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河南省三级法院官官相护坚持错错的审判作风使我十年艰辛申诉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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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7-10 23:27:00 更新时间:2022-07-10 06:47:55

楼主:十年冤案冤冤冤  时间:2010-07-10 15:27:00
河南省三级法院官官相护坚持错错的审判作风
使我十年艰辛申诉无结果
全国人在常委会:
我们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汇源钢铝门窗厂饱含悲愤,向你们反映我厂与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省二建”)的工程款纠纷案,在陕县、三门峡市、河南省三级法院的恶劣审判作风下,沉冤难雪的情况,祈盼你们履行监督职责,予以责令改判。
一、案件事实简况
1998年1月16日,我厂与省二建签订了由我厂承包省二建承建的陕县火电厂综合办公楼的装饰工程,同年9月15日,我厂按合同完工,并又另行完成招待所的部分装饰工程。经我们双方及业主共同验收合格,复经一年多的协商,双方及业主于2000年1月13日作出决算,所完成的32项工程款共计985031.09元,扣除10%的管理费98503元及已付的594069.87元后,省二建尚欠我厂292458.22元,久讨未果后,我厂于2000年10月起诉至陕县法院,要求省二建清偿前述欠款和已完工的招待所部分装饰工程款、设计费、滞纳金共219291元,两项合计511749元。
二、诉讼简程
起诉后,陕县法院置我们三方签字认可的工程决算于不顾在我方反对的情况下竟同意省二建的鉴定要求,强行委托三门峡城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01年元月14日鉴定结论是843923.1元,比双方决算的少了14万多元。之后元月16日进行的调解中,在审判人员引导下,鉴于被告省二建同意由我厂继续完成招待所的工程,我方同意这部分工程款项219291元先不结算,待完工后一并清偿,还是鉴于要继续进行招待所的剩余工程,为改善气氛,所以同意将办公楼的装饰工程款,由292452.22元变更为16万多元。但是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省二建却突然反悔,陕县法院随即于2001年元月18日作出(2000)陕经初字第364号判决书,以鉴定和双方调解为依据,判决省二建只支付我厂工程款165461元和违约金119000元,经上诉及申诉,陕县法院于2004年2月4日作出(2000)陕经初字第364——2号判决书,判决将364号判决中的违约金由119000元变更为45881.24元。其他未动。复经申诉,三门峡中院(2006)三民再字第41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高院(2008)豫法提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最终维持(2000)陕经初字第
364——2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先后十份判决、裁定维持前述364——2号判决的理由,主要是我厂对初审时的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未提重新鉴定要求,因此视为对该鉴定的认可。而这一认定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三、判决不能成立的理由
1、所谓鉴定是非法的、错误的、不真实的
所谓“鉴定结论”根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省院提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及历次判决都在重复同一个错误观点,即“该案经过法院几次审理,双方均未申请重新鉴定,且该鉴定是经门窗厂、电厂项目部同意,根据其双方提供的决算、施工图纸、工程签证及双方认可的材料所做出的,该鉴定结论门窗厂、电厂项目部在原审时,亦表示无异议“(见该判决书第11页)。这一认定之所以错误,有以下原因:
第一:我厂从未同意过鉴定。陕县法院于2001年元月3日委托鉴定前征求申请人意见时,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这有当时的笔录在卷为证。因此,不能说该鉴定是经双方同意的,因为申请人从来就不同意鉴定,所以历次审判中不可能提出重新鉴定要求,因此,就不能以申请人未提出重新鉴定为由而以这份所谓的“鉴定”为据认定事实。
第二:鉴定是画蛇添足,是错误的。鉴定是针对双方有争议的且无证据的无法确定事实进行的,而当时工程已经过双方同意决算,因此并无未确定事实,而且决算本身就是依据施工图纸、双方意见和国家规定的材料取费标准做出的准确工程造价,也是双方签章认可的权威、真实数据,是双方均予认可的事实,又何需画蛇添足地重以该决算及该决算所依据的材料重新“鉴定”呢?所以鉴定既无必要又不科学,其结论必然也是错误的。
第三:鉴定要求是省二建单方无理提出的。双方既已决算,省二建对决算提不出能够成立的异议和异议依据,却横生枝节地提出什么鉴定要求,这完全是在混淆视听,无事生非。
第四:所谓“鉴定”是错漏百出的错误结论。且不论“鉴定报告”共有内容不同的三个版本(虽然鉴定结论工程款是843923.1元,但法院卷宗里的鉴定报告中的各种数字累计是51万,而给我的这份却是59万,还不知道省二建手中的那份累计是几万),令人无所适从,就连鉴定者本人也无法确定其准确性。2005年11月21日,三门峡市中院致函该鉴定机构要求对我厂就鉴定书漏算工程款的异议作出解释时,该回函称:“由于现在提供资料有限,对一、二项工程我们也无法确定该工程是否计算在鉴定造价内”。而对其巨额计算错误,却又解释为“只是工程造价软件小数点进位方法问题”。是啊,小数点错一位就是10倍之错,这样的“鉴定”报告能相信吗?
