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上海高院院长刘晓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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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12-23 04:55:15 更新时间:2021-05-11 22:03:23

楼主:宁原2020  时间:2020-12-22 20:55:15

尊敬的刘晓云院长

您好!
一、
我曾于2020年4月28日和2020年7月13日两次给您的申诉信,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二、
本案不是一般的枉法裁判,而是一桩不断突破司法底线,涉嫌严重枉法裁判刑事犯罪,是一部极其荒唐的闹剧!
我本人毕业于中国著名的法学院,,接受过国家多年正规法律教育,并有着多年法律实践经验,理解司法的不公平!

三、但是:

您有见过,案件的关键事实,在判决书中,前后出而反尔吗?事实认定部分认定,土地是出租的,判决部分又说土地不是出租的? 这就是上海法院的判决。

法官审理案件,至少要做到能自圆其说,上海孙佑正等法官连自圆其说也不顾,租赁的办公楼含一楼和二楼,二楼违法,所以一楼和二楼租赁都是无效。 这也是上海法院的判决。

敢于不断挑战人类思维基本规律和公理,租赁的办公楼含一楼和二楼,二楼是租赁的,一楼不是租赁的,这也是上海法院的判决。

您有见过这样的案件吗?原被告都确认借款事实,法院在事实认定部分也认定借款事实,让人瞠目结舌的是:在判决部分,法院判决,没有借款,无须偿还, 或直接连自圆其说也不顾,直接判决:无须偿还。这个历史是由上海三级法院创造的。

这部荒唐的闹剧 ,必须要纠正!

四、这些无底线荒唐的案件为什么能在上海三级法院不断上演?

那就是部分法官胆大妄为, 这些法官根本不把法律和国徽放在眼里,严重影响上海司法公正审判的形象,请求您能彻底调查本案。

我本人也有着多年的管理经验,是不是,上海的司法审判管理和监督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五、
不能再纵容他们了!必须要整顿了! 这部现代版的皇帝新装大戏该谢幕了!

上海映月家具有限公司
上海澳夫瑞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印帮林 电话:13916308340
身份证号:510212196807191674

2020-12-22




案件具体内容见下文:


一部比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娼案严重100倍
上海三级法院法官上演的荒唐的闹剧谁来管?

您见过:同一判决书中, 法官敢就关键事实认定出尔反尔的吗
您见过:租赁的办公楼含二楼和一楼,一楼不是租赁的,法官敢用这样思维来审
理案件的吗?
您见过:比“皇帝新装”,更荒唐的“现代版皇帝新装”式审判的吗?
您见过:比“莫须有”,更淫威的“现代版莫须有”式的审 判的吗?
您见过:诉讼中,当事人就1+1需要做歌德巴赫猜想吗?
您见过:原被告都确认借款事实, 法官也确认借款事实,最后却判决:没有借款,
无须偿还吗? 或连自圆其说也不顾了, 直接判决:无须偿还?
上述种种,都发生在上海三级法院的判决中(案号及法官名单见后),您将都会在下文领略其中的奥妙和精彩!

一、 引言

2017年5月开始,承租方上海映月家具有限公司和上海澳夫瑞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一起与出租方上海鸿林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建筑和土地租赁纠纷,历经5次审理,经历了一系列上海三级法院孙佑正等法官不断突破司法底线,睁眼说瞎话、就关键事实出尔反尔、挑战人类基本思维规律和公理,故意不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涉嫌严重枉法裁判刑事犯罪,一起比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娼案严重100倍的荒唐闹剧。这是部精彩的大戏!

