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风作案】这是一起颠覆人们认知、严重破坏法治的连环枉法裁判腐败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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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2-29 07:26:29 更新时间:2022-12-29 15:30:59

楼主:反腐出重拳  时间:2022-12-28 23:26:29

枉法裁判!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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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科协干部刘志民
实名控告举报、请求认真查处、真诚解决问题
曲周法院干警刘建国借钱久拖不还当老赖
邯郸中院法官陈志明、霍金喜等枉法裁判
邱县法院法官孙九凡、李连生等枉法裁判
曲周法院法官赵学军等故意枉法裁判
涉及市县两级三家法院几十人参与窝案
司法腐败分子必定永远钉在历史耻辱柱上
【坚决把司法败类清除出政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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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级党委、人大、纪委、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及媒体等领导:
我叫刘志民,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法律本科毕业,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科协干部,手机号15831839762。
一、这是一起颠覆人们认知、震惊世人、严重破坏法治的连环枉法裁判腐败窝案,已涉及市县两级三家法院几十个法官参与枉法裁判。一个不公正的裁判,比十次犯罪还严重。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把法律当儿戏,没有诚信,丧失良知,违背事实,为所欲为,枉法裁判;尊严何在?天理何在?国法何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案件终身负责,谁办案谁负责;权责应该一致,有权不能任性!不畏腐败排干扰,坚定信心讨公道。刘志民实名控告举报,请求召开听证会,尊重客观事实、敬畏法律法规、公开公正查处、依法解决问题,用实际行动依法促进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1、“事出反常必有妖”!
曲周县法院刘建国借钱、久拖二十多年之久不还,不讲诚信,成为“老赖”!刘建国借钱为了不还而制造了一个“债权转让”的谎言;可悲的是,为了掩盖刘建国制造的一个“债权转让”谎言,竟然有两级三家法院、几十个法官参与,甚至有审委会委员、有法院领导参与,还有二个律师多次参与,数年审理、数次裁判,更为甚者是把十年前的正确判决违法撤销,已经毫无底线、丧心病狂、令人发指,共同制造更多的谎言、去违法掩盖刘建国制造的一个“债权转让”谎言,成为“老赖保护伞”!
刘建国,只是基层法院一个“合同制司机”,能量就如此之大,幕后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利益?谁是幕后操纵黑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敢于违法,必有腐败;司法腐败,天理难容;枉法裁判,国法何在?
2、“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2017年11月2日,刘志民根据2001年2月10日刘建国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起诉刘建国偿还本息;2017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之后,承办人徐新东口头告知刘志民,刘建国是“法院职工”、作为被告,抬头不见、低头见,没有办法审理,需要法院“整体回避”。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判长姜双等认为刘建国是曲周县法院“正式干警”,“为了公正审理”,裁定邱县法院管辖。邱县法院开庭时,刘建国根据2011年3月3日《证明》认为“债权转让”已经结清本息;刘志民认为该《证明》只是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的一个还款意向,“不是债权转让合同”,刘建国“债权凭证”没有转让给刘志民;独任承办人孙九凡认为《证明》具有“债权转让”特征、判决驳回刘志民诉讼请求。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赵建平等认为“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邱县法院承办人李连生等认为“债务转移”、判决驳回刘志民诉讼请求。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陈志明等又把“债务转移”改为“债权转让”、可向案外人“张玉芳主张权利”、判决驳回刘志民上诉。
2019年11月2日,刘志民根据承办人陈志明等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冀04民终4902号民事判决理由“可向张玉芳主张权利”起诉张玉芳;2019年11月15日,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独任承办人高源认为“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刘志民起诉”。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霍金喜等认为“符合起诉条件”裁定撤销原判、指令重审。曲周县法院重审时,刘志民认为不存在“债权转让”,请求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起诉;承办人赵学军等认为“债权转让”、并引用承办人王学峰等2021年11月28日作出(2021)冀0435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玉芳偿还刘志民本息。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又是霍金喜等2022年9月21日作出(2022)冀04民终2478号民事判决,继续引用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把18800元本金、按照二十五年前谷建龙借刘建国10000元计算,让张玉芳偿还刘志民本息。
刘志民始终坚信不存在“债权转让”,事实是刘建国“债权凭证”没有转让给刘志民,而且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承办人徐永峰等在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曲民初第181号民事判决、并在2012年6月11日已经申请执行。期间,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判长邵恩有等在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冀04民监3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十年前(2011)曲民初第181号民事判决、指令再审,曲周县法院承办人王学峰等在2021年11月28日作出(2021)冀0435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更进一步证实刘建国“债权凭证”没有转让给刘志民、证实《证明》不是刘建国“债权转让”合同。承办人赵学军等和承办人霍金喜等引用该民再3号民事判决,在一审开庭时,没有人出示、没有质证,还没有生效,也没有见过,而且判决结果没有涉及刘志民;承办人王学峰告知,刘志民不是当事人、不是第三人、不是证人,与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也不让旁听。可见,枉法裁判者,一意孤行、一错再错、不顾一切,就迫不及待引用为证据,宁可歪曲事实、颠倒是非、漏洞百出,也必须创造条件、让没有法律关系、也没有偿还能力的案外人张玉芳偿还刘志民本息。
对枉法裁判者容忍,就是纵容保护犯罪!
