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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1-12 19:55:02 更新时间:2021-11-18 05:40:45

楼主:A支持  时间:2021-11-12 11:55:02













文山州、云南省及中央三级政法委、公检法 、富宁县人民法院:
楼主:A支持  时间:2021-11-12 16:42:00




楼主:A支持  时间:2021-11-12 23:39:58
尊敬的中央及云南省三级政法委、纪委、公检法 、富宁县人民法院:
上4次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恶霸周以梅等邪恶黑势力作案团伙恶意缠诉,深深地显示了云南阳光下的黑暗,受害人家遵纪守法,靠劳动吃饭,没钱请律师,只有土八路自己上陈,只有初小文,说不好、写不好、标点符号不正确、错别字代字多多、请各位领导凉解!但事实过程是真实的!具体答辩如下:
楼主:A支持  时间:2021-11-13 07:37:49
答 辩 状
富宁县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被答辩人)起诉丁生枢、唐银连夫妇(简称答辩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答辩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的起诉完全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倒打一耙的挑诉、滥诉、缠诉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并且请求恢复原状,依法追究其在起诉状中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一、本案完全是被答辩人为一己私利公然毁约并纠集黑白二道暴力强拆作案造成的,答辩人是深受其害的受害者。
1、是被答辩人毫无诚信公然暴力纠集黑白二道抗法强拆作案毁约引起本案诉讼的根本原因
因房地产价格暴涨,被答辩人不守信用,用尽一切不法手段,纠集黑白二道暴力抗法违约强拆作案。不顾双方签有2010年1月1日《租房协议书》明确约定的“甲方(田蓬供销责任有限公司)同意乙方(唐银连)租用从2010年1月1日至七格二楼一底总价值肆拾万元,卖给丁生枢、杜大勇二家为止,连院心仓库一格,院心仓库租金600.00(陆佰元)”条款,悍然毁约,并连续多次挑起诉讼诬告答辩人,并且纠集黑白二道抗法暴力强拆作案,挑起多次恶意缠诉最终彻底惨败。在富宁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期间,一案未了,二案又发,在被答辩人心目中法与法庭是玩具,在掌权腐败贪官保护伞的保护下,可继大乱。本案2020年5月8日,被答辩人以所谓的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再次挑起恶意陷害诬诉缠诉答辩人家,妄相借刀害人。无视道德和法律,公然毁约,因同一案件挑起恶意缠诉长达10年的恶意缠诉诉讼还在司法进行程序中,这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
2、被答辩人周以梅、陈美芬等纠集黑白二道暴力强拆作案答辩人合法承租的仓库,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
富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云2628民初1864号第14页后和第15页头释明“故双方应按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力义务,田蓬供销公司在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既判力期间,依法不能任意解除权”。院心仓库在(土地证号:富国用(2007)第773号,地号:OA一03一29) 院心中,本系2010年1月1日《租房协议书》约定的租赁物,通道(路)是原建原院心仓库配套,营业运输原提供的通道(路)。依法铁证:被答辩人周以梅、陈美芬无权强拆、无权封院心仓库通道(路) 、无权改变原状、更无权转租它人。被答辩人周以梅、陈美芬不顾双方的《租房协议书》原院心仓库通道(路)仍在履行期中, 2014年5月14日,被答辩人周以梅、陈美芬纠集家人、黑白二道外来社会混混三十多人,公然对答辩人合法承租的上述院心仓库实施法斯西暴力手段抗法违约强拆,后又继续作案封通道(路) 乱。不但强拆时故意砸、埋、烧、抢、毁答辩人六万余元的巨大财产损失,还造成答辩人无法使用仓库及其附属通道(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答辩人周以梅、陈美芬等的暴力强拆行为已涉兼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及抢劫罪。作为受害人,答辩人在强拆发生时就立即报警,并一直不停地向相关机关控告、举报,虽然铁证如山,但因被答辩人周以梅、陈美芬等有腐败贪,司法机关公检法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撑腰为保护伞,一直推诿搪塞,并且成为被答辩人公开抗法害民帮凶。无奈,答辩人被迫采取了自力救济措施,小货车停放院心仓库通道(路)出口,保存被答辩人周以梅、陈美芬等违法强拆犯罪作案现场,同时向云南省上和中央党政司法机关公检法有关部门申诉,小货车停放保作案现场,依法维权等待处理有何过错?
二、被答辩人的诉状满纸荒唐言,诉求和陈述根本违背事实。
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称“因被告与原告之间就另一处商铺租赁法律关系产生纠纷,被告借此于2014年5月14日将一辆报废车辆(车牌号:云H一DF268)停放在原告改建后的商铺中,至今仍未搬离前述车辆”,在诉讼请求中称“停放在原告的商铺门面房中报废车辆”,从上述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是,绝非因所谓的“另商铺租赁法律关系产生纠纷”,答辩人才“停放院心仓库配送运输轻客小货此于2014年下半年将一辆小配送车辆(车牌号:云H一DF268)”。停院心通道(路),系答辩人合法承租的院心仓库的配套的附属物,为保护被答辩周以梅、陈美芬等纠集黑白二道三十多人暴力强拆的作案犯罪现场,答辩人被迫采取的保护现场天经地理;所谓的“因被告与原告之间就另一处商铺租赁法律关系产生纠纷”更是子虚乌有:2010年1月1日《租房协议书》明确约定,租赁标的物为七格二楼一底,院心仓库本在协议范围内,有双方自愿文山中级法院(166)号民事调解书保护,且答辩人已交租金至2017年受法律保护,被答辩人周以梅、陈美芬等无权纠集黑白二道三十多人暴力强拆。