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十督导组在湖北:武汉许天武30多年的刑事申诉案件何时才能公正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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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0-14 05:43:19 更新时间:2021-10-29 13:58:42

楼主:援越xutianwu老兵  时间:2021-10-14 19:30:02
三、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刑法,对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没有规定为是犯罪

“刑法释义”第178面解释:“当时主要是考虑,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不是犯罪的目的,一般是行为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后,掩盖犯罪事实、毁灭犯罪证据的行为,或是进行某种犯罪的手段”。这一解释明确告诉我们,1997年前后那段历史时期内,销毁会计资料的这种举动不是犯罪行为。

从1999年12月25日起,我国的刑法确定了第162条之一的新增的犯罪名,把销毁会计资料作为是一种罪名明文规定下来,但该条中也并没有把小金库的账单明文列入为犯罪客体之中,因为它不是“依法应当保存”的正规的会计资料。由此可知,按罪刑法定的原则,即使是在1999年以后发生的销毁小金库账单的行为,也不一定就会被认定是犯了罪。然而,早在1986年,硚口区法院就把销毁小金库账单的行为定为是犯了“毁灭证件罪”,那不是太离谱,太超前,太荒唐了吗?古今中外找不出第二个这样的案例。

四、“有关部门”查封、搜查我的办公室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我们的这一案子硚口区检察院分别于1986年5月10日和7月10日立案。在检察院立案前的4月3日,硚口区纪委和区工业局对它的一个下属企业单位的办公室实施查封和搜查是一起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当时文革已结束了10年,国家已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制定了宪法在内的多个法规,反复强调要尊重要人权,不能乱查乱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来,纪委的工作也是有章可循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四条:“(二)不准使用拘留、传唤、搜查、侦查、跟踪等司法手段”。

《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也有明确的章法:“收集证据必须二人以上”“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只能采取动员的办法,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阴私的有关党组织应为其保密。”“纪检部门不能动用法律手段直接收集证据。”

党纪国法是尊重人权的,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绝不容许象“文革”那样无法无天乱查乱搜瞎整人。是谁有那么大的权力批准你“有关部门”对我的办公室强行查封和搜查?你有什么权力限制我进入自己的办公室内?我从另外的通道进入自己的办公室内取自己的东西是盗窃吗?如果是盗窃,你为什么不按刑法第167条给我定个“盗窃证件罪”呢?“有关部门”非法查封手段在先,才导致了我们“翻墙入室”的犯上行为在后,犯上不等于犯法,更不是什么犯罪!硚口区法院以所谓“翻墙入室,尤其严重”为由,对我们定罪判刑是站不住脚的。我们清理一下小金库和私人日记本等物,是为了应对上级的检查,也是为了维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正常的和正当的,根本就不是什么情节严重的犯罪。真正违法乱纪的是硚口区纪委的有关人员,按当时刑法第144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的罪名,他们是可以对号入座的。硚口区法院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分不清罪与非罪,弄不明此罪与彼罪,犯了罪的没有追究,不构成犯罪的却硬要冠以“毁灭证件”的莫须有的罪名。官官相护,请问当局的公平公正在哪里?正义又在何方?(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楼主:援越xutianwu老兵  时间:2021-10-14 19:50:40
五、硚口区法院拒不改判错案

1988年7月14日,我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诉。市中法没有直接受理,而是将我的申诉转到了原审法院——硚口区法院。

1988年9月3日,我收到了硚口区法院(1988)硚法刑二字第75号通知:“你的申诉无理,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希望你要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从中吸取教训。”硚口区法院对我当时提出的三条申诉理由未作出任何反驳,不可能纠正他们判定的错案,而是以势压人,靠几句官话套话敷衍应付了事。后来,我又多次向区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申诉(其中向武汉市中级法院先前的告申庭和后来的审判监督庭发过五封书面申诉信,较近的一封是2008年7月12日发的),未收到任何答复。

1991年6月14日,我被通知到硚口区法院“谈话”,他们告诫我:“你不要再到处发申诉了,到头来还不是都转到我们这里来了?告也没有用。”一语道破了天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5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武汉市中级法院和湖北省高级法院作为硚口区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多年来拒不受理我的申诉,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提起再审,或者举行听证会,让人讲话,难道天就会塌下来?难道硬是要把人都“逼上梁山”才好?(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楼主:援越xutianwu老兵  时间:2021-10-14 20:06:26
六、硚口区纪委拒不平反纠错

硚口区纪委抓了“付扬志贪污”这一大案要案,在当年是轰动一时,他们取得了十分骄人的政绩。但他们却好大喜功,忘乎所以,怀疑一切,以为凡是与付扬志关系密切者就一定会有经济问题。他们扩大打击面,沿袭了“文革”中的整人手段,滥用职权搞非法搜查对我制造了一起新的冤案错案。他们时而幕后策划,时而赤膊上阵,在他们的掌控下,司法部门只不过是看眼色行事,在合法的程序上走了一下过场而已。所谓“司法独立”在他们的心目中只不过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他们整起人来是雷厉风行,不遗余力,不择手段,而对于平反昭雪则是雷打不动,死要面子,找出很多的歪理拒不平反纠错。

我于1988年10月24日向武汉市纪委,1989年8月3日向湖北省纪委发了申诉书。同样可悲的是,我的申诉都被转到了原办案单位—硚口区纪委。正如当时有人说的那样,你的案子要是能平反,只怕是武汉的公鸡会下蛋—不可能的事!硚口区纪委多次派人带信要我到纪委“一谈”,我对硚口区纠错不抱任何幻想,不愿去接受他们的谈话,回信要求他们给我一个书面答复,他们没敢给。我坚持不去,他们也急得没法,不好应付了结上面转下来的两封申诉信。后来,事情发生了转机,他们对我打击报复的机会来了。你不去找他还不行。

硚口区政府1987年3月份给我的开除留用两年的行政处分早已期满,在区纪委的干预下,区政府拖延半年多不给我恢复工作,其理由是认错态度不好。没得法,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

1989年9月28日,我到了硚口区纪委的办公室,区纪委王主任接待了我,他的谈话要点如下:(一)你向上的申诉,纪委专门开了会。区委领导很气愤,你不但对自己的错误不好好认识,反而倒打了一耙(指我告他们非法搜查)。(二)你们头天晚上“翻墙入室”抽了囊子,我们第二天还存在什么搜查?我们的个别纪检人员得到检察院的许可,同意行使侦察员的职权。(三)你们的错误性质严重,手段恶劣,在整党期间应从重处罚。同样的问题处理会有不同,有轻有重,要正确对待。

我按他们的要求在谈话记录上签了名,按了手印,写了几个字:“以上谈话已阅读过。”

王主任的谈话完全是一派胡言,极尽狡辩、诡辩之能事,不只一驳。当时也并不是整党期间,我也根本不是整党运动中要清理的三种人,即使是整党运动,也应该是教育人为主。我一没贪污,二不是腐败分子,三能“自首”问题,为何非要受到严惩不可?你能用非法手段整人制造冤假错案,被整的人就有权抵制和申诉。“倒打一耙”难道耙错了?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岂有此理!

硚口区纪委有了那份谈话记录,他们可以去向省、市纪委蒙混过关交差了,而我的日子却不那么好过。之后,又拖了半年多时间,到了1990年3月,硚口区政府才讨论我的工作安排问题。他们取消了我的国家干部的资格,把我贬到一个小厂当工人。小厂垮了后,失业打工或摆地摊糊口度日,后又到偏远农村帮别人看守鱼塘十年,蒙冤受屈无处申诉,荒湖乡野,茅棚竹床,一把辛酸泪,两眼望青天!(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楼主:援越xutianwu老兵  时间:2021-10-14 20:34:44
七、我曾经向中纪委发出了愤怒的呼喊,可惜没有回声

1992年11月18日,我向北京中纪委书记尉健行先生发出了一封长达八千余字的控告申诉信,向中纪委反映了硚口区当局对我制造的错案和拒不纠错的情况。现就其中提到的两个“不如”摘抄如下:

“硚口区看守所内的人权问题。”

“1986年7月14日,我被关进了硚口公安分局看守所第20监号内,时值武汉的炎热盛夏,这间十多平方的小监号,竟然关了十五、六人(滥抓捕造成人满为患),而房内的水池和便池占了近2平方。晚上睡在地板上连腿都伸不直,挤得浑身冒汗(人们称之为烤锅贴)也只好忍受着。十几人吃喝拉撒都在这个小监号内,而且每天还要在房内做工:清晨将两块门板、几个大筐子、一桶浆糊等弄进来,每人每天要粘一千多个火柴盒,到下午五点钟将这些东西弄出去。洗的衣物只能挂在室内的墙壁和窗户上阴干,大多数人身上都长了疮,室内气味难闻,卫生条件之差是可想而知的。最让人忍受不了的是,这间小天地完全由牢霸统治着,牢霸手下有几名打手,他们这些20岁上下的年轻人,多是几进宫的流氓斗殴、盗抢等的刑事犯,监号中其他的人,特别是新关进去的人,都成了他们任意凌辱和毒打的奴隶。(不堪忍受法西斯专政,生不如死自杀身亡者有之。)我也未逃脱被毒打的厄运。遭受几次毒打后,身体受到极大摧残,严重的内伤得不到及时的治疗,长期又见不到阳光,饿肚子营养不良,身体一天天坏下去,不久就染上了肺结核病。

1987年1月15日上午,在硚口看守所第20监号内,我正在做工,终因支持不住而突然大吐血,昏死倒在地板上,被及时送入医院抢救,才免于一死。被提前释放,以后只好在家养病。……每当因伤病折磨得我彻夜难眠之时,我就想起了那半年被关押的经历。我也想到了重庆中美合作所内的残酷,但那个看守所里不曾有‘犯人整犯人’’的镜头,而且一个星期还有几次放风的机会,可以出来见阳光、晒衣物。四十年后的硚口看守所,是没有放风这种待遇的。”

这就是我的亲身经历得出的第一个“不如”:硚口区的看守所还不如国民党的看守所!

