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澄清真相难上天 究竟是谁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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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2-04 15:51:24 更新时间:2021-02-05 04:27:00

楼主:磅礴看高峰  时间:2021-02-04 07:51:24
一退役军人惨遭陷害 162封实名举报未得重视 澄清真相难上天 究竟是谁不作为

自2019年5月份以来,江苏省宿迁市退役军人,原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记者仲其凯先后向中央省市纪检监察和司法信访等部门和领导寄去162封实名举报信,反映自己在涉嫌2017年11月底的一场交通事故中受到的陷害和不公正遭遇,至今没有得到重视,更没有解决实际问题。澄清真相难上天,究竟是谁不作为?
2020年9月15日、11月26日,我先后两次把举报信亲自送到江苏省公安厅,11月10日把信送到国家公安部,9月15日把信送到江苏省纪委、信访局、省涉法涉诉联合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过去曾多次把举报信送到或寄到宿迁市委、政法委、纪委和市公安局、市信访局等主要领导。
2020年7月30日上午,宿迁市交警支队有关领导与我在事故大队见面了解情况。我恳请他们针对提出的13个问题能给一个书面回复,他们也是答应可以给我书面答复的,可至今没有兑现;2020年10月27日上午,宿迁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在市区金港花园主持召开信访听证会,没有让我申请回避制度,没有正面回答我和律师提出的问题。他们提供的视频和照片及有关解释牵强附会,多处存疑。
宿迁公安机关在侦察过程中,提取物证来源不明、程序违法、未随案移送,没有通知车辆持有人到场,也没有车辆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且提取物证时由司法工作人员罗前保、张永伟作为见证人,依据《刑诉法》67条规定他们不得担任本案的见证人,因此该物证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而且本人把车子开到事故大队停车场近一个月才提取有关物证,通过前后比对,车辆前号牌同一位置的红色碎片形状明显不同,那么2017年12月22日检查笔录中提取的红色碎片是否来源于本人的车辆,就存在其他可能。
我苏NMB759轿车前号牌提取的蓝漆、前号牌“7”上方附着物提取程序违法,该物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该物证提取过程中制作的《现场检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未按《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57条规定注明提取物品的数量及特征,也未按照该条规定交物品持有人签名或盖章。检查照片均不能反映提取物品的数量、位置以及特征。提取该物质的检查笔录和物证提取过程的见证人身份不合法。检查笔录的见证人张永伟系宿城区刑警大队聘用人员。
公安机关怀疑苏NMB759轿车在11月24日晚上行驶过程中“撞到”所谓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车上的附着物以及尾灯碎片提取程序也不合法,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该物证的载体电动自行车未依法扣押,也未制作扣押物品清单。虽然现场勘查笔录中记录有一辆电动自行车遗留现场,但未履行扣押程序,物证来源不具有合法性。本案中,侦查人员将实体物证的扣押程序等同于痕迹物证的提取程序,以规避法律要求,显然是不合法的。痕迹提取,着重的是提取方法,提取实物着重的是程序,两者有本质区别。《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5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作为实体物证,应当在提取同时予以扣押,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附卷备查。因此,在未履行扣押程序情况下,直接提取电动车没有法律授权,不具有合法性。
该物证提取过程中制作的《现场检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未按《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57条规定注明提取物品的数量及特征,也未按照该条规定交物品持有人签名或盖章。检查照片均不能反映提取物品的数量、位置以及特征。勘验检查笔录见证人系侦查机关聘用人员,侦查机关也未作出任何说明,依法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辩护人在二审中对该证据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判决中并未回应。2020年10月27日侦查机关组织信访听证会,我和辩护人再次提出上述问题,侦查机关并未回应。
司法机关多次违纪违法办案,根据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安全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向所在单位告知的通知》有关规定,要五日内以司法文书形式通知所在单位,他们至今也没以司法文书形式通知我所在单位。并多次变更强制措施,限制我人生自由,在看守所挨冻受饿,经常彻夜难眠,司法恐吓,诱供逼供,导致我抑郁症加重,有精神分裂嫌疑等,均有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也没有给我做司法鉴定……
本案中,三个诉讼阶段,在我没有违反任何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我作无罪供述,提审机关就随意变更强制措施,对我进行羁押。获取有罪供述后,又将我取保候审。司法机关为获取有罪供述,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目的就是逼我认罪。
恳请调取一、二、申诉庭审录像和多次在看守所逼供诱供现场录像。
宿迁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事故认定书显示苏NMB759轿车“…从东向西行驶至嘉汇御景园南门向西7米处撞到…”;提供证人说拨打110报警,警情为在天目虹枫大酒店门口,尾数为759(尾数为759的车子很多)的白色轿车撞到电动车后往北逃逸”;我在看守所被逼说“行驶至四季青南门附近感觉有异常…”,好像在三个地点都有事故,事实不清,认定证据不足。
宿迁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及办案民警蔡东雨、李重阳、朱昌硕在没有直接证据情况下,多次多处违法违纪办案,宿迁公安、检察院、法院开始错,步步错,错到底,敷衍了事,有案不查,随意执法,霸道执法。检察院保护公安、法院保护检察院和公安、检察院保护公安和法院”,公检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形成一张无形的腐败大网。同时,公安交警纵容所谓的“受重伤人”家庭漫天要价,说敲诈勒索国家工作人员也不为过,且证据不足不充分,完全靠估计推理办案,给我造成严重伤害,我无端在看守所被逼给了37万多,可至今也没有见到所谓的“受伤人,实在荒唐!
截至2020年9月5日,我被限制人生自由900多天。2019年1月,我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法官是王俊玲)。后上诉,2019年8月21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法官是冯莉 戴建军 高峰)。后申诉,2020年11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法官是滕晓春等)。宿迁两级检察院(宿城区仇征,宿迁市马学玉)监督失职,渎职。我于2019年10月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后吊销驾驶证,并留下多种病症,生活无着落,给我带来深深的痛苦和无奈!
恳请上级领导机关和媒体彻底调查,澄清真相,还我公平公正。谢谢。
电话:1390524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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