二、敢于挑战司法底线、颠倒黑白,把事实和案情简单明了,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弄成冤案

承租人租赁了华徐公路666号所有土地和所有建筑物 ,建筑物是作为土地附属设施一并出租,(也就是通常说的,这块地和房都租了下来,实践中,这种情况也是很多,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土地面积4800平方米左右,建筑物占地在1700平方米左右,租期17年。中途,出租人反悔,想收回土地,建造新的商务大楼,正好碰到政府拆违,以建筑物违法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整个租赁合同无效,收回土地。

这本是非常简单的案件:当你租了一块地以及地上的房屋建筑,也就是地和房都租了下来,现在因为地上的房屋建筑违法被政府强制拆除了,根据常理和情理:房子因为违法被拆除,如果继续租赁土地不违法,根据合同约定,当然肯定要继续租赁土地啊,合乎常理和情理,也符合法律规定。
况且,房屋被拆除了,承租方本身就是从事户外景观户外园艺的公司(这点在租赁合同都有明确约定),不仅不影响土地租赁的效力,同时还不影响土地租赁的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新颁布的民法典都有同样的规定。

审理本案本应非常简单。建筑物合法不合法,根本不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也就是建筑物不合法,还是驳回出租人要求确认整个厂房租赁合同(含土地租赁和厂房建筑租赁)无效的诉求。至于要求确认建筑物租赁无效、租金调整以及赔偿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承租人将在第四部分分析:这些法官怎么把这一事实案情简单明了,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弄成冤案的。

三、“含四至范围内全部建筑物” 与“含四至范围内全部建筑和土地” 两句表达区别

所有学过逻辑或法律的人都知道,这两句的区别:“出租的厂房含土地四至范围内全部建筑物和土地”与“出租的厂房含四至范围内全部建筑物”,虽然这两句最后使用效果可能是一样的,那就是都获得了土地和建筑物的使用权。但是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不同,第一句租赁的标的物是建筑物和土地,土地的取得是基于土地租赁法律关系而获得的;而第二句,租赁的标的物是建筑物,土地的使用权获得是基于租赁建筑物法律关系而获得的,因为建筑物必须要依附于土地。

四、如何公然颠倒黑白、出尔反尔、挑战公理,故意枉法裁判,涉嫌严重刑事犯罪

上海三级法官都知道,只有认定土地不是租赁的,土地的使用权获得不是基于土地租赁法律关系而获得的,那么整个租赁合同就是无效,逻辑也就通畅了。

但是就本案来说,,要认定土地不是租赁的,那是不可能的事,因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出租的该厂房(标的物)含上述范围内(土地四至范围内)全部建筑物、土地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另外,租赁合同还明确约定了“(厂房建筑)作为(土地)附属设施一并出租,租金已含在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中”。 这表述的内容,小学生都知道: 出租的该厂房(标的物)是含土地。

那怎么办呢?只有回避土地租赁基本事实(但是不能自圆其说);或者睁眼说瞎话,土地不是租赁的(虽然可以自圆其说)。

他们费尽心机、与出租方相互配合,赤裸裸就案件基本事实颠倒黑白,真眼说瞎话,连审理案件自圆其说不顾,案件审理漏洞百出,通过一系列技巧,把“厂房含土地“与“厂房建筑必须要依附于土地”两个概念进行混淆,挑战人类思维基本规律和公理,突破一系列司法底线,最终在判决部分回避或违背土地租赁这一基本事实,从而达到故意不适用《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导致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从而成功将土地租赁部分继续有效履行,演变成租赁合同全部无效,将还有11年租期的承租方赶出华徐公路666号,导致承租人巨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如果对本案进行稍深入研究,就会发现,那种胆大、无底线乃至极其荒唐的表演,就是放在整个人类审判史来看,就是对于一个资深的律师,那都是非常的精彩。

当您稍用心研究下本案,您一定会后背冒冷汗,您将会真正领教司法的险恶以及法官的胆量到了何种程度。

下面,带您真正的领略他们的险恶以及胆量,以及其中的精彩!