我的亲身经历的第二个“不如”摘抄如下:

“我的多次申诉都由上级机关推诿到了原办案单位,可想而知会是一个什么结果!清朝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人家向上逐级申诉,是由上级逐一新进行再审,最后竟由中央朝廷(刑部)直接受理审案,几经挫折终于平反昭雪。由此可知,从我的错案得不到纠正这一案例来看,白皮书(指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人权状况》的白皮书)中的所谓被告人有上诉权和申诉权只不过是虚有其词罢了,连清朝廷的刑律都不如!”

我向中纪委发出的这封控申信,尉健行先生未作出什么批示,也许他根本就没有听说有这样 一封许天武的申诉信。当时的中纪委控告申诉室将我的控申信转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1993年1月5日原件退还给了我,不了了之。

当年我也同时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寄发了同样内容的控申信,也是没有下文。虽然没有什么回声和反应,倒也相安无事。我的这些措词严厉的抨击当局的“反动”言论,如果是在70年代或者稍前,必定会被打成“右派”“反党分子”或“现行反革命”,可见现今社会的民主法制还是大有进步。人民要民主,国家要法治,历史的潮流不可阻挡!

沧海桑田,斗转星移,历史进入到了21世纪,当局的换届已有好几次了,我的申诉仍然没有什么成效。有一天我突然想到了吴官正同志,他是一个很正直的人物,于是我在2007年1月25日向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写了一封十几页的申诉信,全面地陈述了我的错案过程。我在信中说:“吴官正同志七十年代在武汉市葛店化工厂工作,我那时由部队退伍后也在葛店化工厂当工人。1977年恢复高考之机我上了四年大学,毕业后分到硚口区政府工作,那时吴官正同志已是武汉市长;市长任期内深受武汉人民爱戴,现在离开武汉也有20多年了,依然还十分关注武汉的改革发展及社会民意的状况。我作为以往吴市长的下级和一个市民,非常盼望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的现任期内过问一下我的申诉案。”十七大后,吴官正同志退出中央领导岗位,我给他的申诉信至今也是没有任何着落。(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楼主:援越xutianwu老兵  时间:2021-10-14 21:14:12
八、路漫漫,其修远兮,我的申诉还将继续下去

20多年来,我不断地向区级以上司法机关申诉,其中也包括向武汉市及湖北省等的信访局、人大内务司法委,以至于直接向省市委主要负责人投诉,都被置之不理,音讯全无。媒体上宣扬的泰州市信访局的张云泉帮申诉人到江苏省高院打赢官司的事迹令人感动。英模的精神感动中国,也感动世界,电视画面上好多善良的人们都是泪流满面。但感动归感动,现实还是现实。时势造英雄,英雄不创造历史,英雄毕竟是极少数。一些部门和“公朴”们的麻木不仁、推诿和不作为却令人感到失望和无奈,以人为本背后的人心的淡莫使法律显得苍白无力!

2006年3月15日,我再次(第一次是1988年9月3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发了申诉书,该院仍然是将申诉书转到了硚口区检察院。硚口区检察院控申科这一次作了认真负责的审查,但他们仍旧不肯立案。他们于2006年5月26日拟定了(2006)硚检控申002号《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也只是写了几句官话套话敷衍应付了事。这份“通知”他们并没有及时告之于我。事隔8个月后,于2007年1月6日,在硚口区检察院此“通知”才由黄朝炯检察官交给我。他们对我的几条申诉理由未能作出任何实质性的反驳和解释。明明是适用法律错误,他们却硬要昧着良心讲是“运用法律正确”!当然他们没敢说我“申诉无理,要进一步认识自己的罪行”之类的话,比起硚口区法院1988年的那个“复查通知”来看,倒也大进了一步!我的这一错案原本就是在硚口区纪委的掌控下炮制形成的,指望硚口区法院、检察院纠正自己定的错案是很不现实的,他们不能得罪他们的顶头上司—硚口区委,平反纠错势必会给某些部门脸上抹黑而蒙羞,他们有很多的顾虑,感到有些为难,也许他们在等待有朝一日“皇帝”大赦天下的那一天的到来才肯顺应潮流平反一些冤假错案!

既然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不愿受理我的申诉,而硚口区检察院又不肯立案复查,于是我在2007年11月20日和2008年7月23日两度再次(第一次是1989年4月6日)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发了书面申诉书。《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我请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能直接受理我的申诉,立案复查,提起再审,对这一个跨世纪的久拖不决的难点申诉案能尽快有一个公正的了断。可是一年多过去了,仍然是没有得到他们的任何答复。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为硚口区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长期以来多次拒不受理我的申诉也是没有任何一点道理的,眼睁睁地看着硚口区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的错误判决存在了20多年,他们的推诿和不作为却没有受到任何人的一丁点的制约!(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楼主:援越xutianwu老兵  时间:2021-10-14 21:20:06
九、硚口区检察院充当挡箭牌,再次拒不纠正错案

由于我向上级检察院不断申诉的原因,近期硚口区检察院又约我到他们那里去一趟。我于2008年12月2日上午到了硚口区检察院控申科。黄检察官又交給我一份硚检控申【2008】001号“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2008年11月24日)及有关资料复印件。这份通知书与2006年5月26日(2006)硚检控申002号通知书的文字内容几乎完全一样。

他们再一次地充当了上面的挡箭牌,昧着良心对我的申诉不予立案复查。只不过这次的通知书中增加了一条不立案的重要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条之规定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硚口区法院的判决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黄检察官在附件中重点地标明了刑法修正案补充修改的内容:“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原本是用来证明硚口区法院当年适用法律错误的有力论据,硚口区检察院竟然反其道而行之,拿来证明其“适用法律正确”,确实荒唐可笑!他们自称是很有水平的“高级检察官”,如果不是有意装糊涂以混淆视听,那也就是连某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弄懂。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这就表明:“销毁会计资料”在1997年以前原有的法律中没有这种罪名,不认为是犯罪;而1999年新刑法新增了罪名,认为是犯罪,那么新刑法以前的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应适用原来的法律,按无罪处理。硚口区检察院却硬是要把1999年新刑法新增的罪名追溯到1986年,强加到行为人身上,是有点蛮横无理。

我请求上级检察机关再不要把我的申诉书转到硚口区检察院了,他们不可能纠正他们二十多年前(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以所谓“毁灭证件罪”对我的错误指控,这其中有很多的客观原因,从他们自身的职业道德而言却也缺少象河南省蒋汉生检察官那样“为民请命”的一身正气和胆识。硚口区检察院充当上面的挡箭牌早已是理屈词穷,耍不出任何一点招数了。(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楼主:援越xutianwu老兵  时间:2021-10-14 21:52:33
十、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

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错案,20余年投诉了百余次之多竞得不到平反,岂非咄咄怪事!我现在六十多岁了,还要申诉到什么时候?我的申诉为什么这样难?这个问题值得人们思考和探讨。也许我这个人太执着,太固执而不善于见风使舵;也许是因为我的申诉过程中没有采取某些(例如卧钉板拦轿)过激作法引起当局的重视?也许我的申诉理由根本就不成立,但法律有一条,即使是无理缠诉,你也应该作好息诉工作,不能老是置之不理;也许……

正如硚口区法院1988年9月的复查通知所告诫的那样“你要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从中吸取教训”。我至今也未认识到自己有什么罪行,但教训却是有的。俗话说得好:“胳膀扭不过大腿”。当年的硚口区纪委代表了强权、代表了专制,它搞非法搜查侵犯人权和隐私权,你只能听天由命挨整;你无视它的权势,藐视了它的权威,它就可以动用司法手段整得你吃不了兜着走,让你永世不得翻身!司法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对公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寃假错案得以产生,而我的错案长期之所以不能被纠正其根本原因也在于此。

在高谈构建和谐社会,一派太平盛世的繁华景象的背后,人们可曾想到历年来还有多少冤假错案得不到平反昭雪?还有多少屈死的冤魂在悲泣流泪?积怨甚多是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他们对报喜不报忧自我歌功颂德的宣传最是反感。人们期盼共产党内再出现一个胡耀邦式的人物,冲破极左路线的阻力,大刀阔斧地平反冤假错案。改善一下“只喜欢整人,不情愿纠错”的不良形象,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我无意于讲共产党的坏话,实际上国民党也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什么都不好。易中天先生讲过一句名言:“历史是胜利者书写的。”新闻不自由,在舆论导向的幌子下,一些片面不实的宣传会迷惑群众,误导青年一代,最后会导致失去民心。是好还是不好,人民心目中自然会有一杆公平秤。

我从小入队,后来入团入党,务农参军做工,靠国家助学金上中学、读大学,一直都是老实本分做人,勤奋努力上进,1984年7月1日还被硚口区机关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一夜之间却被硚口区当局整成了“犯罪分子”。1987年2、3月,硚口区纪委在大会小会上宣讲我的“罪行”;当时武汉官方某报纸电台花一星期的节目内容,把我作为反面典型每天重复宣扬几次。他们歪曲事实的强势宣传我无言以对,只能忍气吞声。但是没有任何一个人会相信我是一个坏人。熟识我的人们都一致认为:在一个错误的时间,一个错误的地点,一伙“丑陋的中国人”错整了一个好人!

