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法院执行员程一帆非法扣押浙江省仙居县鸿源酒厂有保质期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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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0-25 16:17:00 更新时间:2021-10-25 12:48:48

楼主:蓝色静  时间:2021-10-25 08:17:00
被投诉人程一帆滥用执行职权,在执行仙居县人民法院立案的(2017)浙1024执2241号执行案件中,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属投诉人经营的浙江省仙居县鸿源酒厂仓库,仓库内有保质期的半成品杨梅酒、葡萄酒、黑米酒达100多吨,因长时间非法扣押造成杨梅酒、葡萄酒、黑米酒变质成为废品,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多万元,请求上级督促仙居县职能部门对程一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成仙居县人民法院非法查封、扣押有保质期商品赔偿投诉人的经济损失。
上诉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徐旭日提起执行申请,仙居县人民法院以(2017)浙1024执2241号作了执行立案,被投诉人程一帆是本案的经办法官。而程一帆在经办本案执行过程中严重存在滥用职权违法执行行为,给投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如下:
1、严重超标的额执行投诉人的资产。
根据台州中院生效判决书确定投诉人应付执行款为54.6万元及利息,但被投诉人在经办本案执行中,非法下发(2017)浙1024执2241号《执行裁定书》,将投诉人在经营的位于仙居县横溪镇下吴溪(浙江省仙居县鸿源酒厂内)400平方仓库价值1000多万元的各类酒及半成品杨梅酒、葡萄酒、黑米酒、白酒等全部进行了扣押、查封(门、窗全部张贴了封条)、至今未解封,明显存在滥用职权违法超标的额查封、扣押。
2、因其非法查封、扣押行为,已造成投诉人在酿制的半成品杨梅酒、葡萄酒等各类酒过了保质期不能再销售,造成投诉人直接经济损失500多万元,损失巨大。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保质期的商品一般不宜查封、扣押,确需查封扣押的,必须及时处理,但被投诉人却目无法律,进行扣押、查封之后不管,至今没有进行解封,造成投诉人酿制的杨梅酒、葡萄酒、黑米酒等价值500多万元因过了保质期而报废,造成投诉人经济损失惨重。
3、长时间查封投诉人厂房,人为造成投诉人巨额经济损失。
因被投诉人非法长时间超标的额查封投诉人的厂房、扣押、查封投诉人各类酒,造成投诉人的企业无法从事生产经营,给投诉人带来了灭顶之灾,损失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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