(一)、他们首先在事实确认部分确认了出租的该厂房含上述范围内全部建筑物、土地及其
他附属配套设施这一事实。 这一事实的确认对于没有学过法律以及不经过思考的人有一种错觉(有一定迷惑性),那就是:我租赁的房屋不含土地,我怎么使用房屋。
但是,任何学过法律或逻辑的稍做思考,就知道正确的逻辑是:无论什么房屋(包括租赁的房屋)必须依附于地,而不等于说房屋就含地、或租赁的房屋就含地,如果说租赁的房屋含房和地,那么标的物一定是房和地,租赁的房屋含地与租赁的房屋必须要依附于土地是两个概念。
至于土地租赁能不能继续履行那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
正如:租赁的办公楼含一楼和二楼,虽然二楼必须要依附一楼。只要表达了含一楼,那么一定:一楼也是租赁的标的物,也就是一楼也是租的,而不是一楼的使用权是免费送的,更不是因为租赁二楼而获得一楼的使用权。

(二)、本案所有审判法官都是一律回避 租赁合同中明确的约定:“(厂房建筑)作为(土地的)附属设施一并出租,租金已含在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中”。 这句非常明确了而且非常明了:厂房建筑物是作为土地的附属设施,与土地一并出租的,厂房建筑物的租金是含在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中的。这种回避,故意违背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动了相当脑筋,为后面故意回避土地租赁这一基本事实以及睁眼说瞎话:没有租赁土地,创造条件。

(三)、更精彩的是:审理本案的上海三级法院法官们,就土地是租赁的,还是不是租赁的,一直游离在这两者之间,说土地是租赁的,感觉不行,说土地不是租赁的,也感觉不行,那表演的是非常的精彩,漏洞百出。就是在同一个判决书中,前面说是租赁的,后面又说不是租赁的, 国徽之下,就关键主要事实公然出尔反尔。一审庭审,就土地是租赁的还是不是租赁的这一关键事实,有过着重审理和辩论,在事实确认部分,法院也确认了出租的该厂房含所有的建筑物和所有的土地这一事实,但是在判决部分,实在是没有办法明确土地不是租赁的,最后连案件审判基本的自圆其说这一底线都不顾(这里承租人想起农村一句古话: 虽然很饿,但也要注意公众场合吃相),直接回避土地租赁这一基本事实,直接判决:因为建筑物违法,建筑物和土地租赁都是无效。实际在判决部分是否定了土地是租赁的。承租人注意到了,孙佑正在判决部分使用了房屋一词,而没有使用更加规范更加准确的建筑物一词,但是让孙遗憾的是:房屋还是不含地,房屋与土地之间的关系还是部分与部分之间的关系,虽然房屋必须要依附土地,而且房屋租赁无效并不影响土地租赁的效力和继续履行。第二次一审金艳法官那是动了相当的脑筋,掩耳盗铃之技巧非常的精彩,在判决部分,她不敢明确土地是租赁的,也不敢明确土地不是租赁的,她只是表述为:“现房屋已被拆除,租赁的标的物已发生重大变化,原告不同意将土地出租给两被告使用”,实际情况是:租赁的标的物土地还是那块地,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只是地上的建筑物发生了灭失;同时,合同的部分有效无效是根据事实以及法律的规定,不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愿。二审就更加精彩,事实认定部门也是认定了出租的该厂房含四至范围内所有的建筑物和所有的土地,但是在判决部分,又认定租赁标的物不含土地了,更荒唐乃至可笑之极,还采用掩耳盗铃小伎俩,就四至范围内土地,进行了精彩的表述:(土地)四至范围只是表示厂房建筑的方位和使用范围,方位是方向和位置的意思,这里请问二审的王亚勤等法官:租赁的厂房建筑是朝东,还是朝西,还是坐北朝南,还是坐东朝西?承租人知道,您表达的意思是四至范围内土地不是租赁的,只是您不敢直接表达出来。但是遗憾的是:出租的该厂房(标的物)还是含全部土地;而且,您在前面的事实认定部分,已经确认了:租赁的标的物,也就是出租的该厂房是含着四至范围内全部土地哦!上海高院的王远等法官,经过延长三个月的审查,就租赁的标的物到底含不含土地,实在是不敢说,只是最后裁定:租赁的标的物没有取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所以,租赁合同无效,可是王远等法官,您可不要忘记了:华徐公路666号土地作为租赁标的物不仅经过政府部门批准,而且还取得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而且,一二审法院在事实确认部分,均确认了事实:租赁的厂房(标的物)含四至范围内全部土地哦!

