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105民初1968号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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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7-16 19:27:20 更新时间:2021-07-17 05:20:12

楼主:王凤梅2017  时间:2021-07-16 11:27:20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海涛 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 汉族 沈阳市食品公司 职工 电话17050153479,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03-1号423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沈阳市食品公司(保留主体资格,处理企业内部事务。)法人:聂彦霞,职务:总经理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川街71号
电话:024-86874091 集团法务024-86790607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申请撤销):沈阳市苏家屯食品公司全民所有制 法人:骆勇 总经理(于2016年解散,现副食集团指派吴学强经理管理)电话:024-86744273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城郊街道办事处前谟村
上诉请求
1、撤销(2021)辽0105民初1968号皇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由市法院直接审理,依法依规支持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中法院认定沈阳市苏家屯食品公司未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是事实。
二、本案是以沈阳市食品公司为主的起诉案件,沈阳市苏家屯食品公司是沈阳市食品公司的分公司成为第三人增加的被告,仅是起到辅助证明我与沈阳市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分配到分公司工作的作用。法院以沈阳市苏家屯食品公司未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起诉,有违法院公平公正。
三、鉴于沈阳市苏家屯食品公司不作为被告,不影响其证明的效力。所以本人申请,二审期间撤销一审增加的沈阳市苏家屯食品公司的被告。
原告一审中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有理有据。被告不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证明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相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朱海涛
2021年07月12日
让法律蒙羞的裁定!
维权护法当事人:朱海涛
2021年7月16日
附: 上诉状副本 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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