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谚:不保护躺着的权利! ——提防顺丰同城急送上诉材料的“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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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7-13 19:58:05 更新时间:2022-07-14 01:03:53

楼主:凝蓝蓝凝示  时间:2022-07-13 11:58:05
法谚:不保护躺着的权利!
——提防顺丰同城急送上诉材料的“坑”
缘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物业公司起诉小区业主黄某,诉讨物业费。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一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本院同时认为,考虑到物业服务的特性及物业服务质量客观上亦受物业费用标准及整体行业现状影响,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在所难免,物业服务是包括各专项服务的综合服务,是一动态的过程。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判,应当进行综合的考察,以动态、发展和全面的视角看待。对物业服务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服务的规范性、处理解决相关问题的时效等因素。是否应当减收物业服务费,应当以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是否存在明显差距为依据。本案中黄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小区物业存在严重违约,亦不足以构成黄某不交纳物业费的抗辩。
一审被告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偏颇,双方之间的违约服务合同存在几年的空档期,物业服务不达标(由评估报告佐证)。别墅区收着每平米七八元服务费,小区却存在安全隐患和脏乱差。对于物业公司的重大违约,法官替原告着想,对原告加以冠冕堂皇地说教,以彰显判决的人性化;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想方设法地弱化效力,以表示其判决公正。对于此貌似公正,实则天平倾斜的判决,被告当然不服,愤然提起上诉,本希望二审法院秉公办案,排除干扰,依法撤销一审错误的判决,支持被告的上诉请求!

原本水到渠成的上诉,却出现了节外生枝的事情。在疫情肆虐期间,人人都加着小心。上诉状在法定期限内准备好了,上诉人为了赶时间,用顺丰同城急送的快件,邮寄到市郊区人民法院,快递显示签收。该案本该进入二审程序,但是市郊区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却迟迟未能将该上诉案移转至上一级法院(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顺丰同城急送快件的签收,不为签收。当事人在上诉状寄送法院后,也电话告知(一天内通了几次电话)法官助理上诉状已经寄送,主审法官也知道申请人提起上诉了。但法官不认可顺丰同城急送的方式,只认可顺丰的普通快递。按法官的法理逻辑是在上诉期内未提交上诉状,即放弃上诉或接受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当即生效。当事人当然不能接受上诉权被变相剥夺,和法官理论,但一审法官坚称一审判决已然归档,不予理会。
一审案件归档,是正当理由吗? 归档只是一种整理案卷的方式,不能因为归档了,就当然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法官明明知道上诉状就在法院门口柜架放,可能因为疫情不愿意接触外面的未经消杀的快件;可能是工作忙,疏忽掉了;可能对该案上诉心理上产生抵触情绪,面对上诉权被剥夺,当事人据理力争,逐级反映,最后又逐级下放,最终反映到了原承办法官手里。法官还是咬牙坚持认为,已然过了十五天上诉期,尽管同城急送快件现在还静静地平放在柜架上。
“要寻求法律救济,只能申请再审了! ”法官似乎是给当事人指明一条道。“上诉是条阳关道,现在非让走独木桥!” 为此,申请人感叹:“叫醒一个熟睡的人难,但却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
当事人诉讼上程序的权利一旦被剥夺,个案实体上的公平正义势必被沦为脆弱的不设防的裸权。鉴于当事人的程序性的诉权和实体正义被双重践踏,申请人本着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实事求是精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上诉权利被无故剥夺)的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希望高级人民法院秉承有错必纠,拨乱反正和司法为民的理念,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以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该案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由于在递送上出现了差错,诉讼权利出现了“坑”。当事人之所以启动再审程序,一方面出于自身维权,一方面给往后的当事人一个警醒。它山之石可作铺路石,前车之鉴可推动法治进程。
本案虽小,它却是考量人性化司法的试金石。或许有人认为现行的诉讼法规较宽泛,法律规则有待细化和可操作性。其实法律有时不在于多寡: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

楼主:凝蓝蓝凝示  时间:2022-07-13 13:32:51
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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