二、曲周县法院刘建国借钱久拖不还、不讲诚信、成为“老赖”!“老赖”律师协同涉案法官故意枉法裁判成为“老赖保护伞”!见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934号民事判决和(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民事裁定,可知“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2022年1月19日,新华网发布《2022年,人民法院将有这些“大动作”》:秉公裁决、定分止争,助推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从保障人民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对人民法院新一年工作作出部署。最高法同时强调,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通过“小案件大道理”,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民事审判要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坚决同“和稀泥”说不,立“明规则”、破“潜规则”。
2021年6月在网上看到,1998年的1万元相当于当前16万元。
1997年9月10日之前,刘建国多次找刘志民帮忙借钱,说其战友谷建龙开饭店需要10000元,曾找过党史办其战友等借钱、没有借到;刘志民回应刘建国,不认识谷建龙,也不了解情况,再说一般民间借贷月利率20‰—25‰,而且10000元不是小数目,一个月工资不足300元,需要三年不吃不喝才能攒够10000元,也劝刘建国要慎重考虑、刘建国把钱借给谷建龙会不会有风险。几天后,刘建国坚持要求刘志民帮忙借钱,刘志民再次回应刘建国、可以给刘建国帮忙,并一再强调刘建国千万不能干违法事、无论赔赚必须由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刘建国答应、承诺用其家庭财产担保,给刘志民出具借款证据,让刘志民放心、就用三个月、保证到期偿还本息;又几天后,1997年9月10日,刘志民把筹措的10000元借给刘建国,刘建国给刘志民出具《民间借贷合同》、月利率18‰、期限三个月,约定违约金。刘建国把钱转借给谷建龙,谷建龙给刘建国出具了《民间借贷合同》。
后来,谷建龙出国打工,刘建国调到曲周县法院成为合同制司机、一直没有偿还刘志民本息。刘志民无奈向县人大、政法委、信访局反映,院长郭雪芝知道后、催促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刘建国为了继续拖延,要求把利息结转。2001年2月10日,刘建国把以前所欠本息结转成18800元,给刘志民出具新的《民间借贷合同》,刘志民把结转之前已履行完毕而作废的《民间借贷合同》交还给刘建国。同时,2001年2月10日,谷建龙妻子张玉芳替谷建龙给刘建国出具《民间借贷合同》,把以前所欠刘建国本息结转成18800元,借款人谷建龙、担保人张玉芳。
十年之后,刘建国提出一个还款意向,如果有人代替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刘建国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如果没有人代替刘建国偿还本息,刘建国仍然需要偿还刘志民本息。2011年3月3日,刘建国与刘志民二人签订一个《证明》,主要内容是“刘建国在偿还刘志民壹万伍仟元后(以收据为准),刘建国下欠刘志民借款本息由谷建龙、张玉芳偿还,刘建国与刘志民以前债权债务全部结清。谷建龙、张玉芳偿还刘建国债务时,应直接优先向刘志民偿还下欠本息,待还清刘志民本息后,谷建龙、张玉芳才能偿还刘建国借款本息。”2011年3月4日,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根据是2001年2月10日借款人谷建龙、担保人张玉芳给刘建国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2011年11月8日,承办人徐永峰等作出(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玉芳偿还刘建国借款18800元、并支付利息。刘建国与张玉芳都没有上诉。2012年6月11日,刘建国申请执行,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2015年4月2日,承办人王龙渊等根据刘建国“已撤回申请”作出(2012)曲执字第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执行”。期间,刘建国要求刘志民协助其追要借款,数次陪同刘建国到谷建龙家、到邯郸找谷建龙妻子张玉芳,免费代理刘建国起诉张玉芳,免费代理刘建国申请执行张玉芳,刘志民已经做到仁至义尽。期间,刘志民也多次起诉刘建国,法院一直没有立案受理;继院长郭雪芝催促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之后,院长张继红、院长王宋堂、院长李延国连续四任一把手都多次催促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可是,谷建龙、张玉芳没有代替刘建国偿还下欠刘志民本息,刘建国久拖不还刘志民本息。
2017年11月2日,刘志民根据2001年2月10日刘建国给刘志民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起诉刘建国偿还刘志民本息;2017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志民起诉刘建国,时任院长是段卫东。
