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父亲过世且没有遗产继承,为何仍被法院判决承担父亲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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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4-27 21:30:50 更新时间:2021-04-30 00:20:30

楼主:ty_引玉之砖1  时间:2021-04-27 13:30:50
古人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本无可厚非。但这句话不知从何时开始,被其他人引申解读为“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并认为也是天经地义。在我 国现行法 律当中,除去法 律规定的夫 妻共同债务之外,“父债子还,夫债妻还”这些都不属于法 律规定的义务,何来天经地义之说?

赵轩,山东青岛人,身 份 证号37020519870911501X (赵轩愿意为本文内容真 实性承担全部法 律责任)。





父亲离世,与学校口头协议不被承认陷入被动

赵轩的父亲赵德山自2004年开始租用青岛第四十三中学的房子经营饭店,租赁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在租赁之初房屋煤气管道需要改造,由于改造金额巨大,害怕改造完成之后出现什么变动,赵德山和当时的四十三中领 导有过类似“管道你们出钱改造好,如果出什么问题的话,学校这边会给你们补偿”的口头协议。据赵轩反映,他和母亲之前从来没有参与过饭店的经营,很多事情都是通 过父亲生前的交代才得知的。他说,之所以是口头协议,是因为当时的社 会环境下普通老百 姓并没有那么强的法 律意识,很多事情在饭桌上谈好就算定下了。之后赵德山自己改造好了煤气管道。

2014年,学校通知赵德山2015年合同到期,学校要收回房子。赵德山就煤气管道改造费用问题与学校协商,但此时学校领 导已换人,学校并不承认之前的“口头协议”。2014年下半年,赵德山被查出已患肝癌,此时赵德山已没有办法继续经营饭店,于2015年初私下将饭店转租出去,合同一共签了五年,对方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赵德山将收到的房租交给医院,用于后期的治疗。但是治疗过程并不顺利,不但花光了三年的房租,还将家庭积蓄几乎掏空,还借了不少外债,结果他的病仍然没有治好,赵德山于2016年3月因为肝癌去世。

学校以“合同纠纷”起诉,法 院判 决支持“父债子偿”

2016年初,学校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饭店,赵轩母亲向学校提出要协商煤气管道改造费用,因为学校在加盖其它房屋时,加盖房屋的煤气管道借用了当初赵德山改造的煤气管道。因为之前和学校只有口头协议,法 院并没有支持赵轩母亲的诉求,于是赵轩母亲提出了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学校撤诉。

2019年学校变更起诉主体,再次以合同纠纷起诉赵德山母亲、赵轩母 子三人,要求赔偿学校的房租。开庭之前,赵轩母亲希望和对方进行调解,对方律师在开庭前就明确表示“这60万你们拿定了”。当时赵轩母亲并没有理解60万是什么意思,后来一审庭审结束,果然判 决赵轩三人赔偿学校59万8106.25元,这很难不让人怀疑对方是否在开庭之前就已经和法 官达成了某种一致。在审判结束后,对方律师再次对赵轩母亲叫嚣道“你婆婆80多了,你也60了,弄你俩没意思,就是要弄你孩子,让你孩子上失信名单,以后不用想坐三高!”之后赵轩三人上诉到青岛中院,中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 院判 决存在的问题

学校是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赵德山和学校签订的合同在2015年底就已经到期,合同要求的房租也全部支付并无欠款,而且学校与赵德山也没有续签任何合同,这合同纠纷的说法从何而来?

2021 年正式实施的《民法 典》第1064条规定,夫 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 妻共同债务。赵德山转租饭店得到的房租费用被用于他个人的治疗上面,之前赵轩母 子并不知情,明显这笔房租不是用到了夫 妻共同生活上面,因而不属于夫 妻共同债务,而是赵德山的个人债务。况且赵轩母亲曾向法 院递交声明:明确表示放弃丈夫赵德山的遗产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 条和《民法 典》第1161条,里面都有明确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赵轩母亲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为何市北区法 院就是一意孤行的不予采信呢?

赵轩认为,在自己父亲没有留下 任何遗产以及自己家人明确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的情况下,当地法 院还是将父亲赵德山个人的债务强加到自己家人头上,这明显是违反法 律规定的错误判 决。目前,该案 件已经上诉到山东省高院,2021 年3月5日,山东省高院已经受理此案,案 件号(2021)鲁民申1979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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