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个别法官的戾气及司法腐败成为破坏司法公正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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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3-18 08:59:41 更新时间:2021-07-25 19:13:45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3-18 00:59:41
案例1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在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拘留的案外人林永流过程中,厦门市第一医院徐彤医师在被拘留人林永流未能亲自到医院就诊的情况下,未经亲自诊查、调查而违规出具了关于林永流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作出 “建议住院治疗” 的处理意见,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闽0203司惩14号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2厦门市第一医院肿瘤内科主任张映红的丈夫厦门市第一医院放疗科前主任侯毅因收受设备回扣20万元于2008年7月被逮捕,同年9月被取保候审,2009年4月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案例3 厦门市纪检机关对厦门南山疗养院原院长林某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林某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2008年7月8日,林某被逮捕。2008年9月23日,厦门市湖里检察院指控林某犯受贿罪,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厦门南山疗养院原院长受贿11万,被判5年6个月.

令人不解的是厦门南山疗养院原院长受贿11万 被判5年6个月,而张映红的丈夫侯毅因收受设备回扣2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只是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受贿越多,判刑越轻,真是可笑!其中是否存在司法腐败和行贿受贿呢?????????
20万元是索贿罪犯厦门市第一医院前放疗科主任侯毅被实名举报一次索贿的数额。他索贿过多少次只有他自己清楚。对索贿罪犯厦门市第一医院前放疗科主任侯毅的审判是对贪腐者极大利好。不会是贪污了更多,把那多出的部分给了法官吧。这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准绳”。厦门市第一医院前放疗科主任侯毅有什么立功表现,判的如此之轻,请相关部门解释一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我国的司法体制及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使得司法部门对外难以保持中立地位,对内不能很好地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执法、办案是唯上不唯法,导致同一类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甚至如案例2及3,都是厦门市,只是不同的行政区同一类案件出现相差悬殊的夸张的奇葩判决结果。

案例1申诉人徐彤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客观准确,提出的医疗处理意见符合诊疗常规、符合患者疾病治疗的需要,申诉人在主观上也绝无阻碍法官执行职务的恶意。两审法院认定申诉人通过违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行为来阻碍法官执行职务,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从2012年起至2019年3月期间,林永流因食管癌前后19次到申诉人所在科室接受住院治疗,其中18次的主诊医生都是徐彤医师。申诉人之所以开具了这份疾病诊断证明书,主要基于申诉人对林永流疾病的深度了解,并无利益驱动的情形。更为重要的是,申诉人在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时,根本不知道林永流被一审法院拘留的事实,申诉人在主观上绝对没有要阻碍法官执法的恶意。法院对徐彤医师施以处罚系将在执行工作不顺利时迁怒于徐彤医师,是公权力的滥用。两审法院依据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来认定本案的关键事实,属于重大的程序违法。另外福建省高院对徐彤医师的申诉不予书面裁决,有不作为之嫌。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不能适用于本案,两审法院依据该条款对申诉人处以罚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在行为人基于主观恶意实施相关行为时,法院才能适用该条款给予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提出的审判指导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行为,仅限于行为人在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直接施加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如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法官执法等。但是在本案中,在一审法院法官执法时,申诉人与法官无接触、无沟通、更无冲突,又如何将妨害行为施加于法官?承上所述,在申诉人既无主观恶意,又未向法官施加妨害行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诉人处以罚款,这是对法律的扩大适用,申诉人恳请再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
从政策层面来看,在国家大力支持并推动互联网医疗的大背景下,特别要提及的是,在本次新冠疫情发生后,国家再次强调要大力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优势。可以想见的是,在互联网医疗情境下,医患之间互不见面,这会是常态。而今,一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没有见到患者就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行为构成违法,并对申诉人处以高额罚款,一审法院的这一做法,无疑背离了国家当前的政策,并将对我国的“互联网+医疗健康”进程造成阻碍。在一审法院对申诉人的罚款决定被公布后,已有为数不少的医务人员开始回避互联网诊疗工作,而这无疑给广大的患者带来了不便。同时,一审法院的这一纸罚款决定,必将对厦门市乃至全国医疗界的互联网诊疗发展进程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徐彤医师不能理解是为什么法官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索贿20万元贪腐罪犯也只是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不同类的案件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出现相同的判决结果,这无疑构成了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判案例的奇葩结果,对思明区法院法官的办案执法水平严重质疑。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存在廉政风险点,可能构成滋生腐败的源泉。作为公民,要有社会责任感,要为社会做贡献。我希望动用一切合法手段与思明区法院执法不公做坚决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因为是全国首例,对全国的医务人员有示范作用,影响深远。我要为社会做贡献,不能让个别法官的戾气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主流。周强强调在审判制度、内部制约、外部权利监督、舆论监督上,社会监督力度不够,社会舆论监督上,都缺少有力的措施,权力运行还缺乏有效地制约和监督。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以最坚决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消除害群之马。滥用公权力及枉法裁判是否已成为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某些法官执法的常态。恳请相关部门查明事实,维护司法执法公平公正。