公鸡会下蛋麽?请拭目以待!憋着蛋不下一定会很难受。我坚信我的这顶“犯罪分子”的帽子总有一天会被摘掉,也许我还会回到共产党的队伍中来。以人为本,以我的这一难点案例为鉴,能对平反纠错工作和社会民主法制的进程起到一点推动作用,稍微抚平那些蒙冤受屈人们的心灵创伤并给他们增添一些信心,我也就感到一丝欣慰了。

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许天武 2009年2月28日15927504063

2010年6月17日转帖(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楼主:援越xutianwu老兵  时间:2021-10-14 22:06:37
再论“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

--“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本人在全国的一些网站上发表了以“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和“我的申诉为什么这样难?”等为标题的论文。文中全面地陈述了1986年期间武汉市硚口区当局对我炮制的一起错案、冤案,以及我20多年不间断申诉的艰难历程。我的帖子受到了数万网友的点击和关注。

20多年来,我向区级以上法院、检察院、纪委、信访局、人大内务司法委、政法委以及直接向省市委主要负责人反复发送了百余封申诉信,基本上都是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有的申诉信被推諉到了原办案单位(区级机关),指望制造错案的人来纠正错案根本就不大可能,真比公鸡下蛋还难!出于无奈,只好在网上公开进行申诉。

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的典型案例,只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就有可能很早就把案子翻过来了,何尝会沉冤这几十年?可是,多年以来区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就是拒不受理、拒不立案,我们小小老百姓怎能奈何得了它?而有关的政法、人大部门对其的推诿和不作为行径也没有什么制约力,官官相护何时了?

当局为什么不敢于面对冤假错案的平反?有网友说是一怕丢面子,二怕赔钱,三怕追究责任,这是很有道理的。现今的当权者对陈旧老案的错判不应承担什么责任,也不会要他们自己掏钱,最要紧的当然是死要面子。他们要爱护自己的面子,也要照顾上下级的面子,还要顾及各有关部门的面子,等等。可是,那些被错整成“犯罪分子”的人(如:佘祥林、聂树斌、胥敬祥等)难道他们及其亲友们就不需要面子?他们多年来蒙受劫难和心灵的创伤,谁人知哓其屈辱的辛酸和血泪的悲泣?那些惯于制造冤假错案整人的人和现时以种种歪理拒不平反纠错的当权者,你们的党心何在?你们的良心安哉?

我的措词严厉地抨击当局的帖子在网上发表后,引起不小的反响,也有一些非议。今年3月,我在本地网站上发的帖子,没过多久就遭遇到封杀:有的被删除,不是“帖子已被锁定”,就是“用户已被锁定”。也可能是影响了某些部门的形象或是有碍某些人的面子,不知绊动了他们的哪根“敏感”神经?毛 早就说过:“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当今网络信息这样发达,东方不亮西方亮,你要想一手遮天控制言论自由是很困难也是很愚蠢的。联想到近期网上热议的河南的“王帅帖案”,内蒙古的“吴保全诽谤案”和四川的“邓永固诽谤案”,我在网上的言论比起他们的“诽谤个人和政府罪”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却未遭到他们那样被抓捕、关押治罪的处境,算是大幸!

对于人们的正当诉求,不能老是充当缩头乌龟,死猪不怕开水烫,采取鸵鸟政策置之不理、推诿不作为;或是围追堵截,把老上访申诉者都当成“偏执型精神障碍”强制送进精神病院。这样一些消极应对的做法,不是共产党应有的作风。不从根本上疏导言路和处理好问题,不但救不了某些人的面子,只会适得其反!

要想公鸡下蛋是很难的事,但也不是不可能。在一定的条件下,某些因子发生变化,公鸡下蛋并非稀奇,我的错案何时才会公正了结,请耐心等待吧!

还是那句老话: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许天武 2009年6月28日 15927504063

2010年6月17日转帖
楼主:援越xutianwu老兵  时间:2021-10-14 22:22:33
三论“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

--从“长江日报”的一则不实新闻谈起

1987年2月24日,武汉市的“长江日报”在它的头版左下方发表了一则十分引人注目的小新闻,其标题是:“为掩盖领导人经济犯罪行为 许天武销毁帐据受到党纪国法惩处”。鄙人就是当天被该报指名道姓攻击的许某。对于这则严重失实的报道,我现在要站出来作几点质疑和澄清:

1.根据该文中的说法,好像是付扬志利用其设立的“小金库”而从中贪污了六千七百余元,这完全不符合事实。他贪的钱跟“小金库”没有什么关系,他是从其它的渠道获取的。而我事先对他的行为过程是全然不知情的,我作为“小金库”的经管者何以能够有意去掩盖他的贪污罪行?

2.不存在有“两次”盗出小金库帐目的问题。即便是86年4月2日的那一次,也不能算是盗窃。其理由很简单,是因为硚口区“有关部门”在整顿“小金库”问题时违背了中央精神搞非法封门在先,其非法搜查我的办公室是滥用了职权。当事人从另外的通道进入自己的办公室清理属于自己的东西,何为盗窃?当然,“盗出”多少次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应该推倒强加在当事人头上的“构成毁灭证件罪”的不实之词。不是什么“丧失共产党员立场”,而恰恰相反,共产党员对上级领导的违法乱纪行为就是要敢于进行抵制。

3.我当时被关押在硚口区看守所,半年多见不到阳光,经受“躲猫猫”等的洗礼,健康受到摧残,多种伤病缠身,被整得已是奄奄一息。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后,我并没有上诉,只想着快点结案早一天离开那不是人呆的地方。“长江日报”的新闻报道却无中生有地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许的上诉,维持原判。”他们这样写的后果,会使人觉得许某不认罪伏法,而市、区两级法院已给定了个“铁案”,是翻不了的。

以上这三点严重失实的新闻在“长江日报”头版发表后,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不明真相的人都以为许某犯了罪,“情节严重”,理应受到“惩处”;而那些略知内情和稍懂法理的人则嗤之以鼻。人们后来比照江岸区对“小金库”的处理办法(见“长江日报”1988年1月5日头版左下方),更是认为硚口区当局心太狠,整人整得太过分了!“长江日报”的不实新闻,对不幸遭受牢狱之灾劫难的当事人,无异于是在重创的心灵上再捅了一刀!我面对苍天无言以对,只能忍气吞声。

20多年都过去了,我无从知晓他们当时是如何采访、写作和发表这条不到300字的新闻的。作为党报的通讯员和记者,为了抢发头版新闻,制造轰动效应,不惜歪曲事实、夸大其词、无中生有,为硚口区当局炮制的一起错案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悖新闻职业道德。

当年的通讯员后来曾是再论“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 硚口区建设局局长,记者同志也升任了“长江日报”的编委和经济部主任。而我却背负着“毁灭证件”的莫须有罪名进行过无数次地向上申诉,至今仍是一无所获。我希望李主任和胡局长能继续关注我的这一案例的全过程,反省一下观念,转变一下立场,多关心一下弱势群体的正当诉求。平反一个冤假错案,能和谐一大片社会。希望媒体对“我的申诉为什么这样难?”这一顽固堡垒促一促、冲一冲,为打开一道缺口出一份力,尽一份应尽的责任,还法治社会一个公道、公平和正义!

人家的公鸡都已下蛋了,武汉的公鸡下蛋为什么就这样难咧!真是“信了你的 邪”!

许天武 2009年8月28日

2010年6月17日转帖 15927504063(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楼主:援越xutianwu老兵  时间:2021-10-15 00:22:35

四论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

—硚口区检察院第三次充当了上面的挡箭牌

自从2008年6月28日“我的申诉为什么这样难?”“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等论文首次在天涯社区法律论坛上发表以来,我在全国十多家网站上都发了申诉的帖子,受到广大网友的点击和关注,纷纷来电鼓励,有的还约谈交流维权理念和信息,在此深表谢意!

在网上申诉已经整整两年了,我的错案依然没有得到丝毫的触动,莫须有的“毁灭证件罪犯”的帽子被戴了24年,何时才能摘掉,希望渺茫,真比公鸡下蛋还要难。我已是六、七十岁的老人,被他们整得多种伤病缠身、已经有了点“偏执型精神障碍”、情绪很容易激动;风烛残年来日不多,难道这顶帽子真要带进火葬场不成?我年轻时当兵曾经于60年代参加了伟大的“援越抗美”斗争,面对强大美国人的狂轰滥炸都无所畏惧、英勇向前;一个越战老兵本应幸福地安度晚年,却被当局的拒不平反纠错的推诿不作为、拖延战术弄得一筹莫展身心疲惫!撼山易,撼岳家军难!撼解放军更难!撼动武汉地区的司法部门纠正错案难上加难!

最近,硚口区检察院告之我又有一个文件【(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硚检控申2010-1号—2010年6月4日】要给我。以前2006年和2008年各收了他们的一份“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这是第三次了。头两次是要我到硚口区检察院去取,这次是他们派人亲自送上门。硚口区检察院控申科的胡科长和郑女士(因不知郑的更多信息,只好这样称呼)6月11日下午到了我家。下面是我整理的主要对话内容:

郑 :你于2009年1月18日向武汉市检察院控申处提出申请要求立案复查,该院于2010年2月22日转至我院办理。我到了武汉中级法院、硚口区法院都作了调查,审查后得出这个结论给你。

许 :我的几条申诉理由你们清不清楚呢?