三、一个本金只有18800元的简单民事案件,有刘建国给刘志民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借款证据,合法有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和刘建国也都认可,应该依法判决刘建国偿还下欠刘志民本息;可是,法院没有依法采纳《民间借贷合同》,违法判决“驳回刘志民诉讼请求”。曲周县法院2017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刘志民起诉刘建国后,已历经①曲周县法院、②邯郸市中级法院、③邱县法院、④邯郸市中级法院、⑤邱县法院、⑥邯郸市中级法院、⑦曲周县法院、⑧邯郸市中级法院、⑨邯郸市中级法院、⑩曲周县法院、⑾曲周县法院、⑿邯郸市中级法院等市县两级三家法院、几十人参与,数年审理,数次裁判,至今仍然没有一个公正裁判结果。
1、(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志民起诉刘建国):2017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认为刘志民根据刘建国2001年2月10日出具《民间借贷合同》起诉刘建国偿还本金18800元及利息,“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立案受理,送达(2017)冀0435民初166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曲周县法院承办人徐新东告知、法院整体回避):2017年11月16日,开庭时间、无故没有开庭。后来,曲周县法院承办人徐新东口头告知刘志民,刘建国是“法院职工”、作为被告,抬头不见、低头见,没有办法审理,需要法院“整体回避”。听说自主报请法院整体回避,没有给裁判文书,承办人是徐新东。
3、(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判长姜双等指定邱县法院管辖):2017年11月30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2017)冀04民辖25号民事裁定,认为刘建国是曲周县法院“正式干警”,为了公正审理,指定邱县法院管辖。审判长姜双、审判员田保俊、审判员左建阔、书记员吴广晓。
4、(邱县法院独任承办人孙九凡枉法驳回诉讼请求):2018年3月23日,邱县法院故意枉法作出(2018)冀0430民初137号民事判决,没有采纳刘志民提供的《民间借贷合同》、而违法采纳刘建国提供的《证明》、以“债权转让”为由,驳回刘志民诉讼请求。承办人孙九凡、书记员张海龙。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马晓明代理刘建国出庭,故意歪曲事实。
5、(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赵建平等撤销枉法裁判发回重审):2018年6月20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2018)冀04民终2549号民事裁定,应正确认定“债权转让”是否生效及履行、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承办人孙九凡作出的枉法裁判,发回重审。审判长赵建平、审判员梁国华、审判员李中军、书记员李阳。河北鼎和律师事务所邱丽娟第一次代理刘建国出庭,第一次故意歪曲事实。
6、(邱县法院承办人李连生等枉法驳回诉讼请求):2019年6月17日,邱县法院故意枉法作出(2019)冀0430民初22号民事判决,仍然没有采纳刘志民提供的《民间借贷合同》、而继续违法采纳刘建国提供的《证明》、以“债务转移”为由,又驳回刘志民诉讼请求。审判长李连生、审判员郭雪峰、人民陪审员邢俊香、书记员陈保卫。河北鼎和律师事务所邱丽娟第二次代理刘建国出庭,第二次故意歪曲事实。
7、(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陈志明、冯雪等枉法裁判驳回上诉):2019年10月25日,邯郸市中级法院故意枉法作出(2019)冀04民终4902号民事判决,把“债务转移”改为以“债权转让”为由,认为“刘志民可以向张玉芳主张权利”、驳回刘志民上诉、维持承办人李连生等作出的枉法裁判。审判长陈志明、审判员冯雪、审判员张增民、书记员李明明。河北鼎和律师事务所邱丽娟第三次代理刘建国出庭,第三次故意歪曲事实。
8、(曲周县法院立案受理刘志民起诉张玉芳):2019年11月15日,曲周县法院认为刘志民根据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陈志明等故意枉法作出(2019)冀04民终4902号民事判决理由中“刘志民可以向张玉芳主张权利”起诉张玉芳偿还本息、“符合起诉条件”、立案受理。
9、(曲周县法院独任承办人高源依法驳回起诉):2019年11月19日,曲周县法院依法作出(2019)冀0435民初1952号民事裁定,认为“案涉款项的偿付纠纷在曲周县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中作为诉讼标的,确定张玉芳向债权债务关系相对人刘建国履行清偿义务。该判决现在强制执行阶段”、以“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为由,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起诉。承办人高源、书记员王丹。张玉芳第一次缺席审判。
10、(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霍金喜、陈志明、冯雪等枉法裁判指令重审):2020年10月30日,邯郸市中级法院故意枉法作出(2020)冀04民终516号民事裁定,以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陈志明等枉法裁判“判决生效”为由,撤销曲周县法院承办人高源正确裁定书,发回重审。审判长霍金喜、审判员陈志明、审判员冯雪、书记员郝瑞召。张玉芳第二次缺席审判。