徐彤 2020.11.14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3-19 21:21:57
2021-03-18 00:59:41发布的帖子,2021-03-18 16:00我被科室领导告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告知我院法务部领导要求我撤贴。我的回复:不撤贴,坚决维权。

只有腐败分子才担心自己的黑幕曝光,不知道某些法官是否与腐败分子是一家人?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告撤贴的效率如此之高令我钦佩。这是否是滥用公权力的又一表现。某些法官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缺乏对老百姓反腐的决心和能力的敬畏,把公权力变为自己的私有权,才会出现如此奇葩的判决结果,这已经不是缺乏职业道德和底线的问题了。

医师入职誓言说的很清楚,人道主义,只要是人,不管什么样的人,都要一视同仁。让患者住院,不会影响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和轻重程度。还要说明,这些法院人员是否有公报私仇的可能。在防疫抗疫时,法官要对医生重新认识,不要再出现像李文亮烈士的事情。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3-23 06:13:55
将老百姓实名的反贪腐维权文章恶意不让发表是否算恶意包庇违法违纪、失职渎职带病干部。

如果老百姓实名并负全部法律责任的反贪腐维权文章都被禁言了,只能说明这个国家的黑恶势力有多么的猖狂,某些媒体是否已成为黑恶势力的帮凶。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3-25 20:54:31
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我深知普通老百姓个体的力量微不足道,远远不足以对抗腐败,也不会在媒体或平台上掀起水花。但是我坚信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只要能把所有微小的力量聚集起来,一定会打赢这场反腐败的人民战争。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3-26 19:47:42
某些法官枉法裁判,变相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3-29 21:41:47
司法不公不是不能解决,就像古人说的,非不能也,不为也
法律尚且这样无耻,还有什么可让人相信?司法腐败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3-30 17:54:49
司法腐败被违法犯罪更可恨|。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02 23:21:38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邱福香法官给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写的司法建议书,逻辑混乱,文笔不敢恭维,充斥着对其他行业的无知、傲慢及偏见,有辱师门。两审法院依据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来认定本案的关键事实,属于重大的程序违法。邱福香法官办案极不靠谱,缺乏职业道德及底线,不质证及调查的情况下,认为客观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就是医德医风不良。滥用公权力及枉法裁判是否已成为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某些法官执法的常态。这已经不是缺乏职业道德和底线的问题了。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04 10:32:42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决定书对本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本人收到决定书后第一时间缴纳5万元罚款,并同时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令我意想不到的是,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蔡美苹打电话给我,要求我撤销复议。问我,没有当面看病人,如果病人死了是否也开医疗证明?我说我只能按照常理来判断。病人死了开医疗证明不是常理。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只能说明此人很偏执。在辩论过程中,我发现她对我的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并不了解,我跟她辩论8分钟,最后她说,“我辩论不过你,你不撤销复议,我也能马上判你。”果然,我的律师还未能见到她提供相应材料,厦门中院复议决定书就下来了。可笑的是,我的名字被写错了,正式版本的厦门中院复议决定书很长时间才到我的律师手里。

作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蔡美苹,是一名资深法官,本应该给年轻法官充当表率,却官僚做派十足,想的不是认真了解申诉人复议申请书内容合理性的一面,矫正冤假错案,却第一时间要求申诉人撤销复议,这就是资深法官的执法水平,对得起党和国家人民对你的信任和培养吗?我都替你感到羞愧。难怪滥用公权力及枉法裁判已成为下级法院(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某些法官执法的常态。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05 08:29:57
同样的回复在天涯论坛能够顺利发表,在厦门小鱼网却不能审核通过发表,难到各家网站的审核标准不一样吗,还是有其他的原因?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05 22:20:11
申 诉 书

