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蒙冤入获15年,请求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还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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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0-11 21:17:04 更新时间:2022-10-15 08:51:48

楼主:asdasd338  时间:2022-10-11 13:17:04

我叫陈某焕,广东汕尾人,现我就发生在本人身上的长达21年冤假错案披露于公众,并请求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复查甄别,还受害者公道!
事件经由如下:
1997年6月18日,本人工作单位糖业烟酒公司(简称:糖专公司)储存食糖发生市场价格下跌现象,公司为了企业的利益召开了班子会议,成员分别为副经理蔡某芳、副经理陈某成、工会 黎某芳、计生支委彭某华及本人。会上,成员都赞成出借汕尾商务处200万元2个月,每月利息2.5%,以此赚点利息尔补食糖亏损。会议内容由副经理蔡某芳作记录。
1997年6月20日,蔡某芳,庄某与汕尾商务处签订了借贷协议书,
公司财会出纳庄某与业务黄某在97年6月18日至同年6月24日收取三次货款48.9万元。
97年6月24日业务员李某将寄存湛江遂溪糖专公司仑库的食糖销货款160万元自带汇票汇入公司农业银行帐户的汇票交公司财会庄某。
出纳庄某通过银行或收货款现金的形式分9次支付200万元给汕尾商务处,对方出具了相应的收条。资金全部以单位名义进行出借。后因汕尾商务处未能如期归还。
98年11月糖专公司将其告上法庭。开庭审理,汕尾商务处的王某俭也承认向糖专公司借款200万元的事实。汕尾市中院也执行扣押汕尾商务处的油库财产。在执行期间的汕尾市中院作出(99)汕中执43号裁决书以双方国有企业为由终止执行。
2000年4月28日以陈某焕涉嫌挪用公款侦查,起诉的审理;蔡某芳,庄某为摆脱自己违法出借在先,贪占利息的事实。蔡某芳竞然谎称班子会议记录是我事发后让她填写的。出纳员庄某竞然谎称是我吩咐支付的虚假证言被法院采信了。法院却仍认为我个人挪用公款。最终将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因公司几个人做出证言,导致再次上诉,申诉无济于事,此后我便蒙冤入之狱。
该事件由公司领导班子开会同意,蔡某芳,庄某与汕尾商务处签订协议书。公司财会部门从银行转账凭证。汕尾商务处出示借据,以及对方商务处承认属于是借款。法院判决也予以认可,事实及证据清晰明了,为何确不被认可。为何班子会议记录以会议滥定书被指控认定末经班子成员知情?为何被指控亊后补写协议书?借据?难道仅因为对方也属于国有企业,欠款就可以不还?就可以随意定为个人挪用。
蔡某芳,庄某如何签订协议书,与谁签订,是谁签名?庄某办理9次出借为何盗用糖业部印章?为何变换借款日期,金额?与谁变改,谁签名?为什么协议书,借据不同一人王思俭本人签名?蔡某芳,庄某如何合谋变换,合并借据贪占差息的经办责任。为何反而偏偏被法院采信?
以下为该事情的真相,事实及证据:
1),出纳庄冰与业务员黄用在97年6月18日二人收货款20万元,同年6月20日又收贷款20万元,同年6月22日收贷款8万元。共三次收货款48,9万元。
证据:有97年7月14日黄用向检察院的笔录证实。
2),出纳庄某,副经理蔡某芳掌营的盗用糖业部印章。庄某在2000年4月8日向侦查机关的笔录证实。
3),蔡某芳,庄某在97年6月18的收货款20万元存入县工行糖业部帐户15万元,截留货款5万元。
4),蔡某芳,庄某又在97年6月20日盗用糖业部印章向县工行营业部取出15万元出借王某俭。
证据:97年6月20日出借15万元的借条。
证据:县工行营业部的出款凭证号0225125213号
证据,县工行营业部的对帐单。
5),庄某,蔡某芳又对黄某在97年6月20日的货款现金20万元和97年6月22日的货款现金8万元合并28万元现金于97年6月23日出借28万元给 王某俭。
证据:97年6月23日的28万元的借据。
证据:97年度公司财务报表被庄某毁掉。
蔡某芳,庄某将与黄某收回三笔货款48.9万元末经公司审核审批出借在先,为逃避责任,陷害于人。法院为何采信,人情案?金钱案?定罪?
蔡某芳,庄某出借在先?为何指证经理吩咐?
蔡某芳,庄某将97年6月20日至同年7月2月的7次汇款172万元的日期,金额合并换为总借条贪占日期差息?是经理吩咐吗?财务为何变换出借日期,违犯财会制度呢?变换总条跟谁签名?
庄某,蔡某芳又将97年6月23日出借28万元的末经批准的借据与97年7月2日出借的172万元的总借据合并为200万元签在协议书。这是经办人的责任。与谁签订?谁签名?
蔡某芳,庄某将变换后的97年6月2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和借据审核盖公章后送医院给陈继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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