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平正义在哪?-基层民警维权之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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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9-12 00:09:00 更新时间:2022-07-17 23:27:01

楼主:老被删帖  时间:2016-07-30 10:26:58
两办”出首个规定为法官检察官保驾护航发布时间:2016-07-29 17:28 星期五来源:法制网
长期以来,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招商引资、征地拆迁、挂职下乡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违背司法规律的末位淘汰、通报排名;甚至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为此,两办发布了首个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规定。通过外部保护、内部松绑筑起这道双重防火墙在为司法人员打造良好工作环境的同时也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






亮点1:注重问题导向和可操作性

《规定》强调对采取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法官、泄露法官个人信息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威胁和暴力伤害法官的行为,明确了公安机关快速出警、果断处置的义务。

亮点2:准确追责与必要保护相统一

追究错案责任以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为限。

对执法各环节中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区分界定。

首次确立了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的原则。

建立了不实举报的澄清、善后机制。

亮点3:保护对象范围扩大

《规定》将依法履职保障对象从法官延伸到包括司法辅助人员在内的所有承担办案职责的司法人员,将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对象从司法人员延伸至司法人员的近亲属,将依法履职保障空间从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时间之外。

亮点4:业绩考核需符合司法规律

《规定》明确,法官、检察官的业绩考核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司法规律,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工作岗位。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

解读1:任何人干预司法活动均要追责

《规定》将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责任追究制度扩大适用于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都要予以记录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这样,有关“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法律规定,就有了刚性的制度保障。

解读2:法官、检察官不被随意调离、处分

《规定》分别对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情形、程序予以明确,使“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规定可执行、能操作,以保障那些秉公执法、不听“招呼”的法官、检察官不被随意调离、处分。

解读3:法官、检察官有权拒绝超范围事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防止一些地方摊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环境卫生、挂职下乡、行风评议等任务,影响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

解读4:多举措消除司法人员顾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有损害法官检察官声誉、名誉的言论、举报等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些措施,有利于司法人员消除顾虑,大胆依法履行职责。

解读5:加强司法人员信息保护

《规定》强调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要依法迅速从严惩处;明确公安机关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责任,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果断处置、坚决打击;建立办理危险性高案件的配套保护措施;加强对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个人信息的保护。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规定》为法官检察官提供了一个司法免受干扰和阻碍、人身安全受保护的履职制度保障,将对保证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定与正在推行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遥相呼应,使优秀法官检察官招得进、留得住、干得好不再成为一句空话,为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再助一把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的事务,意味着决不允许再把招商引资、交通疏导、卫生整治等事务性工作摊派给法官,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尤其是法院领导要敢于担当,拒绝承担此类事务,让法官安心于审判,集中精力于本职工作。”



最高检政治部干部部检察官管理处副处长刘涛:规定要求依法保障法官、检察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落实医疗保障办法,完善抚恤优待办法,为法官、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医疗等权益提供与其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障,从而解决司法人员的后顾之忧。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孙铭溪:此次规定的出台,是一剂保障法官依法裁判、不受干预的“强心针”。有了制度保障,法官可以勇敢地向“潜规则”说不,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将违法干预、插手案件的行为晾晒在阳光下,从而破除“人治”不当影响,维护法治尊严,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院长陈葵:规定明确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并对处理手段和力度作出了相应要求,这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法官人身安全、维护法治事业根基意义重大。



(法制网编辑郑小琼 莫亚奇 刘博晓据法制日报、新华网整理)


责任编辑:张鑫
楼主:老被删帖  时间:2016-08-01 19:18:52
枉法追诉枉法裁判谁来监督,申诉无门,公平正义何存?
楼主:老被删帖  时间:2016-08-21 11:39:29
人在做,天在看
楼主:老被删帖  时间:2016-09-21 19:05:16
最高检第五巡视组进驻海南省检察院开展巡视

发布时间:2016-09-07 18:22:54 浏览次数:1180 省检察院的人员却在陪同左右,哈哈搞形式,走过场,可悲!
楼主:老被删帖  时间:2016-09-30 04:00:07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 强调,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常言道:司法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未来,改革的脚步还会深入司法领域的更多环节,让百姓从每一个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楼主:老被删帖  时间:2016-11-10 20:07:13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 强调,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常言道:司法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未来,改革的脚步还会深入司法领域的更多环节,让百姓从每一个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楼主:老被删帖  时间:2016-11-15 08:51:11
朱永盛,男,1963年6月出生,海南五指山人,黎族,全日制大专、在职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海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朱明国)刘诚,于1961年9月在安徽界首出生,现任中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官越来越大呀
楼主:老被删帖  时间:2016-11-23 17:24:57
市委书记严朝君为当选的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颁发当选证书。