郑:清楚哇,查实了。你说根据当年的会计法你们销毁小金库账单不属于犯罪,我找到了当时的一个审计报告,做了审计鉴定的。审计部门鉴定后于1986年8月5日作出鉴定: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其一。其二,当时审讯你的时候,有笔录,供述在案,供认不讳,你是认了罪的。我可以这样说,你们第一次销毁还够不上犯罪,可是第二次区纪委查封了,翻墙入室进去就属于情节严重。

许 :我申诉的理由首要一条是,小金库的账单不属于是证件,犯罪对象不确定,你何以能定个“毁灭证件罪”?你们拿不出任何一个权威的司法解释来说明小金库的账单是属于证件之类。你现在弄出个审计报告来没有什么了不起,不能作为你们“情节严重”定罪的依据。审计的作用主要是查实资金的运用有无问题,小金库的资金占用多,利用小金库贪污侵占数额大,那样的才叫情节严重,其它的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范围。“翻墙入室”是硚口区纪委一手造成的,他们不滥用职权搞非法查封,哪会有我的所谓“情节严重”?你们找不出当时的党纪国法中有那一条来证明硚口区纪委对我的办公室查封是合法的!我没有触犯任何一个罪名,硚口区纪委的人倒是触动了非法搜查的罪名。我不构成犯罪却被你们关进看守所半年整得死去活来、奄奄一息,我当时认了罪,难道过后就不能翻案?赵作海认了罪没有?他承认他杀了人,公检法就给他定了杀人罪,直到被杀的人“复活”才不得不平反。这就是你们的“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这就是你们对待冤假错案的德性!

你这回找了个审计报告忽悠不了我,你们是不懂法,就是懂法却又不依法秉公办事,我对你们纠正错案不抱幻想,我现在每天在网上发帖子申诉。网上的世界很丰富多彩。

郑:那是你的权利。网上有些是不负责任瞎说的,不可都信。

许: 我在网上查到了很多的法律信息。你们知道田文昌律师吗?

郑:田文昌?不知道。

许:经常搞法律的人怎么连田文昌都不晓得?

郑:我们哪里就能知道得了那么多人,我知道有个马克昌。

许:马克昌是武汉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田文昌律师是“中国刑辩第一人”。1992年河北省高院审理了承德市的商禄的申诉案,否定了对商禄的多项指控和判罪。其中也否定了小金库的账单是属于证件,宣告销毁小金库账单不构成毁灭证件罪。田文昌是作为辩护律师的。人家早就纠正了错案,你们还顽固地坚持错案不纠又有什么用?

郑:我跟你争得蛮费力、有点累......

许:我跟你们争吵也没有什么用,你们对我的几条申诉理由根本就没有当回事,每一条你们都反驳不了,你们解决不了什么问题。你们制造的错案要由你们自己来纠正实在是难为了你们!

郑:请你在这张通知上签个字:“已收。”我们回去好交差。你不服可以拿我们给你的通知再去向上申诉就完了。OK!

许:你们充当上面的挡箭牌已是第三次了,挡一次管两年。你们讲不出法理道道来,终究是挡不住的!我不会再书面向上申诉了,每天在网上发帖子就够了,我们可以在网上公开答辩。我希望能在我的有生之年尽快启动再审程序! Bye-Bye!

许天武 2010年6月16日 15927504063(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楼主:援越xutianwu老兵  时间:2021-10-15 04:59:43
五论“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

—湖北省高院面对我的错案是信口雌黄,竟然

说“你还算幸运”!

2010年6月26日,我将我的刑事申诉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了湖北省信访局。最近,我打开网上信箱,看到了湖北省高院对我的这一申诉的答复,全文如下:

许天武:你的网信收到,你反映的是刑事申诉案件问题.按当时的法律规定,你构成犯罪,判了缓刑,应该说你还算幸运,用现在的规定,判缓刑要被开除公职,你将小金库流水帐烧毁,是事实,毁灭证据是犯罪行为.请你服判息诉. 省法院立案一庭 2010年6月30日

20多年来,我向区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进行过无数次地申诉,始终是渺无音讯,没有得到任何回复。这次终于敲开了省高院的“金口”,有了第一次的回复,虽算不上是什么“玉言”,但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突破,确实可喜可贺!

从省高院的这个答复来看,仍然是极不负责任地“按当时的法律规定,你构成犯罪”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对“毁灭证件罪”的犯罪对象——小金库的账单是否属于证件,作不出实质性解答。是罪还是非罪,是此罪还是彼罪,首先要确定好犯罪对象是什么,不能指鹿为马,张冠李戴,乱点鸳鸯谱!

《史记·秦始皇本纪》:“赵高欲为乱,恐群臣不听,乃先设验,持鹿献于二世,曰:‘马也。’二世笑曰:‘丞相误邪?谓鹿为马。’问左右,左右或默,或言马以阿顺赵高。”

这就是“指鹿为马”典故的由来。说的是秦二世时,丞相赵高野心勃勃,日夜盘算着要篡夺皇位,但他担心众臣子不服他的威严,想设局先考验一下。一天上朝时,赵高让人牵来一只鹿,对秦二世说:“陛下,我献给您一匹好马。”秦二世一看,这哪里是马,这分明是一只鹿嘛!便笑着对赵高说:“丞相搞错了,这里一只鹿,你怎么说是马呢?”赵高说:“请陛下看清楚,这的确是一匹千里马。”秦二世又看了看那只鹿,将信将疑地说:“马的头上怎么会长角呢?”赵高一转身,用手指着众大臣,大声说:“陛下如果不信我的话,可以问问众位大臣。”大臣们都被赵高的一派胡言搞得不知所措,私下里嘀咕:这个赵高搞什么名堂?是鹿是马这不是明摆着吗!当看到赵高脸上露出阴险的笑容,大臣们忽然明白了他的用意。一些胆小又有正义感的人都低下头,不敢说话,因为说假话,对不起自己的良心,说真话又怕日后被赵高所害。有些正直的人,坚持认为是鹿而不是马。还有一些平时就紧跟赵高的奸佞之人立刻表示拥护赵高的说法,对皇上说,“这确是一匹千里马!” 事后,赵高通过各种手段把那些不顺从自己的正直大臣纷纷治罪,甚至满门抄斩。

我的这个错案虽然是20多年前被炮制形成的,但并不复杂,而且事实清楚,不需要再作什么查证,只要把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摆在桌面上一核对,马上就可以得出公正的结论:明明就是一个错案! 小金库的账单绝不可能是属于证件之类,“毁灭证件罪”和“销毁会计资料罪”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罪名。

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以它的167条为依据,把销毁小金库的账单判定为是犯了“毁灭证件罪”,这在全国目前仅发现两例。河北省承德市的商禄“毁灭证件罪”的申诉案早已平反了结,武汉的这一错案迟早也应该有一个说法。明明是一只“鹿”,为什么有的法官和检察官硬要把它说成是一匹“马”呢?他们到底是害怕什么?他们的“良心”难道真的被狗吃了?

不仅如此,省高院答复中竟然节外生枝地冒出个“毁灭证据是犯罪行为”的新话题。“毁灭证据罪”是1997年3月14日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第307条),1979年的刑法是没有这个罪名的。“毁灭证据是犯罪行为”这话在1997年之后讲是对的,但在这之前发生的毁灭证据则不属于犯罪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是犯罪,刑法新增的罪名也不朔及既往。因此,以“毁灭证据是犯罪行为”来佐证“你构成犯罪”是很荒谬的。

我没有被当局制造的错案整死,能活到今天,相对来说,当然“还算幸运”。佘祥林、赵作海法院判他们死刑但没有立即执行,留了条活命。当被他们杀死的人先后“复活”了后才得以平反,当然也算是“幸运”的。那么,他们能有今天,是不是应该感谢当局呢?培根有一句名言,叫做“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当权者制造了无数的冤假错案,又顽固地拒不平反纠错,还要自我歌功颂德,还要那些蒙冤受屈遭受劫难死里逃生的人们去感谢他们,真不知天下还有羞耻二字!

许天武 2010年7月14日 15927504063

2014-7-28 发帖 [email protected](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楼主:援越xutianwu老兵  时间:2021-10-15 09:07:51
六论“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

—湖北省检察院面对我的错案是推拖敷衍、搪塞忽悠,至今“不被受理”!

自2008年下半年,本人在全国的一些网站上发表了以“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我的申诉为什么这样难?”为标题的论文。文中全面地陈述了1986年期间武汉市硚口区当局对我炮制的一起错案、冤案,以及我20多年不间断申诉的艰难历程。后来还陆续发表了再论、三论、四论、五论“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虽然在网上公开地抨击了制造和维护冤假错案的当权势力,但平反冤假错案的情势并不让人乐观。

从2012年3月8日到2013年8月8日,本申诉人在一年多的时间向湖北省信访局十次投诉的经过情况,现如实公布,请大家关注一下。

许天武 2013年8月8日

[ 一]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20308向湖北省信访局网上信箱发出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请求转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3月8日)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3-09 11:19)

2 信件转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7888108。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3-09 11:21)

3 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5797242。 (回复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回复时间:2012-03-15 10:58 )

[二]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20519向湖北省信访局网上信箱发出请求督办的信:我的(20120308发出刑事申诉书)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后,就一直没有下文了。漫长的60多天都过去了,还要“耐心等待”多么久?请您们督办一下(第十八条超时未办结的诉求与信访事项,由省“网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限时办结。)。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5月19日)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5-22 10:47)

2 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5797242。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5-22 10:55)

[三]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20703向湖北省信访局网上信箱再次发出请求督办的信:我的(20120519发出请求督办的信)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后,又一直没有下文了。漫长的90多天都过去了,还要“耐心等待”多么久?再请您们督办一下。“网上信访”的机制目前在现实生活中是否还难以行得通?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7月3日)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7-04 11:03)

2 信件转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7888108。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7-04 11:08)

3 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5797242。 (回复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回复时间:2012-07-18 09:09)

