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好的私教“飞”了 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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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6-24 15:57:26 更新时间:2021-06-25 07:31:17

楼主:975626121  时间:2021-06-24 07:57:26
法院:未消费的预付款应全额退还消费者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陈巧峰 朱晓璐)好不容易在健身房找了心仪的私教,却因教练“跑路”耽误了自己的训练,小姑娘池某便起诉要求该健身房“退一赔三”。日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10月的一个晚上,池某经过某健身房,女私教张某上前热情介绍。感觉张某身材颇为不错、训练也很专业,池某当场花费1.2万元购买了36节私教课,约定由教练张某提供健身服务。

然而,张某只教了3节课,就以外出培训为由找不到人了。池某表示,自己与其联系多次,但张某要么不回,要么多方推辞,严重影响了自己的训练。张某并未觉得自己是不可代替的,并给池某推荐了自己的师兄。

但池某坚持认为,自己就是冲着张某才买的课程,健身房的行为已涉欺诈,要求退回剩余款项。期间,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过大不了了之,池某便将某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其退回私教费用1.1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

庭审中,该健身房的经营者拒绝了池某三倍赔偿的请求,但表示可以按照当初签订的《私教合同》约定,退还70%的费用——若原订教练无法提供指导的,本公司可以安排其他合格教练代替。单方面提出解除训练课程,视为违约,须按照课程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1.1万元系原告已支付的1.2万元减去其实际消费的3节课的余额,该笔款项属预付款性质。由于健身运动过程中有肢体接触,原告作为女性选择女私教张某,不仅是基于对其专业信赖,也是避免男性教练执教可能会给她带来的不适。目前张某已离职,被告无法为原告继续提供张某执教的服务,原告选择解除合同退回预付款,具有正当性。

同时,虽然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规避法律的不诚信行为,但不足以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三倍赔偿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健身房10日内返还原告池某预付款1.1万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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