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检察院王琳枉法办案。渎职侵权
发表时间:2022-12-02 22:02:54 更新时间:2022-12-04 03:50:46
楼主:ty_145319265
时间:2022-12-02 14:02:54
山东省威海市检察院王琳(在山东省荣成市检察院工作期间)枉法办案
犯罪嫌疑人主动挑衅并将我家人殴打致身体器官破裂,在医院做了全麻手术。手术后第二天,我家人躺在病床上插着尿管,背着止痛泵,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三名办案警察去医院做笔录,其中一名警察手里拿着小型摄像机拍下全过程。
犯罪嫌疑人致人轻伤二级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行政处罚,连一天治安拘留的处罚也没有。至今也没有赔偿我们医药费。
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如果我方是过错方,本人承担诬告的法律责任。
2017年12月13日经山东省荣成市刑警大队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1月26日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移送至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且给我出具了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山东省荣成市检察院案件经办人王琳为了达到不起诉的目的。案卷里的移送审查报告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却没有补充侦查提纲。荣成市公安局也没有收到补充侦查提纲,无法进行补充侦查。
2018年4月10日荣成市公安局在检察院经办人王琳没有出具不起诉决定书、退案决定书、退查文书的情况下,又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自行撤销案件。检察院作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撤案的部门,任由荣成市公安局将一起轻伤二级的公诉案件自行撤销,并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无罪认定。王琳岂止是渎职?
我问荣成市公安局为什么撤案?事实哪里不清,证据哪里不足,有没有进行过补充侦查?得到的答复是:退回应该有退案决定书或者退查提纲,但是真的没有。移送是有标准的,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不会移送审查起诉的。该取的证我们都取了,侦查终结了,达到标准我们才能移送。检察院不起诉,案子不能悬着,我们只能撤案。
我给山东省政法委写信如实反映王琳的审查报告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荣成市公安局却没有收到退查提纲这一情况。2021年7月6日荣成市检察院纪检科张科长给我打来电话说:院里认真查阅案卷确实没有找到退查文书,我们也感觉挺奇怪的,退查的话应该有退查提纲,我们也和公安机关证实了,确实没有收到退查提纲。案件经办人王琳给我们院纪检部门写了一份负责任的情况说明: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提前介入,这个案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公安机关并没有移送审查,不需要退查提纲,不需要任何文书。我问张科长: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那为什么公安局还要移送审查起诉呢?我手里也有公安局的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张科长的答复是:你手里的移送审查文书盖的是公安局的公章,你去问他们。张科长还说检察院给荣成市政法委包括山东省政法委汇报的也是提前介入。王琳这不是睁着眼说瞎话吗?检察院纪检科这不是在包庇王琳吗?荣成市检察院对王琳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说法不做调查吗?
在2022年9月22日荣成市检察院接访面谈时,我问检察院的同志:王琳说提前介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不需要退查提纲,不需要任何文书,那么按照程序规定是否需要文书?该同志的答复是:需要。我继续追问:是不是案卷里应该有提前介入的详细记录,比如退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该同志的答复:是,但王琳承办的案卷里只有移送审查报告,没有提前介入的任何书面资料。
2020年10月16日晚8点50分,我收到12309全国检察服务热线发来的短信内容:经审查,根据在案证据x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达不到起诉标准,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将案件退回荣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荣成市公安局于2018年4月10日撤销案件(至今仍保存在手机里)。当天也收到了荣成市人民检察院的群众来信回复函,内容和12309全国检察热线一致。
王琳为了掩盖自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却没有退查提纲这一事实,用提前介入的谎言否定了公信力极强的12309全国检察热线;否定了荣成市公安局的移送审查司法公文;否定了盖有荣成市人民检察院鲜红公章的群众来信回复函;否定了自己经办案卷里的审查报告。
请问王琳检察官:你说公安机关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为什么我有荣成市公安局的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请问王琳检察官: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什么不列出明细提纲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请问王琳检察官:如果故意伤害真的达不到起诉标准,你正大光明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就可以了,何必伪造审查报告弄虚作假,分明是用违规程序掩盖事实,以达到不起诉的目的!
请问王琳检察官:哪条法律规定致人轻伤二级可以不负法律责任?把人打成轻伤二级不犯法?打了白打?王琳你配做人民的检察官吗?你这是在践踏法律!
犯罪嫌疑人从未提及医药费赔偿问题,也没有赔偿医药费,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行政处罚,连一天治安拘留的处罚也没有。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好像什么都未曾发生过一样。
可是给我家人带来的身体伤害却是永久存在的,医生说:身体想要和没受伤前一样,那是不可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所反映的事实全部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的法律责任。
恳请上级领导明察,主持公道,谢谢!