(四)同样精彩的是:出租方和忻贤麟等法官一样,就土地是租赁的还是不是租赁的,一直游离在这两者之间,一会说是租赁的,一会说不是租赁的,一审庭审中,也承认是与土地整体租赁的(见第一次庭审笔录),但是后来又说土地不是租赁的,与上海三级法院法官一样,因为要掩盖谎言,自身表述前后矛盾,躲躲藏藏、思维混乱、漏洞百出,非常有趣。寻找一系列是似而非、牵强附会理由来混淆是非,而且,处处都能感受到三级法院审判法官与出租方的默契。但遗憾的是: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出租的该厂房(标的物)含着四至范围内全部土地,一二审级法院也在判决书中事实确认部分确认了这一事实。
1、 房地不分。注:房地不分,根本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概念也不明确,难道土地没有房屋就不能单独存在?
2、土地是房屋的附属设施。注:附属与被附属,是相对的,附属与被附属一定是部分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法律规定: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况且,租赁合同约定:建筑物是作为土地的附属设施。
3、 整体租赁。注:房屋和土地一定是部分与部分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虽然房屋必须要依附土地,正如,一楼和二楼的关系,虽然二楼必须要依附于一楼。
4、 试图用场地租赁概念来混淆是非。注:租赁标的物是全部土地和建筑,这是租赁双方的约定或设定,这样的约定必然言下之意:如果房屋违法被拆除,土地租赁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而且,土地还是那块土地,所谓的场地还是那块土地,只是建筑物灭失了;而且,法律只是规定: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而且:建筑和土地一定是部分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不是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而且,建筑物对土地的依附,正如二楼对一楼的依附,根本不能成为不适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的理由。
注:我们必须要以法律为准绳,《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立法的本意是:尽量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土地与厂房建筑一定是部分与部分之间的关系,建筑物租赁无效并不影响土地租赁的效力,而且,建筑物被拆除,还不影响土地租赁的继续履行。

(五)、更加荒唐的是:人类历史最荒唐的判决出来了,原告承认土地是租赁的(属于与建筑物整体租赁),被告也认为土地是租赁的,事实确认部分,法院也确认土地租赁属于租赁标的物的事实,但是在判决部分,又判定土地不是租赁的。正如:借款纠纷,原被告都承认借款事实,法院在事实确认部分,也确认借款事实,但是在判决部分,却判决:没有借款,无须偿还,或自圆其说也不顾了,直接判决:无须偿还。

我们翻翻整个人类的审判史,你能找到这么荒唐的判决吗?这个历史是由上海三级法院法官们创造的。 无法无天!

(六)再更精彩的是:上海三级法院审理本案,采用了一系列表演技巧,来折腾承租人
1、现代版皇帝新装。古代版皇帝新装,大臣们都说,皇帝穿的衣服多么多么的漂亮,可这些大臣们没有说皇帝没有穿衣服。而现代版的皇帝新装,却是,这些法官前面认定了土地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明明约定了,租赁的该厂房(标的物)含全部土地,连小学生都能看的懂是含了土地的,后面又说怎么怎么个土地不是租赁的,租赁的该厂房不含土地了。真眼说瞎话,荒唐之极。
2、现代版莫须有。古代版莫须有,是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仅凭怀疑,就可以定罪;而现代版莫须有是:这些法官已经认定了(并且有证据证明)租赁的标的物含土地这一事实,却还在怀疑承租人租赁的只是厂房建筑并最终认定只是租赁了厂房建筑。
3、让承租人做法律上的哥德巴赫猜想。租赁的办公楼含一楼和二楼,证明一楼也是租赁的;租赁的厂房含四至范围内全部建筑物和土地,证明土地也是租赁的,也是租赁的标的物。让上海三级法院法官们遗憾的是:承租人三年艰苦的努力,成功破解了这一法律界的哥德巴赫猜想,证明了一楼也是租赁的标的物,土地也是租赁的标的物。

