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楼和出柜方面,为什么现在和过去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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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0-24 16:05:19 更新时间:2021-10-27 10:20:46

楼主:ty_沼泽老狼  时间:2021-10-24 08:05:19
如题。
也就是网络上看到木子的事。
若非这样,楼主还不知道这个人。
楼主:ty_沼泽老狼  时间:2021-10-24 08:06:35
这方面不用多说了,估计都知道。
楼主只简单的说一点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现象。
楼主:ty_沼泽老狼  时间:2021-10-24 08:21:50
一,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女性是被当作一件男人的“从属财产”。从这方面我们可以理解为何在一些达官贵人中,会出现赠妾给别人的现象发生。也就是说,女人是一件商品,既然是商品,当然可以出现买卖的现象。青楼就是体现这种现象的一部分。
同理,女性婚后不被允许出柜。

二,家族财产继承问题。
过去亲子鉴定技术没有现在这么发达,所以可以想像,会出现一种什么样的情形?

三,今天在这方面的立法基础就是,女人不是“从属财产”,不是一件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包括人体各器官,都不允许买卖。

四,附带说一下,会不会有人觉得,这样一来,有鼓励出柜的嫌疑?其实这种担心不能不说没有一定道理。但也要看到,既有普通老百姓在这方面面临着来自家庭的惩罚,也有对于别的群体,比如公务员这一块的法律惩处制度。

五,再顺便说一句,单单木子的这一次,楼主很为他觉得不值。人家没有结婚,没有祸害好人家的女儿,也没有勾引别人家的老婆。。。只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人而定。不以事而决。。

六,还是顺便说一句,和木子做出切割的,其实不单单是行业功能需要。比如有代言合约的,自然会解约。另一方面也是对“女人不是商品,不是从属财产”这种社会价值认识,以及法理基础的支持。。。
楼主:ty_沼泽老狼  时间:2021-10-24 08:37:37
有法律人士认为《民法典》这里被视为“兜底条款”,奈何楼主不懂,贴出来看看有没有懂行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四种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并无兜底条款。
楼主:ty_沼泽老狼  时间:2021-10-24 18:20:42
很久以前看过的白先勇先生的一个小说,忘记名字了,先生小说里描写了渔村那里一个最低级的妓女,为了生存,在明知自己身患梅毒的情形下,也只能选择坚持站街拉客。。。
如果把这个视角转到建国前,大概也就可以明白,为什么先辈们一定要消灭妓女这个群体现象。。。
楼主:ty_沼泽老狼  时间:2021-10-24 18:36:55
但是现在据说出现了严重的男女比例失调的问题,这个局面应该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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