[四]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20918向湖北省信访局网上信箱再三发出请求督办的信:我的(20120703发出请求督办的信)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后,又一直没有下文了。漫长的半年多都过去了,还要“耐心等待”多么久?再请您们督办一下。湖北省“网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果不是一个虚拟的机构,希望能够有所作为。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9月18日)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9-18 11:04)

2 信件转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7888108。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9-18 11:14)

3 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5797242。 (回复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回复时间:2012-09-21 15:36

[五]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21123向湖北省信访局网上信箱再四发出请求督办的信:我的(20120918发出请求督办的信)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后,又一直没有下文了。漫长的两个多月又过去了,还要“耐心等待”多么久?再请您们督办一下。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11-26 10:27)

2 信件转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7888108。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11-26 10:47)

3 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5797242。 (回复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回复时间:2012-11-29 15:26)

4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硚口区检察院已做书面答复。 (回复单位:武汉市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1-25 11:31)

湖北省信访局网上信访满意度调查(申诉人许天武20130129提交)

承办单位是否对您反映的问题与您联系并询问过您: 否

承办单位是否在15天内,对您进行了“受理告知”: 否

承办单位是否在60天内,对您进行了“结果告知”: 否

您所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是否按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您解释清楚了: 否

您是否接受承办单位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否

承办单位对您反映的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否已落实到位: 否

[六]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129向湖北省信访局网上信箱再五发出请求督办的信:我(20121123)发出请求督办的信又过去两个多月了,湖北省和武汉市检察院拒不受理我的刑事申诉案,是没有任何一点道理的!再请您们督办一下。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1-29 11:16)

2 信件转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7888108。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1-29 11:18)

3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已做书面答复。 (回复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2-16 11:37)

楼主:援越xutianwu老兵  时间:2021-10-15 09:32:27
[七]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222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30216“不被受理”回复的三点申述

尊敬的湖北省信访局:

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2年3月8日向贵局网上信箱发出了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请求转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受理我的申诉案。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尽管贵局多次督办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限期办结,但它就是置之不理!直到近日才在网上看到了他们回复的一句话:“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已做书面答复。” (回复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2-16 11:37)

“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已做书面答复”,你上级检察院就可以不受理我的申诉了吗?否。对此,本申诉人要作以下三点申述:

一、1986年7月31日的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指控付杨志和我犯有毁灭证件罪,其罪名不成立; 1986年12月9日的武汉市硚口区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们判刑,适用法律不当,是一起早就应于纠正的错案。

20多年来,我向区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进行过无数次的申诉。有的申诉书被推诿到硚口区以后,硚口区检察院和法院曾经有过书面答复。可是,指望硚口区检察院和法院纠正自己制作的错案根本就是不可能。硚口区司法部门顽固地坚持错案不纠,我不服他们的所谓“书面答复”,继续依法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讨回公道是理所当然的。

二、1989年4月6日本申诉人第一次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发了书面申诉书以及之后的漫长岁月向它发过很多的的申诉,都是石沉大海、了无音讯。只是这一回经过省信访局网上近一年的多次督办后,才有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不被受理”的回复,实在是太不容易了!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已做书面答复。”作为省级检察院回复出这样一句毫无根据的搪塞敷衍的话,实在令人费解。一个年近七旬的老人,虽然体衰多病记忆力减退且有点健忘症但神志还是蛮清醒的,每天上网对现实社会和网络世界的各种变幻情况都是一览无遗,却并没有发现有下级检察院对刑事申诉已做书面答复,你上级检察院就可以不再受理这样的一种说法。如果有这样的法律条文,就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一个认真负责的书面答复,把“不被受理”的原因解释清楚。如果你拿不出有关这样的法律依据,你就应该理直气壮地受理我的申诉,没有必要再费尽心思弄些不着边际的理由来推拖我的申诉案了。

三、敬请湖北省“网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的申诉案继续督办,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我的申诉案,尽快立案复查。一个十分明显的错案,20多年来的无数次的申诉,被置之不理、被推诿、被搪塞、被忽悠......不被受理,始终得不到解决。当今社会中申诉和上访的冤假错案的当事人的心酸和无赖可见一斑,足见司法现实中纠错机制的无力与匮乏。

我们要进一步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的力量,促动一下某些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庸懒散的衙门作风,为推动法治社会的进程作出一些努力。

申诉人 许天武 2013年2月22日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2-22 09:31)

2 信件转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7888108。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2-22 10:43)

3 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5797242。 (回复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3-25 15:32)

4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 (回复单位:武汉市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4-17 09:45)

楼主:援越xutianwu老兵  时间:2021-10-15 10:00:22
[八]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427对湖北省和武汉市检察院20130417“不被受理”回复的申述

请求湖北省信访局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加大督办力度,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我的刑事申诉书尽快予以受理,立案复查,能早日纠正1986年期间武汉市硚口区当局给我制造的一起错案。

尊敬的湖北省信访局:

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年2月22日向湖北省信访局网上信箱发出了“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30216‘不被受理’回复的三点申述”,要求湖北省检察院对我的申诉信件“不被受理”的理由(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已做书面答复)作出负责任的解释。湖北省检察院作不出解释,仍旧是推诿给了武汉市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也作不出解释,却将它的另一个“理由”再次抛了出来:“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 (回复单位:武汉市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4-17 09:45)

我的申诉信件是“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吗?否。对此,本申诉人要作以下申述:

“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这12个字来源于《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网上公开信箱不受理范围”的第(八)项。

暂且先不争辩我的申诉信件是不是属于第(八)项规定的范围。首先我就认定我的申诉信件是在第七条 “网上公开信箱受理范围”的第(二)“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及请求”和第(五)“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政行为等方面的投诉举报”这两项规定的范围之内。其原因是明摆着的,《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省、市检察院以它们不是“政府部门”为借口,拒不受理湖北省信访局转交的申诉信件是没有什么道理的!

《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网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是非曲直,谁的看法是顺应了法治进程的潮流,自然会有公断。

另外还要补充一点说明:本申诉人曾经于2012年1月3日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网上受理中心发了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直到今天为止已是1年3个多月了,我在它的受理网站上输入查询号和查询密码,仍旧还是那几个字:“办理情况:你好,你的受理件我院已收到,正在处理!”。

我直接向检察院的网站发申诉信件它是置之不理;转而向湖北省信访局的网站发申诉信件请求转办,它检察院又是推诿拖延不受理,甚而费尽心机地捡来两条不三不四的理由来敷衍搪塞。我们申诉人该怎么办才好?

请求湖北省信访局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加大督办力度,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我的刑事申诉书尽快予以受理,立案复查,能早日纠正1986年期间武汉市硚口区当局给我制造的一起错案。

申诉人 许天武 2013年4月27日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4-27 15:57)

2 信件转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4-27 16:00)

[九]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701再六发出请求督办的信

尊敬的湖北省信访局:

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427对湖北省和武汉市检察院20130417“不被受理”回复的申述在网上发出后,湖北省信访局当即就将信件转给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可是,我的申诉信件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置之不理。漫长的两个多月又过去了,还要“耐心等待”多么久?再请您们再督办一下。

申诉人 许天武 2013年7月1日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7-02 15:39)

2 信件转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7888108。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7-02 15:42)

3 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5797242。 (回复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7-04 12:31)

4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 (回复单位:武汉市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7-30 16:34)

湖北省信访局网上信访满意度调查(申诉人许天武20130731提交)

承办单位是否对您反映的问题与您联系并询问过您: 否

承办单位是否在15天内,对您进行了“受理告知”: 否

承办单位是否在60天内,对您进行了“结果告知”: 否

您所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是否按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您解释清楚了: 否

您是否接受承办单位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否

承办单位对您反映的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否已落实到位: 否

[十]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808再七发出请求督办的信

尊敬的湖北省信访局:

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701再六发出请求督办的信在网上发出后,湖北省信访局即转给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再次将皮球踢给了武汉市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对我“20130427对湖北省和武汉市检察院20130417‘不被受理’回复的申述”未作出解答,却将它的那个不三不四的“理由”再三抛了出来:“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 (回复单位:武汉市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7-30 16:34)。很显然,武汉市检察院早已是理屈词穷,弄不出什么新的货色,只好将皮球踢还给了湖北省检察院。

湖北省检察院作为我省最高级别的检察机关,应该认真负起责任来,没有必要再为难下级检察院了。由于你们的不作为,已经耽误了很多宝贵时间了!

请求湖北省信访局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加大督办力度,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我的刑事申诉书尽快予以受理,立案复查,能早日纠正1986年期间武汉市硚口区当局给我制造的一起错案。

申诉人 许天武 2013年8月8日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您的来信正在投递过程中。在信件尚未接收前,您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修改。点击"修改"按钮后,可直接在信件内容处进行编辑。

许天武 2014年7月27日 发帖

详情请看: 红莲大仙博客 和 新浪博客XU570997476 以及xu570997476的播客

http://you.video.sina.com.cn/xu111111

详情请看:汉网论坛《律师在线》, 凯迪社区猫论天下《律师之窗》,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等发表的帖子:湖北省检察院面对我的错案是推拖敷衍、搪塞忽悠,至今“不被受理”!

楼主:援越xutianwu老兵  时间:2021-10-15 10:16:56
七论“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

—湖北省高院面对我的错案是推拖敷衍、搪塞忽悠,至今“不被受理”!