手机号:15562132269
犯罪嫌疑人主动挑衅并将我家人殴打致身体器官破裂,在医院做了全麻手术。手术后第二天,我家人躺在病床上插着尿管,背着止痛泵,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三名办案警察去医院做笔录,其中一名警察手里拿着小型摄像机拍下全过程。
犯罪嫌疑人致人轻伤二级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行政处罚,连一天治安拘留的处罚也没有。至今也没有赔偿我们医药费。
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如果我方是过错方,本人承担诬告的法律责任。
2017年12月13日经山东省荣成市刑警大队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1月26日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移送至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且给我出具了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山东省荣成市检察院案件经办人王琳为了达到不起诉的目的。案卷里的移送审查报告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却没有补充侦查提纲。荣成市公安局也没有收到补充侦查提纲,无法进行补充侦查。
2018年4月10日荣成市公安局在检察院经办人王琳没有出具不起诉决定书、退案决定书、退查文书的情况下,又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自行撤销案件。检察院作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撤案的部门,任由荣成市公安局将一起轻伤二级的公诉案件自行撤销,并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无罪认定。王琳岂止是渎职?
我问荣成市公安局为什么撤案?事实哪里不清,证据哪里不足,有没有进行过补充侦查?得到的答复是:退回应该有退案决定书或者退查提纲,但是真的没有。移送是有标准的,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不会移送审查起诉的。该取的证我们都取了,侦查终结了,达到标准我们才能移送。检察院不起诉,案子不能悬着,我们只能撤案。
我给山东省政法委写信如实反映王琳的审查报告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荣成市公安局却没有收到退查提纲这一情况。2021年7月6日荣成市检察院纪检科张科长给我打来电话说:院里认真查阅案卷确实没有找到退查文书,我们也感觉挺奇怪的,退查的话应该有退查提纲,我们也和公安机关证实了,确实没有收到退查提纲。案件经办人王琳给我们院纪检部门写了一份负责任的情况说明: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提前介入,这个案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公安机关并没有移送审查,不需要退查提纲,不需要任何文书。我问张科长: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那为什么公安局还要移送审查起诉呢?我手里也有公安局的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张科长的答复是:你手里的移送审查文书盖的是公安局的公章,你去问他们。张科长还说检察院给荣成市政法委包括山东省政法委汇报的也是提前介入。王琳这不是睁着眼说瞎话吗?检察院纪检科这不是在包庇王琳吗?荣成市检察院对王琳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说法不做调查吗?
在2022年9月22日荣成市检察院接访面谈时,我问检察院的同志:王琳说提前介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不需要退查提纲,不需要任何文书,那么按照程序规定是否需要文书?该同志的答复是:需要。我继续追问:是不是案卷里应该有提前介入的详细记录,比如退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该同志的答复:是,但王琳承办的案卷里只有移送审查报告,没有提前介入的任何书面资料。
2020年10月16日晚8点50分,我收到12309全国检察服务热线发来的短信内容:经审查,根据在案证据x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达不到起诉标准,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将案件退回荣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荣成市公安局于2018年4月10日撤销案件(至今仍保存在手机里)。当天也收到了荣成市人民检察院的群众来信回复函,内容和12309全国检察热线一致。
王琳为了掩盖自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却没有退查提纲这一事实,用提前介入的谎言否定了公信力极强的12309全国检察热线;否定了荣成市公安局的移送审查司法公文;否定了盖有荣成市人民检察院鲜红公章的群众来信回复函;否定了自己经办案卷里的审查报告。
请问王琳检察官:你说公安机关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为什么我有荣成市公安局的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请问王琳检察官: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什么不列出明细提纲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请问王琳检察官:如果故意伤害真的达不到起诉标准,你正大光明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就可以了,何必伪造审查报告弄虚作假,分明是用违规程序掩盖事实,以达到不起诉的目的!
请问王琳检察官:哪条法律规定致人轻伤二级可以不负法律责任?把人打成轻伤二级不犯法?打了白打?王琳你配做人民的检察官吗?你这是在践踏法律!
犯罪嫌疑人从未提及医药费赔偿问题,也没有赔偿医药费,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行政处罚,连一天治安拘留的处罚也没有。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好像什么都未曾发生过一样。
可是给我家人带来的身体伤害却是永久存在的,医生说:身体想要和没受伤前一样,那是不可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所反映的事实全部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的法律责任。
恳请上级领导明察,主持公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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