11、(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判长邵恩有等枉法再审指令再审):2020年12月15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以“疏忽《证明》证据”为由、故意枉法再审撤销曲周县法院(审判长赵学军、审判员徐永峰、审判员王敏、书记员胡可)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可是,该案是刘建国起诉张玉芳偿还本息,曲周县法院(审判长王龙渊、审判员袁丽静、代理审判员贾志冰、书记员邢丹)2015年4月2日作出(2012)曲执字第89号执行裁定,对刘建国申请执行张玉芳“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邵恩有、审判员王继荭、审判员陈建英、书记员吴鑫。已经毫无底线、丧心病狂、令人发指。张玉芳第三次缺席审判。
12、(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判长邵恩有等再审指令曲周县法院再审已经立案):2021年2月24日,刘建国起诉张玉芳案件再审指令曲周县法院审理已经立案。案号是(2021)冀0435民再3号,承办人是王学峰。
13、(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霍金喜等二审指令曲周县法院重审已经立案):2021年4月29日,刘志民起诉张玉芳案件二审指令曲周县法院审理已经立案。案号是(2021)冀0435民初1032号,承办人是徐新东,后来承办人是赵学军。
14、(曲周县法院承办人王学峰等对刘建国起诉张玉芳再审):2021年11月28日,曲周县法院作出(2021)冀0435民再3号民事判决、让张玉芳偿还刘建国本息。承办人王学峰告知,刘志民不是当事人、不是第三人、不是证人,与刘志民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也不让刘志民旁听。审判长王学峰、审判员杨建英、审判员王仲雷、书记员田雨。河北鼎和律师事务所邱丽娟第四次代理刘建国出庭,第四次故意歪曲事实。张玉芳第四次缺席审判。
15、(曲周县法院承办人赵学军等对刘志民起诉张玉芳重审):2021年12月30日,曲周县法院承办人赵学军等故意违法引用承办人王学峰等2021年11月28日根据刘建国起诉张玉芳、作出(2021)冀0435民再3号民事判决、而枉法作出的(2021)冀0435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让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张玉芳偿还刘志民本息。2021年12月9日开庭时,刘志民请求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起诉,而且该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还没有生效、没有人出示、没有质证。审判长赵学军、人民陪审员秦晓翠、人民陪审员田佳佳、书记员张亚茹。张玉芳第五次缺席审判。
16、(刘志民上诉并申请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霍金喜回避):2022年1月18日,刘志民上诉,继续请求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起诉;2022年6月16日,邯郸市中级法院(2022)冀04民终2478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决定霍金喜在该案第二次上诉、仍然担任审判长;2022年6月22日,刘志民用快递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提出霍金喜回避申请,因为该案第一次上诉、霍金喜担任审判长在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冀04民终516号民事裁定涉嫌枉法裁判,该案第二次上诉、霍金喜仍然担任审判长不利于公正审判,霍金喜应该回避,并申请院长担任审判长。
17、(刘志民开庭时再次申请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霍金喜回避):2022年7月12日9点,邯郸市中级法院在第七审判庭开庭,案号(2022)冀04民终2478号,审判员霍金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晓丽、闫文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霍金喜口头答复、驳回回避申请,理由是正院长(殷文胜)不同意回避。刘志民当庭再次提出回避复议、坚定霍金喜必须回避;可是,霍金喜就是不回避。继续开庭,刘志民请求二审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起诉,并质证:违法引用承办人王学峰等2021年11月28日作出的(2021)冀0435民再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结果没有涉及刘志民,而且一审在2021年12月9日开庭时还没有生效,没有人出示、没有质证;承办人王学峰告知刘志民不是当事人、不是第三人、不是证人,与刘志民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也不让刘志民旁听。2022年7月15日,刘志民又用快递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提出回避复议、要求霍金喜回避。
