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广东省纪委的实名信

字数:2976访问原帖 评论数:1条评论 TXT下载

发表时间:2023-03-08 16:37:18 更新时间:2023-03-10 21:29:12

楼主:ty_华哥446  时间:2023-03-08 08:37:18
广东省纪委:
我叫吴建华,男,广东省湛江市麻章镇瑞云中路155号,身份证号:440811195206210618.
电话:15900131973
我是一个水电安装工,承接梁福新的水电工程,完工后得不到应有的劳动报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方仗自己是市公安局官员,认识高官,便官官相卫,狼狈为奸,串通各级法官,对本案作出极为明显的冤假错案,使我一个年过七旬老翁处处寻找法律援助,查清本案其相,还本人公平的裁判。但因官官相护,直到市检察院都被驳回,现含泪向省纪委投诉,希望各位领导申出公平正义之手,对下面那些执法犯法的腐败法官进行严查,还本人一个公道。下面是我向省检察院申请复查内容。情况绝对真实,查看后便清楚了然。
湛江市检察院未能按事实依据认真查阅本案提供的证据。不调取本案卷宗,以官官相护的形式,草草结案,是极不作为的行为。存在明显错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承揽合同关糸?申请人所施工的新增工程是否应支付工程款?
一、本案中申请人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申请人没异议,已在案中得到肯定。而水电安装工程存在分歧就是:被申请人辩称由他介绍申请人与本案第三人占土贵认识,由占与申请人商议工程事项(申请人是占的工人)。申请人诉称是:由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一同找到占土贵,三人一起口头协商水电工程返还事宜。很明显,既然申请人是被申请人(业主)的实际施工者,按劳取酬,欠债还钱,天公地道。而被申请人认为他与申请人无关糸,申请人是占土贵派来的工人,就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占与申请人如何关糸,比喻由占管理、排工、工资支付、合同形式或结算依据等。申请人也应提供与占在水电工程无关的证据等。被申请人只提供的一份与占签订的工程合同和2份伪造的假借条。1、工程合同只能证明被申请人与占有工程关糸,并不能证明占和申请人有。由于任何的合同都有违约、变更等事实发生的可能性。(特别是私人工程,大多数都用过2班以上的工头。就工程进度、工资支付、质量不合格等换工换人是常见的)。
一审判决书中巜被告介绍原告与第三人认识,并将意图告知第三人之后,原告与第三人口头协商,第三人同意26元/平方计算将涉案水电工程分包给原告承建》。占伟強法官这些认定根本没事实依据,仅凭被申请人一面之词,而被申请人没有半点相关证据证明,法官采纳此没有证据的口头话足以证明法官与被申请人串通的第一条。事实上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占土贵三人一起口头协商返还水电工程的事宜。申请人提交的"确认书"和占土贵的通话录音已是准确的事实证据。但占伟強法官为了偏帮被申请人,居然作出极为荒唐的认定,判决书上写道巜占土贵虽然出具一份确认书给吴建华,确认把涉案水电安装工程转让给吴建华施工,与其无关。但确认书没征得梁福新的同意,故确认书对梁福新不产生效力》,这分明就是离普的认定,确认书的内容就是回忆当时三人口头协议,用书面写出加以确认作为证据用的,占的这段话是当时对梁福新所说的,从这话分析就是占土贵同意梁福新提出返还水电工程的要求而作出的回答,但在法庭上被申请人不认帐,所以申请人才提供此证据。难道对不利于被申请人的证据都要征得他同意才生效吗??确认书只是证明了申请人在本案的水电工程与占无关糸,而和被申请人有直接的承揽合同关糸,加上占的电话录音佐证,毫无疑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同关糸是成立的。