申请人因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03司
惩14号《决定书》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司惩复17号《复议决定书》,现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03司惩14号《决定书》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司惩复17号《复议决定书》;
2、责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将所收取的五万元罚款退还给申诉人。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申诉人作为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肿瘤内科的医生,在林永流未到医院接受诊查的情况下,就违规出具了关于林永流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作出“建议住院治疗”的处理意见,导致一审法院将林永流带去其他医院重新体检,结果并未发现需要住院治疗的症状,为此,一审法院认定申诉人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法官执行职务的行为,决定对申诉人处以五万元的罚款。经申诉人复议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决定。
申诉人认为,两审法院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背离了国家政策,对其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事实层面来看,申诉人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客观准确,提出的医疗处理意见符合诊疗常规、符合患者疾病治疗的需要,申诉人在主观上也绝无阻碍法官执行职务的恶意。两审法院认定申诉人通过违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行为来阻碍法官执行职务,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1、申诉人于2019年11月为林永流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客观准确,申诉人针对其病情提出的“建议住院治疗”的处理意见符合诊疗常规,也符合林永流疾病治疗的需要。
(1)申诉人系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肿瘤内科副主任医师。根据林永流的19份住院病历(详见附件二)的记载:2011年12月,林永流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接受食管癌根治术;2012年2月,林永流到申诉人所任职的肿瘤科住院接受放化疗联合治疗;从2012年起至2019年3月期间,林永流因食管癌前后19次到申诉人所在科室接受住院治疗,其中18次的主诊医生都是申诉人。根据住院病历的记载,林永流最后一次的出院诊断为“1、食管恶性肿瘤(Ⅲ期);2、恶性肿瘤联合治疗后随诊检查”。因此,申诉人在2019年11月为林永流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中(此份证明书即是一审法院认定违法的证明书),写明其疾病名称为“食管癌Ⅲ期术后放化疗后”,这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并无杜撰或伪造的情形。
(2)根据这19份住院病历的记载,从2012年到2019年3月期间,林永流基于食管癌诊查和治疗的需要,基本是每隔半年左右,就回到申诉人所任职的肿瘤科住院一次。在申诉人于2019年11月为林永流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时,在处理意见一栏提出“建议住院治疗”的意见,这是符合食管癌这一疾病的诊疗常规的,也是符合患者治疗疾病的实际需要的。申诉人不存在为了帮助林永流逃避法院处罚而提出不合理医疗处理意见的情形。
(3)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在本案中,两审法院都认为,由于申诉人违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违规提出住院治疗的意见,导致一审法院不得不带林永流去其他医院重新体检,但检查结果却并未发现林永流并不存在需要住院治疗的症状。实际上,两审法院在前述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的错误。根据申诉人向一审法院经办法官了解,当时法官带林永流去其他医院门诊实施检查时,接诊的科室是急诊的呼吸科,而非肿瘤科。并且,这家医院的呼吸科当时并没有为林永流实施食管癌方面的任何检查。众所周知,呼吸科与肿瘤科治疗的疾病完全不同。对于一个食道癌的病人是否需要住院治疗,不应由呼吸科的医生来判断。本案中,两审法院根据呼吸科医生的诊断意见,来认定林永流的食管癌不需要住院治疗,继而认定申诉人在疾病诊断证明书上针对林永流提出的“建议住院治疗”的意见是违规的,显然,两审法院的这一认定结论是错误的。
2、申诉人在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时,根本不知道林永流被一审法院拘留的事实,申诉人在主观上绝无阻碍法官执行职务的恶意。两审法院依据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来认定本案的关键事实,属于重大的程序违法。申诉人自认,在林永流没有亲自到医院就诊的情况下,申诉人就出具了疾病诊断证明书,这是申诉人在工作中的不足,申诉人愿意对此做出反省和检讨。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申诉人之所以开具了这份疾病诊断证明书,主要基于申诉人对林永流疾病的深度了解,并无利益驱动的情形。更为重要的是,申诉人在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时,根本不知道林永流被一审法院拘留的事实,申诉人在主观上绝对没有要阻碍法官执法的恶意。
在一审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后,申诉人在与经办法官沟通时才了解到,一审法院是依据林永流两位亲属的证言来认定申诉人存在阻碍法官执法的恶意的。鉴于这两位证人的证言对于本案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因此,申诉人在复议阶段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传唤这两位证人出庭,但二审法院未予核准。申诉人认为,两审法院依据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来认定本案的关键事实,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也严重地损害了申诉人的权利。
二、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不能适用于本案,两审法院依据该条款对申诉人处以罚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在行为人基于主观恶意实施相关行为时,法院才能适用该条款给予罚款。但在本案中,如同前述,申诉人在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时,根本不知道林永流被一审法院拘留的事实,也没有料到林永流会利用这份诊断证明书来逃避法院的处罚,申诉人在主观上绝对没有要阻碍法官执行职务的恶意。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提出的审判指导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行为,仅限于行为人在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直接施加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如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法官执法等。但是在本案中,在一审法院法官执法时,申诉人与法官无接触、无沟通、更无冲突,又如何将妨害行为施加于法官?
承上所述,在申诉人既无主观恶意,又未向法官施加妨害行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诉人处以罚款,这是对法律的扩大适用,申诉人恳请再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三、从政策层面来看,在国家大力支持并推动互联网医疗的大背景下,一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没有见到患者就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行为构成违法,并对申诉人处以高额罚款,一审法院的这一做法,无疑背离了国家当前的政策,并将对我国的“互联网+医疗健康”进程造成阻碍。
为了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效率,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满足百姓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在前述文件中,国务院提出: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医疗服务;允许医疗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
根据国务院上述文件的指示精神,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大力推动互联网诊疗工作。根据厦门日报的报道,截至2019年7月,申诉人所在的厦门第一医院已通过线上诊疗为患者提供40万余人次的服务。特别要提及的是,在本次新冠疫情发生后,国家再次强调要大力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优势。
可以想见的是,在互联网医疗情境下,医患之间互不见面,这会是常态。而今,一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在没有见到患者的情况下就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行为构成严重违法,并对申诉人处以巨额罚款。申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前述行为无疑背离了国家政策。在一审法院对申诉人的罚款决定被公布后,已有为数不少的医务人员开始回避互联网诊疗工作,而这无疑给广大的患者带来了不便。同时,一审法院的这一纸罚款决定,必将对厦门市乃至全国医疗界的互联网诊疗发展进程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综上,由于一审法院的处罚决定和二审法院的复议决定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并且与国家当前的政策相背离,为此,申诉人