自2008年下半年,本人在全国的一些网站上发表了以“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我的申诉为什么这样难?”为标题的论文。文中全面地陈述了1986年期间武汉市硚口区当局对我炮制的一起错案、冤案,以及我20多年不间断申诉的艰难历程。后来还陆续发表了再论、三论、四论、五论“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虽然在网上公开地抨击了制造和维护冤假错案的当权势力,但平反冤假错案的情势并不让人乐观。

从2012年2月18日到2013年12月26日,本申诉人在一年多的时间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和湖北省高院网站以及武汉市中级法院网站多次投诉的经过情况,现如实公布,请大家关注一下。

许天武 2013年12月31日

【一】2012年2月18日本申诉人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发的申诉信件

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略)

(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纠正硚口区法院(19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判决书所谓“毁灭证件罪”的错误判决;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启动纠正错案程序撤销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对我的错误指控。)

办理经过及结果

1、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2-21 16:01)

2、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2-21 16:09)

3、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许天武:你的网信收到,你反映情况应当说明案件程序在哪级法院,否则无法办理转交和监督。你不服判决可直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诉,亲自递交材料即可,网上信访可以产生监督程序,但不能产生诉讼程序,请你在网诉中叙明程序情况,否则无法转督,本件暂不受理,请理解。

省法院立案一庭 2012年2月24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2-02-24 15:08)

【二】2012年2月28日本申诉人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发的申诉信件

呈请湖北省信访局 转

湖北省高院立案一庭:

我于2月18日向湖北省信访局门户网发了申诉信(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省信访局网上说已转省高院办理。近天打开省信访局网站,发现了省高院立案一庭的答复,全文如下: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许天武:你的网信收到,你反映情况应当说明案件程序在哪级法院,否则无法办理转交和监督。你不服判决可直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诉,亲自递交材料即可,网上信访可以产生监督程序,但不能产生诉讼程序,请你在网诉中叙明程序情况,否则无法转督,本件暂不受理,请理解。

省法院立案一庭 2012年2月24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2-02-24 15:08)

我的这一申诉案早已是通了天的,全国的几十家网站反复发表和转载了我的申诉内容,只要点一下鼠标,所有的信息都会一目了然。例如:天涯论坛,凤凰网,中国网络电视台复兴论坛民声民情等,以及新浪网博客XU570997476、红莲大仙的博客等等,每天都有我往上发的帖子,我们是活一天申诉一天,“愚公移山,挖山不止”。或是你把“湖北省高院面对我的错案是信口雌黄”这几个字在电脑主页上“百度一下”,有关资料就一清二楚。所谓“案件程序在哪级法院,否则无法办理转交和监督”简直是鬼话加屁话!你们是装聋卖傻,拖一天算一天,挡一回就能管一些时。现代化的办公手段你们不运用,一推了之,实属极不负责的庸懒散作风!

由于在网上找不到湖北省高院的申诉方式,只好再请省信访局网站转达。

下面将我的申诉理由和过程再转抄如下(省高院要求的“网诉中叙明程序情况”):

楼主:援越xutianwu老兵  时间:2021-10-15 10:48:03
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1》我的错案是怎样形成的?

1984年9月,我由武汉市硚口区政府的一个部门下到区工业局的一个新开办的经销单位帮助工作。这个单位的经理付扬志安排我负责行政管理的事务,附带经管他设立的小金库。他把营业外收入要我找个本子记个流水帐,用以报销部分招待费,发奖金、红包之类的支出。小金库的收支情况都是经过付扬志严格审批实行的。大约过了一年以后,有一天晚上付扬志要我拿出小金库的全部资料,交给他审核后,我们俩把帐单都销毁了。尽管我当时不愿意这样处理,但他的决定别人是改变不了的。他声称:“以后如果有什么问题我一人来承担,不要你来负责什么责任。”计划经济年代,上面对下面政策管得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多取得多一点的自主权或为小团体职工多增加点利益,一些单位有小金库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当时发奖金要经过上级批了才能发,更不用说发红包,业务招待费开支多少也是有限制的。付扬志要把小金库的帐单销毁掉,无非是为了掩盖一些不公开的收支情况,不给上面检查留下证据,尽量不让人家揪辫子,而一烧了之。

私设小金库在当时来讲,是一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即使是销毁了帐单,这种行为也并没有触犯刑法,而不被认为是犯了罪,只会受到批评教育最多给予行政处分而已。但到了后来,硚口区当局却把事情看得很严重,把销毁小金库帐单的行为上升演变成是犯了“毁灭证件罪”,对当事人给予无情打击,制造了法制史上一起十分荒谬的错案。时至今日,这起错案还未能公正地了断。

1986年3月下旬,武汉市硚口区的“有关部门”(区纪委和区工业局)趁我和付扬志在外省出差快返回单位的前几天,采取突然袭击的公安手段,在我的办公室门窗贴了封条(封条上盖有工业局的公章)。这个小办公室只有我一人在内办公,它的暗楼上是我个人的居室(办公居住两用)。在我们返回单位的第二天(4月3日)的下午,就由区纪委的人将封条撕掉,打开门进去翻箱倒柜地搜查了三个多小时。他们没能出示搜查证,用两张材料纸登记了查收的物品,查抄人在上面签了名:董春生是硚口区纪委成员,吕汉华是区工业局纪检组成员。他们将我经管的第二次小金库的帐单及所余千多元现金收走,同时将我的多本私人日记本及一些私人财物予以没收,私人日记本等至今仍未归还于我。很明显,他们查封和搜查我的办公室,其目的是要寻找当事人(主要是付扬志,因为他们事先通过内查外调已掌握了付扬志的某些贪污事实)在小金库中的违纪问题,而强行收集证据。他们这伙人顺便将一付麻将也搜走,可见其行为素质之差。搜查完后,他们在门上重新贴了封条。就这样强行地剥夺了我在自己的办公室内正常的工作权利和居住权利。

1986年5月10日,硚口区纪委和区工业局将付扬志的案子移交给了硚口区检察院。5月12日区检查察院以犯有贪污的罪名将付扬志逮捕。

付扬志被抓后,在硚口区引起较大反响。区政府的有些领导以前还想保他,现在也觉得无能为力了。区里的工作组号召大家揭发检举。在后来的一个多月里,我也主动地将1985年第一次销毁小金库的资料和1986年4月2日晚上“翻墙入室”进入自己的办公室清理小金库及和付扬志处理帐单的情况,向组织上作了如实的交待(即“自首”行为),得到了他们的肯定。区纪委的陈科长和工业局党委吴震书记对我明确表示:“我们把你作为证人对待,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保证对你不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当时的一席谈话和在职工大会上的表态,令我十分感动。可是,他们后来还是翻脸不认人,没有兑现他们的承诺,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区纪委的陈科长亲自带领两名公安分局人员,在我的办公室的暗楼上勘察现场,拍摄照片,收集所谓犯罪证据。一场牢役之灾向我慢慢袭来,而我还全然不知,还沉浸在他们编造的“宽大政策”的美好梦幻之中。

1986年7月14日,这是我终身难忘的一天。这天上午,我被“请”到了硚口区工业局的办公楼上。在一间房子内,区纪委的董春生单独一人对我讯问了几句之后,就将我身上随身带的当时每天写的一本日记本收了去,这是董某的又一次违法行为(他后来利用这本日记本中记的内容对我的亲属搞一拍二诈的诱供手段,十分卑劣)。随后,区检察院人员给我带上手铐,以“毁证罪”予以逮捕。接着,在区纪委的陈科长和董春生的带领下,他们到我家去抄家搜查。这次检察人员出示了搜查证,但动手的仍是纪检人员。他们搜走了大量的私人日记本和信件等。更有甚者,陈科长声称我家的一支猎枪也是赃物,指使董春生揹走了。只要是好玩的东西,他们都要趁机弄走。搜查完后,陈科长亲自将我送进了硚口区看守所(长江八号)。

区纪委的董春生后来多次到看守所内提审我,我没有什么新的东西向他提供。在大牢的外面董某对我的亲属采取了诱供的手段,他讯问吴(许妻):“许在里面,人被整得不行了,歪歪倒,已承认了两千元的经济问题。你要把他的问题交待清楚,要不然就会犯包庇罪和窝赃罪。”八十年代的纪检人员还在用老一套的某些整人的方法整人,加上他们利用司法机关的拘留、逮捕的强制手段整人,遭秧的是那些并没有犯多大过错而又没有什么后台背景者,听天由命挨整,枉受皮肉之苦,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1986年7月31日的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指控付杨志和我犯有毁灭证件罪,理由是两次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指控付杨志另外犯有六千多元的贪污罪。在看守所内收到这份起诉书后,我才得知付贪污的具体事实,在此之前我是不清楚的。

1986年12月9日的武汉市硚口区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付杨志是主犯判了二年;付杨志的贪污罪判了五年。

1987年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87)刑二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付扬志“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我当时没有上诉,在里面关了半年,被整得浑身伤病,奄奄一息,只想早点出去。心想以后还有申诉的机会。然而申诉之路却显得太漫长了……

楼主:援越xutianwu老兵  时间:2021-10-15 11:08:28
《2》我的申诉理由

一、 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属于证件之类的东西

我被放出来之后,就开始着手申诉活动。我的申诉理由首要一条,认为“毁证件罪”定性不准,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是什么证件。销毁的东西不是证件,犯罪对象不确定,你何以能定个“毁灭证件罪”?我查阅了大量的法律书籍中有关“证件”的解释,并没有发现有明确的规定会计账单是属于证件之类。其中最具权威的是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它的2004年第2版第389面作出了这样的解释:“‘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小金库用以记账的本子和报销的白纸条、单据等不属于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是很随意的东西,它与户口、身份证之类相隔很远。小金库的账单可以被认为是属于会计凭证,但它绝对不可以被认为是“证件”。