二、涉案的新增工程项目是法官认可的事实,且与占土贵更无半点关系。那么新增工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关糸更为明确。焦点只存在哪方违约的行为?从一审被告答辨状中已清楚,被告对井水管道和太阳能管道的安装是认可的,但他却认为都是占土贵的承包范围,后来知自己错误后又否认了口头约定的价款,合同法61-62条清楚写明:就价款和报酬约定不清楚的可按当地的市场价或交易习惯。就价款支付问题,就算被申请人不满意也得申请物价鉴定。但占伟強法官却一句依法不合理,不以支持。判决书中《加装太阳能工程4060元,井水管道工程2900元,水电改装工程2400元和违约金,以及律师费6000元,证人误工费600元。依法不合理,不以支持》。究竟依哪条法不合理?又有哪条法律做工不应给钱呢?占伟強根本找不到相关法律。
关于罗马柱问题,双方都提交了照片。照片中清楚看出,被申请人自行凿去的并非是申请人表面的1公分线条,而是连原倒制的混凝土水泥柱3公分保护层都凿去了,看到清楚裸露的钢筋。此水泥柱已倒好2年多,斜了2公分竟无人能用肉眼看得出(后来贴地板砖水工用平水议测的)。申请人只在柱子外表加1公分厚的线条装饰和印上花纹,根本无能力改变柱子的倾斜,柱子倾斜显然和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把完工后的柱子凿去要申请人重新装饰要加工钱无疑是合理的。他不但不加钱,连原来的工钱都无支付1分钱。申请人不肯重做理所当然。同时被申请人否认了当时口头约定的工价1800元/条。所以申请人提供了与他人(公司的工程)相同款的罗马柱合同单价。(被申请人的比他人合同的低200元/条),提供平时收费的价款更是公平合理。而占伟強法官又一个依法不合理,不以支持。这样的枉法裁判不是公开执法犯法,贱踏法律又能如何解释??
三、占伟強法官与被申请人串通密谋制造一系列虚假诉讼的套路,为作本案垫脚开路。1、被申请人提交了2张假借据,冒充申请人签名,又叫占土贵签名,(当然此借据也不能证明是占土贵支付给吴建华的工资,但占伟强却认定了)。因申请人自己很清楚,当时是自己亲笔写的《收到梁福新支付水电工程款3000元,大小写并签名的。》所以对此提出异议,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笔迹鉴定申请书。但占伟強却在庭审前召唤申请人到其办公窒,安排其助理劝申请人撤回申请书。说什么不必鉴定,反正与你实际支款相同,且鉴定就需交1.5万的鉴定费用,不必浪费钱了,快撤回去,经过洗脑和助理软硬兼施结果将申请书撤回,开庭后申请人知道上当,同时对被申请人伪造证据提出异议。后再重新提交签定申请却以过举证期限被告知无效。
2、开庭前占伟強还召唤申请人到其办公室,把事先打印好的责任书叫申请人签名。内容是:“本人在本案中不追究第三人占土贵的民事责任″
究竟占伟強这套路为了什么?判决书已给了答案。
3、第三人占土贵是法院召唤的,经过与法官、被申请人串通占土贵后,密谋一套没有事实依据的假话在法庭上演,居然说成确认书不是他意思,是申请人叫抄的,不但没证据,且更当法律为儿戏,亲笔书写并签名,还写上情况属实,绝无虚言字样。在没人逼供,也没有压力的平静心态下作的证据,竟被前后予盾的口头空话去否认了事实,这不但触犯了法律,且更是任何法官都能意识到的假象,为何能采信呢?
4、更加离普的是水电工程布局的修改,是经过双方加上2个证人在现场确认的,被申请人也认可为2400元。但自己列个表自己签名,更可笑是9月修改布局,支款栏上写的日期竟是5月。如此离普的假证也彼占伟強采纳。综上四点已有力地证明了占伟強法官知法犯法,执法枉法的行为是本寃案的罪魁祸首。
四、本案原本是个简易案例,做工得酬,欠债还钱。但占伟強法官在被申请人有着強势人脚的影响而相互串通作出一糸列的虚假诉讼套路,认定事实不清,枉法裁判。这就是起诉前被申请人亲口对申请人说的:(你去告呀,我有人脚,到处都是我的人,怎告我都不怕。)果然应验。一个公安局的科长就凭他有人脚官官相卫,才有今天的结局
投诉人:

大家都在看

猜你喜欢

热门帖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