特依法提出申诉,恳请再审法院撤销两审法院的错误决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徐 彤
二〇二〇年四月 日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06 19:06:48
以上申诉书我请律师亲自递交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过了几个月后我询问律师有无进展,律师告知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受理此案。大家认为可能是官官相护或者省高院的法官怕得罪人 !我被逼无奈,只好走信访及媒体的渠道。这就是为什么我会在媒体发帖的缘由。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09 21:23:35
法官认为客观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就是医德医风不良,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

索贿20万元贪腐罪犯也只是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不同类的案件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出现相同的判决结果,这无疑构成了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判案例的奇葩结果。国内也是罕见的审判案例。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11 18:38:18
此材料已实名举报或信访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长信箱,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委员会,福建人大网。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12 22:15:52
厦门市第一医院肿瘤内科主任张映红的丈夫厦门市第一医院放疗科前主任侯毅因收受设备回扣20万元,也只是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这无疑构成了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判案例的奇葩结果。国内也是罕见的审判案例。

这里面的黑幕大家都懂的。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13 21:08:47
对索贿罪犯厦门第一医院放疗科侯毅的审判是对贪腐者极_天涯博客_有
见识的人都在此_天涯社区

blog.tianya.cn 2010-3-14

2008年7月5日,厦门市纪检机关开始介入,对厦门南山疗养院原院长林某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林某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2008年7月8日,林某被逮捕。2008年9月23日,厦门市湖里检察院指控林某犯受贿罪,向湖里法院提起公诉。 厦门南山疗养院原院长受贿11万 被判5年6个月.

厦门市第一医院肿瘤内科主任张映红的丈夫厦门市第一医院放疗科前主任侯毅因收受设备回扣20万元于2008年7月被逮捕,同年9月被取保候审,2009年4月2日,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市卫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已于2009年5月11日注销其医师执业注册,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令人不解的是厦门南山疗养院原院长受贿11万 被判5年6个月,
而张映红的丈夫侯毅因收受设备回扣2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受贿越多,判刑越轻,真是可笑!其中是否存在司法腐败和行贿受贿呢?????????