硚口区法院是以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第167条作为判罪的依据。当时的刑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刑法,文字很简练,第167条中没有明文规定小金库的账单是属于证件。硚口区法院按照刑法中规定的类推法:第一步类推小金库账单等同于财务部门正规的会计凭证;第二步把会计凭证类推等同于证件;第三步就得出结论:小金库的账单就等于是“证件”。进而认定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就是犯了“毁灭证件罪”。硚口区法院事实上采用了类推法,但他们却并没有按刑法第79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硚口区法院仅以刑法第167条给我们定的“毁灭证件罪”,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毁灭证件罪”和后来新增的“销毁会计资料罪”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罪名,他们指鹿为马,张冠李戴,无罪判成了有罪,是一起早就应该纠正的错案。

比如说,从前有个农民在自家的苞谷地里打死一只猴子,有人就类推猴子与人可能有共同的祖先,就判农民犯有杀人罪,这就是很不妥当,因为犯罪对象搞错了。你若判农民犯有“捕杀珍希濒危动物罪”那还说得过去,不过这也是后来才新增的罪名,但刑法不溯及既往。就拿我们那个单位来说吧,它有三种资料:一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二是财务部门经管的会计资料,三是行管部门经管的小金库账单。销毁第一种证件之类可能会触犯刑法,销毁第二种不触犯刑法,销毁第三种更不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如果你类推小金库的账单是属于证件之类,那么由此类推,任何一张有文字数字的纸块都可以被视作是证件,遍地都是,每时每刻都存在着丢弃撕毁纸块的行为,你能都判作“毁灭证件罪”吗?

二、当年的“会计法”认定我们没有犯罪

198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6条:“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的两层意思讲得很明确: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不是犯罪,应给予行政处分;而利用这一手段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例如贪污、偸税等),则为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对于被告人犯有毁灭证件罪的指控,对象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混淆了违反财经制度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因此从当时的会计法来看,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是什么犯罪行为,充其量受到行政处分而已。

1987年2月24日和1988年1月5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武汉市的"长江日报"在它的头版的左下方,先后刊登了硚口区和江岸区的小金库的两条小新闻。硚口区是集体所有制小企业,江岸区是政府部门,而对武汉市汉口两个城区小金库的当事人的处理来看,其结果是天埌之别:硚口区动用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批捕、起诉、判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江岸区则是“通报批评”和“对此事分别作了处理”。硚口区的法律天平明显失衡,整人整得太过分了;江岸区的处理则符合党纪国法的要求。人治和法治,硚口和江岸犹如两重天。

三、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刑法,对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没有规定为是犯罪

“刑法释义”第178面解释:“当时主要是考虑,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不是犯罪的目的,一般是行为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后,掩盖犯罪事实、毁灭犯罪证据的行为,或是进行某种犯罪的手段”。这一解释明确告诉我们,1997年前后那段历史时期内,销毁会计资料的这种举动不是犯罪行为。

从1999年12月25日起,我国的刑法确定了第162条之一的新增的犯罪名,把销毁会计资料作为是一种罪名明文规定下来,但该条中也并没有把小金库的账单明文列入为犯罪客体之中,因为它不是“依法应当保存”的正规的会计资料。由此可知,按罪刑法定的原则,即使是在1999年以后发生的销毁小金库账单的行为,也不一定就会被认定是犯了罪。然而,早在1986年,硚口区法院就把销毁小金库账单的行为定为是犯了“毁灭证件罪”,那不是太离谱,太超前,太荒唐了吗?

四、“有关部门”查封、搜查我的办公室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我们的这一案子硚口区检察院分别于1986年5月10日和7月10日立案。在检察院立案前的4月3日,硚口区纪委和区工业局对它的一个下属企业单位的办公室实施查封和搜查是一起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当时文革已结束了10年,国家已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制定了宪法在内的多个法规,反复强调要尊重要人权,不能乱查乱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来,纪委的工作也是有章可循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四条:“(二)不准使用拘留、传唤、搜查、侦查、跟踪等司法手段”。

《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也有明确的章法:“收集证据必须二人以上”“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只能采取动员的办法,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阴私的有关党组织应为其保密。”“纪检部门不能动用法律手段直接收集证据。”

党纪国法是尊重人权的,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绝不容许象“文革”那样无法无天乱查乱搜瞎整人。是谁有那么大的权力批准你“有关部门”对我的办公室强行查封和搜查?你有什么权力限制我进入自己的办公室内?我从另外的通道进入自己的办公室内取自己的东西是盗窃吗?如果是盗窃,你为什么不按刑法第167条给我定个“盗窃证件罪”呢?“有关部门”非法查封手段在先,才导致了我们“翻墙入室”的犯上行为在后,犯上不等于犯法,更不是什么犯罪!硚口区法院以所谓“翻墙入室,尤其严重”为由,对我们定罪判刑是站不住脚的。我们清理一下小金库和私人日记本等物,是为了应对上级的检查,也是为了维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正常的和正当的,根本就不是什么情节严重的犯罪。真正违法乱纪的是硚口区纪委的有关人员,按当时刑法第144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的罪名,他们是可以对号入座的。硚口区法院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分不清罪与非罪,弄不明此罪与彼罪,犯了罪的没有追究,不构成犯罪的却硬要冠以“毁灭证件”的莫须有的罪名。官官相护,请问当局的公平公正在哪里?正义又在何方?

《3》硚口区法院拒不改判错案

1988年7月14日,我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诉。市中院没有直接受理,而是将我的申诉转到了原审法院——硚口区法院。

1988年9月3日,我收到了硚口区法院(1988)硚法刑二字第75号通知:“你的申诉无理,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希望你要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从中吸取教训。”硚口区法院对我当时提出的三条申诉理由未作出任何反驳,不可能纠正他们判定的错案,而是以势压人,靠几句官话套话敷衍应付了事。后来,我又多次向区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申诉(其中向武汉市中级法院先前的告申庭和后来的审判监督庭发过五封书面申诉信),未收到任何答复。

1991年6月14日,我被通知到硚口区法院“谈话”,他们告诫我:“你不要再到处发申诉了,到头来还不是都转到我们这里来了?告也没有用。”一语道破了天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5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武汉市中级法院和湖北省高级法院作为硚口区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多年来拒不受理我的申诉,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提起再审,或者举行听证会,让人讲话,难道天就会塌下来?难道硬是要把人都“逼上梁山”才好?

楼主:援越xutianwu老兵  时间:2021-10-15 11:45:17
《4》湖北省高院面对我的错案是信口雌黄,竟然说“你还算幸运”!

2010年6月26日,我将我的刑事申诉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了湖北省信访局。我打开网上信箱,看到了湖北省高院对我的这一申诉的答复,全文如下:

许天武:你的网信收到,你反映的是刑事申诉案件问题.按当时的法律规定,你构成犯罪,判了缓刑,应该说你还算幸运,用现在的规定,判缓刑要被开除公职,你将小金库流水帐烧毁,是事实,毁灭证据是犯罪行为.请你服判息诉. 省法院立案一庭 2010年6月30日

从省高院的这个答复来看,仍然是极不负责任地“按当时的法律规定,你构成犯罪”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对“毁灭证件罪”的犯罪对象——小金库的账单是否属于证件,作不出实质性解答。是罪还是非罪,是此罪还是彼罪,首先要确定好犯罪对象是什么,不能指鹿为马,张冠李戴,乱点鸳鸯谱!

我的这个错案虽然是20多年前被炮制形成的,但并不复杂,而且事实清楚,不需要再作什么查证,只要把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摆在桌面上一核对,马上就可以得出公正的结论:明明就是一个错案!小金库的账单绝对不是属于证件之类,“毁灭证件罪”和“销毁会计资料罪”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罪名。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以它的167条为依据,把销毁小金库的账单判定为是犯了“毁灭证件罪”,这在全国目前仅发现两例。河北省承德市的商禄“毁灭证件罪”的申诉案早已平反了结,武汉的这一错案迟早也应该有一个说法。明明是一只“鹿”,为什么有的法官和检察官硬要把它说成是一匹“马”呢?他们到底是害怕什么?他们的“良心”难道真的被狗吃了?

不仅如此,省高院答复中竟然节外生枝地冒出个“毁灭证据是犯罪行为”的新话题。“毁灭证据罪”是1997年3月14日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第307条),1979年的刑法是没有这个罪名的。“毁灭证据是犯罪行为”这话在1997年之后讲是对的,但在这之前发生的毁灭证据则不属于犯罪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是犯罪,刑法新增的罪名也不朔及既往。因此,以“毁灭证据是犯罪行为”来佐证“你构成犯罪”是很荒谬的。

《5》承德的“毁灭证件罪”的错案很早就平反了!

