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湖北省黄梅县公安机关枉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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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4-29 06:17:00 更新时间:2022-07-26 19:51:27

楼主:hulai8201  时间:2016-04-28 22:17:00
我叫胡亚超,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湖北黄梅人。现向广大网民反映一件发生在自己亲人身上的事情,实名举报湖北省黄梅县公安机关徇私枉法,不作为的行为与事实。以下所述我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项正国(被害人、死者、死者为本人岳父)与胡记怀(被控告人父亲)系黄梅县蔡山镇项桥村村民,两家系相邻关系,两家之间环绕着村公路。自从村通公路后,胡记怀多次实施强占村内公路路基、私搭围墙和篱笆的违法行为,为此,村委会多次予以劝阻。2016年3月18日下午16时许,胡记怀又将树枝、篱笆放在路基上,引发交通不便,被害人项正国就上前劝阻,从而引发双方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胡记怀儿子胡黄金(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从家里赶出来,手中拿着一根木棍,不由分说地对项正国头部猛打了一棍,项正国随即瘫软在地,口吐白沫、不省人事, 20分钟左右,120急救车赶到现场,项正国已无生命体征,医生当即宣告其死亡。
项正国原本是为其他村民出行方便,才阻止胡记怀强占路基的违法行为,但是胡记怀及被控告人对此事不能正确对待,争吵中完全失去理智,对被害人项正国实施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导致项正国死亡结果的发生,两者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被控告人,理应知法守法,可其却对一个手无寸铁的七十多岁的老人施以暴行、令人发指,其行为显属情节严重且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因此,被控告人难逃其责,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伤害事件发生后,黄梅县公安局和蔡山镇派出所干警赶到案发现场,调查及询问了现场相关人员,经查证,犯罪嫌疑人胡黄金的确用木棍敲击了被害人项正国头部,这一基本事实在之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民事调解(胡黄金父母都承认了)协议书中都能予以证实。
二、 黄梅县公安机关存在渎职、枉法办案嫌疑的证据
1. 案发时间为3月18日,案发第二天,黄梅县公安机关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决定书仅按治安案件处理,对犯罪嫌疑人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而此时,受害人的解剖工作刚刚完成,所有的法医鉴定程序刚刚启动,处罚依据在哪里?
2. 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说明加害人胡黄金用木棍打了项正国头部一下,根本不提及项正国死亡的事实。
3. 我们一再要求看到处罚决定书,直到3月30日,蔡山镇派出所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我们,明显有拖延时间行为,是不是徇私枉法一目了然!
4. 我们与蔡山镇派出所所长连见面带通电话,至少五六次之多,只是为了了解案情进展情况,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而不给我们看到相关材料了解情况,说什么案情还没有定性,说什么将会与公安局领导探讨此案,说什么此案件已经是民事案件,还说什么材料已递交到县公安局等待调查取证,前言不符后语,一派胡言,很明显是在拖延时间,拖过申诉期(申诉期只有60天),是有意回避还是故意隐瞒什么呢?
5. 黄梅县公安局法医在案发当日(3月18日)就已经完成解剖工作,却拖到3月31日才送到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整整拖延了13天,而且没有任何解释。
6. 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根本看不懂,从头到尾只是阐述受害人项正国的病情,甚至列出了五种疾病之多,从未提及过死亡原因,甚至还说加害人胡黄金是拿了一根棍子出来帮忙的,根本没有提及到这一棍是打到受害人的头上。
7. 我们在3月30号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向黄梅县政法委,检察院和公安局递交了刑事控告和申诉书,仅仅是检察院在我们一再追问下才回复案情没有定性,其他两个机构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反应,司法公正在哪里?为民做主在哪里??

三、
案发到现在已经将近两月,我们还沉浸在悲痛之中,岳母终日以泪洗面,全家人到现在还接受不了这个现实,岳父的音容笑貌记忆犹新,老人一生清贫勤劳、正直善良,就这样被从天而降的伤害夺走了生命。死不瞑目,入土不安!!岳父的二哥(我们的二我们的二伯父)项正坤八十三岁高龄,参加过海南岛解放战争,戎马一生,在听到岳父冤死的噩耗之后就卧床不起,在4月7号含恨永远的离开了我们。

综上所述,加害人胡黄金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对被害人项正国实施伤害行为,其行为是导致受害人直接死亡的原因。很明显触犯法律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黄梅县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存在明显袒护和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对被控告人予以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对公安机关错误做法予以纠正,对承办公安干警的乱作为,徇私枉法的行为予以追责。恳请上级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和广大网民关注此案,跪谢!!
我坚信,法律是公正!!!