承租人通过中间人以及当面问审判的法官,土地怎么不是租赁的,法官答复:我们研究了,土地不是租赁的,再问:合同明确约定了出租的该厂房含全部土地啊,你们在判决书中事实认定部分,也认定了,出租的该厂房(标的物)含土地啊。法官哑口无言,然后又说:房子都拆了,还租什么。承租人再问:房子被拆了,不仅不影响土地租赁的效力,更不影响土地租赁的继续履行。法官再次哑口无言,恼羞成怒,说:“不服你可以告”,嚣张之极。承租人真实感受到权力的淫威。

出租人这里说个大白话:这些法官从前到后心里都很清楚,租赁的标的物是含全部土地的(小学生也看的懂),但是一直在演戏,在关键的判决部分,他们说不含土地,或者直接给你回避,承租人叫天不应,叫地不灵,因为权力是掌握在他们的手里,无论对错,都是由他们说了算!“公理和真理”是掌握在他们的手里。

五、关于建筑物违法的认定
同时: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行初39号判决(已经生效):认定: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作出的华徐公路666号建筑物违法的认定本身就是个违法行为,也就是至少从法律上来说,华徐公路666号建筑物还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
上海三级法院法官们无视这一事实和证据。

就是关于华徐公路666号建筑物违法的认定(从而导致所谓的租赁合同无效),上海三级法院给出的理由也各不相同,含义也各不相同。
华徐公路666号属于乡村规划区内的建筑,上面有多少栋建筑,各建筑建造于什么年代也不知道,建造的时候违反了当时国家什么法律规定,上海三级法院法官们也不知道,漏洞百出。非常奇怪也非常有趣。

六、如此大胆,如此无底线
这些法官都是接受过国家多年正规的法律教育和培养以及国家的恩泽,都有相当的法律功底,手中掌握司法审判大权,他们心里很清楚,他们知道自己就案件关键事实,公然睁眼说瞎话、公然出尔反尔;也知道自己在挑战人类思维基本规律和公理;知道自己的判决连基本的自圆其说也做不到;知道这样的判决会给承租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更知道这样的判决将给中国司法审判造成多么大的恶劣的影响,让国徽蒙羞,浪费了国家多少司法资源?但是让承租人无法理解的是:国徽之下,他们竟敢如此的大胆,如此的肆无忌惮,他们的胆量从何而来?翻翻整个人类的审判史,还有这么荒唐的判决吗?

七、华徐公路666号土地是块什么样的土地
华徐公路666号土地位于上海大虹桥核心区,地里位置优越,与华徐公路658号属于同一块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该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了转移,产权人为出租方上海鸿林实业公司,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青字(2014)第006109号,只是有两个门牌号,根据该产权证记载:该产权证记载的土地面积是7279平方米,建筑面积是1402.1平方米(位于658号部位),666号部位土地面积在4600平方米左右, 658号部位土地面积在2700平方米左右, 658号部位的土地和建筑是由另外厂家租用,666号土地就属于该产权证下的一块空闲土地。
上述7279平方米土地,是出租方上海鸿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大虹桥正式规划后,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金联村租赁而来,租期30年(其实:正常国有商业用地出让年限也就是40年),每年租金在60733元人民币(注意:是11亩每年),同时约定:如果遇到国家动迁,则建筑和土地的赔偿均属上海鸿林公司所有(土地的赔偿不属于土地所有方金联村所有),土地租赁期满后,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产权归上海鸿林公司所有,另续签补充协议。

而且,租金是每年年底缴纳,折算成租金(相当于国有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就等于上海鸿林公司在2014年大虹桥规划出台后,只花了70万左右就获得的上海大虹桥核心区11亩两面临马路(其中一面是主干道)建设用地,真是匪夷所思。 涉嫌与有关国家机关人员相互勾结严重侵害金联村农民利益。
而且:这块地正在建造的近10000平方米商务大楼,已经结构封顶。

这部精彩的大戏该谢幕啦! 希望有关部门不要再包庇了!