更何况,是2014年5月14日被答辩人周以梅强、陈美芬纠集黑白二道三十多人暴力强拆作案后继续作案封锁通道(路)改变原状,不让答辩人的车通过正常经营,答辩人才被迫将车停在原院心仓库门口通道(路)。答辩人的车停的地方是原仓库通道(路) ,是保被辩人违法强拆作案犯罪现场,等待严打作案犯罪作案团伙,深挖掌权腐败贪官司法机关公检法部份害群之马办理结果。而不是被答辩人其口口声声所谓的“原告的商铺门面房中”。事实上,被答辩人如此罔顾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有悖常理:如果答辩人的车停在“原告的商铺门面房中”,其商铺如何能容纳得下一辆小货车,一辆小货车商铺停在商铺里,又如何做生意?更何谈什么“侵害了原告对案涉商铺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
三、被答辩人的三项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如上所述,答辩人的车并未停放在所谓的“原告的商铺门面房中”,而是停靠在合法承租的仓库通道(路)上。保被答辩人周以梅、陈美芬纠集黑白二道三十多人暴力违法强拆作案现场,理因受法支持。再再本通道(路)属于答辩人经营通往之路,被答辩人无权干涉,更无权请求搬离。被答辩人作为收取了租金的出租人,理应保持通道(路)畅通,不得封堵仓库通道(路),封堵仓库通道(路) 是继续作案犯罪+,等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天经地理。至于其所谓“赔偿原告作案租金损失120000.00元”,则更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无稽之谈:称其租金损失高达12万元没有任何道理说法。相反,被答辩人周以梅纠集黑白二道三十多人暴力强拆作案:砸、埋、烧、抢、毁除了给答辩人造成六万余元的巨大财产损失外,周以梅、陈美芬等暴力强拆作案后继续作案封堵仓库通道(路),造成答辩人无法使用仓库及其附属通道(路),实实在在的再次给答辩人造成巨大损失。对此,答辩人保留索赔和控告的权利不是钱,是要维护法律尊严。至于其所谓的“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更是一厢情愿的痴心妄想:玩火者必自焚,恶意陷害缠诉诬诉和纠集黑白二道三十多人违法强拆犯罪作案挑诉者必严惩,诉讼费由恶意挑诉的被答辩人承担是既是天理所在,更是法律之规。
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答辩人虚假陈述、虚假缠诉诬诉诉讼的法律责任。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多处虚假陈述,如“停放在原告的商铺门面房中报废车辆”,“因被告与原告之间就另一处商铺租赁法律关系产生纠纷,被告借此于2014年5月14日将一辆报废车辆(车牌号:云H一DF268)停放在原告改建后的商铺中,至今仍未搬离前述车辆”均系虚假陈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核查明事实、谁破坏原状,谁恢复原状,保持院心通道(路)出口原状畅通,确保答辩受害人家正常营业,避免给答辩受害人家继续造成更大损失。驳回被答辩人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同时,依法追究其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答辩人:
2021年11月9日
附证据:
1、(2013) 文中民二终字第166号调解书复印件一份(证明院心仓库合法有效承租,双方均应履行)
2、2010年1月1日《租房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五格门面和院心仓库通道(路)是一个整体,双方均应履行)。
3、户口登计复印件一份(证明一家人是共同材产)
4、富公(2015)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建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强拆事实)。
5、答辩人夫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6、答辩人夫妇结婚证复印件一分(证明一家人是共同材产)
7、富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云2628民初1864号复印件一份(证明租赁仓库的协议在履行期)。
8、富发函【2021】91号:富宁县人民法院关于丁生枢信访事项的答复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在依法维权申诉中)。
9、被答辩人2017年4月14日民事起诉状复印件一份。(证明被答辩人认可院心仓库是合法承租)。
10、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院心仓厍通道(路) 理因畅通) 。
11、强拆现场照片8张(证明被答辩人起诉不是“原告的商铺门面房中”, 是院心仓库合法承租通道(路) ,不是商铺)。
12、被答辩人叫人割通道(路) ) 防盗铁门照片2张(证明被答辩人毁灭院心合法承租仓库通道(路) 原状)
13、最高检、文检短信回复3张(证明答辩人受害人在依法申诉维权中)

14、2020年封院心仓库合法承租通道(路)口2张(证明是通道(路) ,不是商铺)。
15、环卫工丢废料现场一张(证明是通道(路) ,不是商铺)。

楼主:A支持  时间:2021-11-13 13:30:01


























楼主:A支持  时间:2021-11-16 14:07:09






























楼主:A支持  时间:2021-11-17 11:47:52


实质本案所谓的“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周以梅等邪恶势力作案团伙仗着自家后台靠山,在一部份文山州三级司法机关(公、检、法)掌权腐败贪官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的保护伞的保护下,拒收租金来陷害拒交租金,故意缠诉诬告,还在继续大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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