20万元是索贿罪犯厦门市第一医院前放疗科主任侯毅被实名举报一次索贿的数额。
他索过多少次只有他自己清楚。
他很聪明,很明白他老婆张映红索贿数额,但并不交代,并没有立功表现,目前在家继续帮老婆张映红点票子呢。

对索贿罪犯厦门市第一医院前放疗科主任侯毅的审判是对贪腐者极大利好。在中国,有权有
势的人考试可以加分 犯罪可以减刑。索贿罪犯侯毅就是一典型例子。不会是贪污了更多,把那多出的部分给了法官吧。这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准绳。

厦门市第一医院前放疗科主任侯毅有什么立功表现,判的如此之轻,请相关部门解释一下,能把侯毅的悔过书公开一下,教育一下比他更贪恶的“张大忽悠”。

司法不公不是不能解决,就像古人说的,非不能也,不为也
法律尚且这样无耻,还有什么可让人相信?司法腐败
索贿罪犯侯毅就是一典型例子。据反映第一医院的“中层”臭名昭著的“张大忽悠”把巧取豪夺的那多出的一小部分(几百万)给了法官,所以索贿罪犯侯毅目前才能在家休养。

厦门市第一医院的”大忽悠”肿瘤内科主任张映红以为自己是秦始皇,自己具有黑白颠倒的能力,遗憾是,她的违法乱纪的恶劣行为早被她自认为玩弄于股掌的心腹到处散布,天天披着皇帝的外衣 ,即当婊子又要立牌坊,无耻之极。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14 21:22:59
以上材料于2010.02实名信访或举报到相关部门,回复是不受理。可见当时的黑恶势力有多么的猖狂。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15 21:37:30
不知我们能否看到电脑办案那一天到来?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16 06:15:30
唏嘘!一起枉法裁判案:受到不公判决后,在法官办公室引爆了炸药

凡间事

19小时前

关注

刑法中有个罪名叫做【民事枉法裁判罪】,规制的对象是法院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枉法判决的行为。

今天讲的这起案例——

就是法官在民事审判行为中,受到他人说情,违背事实法律作出错误判决,导致受到不公的案件当事人,愤恨之下,携带炸药前往该法官办公室,最终造成一死一伤的悲剧。

案件经过并不复杂,单是前前后后涉及民事、刑事审判就多达8次,判决文书厚厚一摞——

事件起因是一起平常的合同纠纷,原告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自己和张某之间的《煤矿转让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取得的煤矿相关资产,同时判决夏某退还张某投入的资金10万余元,两者冲抵后互不返还。

夏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服,认为张某实际取得的煤矿资产价值20万元,一审判决没有查清相关资产的折价问题,直接判决互相冲抵存在错误。

对此,上级法院受理上诉后,认为该案一审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很大问题,于是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基本维持了原一审判决的内容。

于是夏某继续上诉,上级法院第二次二审受理后,指定王某勤作为审判长,对该案进行审理。正是在此期间,张某的亲戚找到王某勤,希望其对张某进行关照。

最终,二审判决结果对一审判决“稍作修改”后,减少了夏某折价补偿款2678.20元。

夏某当然不服,提起申诉,被驳回后,气愤失望之下,携带炸药到法官王某勤的办公室,引爆造成自己当场死亡,王某勤受伤。

一起爆炸案,炸出一起法官枉法裁判案:法官枉法裁判,该如何处理?

事发后,审判员王某勤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公诉。与此同时,法院再审该案件民事部分,对原来的终审判决结果全部改判。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勤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虽然最后执法者的枉法行为得到了刑事制裁,但代价之大实在令人唏嘘。

实践中,对于执法者的枉法裁判行为,刑法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进行规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1)中列举的造成“重大损失”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上的标准是: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本案从数额来看已经符合。

但抛开数额,本案中因执法者的枉法裁判行为,造成当事人产生极端情绪携带炸药自杀,也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

不过司法实践中,对于执法者枉法裁判的行为,当事人想要靠控告维权的难度其实很大——

一方面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执行标准上有很大的弹性空间;

另一方面执法者“知法犯法”,取证难度也可想而知。

结语:

枉法裁判,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和损害,更是断了当事人合法维权之路。

之所以设置一审、二审、再审的审判程序,就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维权途径,从司法上最大程度维护公平和正义。

而枉法裁判,直接导致了本该胜诉的案件却败诉,本不该胜诉的案件却胜诉,可谓颠倒黑白,歪曲事实。

本案,本是一起寻常合同纠纷,本可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的公正判决,却因为法官枉法,导致当事人走上绝路。最终竟选择用生命代价“揭露”法官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实在令人唏嘘。



楼主:tony197102  时间:2021-04-17 17:31:15
司法实践中,对于执法者枉法裁判的行为,当事人想要靠控告维权的难度其实很大——

一方面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执行标准上有很大的弹性空间;

另一方面执法者“知法犯法”,取证难度也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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