★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2006年12月26日] 来源:雅虎新闻作者:佚名

辩 护 词(节录)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受北京市侨务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商禄被指控犯有贪污罪、挪用GON款罪、玩忽职守罪和毁灭公文、证件罪一案的辩护人。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和认真听取法庭调查之后,辩护人认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商禄构成上述四种犯罪的指控均不能成立——被告人商禄无罪。

具体理由如下:

……

四、关于毁灭公文、证件罪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于被告人犯有毁灭公文、证件罪的指控,事实不清,对象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混淆了违反财经制度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

3.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对象只能是公文、证件和印章。其中,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名义制作,用以联系事物、措导工作的书面文件,例如:指示、决议、命令、请示报告等等。证件,是指由有权制作的机关、单位、团体颁发的,证明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或有关事实的凭证。例如:工作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等等。而小金库的单据,却显然不能包括在公文、证件的范围之内,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6条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注意,所谓会计凭证,《会计辞典》解释为:“用来记载经济业务的发生,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帐根据的书面证明。通过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不仅可以保证帐簿记录的真实可靠,而且可以检查各项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促进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维护财经纪律。”而小金库的资金,则是违反财经纪律,不合法的开支,未纳入财务收支管理的帐外款和非法支出。很显然,《会计法》所保护的是财会工作的正常活动,而小金库则是本应依法取缔的帐外不合理开支。由于设立小金库本身的不合法性,使得小金库的白条子,不能进入会计凭证。因而它不是会计凭证。它与《会计法》所规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在性质和法律地位上完全不同。因此,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小金库的单据同样不能成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对象。

……

根据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于商禄犯有毁灭公文。证件罪的指控,不仅事实不清,对象不符,而且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无论依照我国《刑法》、《会计法》,还是依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和《具体规定》,都没有理由追究商禄的刑事责任。因此,起诉书对商禄犯有毁灭公文、证件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

辩护人:北京市侨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玲斐

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文昌

1992年3月4日

附:  法院判决

1991年6月29日承德市双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商禄犯有贪污罪,共包括3项犯罪事实。其中,仅对于家属去上海包销票据的问题未予认定。贪污数额为11112.03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商禄犯有挪用GON款罪,数额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二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

1992年3月3日承德市双桥区法院第二次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开庭地点改在承德县法院,开庭前没有 通知被告。

经过两天开庭审理后,双桥区法院于1992年3月19日作出第二次判决。认定:

①被告人犯有贪污罪,共包括5项犯罪事实。其中,对于第一次判决中未予认定的家属报帐975元的问题,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又重新认定。认定贪污总数额为15767.03元,判处有期徒刑6年。

②被告人犯有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额为1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8年。

③被告人犯有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④被告人犯有毁灭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以上四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

被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1 992年8月31日,承德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商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毁灭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l0年。

终审判决宣告后,商禄本人和辩护律师分别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河北省高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宣告商禄无罪。

编后:河北省高级法院早就改判了承德的“毁灭证件罪”的错案。而武汉相同的“毁灭证件罪”的错案却存在了20多年,蒙冤者多次多方申诉都无人受理,不得平反。湖北省的司法机关还要挨到什么时候?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许天武

2012年2月28日 1592750406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详情请看:新浪博客:红莲大仙的博客和新浪博客XU57099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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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3-05 09:16)

2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3-05 09:18)

3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各种恶意攻击性信息。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许天武:你的网信有骂人内容,不健康,请注意你的语言要检点,骂人件不受理。

省法院立案一庭2012年3月5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2-03-05 09:48)信件标题: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院长信箱 ==

楼主:援越xutianwu老兵  时间:2021-10-15 13:01:00
【三】2013年8月21日本申诉人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发的申诉信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李 静院长:

1986年7月31日的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指控付杨志和我犯有毁灭证件罪,理由是两次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指控付杨志另外犯有六千多元的贪污罪。

1986年12月9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付杨志是主犯判了二年;付杨志的贪污罪判了五年。

1987年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87)刑二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付扬志“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指控和判决。司法机关把毁灭证件罪的对象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是属于证件之类。因而,以犯了“毁灭证件罪”对我们判刑是一起早就应该纠正的错案。

20多年来,我坚持不断地向区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进行过无数次的申诉,被推诿拖延、置之不理、搪塞忽悠,至今仍旧是“不被受理”!

我请求李静院长能在百忙中过问一下我的申诉案,使之尽快立案复查,提起再审,早日纠正这一跨世纪的错案,不要再耽搁了!



敬礼!

申诉人:许天武 2013年8月21日

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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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8-21 11:09)

2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8-21 11:13)

3 许天武的网信反映的是对生效刑事判决不服,且经过了武汉中院、省法院申诉驳回,案件长达26年,因当时刑法没有“毁灭证据”罪名,礄口区法院以“毁灭证件罪”予以判刑,许天武一再以现刑法规定推定“定性错误”,省法院曾经二次交由武汉中院答复处理,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撤回检察建议处理。承办人试图在网信中答复并劝其息诉罢访,但许天武仍然不服,建议将该网信转本院审监一庭答复处理。2013年8月31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06 16:20)

4 许天武不服刑事判决,本案经过了武汉中院复查驳回,武汉市检察院曾经检察建议后又撤回检察建议书,许天武长期不服,承办人试图网上答复劝其息诉,但许不接受承办人的劝导,且对承办人的答复提出异议,为了做好工作,报请田昌兵副院长批示,转审监一庭答复处理。

2013年9月6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06 16:25)

20130906湖北省高院田昌兵副院长批示

【四】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924对湖北省高院20130906回复的申述

尊敬的湖北省信访局;

本申诉人2013年8月21日向贵局网站局长信箱发了申诉信件(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静院长信和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请求转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9月6日作了回复。

本申诉人现作以下两点申述:

1、对我的申诉信件,湖北省高院2013年9月6日回复称:“报请田昌兵副院长批示,转审监一庭答复处理”。本申诉人虽然在网上看到了田副院长批示的复印件,但至今还没有看到审监一庭的答复。请求湖北省信访局督办一下,要求审监一庭给出一个负责任的书面答复,不要不了了之,让人望眼欲穿!

2、湖北省高院回复称:“省法院曾经二次交由武汉中院答复处理,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撤回检察建议处理”。这两条信息本申诉人完全不知情,从来没有收到过武汉中院的任何一次答复;也不知武汉市检察院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过检察建议,更不知是什么原因“撤回检察建议处理”?请湖北省高院对上述两条信息的具体情况作出解答,以提高透明度和知情权。

申诉人:许天武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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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附件2

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9-24 15:14)

2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9-24 15:17)

3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许天武的网信已经过院领导批示转本院审监一庭答复处理,请与他们联系,在网上多次投诉,不可能每次都进行交办,本件仅作答复。

2013年9月26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26 08:45)

楼主:援越xutianwu老兵  时间:2021-10-15 14:08:02
【五】本申诉人许天武20131023对湖北省高院20130926“不被受理”回复的申述

尊敬的湖北省信访局;

本申诉人2013年9月24日向贵局网站局长信箱发了请求督办的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天后回复称:“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许天武的网信已经过院领导批示转本院审监一庭答复处理,请与他们联系,在网上多次投诉,不可能每次都进行交办,本件仅作答复。2013年9月26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26 08:45) ”

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26日在网上的以上回复,本申诉人现作以下两点申述:

1、“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这12个字来源于《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网上公开信箱不受理范围”的第(八)项。

暂且先不争辩我的申诉信件是不是属于这个第(八)项规定的范围。首先我就认定我的申诉信件是在第七条 “网上公开信箱受理范围”的第(二)“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及请求”和第(五)“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政行为等方面的投诉举报”这两项规定的范围之内。其原因是明摆着的,《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湖北省高院以它是“审判机关”而不是“政府部门”为借口,拒不受理湖北省信访局转交的申诉信件是没有什么道理的!难道你湖北省高院的党组不是在湖北省委的领导之下?难道你湖北省高院不在湖北省的“国家机关 ”之列?

《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网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是非曲直,谁的看法是顺应了法治进程的潮流,自然会有公断。

2、湖北省高院回复称:“ 在网上多次投诉,不可能每次都进行交办”。这话显得有些无赖。一个明显的错案,你们顽固地拒不平反纠错,还怪罪人家投诉次数多了,是何道理?

《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上诉求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回复告知来信人”。湖北省高院田昌兵副院长2013年9月6日作出批示:“同意转办意见。”该意见是“拟将该网信转送审监一庭处理答复”,超过7天以后未见审监一庭的答复,我于9月24日请求湖北省信访局督办一下,难道有什么不对?至今已一个多月了也未见到审监一庭的答复,难道田副院长的批示不算数了吗?

本申诉人再次请求湖北省信访局督办一下,“要求审监一庭给出一个负责任的书面答复,不要不了了之,让人望眼欲穿! ”

申诉人:许天武 2013年10月23日 15927504063

附件: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年9月24日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局长信箱发的请求督办的信(略)

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10-24 08:52)

2 您的信件不予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10-24 08:56)

【六】2013年10月10日本申诉人直接向武汉市中级法院网站发的申诉信件,被置之不理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王 晨院长:

1986年7月31日的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

指控付杨志和我犯有毁灭证件罪,理由是两次销毁了小金库的账

单;指控付杨志另外犯有六千多元的贪污罪。

1986年12月9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

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付杨

志是主犯判了二年;付杨志的贪污罪判了五年。

1987年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87)刑二字第1号刑事裁定

书,驳回付扬志“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

终审裁定”。

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指控和判决。

司法机关把毁灭证件罪的对象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小金库的账单

根本就不是属于证件之类。因而,以犯了“毁灭证件罪”对我们

判刑是一起早就应该纠正的错案。

20多年来,我坚持不断地向区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进行过无数

次的申诉,被推诿拖延、置之不理、搪塞忽悠,至今仍旧是“不

被受理”!

我请求王晨院长能在百忙中过问一下我的申诉案,使之尽快立

案复查,提起再审,早日纠正这一跨世纪的错案,不要再耽搁

了!



敬礼!

申诉人:许天武 2013年10月10日

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略)

在武汉市中级法院网站查询办理结果如下:

欢迎来到 院长信箱 !

欢迎您通过 院长信箱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您的信件已成功发送,查询办理请使用查询码:13102RNT

信件标题: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 晨院长的信 和 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发布人:许天武 发布时间:2013/10/10 17:07:42

本申诉人许天武 从 2013年10月10日至今天(2013年12月31日)为止,每天查询的结果都没有变化:

来信标题: 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 晨院长的信(2013-10-10 17:07:42) >>详细

办理结果:

许天武,您好! 您的邮件已收到,正安排专人处理。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2013-10-12 09: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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