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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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1-27 22:11:00 更新时间:2022-09-23 18:18:27

楼主:天赋人权领域  时间:2016-01-27 14:11:00
尊敬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
辽宁亿华实业公司(我方)诉东北制药总厂、抚顺县服务业局案曾由辽宁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我方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院【(2005)民二终字等218號】
于2007年9月20日发回辽宁省高院重审,辽宁省高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2015年6月,辽宁省高院决定将该案件指定大连市中院作为一审法院,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决定。我方认为,由于该案件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若指定大连市中院作为一审法院意味着剥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权,将原一审辽宁省高院变成了二审法院。为此,应由辽宁省高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该案件。

上报人王勇
楼主:天赋人权领域  时间:2016-02-06 15: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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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天赋人权领域  时间:2016-02-06 15: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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