新当选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少文表示,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了三亚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这是三亚市委、各位代表和三亚人民对我们的信任与重托,更是我们的责任和担当。大会选举我为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我既感到使命光荣,更感到责任重大。我将不辱使命,奋发有为地带领好常委会这支队伍。我坚信,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全体人大代表和全市人民的支持下,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一定能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勤奋工作,不断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努力推动人大工作上新台阶。

名单如下:

主 任 :黄少文(黎族)

副主任:朱允山  王裕雄

朱永盛(黎族) 张羽飞

王伟武(黎族) 王文荣(女)

秘书长:符 党
朱永盛又杀回三亚可悲呀!!!???
楼主:老被删帖  时间:2016-12-21 13:23:25
邪恶在猖狂,正义得不到伸张
楼主:老被删帖  时间:2017-03-11 11:24:53
海南省检察院伪造,毁灭证据,刑讯逼供,枉法追诉等进行迫害。法院视而不见,枉法裁判为哪般?
楼主:老被删帖  时间:2017-03-13 19:56:42
司法的改革首先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律制度一定会在法院刚性运行,只是时间问题。我们希望我们反映的情况能到国家高层领导人那里,这是民情。
楼主:老被删帖  时间:2017-03-31 18:49:08
人在做,天在看
楼主:老被删帖  时间:2017-04-30 15:47:06
人在做,天在看,离地三尺有神明。
楼主:老被删帖  时间:2017-07-02 11:45:31
人在做天在看,举头三尺有神明
楼主:老被删帖  时间:2017-07-02 11:50:32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 强
楼主:老被删帖  时间:2017-08-07 09:30:21
司法改革流于形式,换汤不换药
楼主:老被删帖  时间:2017-08-07 09:30:41
司法改革流于形式,换汤不换药
楼主:老被删帖  时间:2017-09-17 20:59:54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文)
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相关工作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通知》(中信联发[2013]3号)、《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省委、市委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相关工作,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维护司法权威,进一步加大支持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力度  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政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有序开展工作。各级各部门对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过程和结论不得干预,各级领导干部要将收到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直接交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各级政法机关是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审查、依法受理群众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对来访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要引导其遵循司法程序,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积极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尊重司法裁判,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二、严格按照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要求,进一步协调做好诉讼与信访分离工作  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是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信访条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厘清诉讼与信访的界限,进一步明确,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作为诉类事项办理;对政法机关依法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信访条例》处理的信访事项,作为访类事项办理。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对到本级上访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三、畅通涉法涉诉信访渠道,进一步做好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工作  各级政法机关要畅通涉法涉诉信访渠道,充分尊重和保障信访人的申诉控告权利,耐心听取和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及时审查、甄别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加大及时解决群众合法诉求力度。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信访事项,要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层级反映问题,或将信访材料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坚决防止程序空转,引发信访人多头上访。  四、尊重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进一步落实终结案件属地管理工作责任  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政法机关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对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要及时通报给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信访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要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明确由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党委政法委牵头做好终结移交的协调工作,信访人住所地的党委和政府及基层组织要落实对信访人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工作,促使信访人停访息诉。因工作不落实,造成极端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政法机关的沟通交流,统筹把握信访形势和突出问题,及时了解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工作衔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加强政策研究和统筹指导。特别是对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交织的事项,涉众型和涉及政策落实的事项,依法终结后帮扶救助、教育疏导、矛盾化解等实际问题,要加强与政法机关沟通协调,通过积极参加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例会等方式,及时通报案件和共享信息,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协作配合机制,对掌握的重大苗头隐患、极端行为信息及时向有关政法机关预警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形成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六、强化宣传教育工作措施,进一步规范社信访秩序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例,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自觉接受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反映问题。对经省级以上政法机关作出终结决定,当事人仍然无理缠访的,加强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动员上访人亲属、基层组织,共同做好停访息诉工作;对经过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仍然违法闹访,到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或采取极端方式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对非法代理上访牟利的,或教唆、鼓动上访人非正常上访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对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或插手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内外勾联、挟洋施压、丑化我党和政府形象的,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坚决严肃处理。
楼主:老被删帖  时间:2017-10-07 11:44:25
人在做,天在看,离地三尺有神明。
楼主:老被删帖  时间:2017-10-18 10:40:08
上帝要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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