18、(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霍金喜没有回避而又枉法裁判):2022年11月9日,刘志民收到的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霍金喜等在2022年9月21日故意枉法作出(2022)冀04民终2478号民事判决,继续违法引用刘建国起诉张玉芳、由承办人王学峰等2021年11月28日作出(2021)冀0435民再3号民事判决;可是,该民再3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没有涉及刘志民,而违背事实判决张玉芳偿还刘志民本息,把2001年2月10日本金18800元违法认定是1997年9月10日谷建龙借刘建国本金10000元计算。审判长霍金喜、审判员郭晓丽、审判员闫文昌、书记员郝瑞召。已经毫无底线、丧心病狂、令人发指。张玉芳第六次缺席审判。
(1)、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刘建国是否将其对谷建龙、张玉芳的部分债权转移给了刘志民,本案是否应该驳回刘志民的起诉。”【见该判决第12页第十二行至十四行】
①、“本院作出的(2019)冀04民终4902号民事判决及曲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435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刘志民与刘建国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成立并生效,故刘志民与刘建国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刘志民可向谷建龙、张玉芳主张权利。刘志民上诉称案涉债务没有转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刘志民在一审庭审做最后陈述时,要求驳回其对张玉芳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见该判决第12页第十四行至二十二行】
事实是,刘志民起诉张玉芳没有事实根据,不存在债权转让,当事人不适格,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的起诉。2021年12月9日一审庭审时“刘志民起诉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庭审直播》可知,刘志民请求法院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的起诉,根据及事实理由有四个:一是,刘志民根据刘建国2001年2月10日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起诉刘建国偿还本息,合法正确;二是,刘建国与刘志民二人在2011年3月3日签订的《证明》,是刘建国提出偿还刘志民本息一个还款意向,不是债权转让合同,刘建国“债权凭证”没有转让给刘志民;三是,曲周县法院承办人徐永峰(审判长赵学军)等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刘建国2012年6月11日申请执行、承办人王龙渊等2015年4月2日作出(2012)曲执字第89号《执行裁定书》根据“刘建国已撤回申请”、裁定“本案终结执行”,证实刘建国“债权凭证”没有转让给刘志民;四是,邯郸市中级法院承办人陈志明等2019年10月25日枉法作出(2019)冀04民终4902号错误民事判决结果是“驳回刘志民上诉”、没有涉及张玉芳,在判决理由部分第7页倒数第七行中“刘志民可以向张玉芳主张权利”,对刘志民没有约束力,刘志民无权向张玉芳之主张权利;根据“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不适格;为此,刘志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刘志民对张玉芳起诉,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承办人赵学军等2021年12月30日枉法作出(2021)冀0435民初1032号错误民事判决第7页第十五行至十九行、引用承办人王学峰等2021年11月28日作出的(2021)冀0435民再3号民事判决结果没有涉及刘志民。遗憾的是,该民再3号民事判决,在一审开庭时,没有人出示、没有质证、还没有生效。根据曲周县法院承办人王学峰等作出的(2021)冀0435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理由的内容,对刘志民没有拘束力,刘志民无权让张玉芳偿还刘志民本息。【见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934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民事裁定书,可知“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可是,承办人霍金喜等故意枉法裁判,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违背程序,自说自话,这是弱智?还是故意?请问:“债权转让”是什么时间?“债权凭证”在哪里?谎言,永远是谎言;刘建国制造一个“债权转让”的谎言,引起市县两级三家法院、几十人参与、数年审理、数次裁判,去违法掩盖刘建国“债权转让”谎言,欲盖弥彰,越掩盖、越露骨!