谨呈
中纪委
上诉人:胡亚超
联系电话:13902266643
2016年4月27日
附:
1、本案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行政处罚书、申诉书、协议书













楼主:hulai8201  时间:2016-04-28 22:34:58





这是当时案发现场
楼主:hulai8201  时间:2016-04-29 09:30:42
就在此案案发不到二十天的时候,黄梅县蔡山镇又发生了一起因涉黑群殴引起的一死多伤的恶性案件!可见治安状况之差,老百姓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晚上几乎没人敢出门了!
楼主:hulai8201  时间:2016-04-30 09:15:36
@车问薇 114楼 2016-04-29 22:54:00

@hulai8201 在这打老虎拍苍蝇的年代,还敢徇私汪法不怕坐牢吗???
—————————————————
我一直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只是极少数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仗势欺人!
楼主:hulai8201  时间:2016-04-30 09:17:46
这是我们昨天刚刚收到派出所的回执,真的是胆大妄为!他们想一手遮天么?



楼主:hulai8201  时间:2016-05-01 17:50:34
家里人整天以泪洗面,肝肠寸断,老人的音容笑貌恍如昨天!尸骨未寒,凶手至今逍遥法外!



楼主:hulai8201  时间:2016-05-03 10:47:37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被害人妻子):沈胜林
住黄梅县蔡山镇项家桥村三组
申请人(被害人大女儿):项江珍
申请人(被害人二女儿)柳珍
申请人(被害人小女儿)项江琴
申请人(被害人儿子):项苏兵
被申请人:黄梅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长林 职务:局长
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黄梅县公安局作出的《梅公(蔡山)不立字【2016】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复议请求:
1、请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胡黄金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6 年4月28日,黄梅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梅公(蔡山)不立字【2016】4号》。其主要理由是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而决定不予立案。而申请人认为胡黄金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已造成了项正国死亡的严重后果。有充分的犯罪事实,并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9集)案例《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如何量刑》,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胡黄金的刑事责任。黄梅县公安局不予立案明显是徇私枉法,存在先入为主,旨在包庇犯罪行为的主观愿望,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对本案予以立案。
一、黄梅县公安局认定的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认定事实错误,事实情况是:2016年3月18日下午16时许,项正国(被害人)因胡记怀占村公路路基一事而与其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胡记怀儿子胡黄金(被控告人)从家中赶出来,手里拿了一根木棍,并用木棍敲打了被害人头部一下,导致被害人当场瘫软在地,等120急救车赶到时,已确诊死亡。胡黄金用木棍敲打被害人头部这一客观事实情况,在随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两家亲属签订的协议书书中都能予以证实。
二、黄梅县公安局承办本案过程中,程序违规,存在不客观,不公正行为:一是伤害事件第二天,法医鉴定结果尚未有最终结果,就草率地按治安案件处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如何依法办案的?;二是死者部分器官送往武汉鉴定是在2016年3月31日,之前,承办单位还信誓旦旦告知我们,死者部分器官已早送往武汉去鉴定了……;三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及时告知我们,剥夺了我们的知情权和申诉权;四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法医鉴定意见书中,不真实反映客观事实情况,对胡黄金用木棍敲击项正国这一事实予以回避,以致相关结果不客观、公正。
三、目前死者法医鉴定虽有初步意见,但并不影响本罪刑事立案。其理由:第一、犯罪嫌疑人胡黄金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上,胡黄金有明显伤害项正国的意图。客观上,已经对项正国进行了伤害,并与项正国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从尸检意见书看出死者右颧弓处可见2厘米的条形表皮剥脱,及1厘米的条形表皮剥脱、可见其伤害力度。胡黄金的故意伤害行为与项正国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不论介入因素(本案可能为冠状动脉性心脏病、心猝死)是否起决定作为,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存在。
综上,我们认为胡黄金故意伤害导致项正国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但由于公安机关处于当地治安、考评等原因考虑,而不予追究胡黄金的刑事责任,实质是亵渎法制精神,对整个地区都带来不良影响,同时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更是对我们的身心的伤害。为了打击犯罪,给逝者以安慰,故我们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提出复议、控告,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对此案予以复议,撤销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本案予以刑事立案,以维护受害方合法权益。
二0一六年五月四日

我们将不遗余力地继续申诉!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楼主:hulai8201  时间:2016-05-14 08:19:35


我想知道这样的结论是根据什么下的,仅仅凭那一纸杂乱无章的法医鉴定吗??这不是草菅人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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