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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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2-23 03:43:09 更新时间:2022-12-27 03:48:33

楼主:正义之剑出鞘2019  时间:2022-12-22 19:43:09
对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何杰、杨庆艳、吴赟
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控告

事实理由:
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破产案始于消防改造,终于路桥公司破产分配,纵观案件本质,万鑫公司之所以与路桥公司签订并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因为天宁区人民政府、中房实业及叶吕顺三方共同签署的一份《备忘录》。该《备忘录》记载:叶吕顺以股权收购方式受让路桥商城的建筑物产权,中房实业为叶吕顺提供担保确保叶吕顺顺利贷款以支付股权受让金,并天宁区区长签字、政府盖章见证。然而让万鑫公司没有想到的是,该建筑物早已设置了最高额抵押,叶吕顺根本无法受让该资产,中房公司也不会给叶吕顺提供担保贷款,股权转让行为本质上是为中房公司逃避装修改造出资义务设计的“套”其本质是中房公司为收回路桥商城经营权。
但所有这一切,都是司法人员利用职权,肆无忌惮实施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结果。我们通过各种合法的渠道和诉讼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审判人员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滥用司法裁判权,全部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但我们相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不是行使正义的障碍。正义也许会迟到,但决不会缺席。公平正义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我们人类共同的良知。
债权人会议中,将叶吕顺投入装修改造3亿多元所形成的装修资产仅评估为2680万,且违法不设询问环节、不设债权人 、债权人委员会,不出示评估报告,债权明细及财务报等必须提供给债权人查阅的资料,与管理人“统一口径”,拒绝债权人及债务人查询相关资料。股东叶吕顺依法向天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法将“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给股东保存,何杰等以路桥公司系民营企业,不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叶吕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能移交卷宗材料,原告不适格;管理人非清算组,管理人不是适格被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等荒唐理由,天宁法院、常州中院两次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被江苏省高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定其重审。这么一个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楚的案件,审判人员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滥用司法裁判权,前后花了三年时间,有5个裁判文书,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至今,法院还未重新立案。这么一个重要的卷宗材料,为何这么怕见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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