②、“曲周县法院根据本院作出的(2020)冀04民监3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并作出(2021)冀0435号民再3号民事判决,该案判决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判决。故刘志民称前述裁判文书与本案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一审未将前述裁判文书当庭出示由刘志民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确有程序瑕疵,但二审庭审中,合议庭已将(2021)冀0435号民再3号民事判决出示,刘志民并已进行质证,故前述程序瑕疵不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见该判决第12页倒数第一行至第13页第八行】
事实是,曲周县法院承办人王学峰等根据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判长邵恩有等故意枉法作出的(2020)冀04民监3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作出(2021)冀0435号民再3号民事判决,该民再3号民事判决结果是没有涉及刘志民,“判决结果”与“判决理由”不是同一个概念、不是一个内容;而且该民再3号民事判决在一审时没有质证,这根本不是瑕疵问题,是严重违反程序行为。在二审开庭中,刘志民质证意见是,一审承办人赵学军等枉法判决违法引用该民再3号民事判决、是承办人王学峰等在2021年11月28日制作的,比刘志民在2019年11月2日起诉张玉芳、法院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晚二年之多,在2021年12月9日一审开庭时,才十天时间,还没有生效,也没有人出示,也没有质证,刘志民也没有见过;而且该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没有涉及刘志民;承办人王学峰等曾经告知,刘建国起诉张玉芳再审、与刘志民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刘志民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第三人、也不是证人,也不让刘志民旁听;所引用的该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与刘志民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刘志民根本不认可、并完全否认。因此,没有质证不是瑕疵问题,而是法院所引用的该民再3号民事判决不能作为裁判证据,而且与刘志民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可是,承办人霍金喜等枉法判决书中只有“刘志民并进行质证”,而没有刘志民质证意见内容,更没有对刘志民质证意见进行评判,以此违法掩盖引用民再3号民事判决的违法事实。
(2)、第二个焦点问题是“案涉借款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见该判决第13页第九行】
①、“本案中,刘志民请求张玉芳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债权转让,刘志民作为债权受让人,应以谷建龙、张玉芳向刘建国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依据。”【见该判决第13页倒数第一行至第14页第三行】
事实是,刘志民起诉张玉芳是根据承办人陈志明等枉法裁判理由“刘志民可向张玉芳主张权利”,没有事实根据,是错误的。刘志民始终坚信不存在“债权转让”,也不存在“债务转移”,刘志民只有刘建国给刘志民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刘志民没有“谷建龙、张玉芳向刘建国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而且刘建国已经根据谷建龙、张玉芳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起诉,开庭时把《民间借贷合同》原件交给法院,承办人徐永峰等根据谷建龙、张玉芳给刘建国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在2011年11月8日依法作出(2011)曲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判决张玉芳偿还刘建国借款18800元及利息。刘建国在2012年6月11日申请执行,承办人王龙渊等在2015年4月2日根据刘建国“撤回申请”作出(2012)曲执字第89号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②、“综上,刘志民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案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见该判决第15页第七行至八行】
事实是,该案已历经市县两级三家法院、几十人参与、数年审理、数次裁判,这次又经过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足见领导重视。可悲的是,最后仍然是故意枉法裁判,也足见司法腐败严重到何种程度。这种毫无底线、颠倒黑白、走过场式“讨论”,已完全丧失公信力。