第五、决算书的证明力大于鉴定报告。双方签章认可的决算书是直接证据,而所谓“鉴定报告”是间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所以决算书的证明力远高于错误的所谓“鉴定报告”。
第六: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历次判决对于双方认可的决算不予采信,但从未公开不予采信的理由,我厂在历次申诉中都提出法院为什么不公开对决算不予采信的理由,但从未得到回应。这不是疏忽,而是无理由可公布,所以只好避而不谈,这种做法是完全违法的。
2、诉状被更改,招待所部分的工程款诉求被去消。
(1)我厂打印诉状中诉讼要求一共是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电厂办公楼的32项装饰工程的工程款,第二部分是招待所的部分装饰工程款,而案卷中所存的手写诉状中,却没有这第二部分的诉讼要求,所以历次判决要么是以我改变诉讼要求,要么是以无证据为由不予受理。因为原审法官为隐瞒我们这一诉讼要求,竟销毁了我提交的招待所部分的证据,这已从合议庭其他成员处得到证实,但这一行为至今无人处理。
(2)初审调解时,因省二建答应由我厂继续完成招待所工程,所以我厂才同意暂不计算,待招待所装饰工程完工后再一一决算,因此调解协议中未涉及此部部分的工程款。在省二建反悔后,已不存在让我厂继续完成该项工程的条件,对于我厂要求结算招待所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依法应予支持,而法院却错误地以此调解协议为据予以判决,对我厂提出清偿招待所部分的工程款诉求,法院却以改变诉讼要求为由而拒绝。
(3)此案河南省高级人员法院提审时于2008年11月13日开庭期间,主审法官孙玉华,提出一个非常不公的调解意见,问申请人:同意调解不同意,不同意就维持。这从表面上看是审判作风问题,但它的背后很有可能有不可告人的原因。联系到历次审判从未公开对双方决算不予采信的理由,说明完全是有意枉法裁判,什么是司法腐败,这就是司法腐败。
综上所述,历次判决、直到省高院(2008)豫法民提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采信证据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又遗漏诉讼请求,致使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应依法予以撤销。
四、三级法院的历次错误判决,造成严重恶果。由于省二建的赖账行为,加上县、市、省三级法院的历次错误判决,导致我厂无力支付材料款和工人工资,只好歇业变卖设备还账,当年十分红火的我厂实际上被逼倒闭。之后厂长苏平年便走上辛酸,艰难的上访路无数次的去郑州、上北京,一走十年,几被拖得倾家荡产,但所遇到的却是无边无际的推诿,拖延、搪塞、连最高法院也不例外。
中国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不仅表现在部分法官受贿和枉法裁判,更多地表现在申诉难,纠错难,所以使一些无良法官有恃无恐,如果错案得到及时纠正,肯定会使那些无良法官有所收敛,不致于我行我素,司法腐败的问题也会大大减轻。
为此,我们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监督权力,对此案的再审和纠正予以监督,以维护法制和我的合法权益,以增长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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