上海三级法官5次审判的案号及审判法官
1、(2017)沪0118民初7282号判决 ,审判员:孙佑正 上海青浦区法院法官
2、(2018)沪0118民初6623号判决 审判长:金艳 上海市青浦区法院法官
人民陪审员:程丽美 顾美华
3(2017)沪02民终9477号裁定 审判长:忻贤麟 上海二中院法官
审判员:承怡文 上海二中院法官
审判员 王亚勤 上海二中院法官
4、(2018)沪02民终8471号判决 审判长:忻贤麟 上海二中院法官
审判员:承怡文 上海二中院法官
审判员:王亚勤 上海二中院法官
5、(2019)沪民申206号裁定 审判长:王远 上海市高院法官
审判员:胡宗英 上海市高院法官
审判员:繆丹 上海市高院法官

上述荒唐的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枉法裁判,以及严重侵害农民集体利益的的两起案件,承租人可以随时根据需要提供线索和证据。

承租人:上海映月家具有限公司
上海澳夫瑞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20-11-29

楼主:宁原2020  时间:2020-12-23 11:42:25
这些法官,你们尽然敢于公然在判决书中偷换概念,公然在判决书中出尔反尔。你们的胆量从何而来?
楼主:宁原2020  时间:2020-12-23 20:16:14
上海三级法官5次审判的案号及审判法官
1、(2017)沪0118民初7282号判决 ,审判员:孙佑正 上海青浦区法院法官
2、(2018)沪0118民初6623号判决 审判长:金艳 上海市青浦区法院法官
人民陪审员:程丽美 顾美华
3(2017)沪02民终9477号裁定 审判长:忻贤麟 上海二中院法官
审判员:承怡文 上海二中院法官
审判员 王亚勤 上海二中院法官
4、(2018)沪02民终8471号判决 审判长:忻贤麟 上海二中院法官
审判员:承怡文 上海二中院法官
审判员:王亚勤 上海二中院法官
5、(2019)沪民申206号裁定 审判长:王远 上海市高院法官
审判员:胡宗英 上海市高院法官
审判员:繆丹 上海市高院法官
楼主:宁原2020  时间:2020-12-24 10:46:22
张家惠案的教训还不深刻吗?为什么张家惠插手的那么多冤假错案,甚至张家惠进行诈骗,能够平安那么多年?难道受冤屈的当事人没有举报伸冤?
楼主:宁原2020  时间:2020-12-27 16:29:14
张家惠案的教训还不深刻吗?为什么张家惠插手的那么多冤假错案,甚至张家惠进行诈骗,能够平安那么多年?难道受冤屈的当事人没有举报伸冤?
楼主:宁原2020  时间:2020-12-28 14:32:33
张家惠案的教训还不深刻吗?为什么张家惠插手的那么多冤假错案,甚至张家惠进行诈骗,能够平安那么多年?难道受冤屈的当事人没有举报伸冤?
楼主:宁原2020  时间:2021-01-07 19:39:32
为什么海南高院张家慧诈骗罪过了20年后才予以追究,难道受害人这么多年,没有控告和申诉吗
楼主:宁原2020  时间:2021-01-13 22:35:44
为什么海南高院张家慧诈骗罪过了20年后才予以追究,难道受害人这么多年,没有控告和申诉吗
楼主:宁原2020  时间:2021-01-22 18:16:10
为什么海南高院张家慧诈骗罪过了20年后才予以追究,难道受害人这么多年,没有控告和申诉吗
楼主:宁原2020  时间:2021-04-25 13:45:46
这部荒唐的闹剧 ,必须要纠正!
楼主:宁原2020  时间:2021-05-10 22:29:34
这些法官,你们尽然敢于公然在判决书中偷换概念,公然在判决书中出尔反尔。你们的胆量从何而来?上海的司法审判存在很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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