③、判决如下:“二、变更曲周县法院(2021)冀0435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张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志民借款本金18800元及利息(以18800有为基数,自2001年2月10日起至2001年5月9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自2001年5月10日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张玉芳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以最初借款本金10000元与以最初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为限;执行时在前述利息中扣减35000元)。”【见该判决第15页第十二行至二十行】
事实是,刘志民起诉刘建国偿还本息,有刘建国给刘志民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根据,枉法判决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张玉芳偿还刘志民本息没有合法证据。谷建龙在1997年9月10日借刘建国10000元,因为谷建龙出国、没有偿还刘建国本息,到2001年2月10日谷建龙妻子张玉芳替谷建龙给刘建国出具《民间借贷合同》,把以前所欠本息结转为18800元,并不违法。可是承办人霍金喜等枉法裁判结果,把刘志民根据刘建国2001年2月10日给刘志民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本金18800元、按照谷建龙1997年9月10日给刘建国出具《民间借贷合同》本金10000元计算,让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张玉芳偿还刘志民本息,把手伸到二十五年前,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严重违背“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种风马牛不相及枉法裁判,不是弱智,就是故意。
合同具有相对性:刘建国向刘志民借款,给刘志民出具了借款证据;刘建国把该借款转借给谷建龙(妻子张玉芳),谷建龙给刘建国出具了借款证据。刘建国“债权凭证”借款证据没有转让给刘志民,不可能发生“债权转让”。谷建龙、张玉芳没有代替刘建国偿还下欠刘志民借款本息,也没有给刘志民出具自愿代替刘建国偿还下欠刘志民借款本息证据,不可能发生“债务转移”。因此,刘志民起诉刘建国偿还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刘建国起诉谷建龙(妻子张玉芳)偿还本息、符合法律规定,而刘志民起诉张玉芳偿还本息、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此简单的一个本金只有一万多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历经两级三家法院数十人参与、数年审理、数次裁判,仍然没有一个公正结果。难道因为刘建国是“曲周县法院正式干警”,涉案法官就要枉法裁判,是否涉及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案件已经曝光,百度搜索“邱县法院孙九凡”“邱县法院李连生”“邯郸市中级法院陈志明”“曲周县法院赵学军”“邯郸市中级法院霍金喜”等关联词,可见更多相关材料和证据,让“老赖”、让“保护伞”、让枉法裁判者丑恶行径曝光于天下。
综上,冤有头,债有主;谁借钱,谁还钱。苍天在上,苍天有眼;借钱不还,天理难容。枉法裁判,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法律尊严,影响社会稳定。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打击老赖,塑造诚信;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惩腐败,维护正义;案件终身负责,谁办案谁负责。曝光腐败分子违法丑恶行径,腐败分子必定永远钉在历史耻辱柱上。
控告举报人:刘志民
2022年12月18日
附:
1、2001年的刘建国给刘志民出具的《民间借贷合同》
2、2011年的刘建国与刘志民二人共同签订的《证明》
3、2017年的刘志民诉刘建国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4、2021年的庭审直播《刘志民与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
5、2022年的回避申请书《由院长担任审判长进行直播》
6、2018年的枉法判决、百度搜索“邱县法院孙九凡”
7、2019年的枉法裁判、百度搜索“邱县法院李连生”
8、2020年的枉法裁判、百度搜索“邯郸市中级法院陈志明”
9、2021年的枉法裁判、百度搜索“曲周县法院赵学军”
10、2022年的枉法裁判、百度搜索“邯郸市中级法院霍金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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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年2月10日,刘建国给刘志民出具《民间借贷合同》借款18800元:



2、2011年3月3日,刘建国与刘志民二人签订《证明》是刘建国提出偿还刘志民本息意向:



3、2017年11月8日,曲周县法院送达(2017)冀0435民初166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4、2017年11月30日,邯郸市中级法院审判长姜双等作出(2017)冀04民辖25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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