括二名主任法医师;3)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没有排列在江苏省人民法院注册委托司法鉴定范畴,故被举报人犯直接故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被举报人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之便,故意利用自身职权赴常熟市人民法院对被害人谈慧芬不全鉴定检材(且没有新证据检材)进行“检验”后提供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已构成干扰国家司法鉴定管理正常活动的行为实属故意行为。为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理因对被举报人徐理想、朱团结进行立案调查后作处理。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制办)
举报人:西晓东
202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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