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梅家埠街道: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受害人蒙冤受屈
发表时间:2022-09-14 01:28:06 更新时间:2022-09-21 13:22:55
楼主:MMZZYJ
时间:2022-09-13 17:28:06
据受害人刘安明和王平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F院向他们做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之中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而F院本应宣告被害人二人无Z。
2009年,月亮湾农贸市场开始在社区建设,2010年开始投入使用。2015年7月初,市场管理方计划在市场的南侧空地上建设一座钢构大棚,主要用于规范安置售卖水果、蔬菜等物品的经营散户。月亮湾农贸市场上方是高压线,街道办事处和三艺商贸不顾及上农贸市场的客户,这是拿百姓生命当儿戏的工程决定。
该地块未经建设局和国土规划局批准而农贸市场私自在不是规划建设用地的基础上进行建设钢结构大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此地是属于月亮湾王店子村集体土地,我村也没有进行四议两公开对该地进行出租出 售,是梅家埠街道办事处私自租给三艺商贸,对于街道办事处党委Z无权对我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租赁。
据受害人刘安明所说,我们村部分村民出面阻止不让建设钢结构大棚属合理合情合规合法,但梅家埠街道在未经检C院定案和F院判决的情况下就提前拟定好了罪名上交公A局,扰乱经营管理秩序罪。没有经过建设规划,就不能建设也不存在误工。其次,建筑物料是街道办事处让拉走的,不能将赔偿强加给受害人,此案的判决有失公平。
刘安明和王平等村民认为不应在此时修建钢构大棚。在此期间,刘安明和王平等一些村民曾在农贸市场试图阻止大棚的动工建设活动,这些行为被街道办认为是影响“创卫”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扰乱月亮湾农贸市场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的行为。2016年,在临沂市河东区检C院和月亮湾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指控下,刘安明和王平被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F院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了缓和矛盾,街道党工委书 记王方兴、办事处主任李善龙曾经多次约谈农贸市场投资方负责人及市场管理负责人,做工作让其缓建钢构大棚。
对于临沂市河东区F院的判决,刘安明、王平表示事实存疑,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重审审判,F院应当宣告受害人刘安明、王平二人无Z,原因有以下两方面。
首先,原判决书认为刘安明、王平等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这一事实认定存在严重的错误。
一,在本案当中,依据山东博尔信价 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尔信公司)出具的价 格评估报告书,月亮湾农贸市场因故无法 正常经营造成的损失为306000元,因故无法 正常施工造成的价值损失为280000元。但是,博尔信公司并未取得国 务 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书,不能从事价格鉴证业务。所以,改价格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及其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 博尔信公司的许可机关为山东省物价局,许可内容为价格评估及当事人委托的涉诉讼财物价格评估业务(国 家法律、法规另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博尔信公司不具备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的素质,其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申诉人刘安明、王平在河东F院无法查阅卷宗时无法查到鉴证结论书及相关照片、影像等资料。因而申诉人无法得知鉴证结论是否存在,鉴证内容是否合法,且申诉人确未损毁鉴定书中所指的17个地墩。并且根据生活尝试,钢结构地墩无法轻易进行毁损,该部分指控令申诉人怀疑其真实性。
其次,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在客观上实施扰乱行为,并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结果还得造成严重的损失。但是在本案中,公诉人并未提交相关的造成严重损失的合法证据。因此,原审判决 对于受害人刘安明、王平的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因此,对刘安明、王平一案判决存在证据不足不充分、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重审审判,F院应当宣告受害人刘安明、王平二人无Z。
另外,受害人与博尔信的聊天录音可证明,博尔信公司一方承认目前只能给民事案件出具鉴定书,而不能给刑事案件出具鉴定书。因此,博尔信公司不具备给本案中涉及损失出具价格鉴证的资格。
对于F院的不公正判决,被害人怀疑F院与法工委之间是否有不当交流,且据说临沂市河东区梅家埠街道原党工委书 记王方兴、办事处主任李善龙存在私人恩怨,这是否会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也让人感到有所怀疑。因为审判不公正给刘先生留下案底,严重影响家里孩子的仕途。
2009年,月亮湾农贸市场开始在社区建设,2010年开始投入使用。2015年7月初,市场管理方计划在市场的南侧空地上建设一座钢构大棚,主要用于规范安置售卖水果、蔬菜等物品的经营散户。月亮湾农贸市场上方是高压线,街道办事处和三艺商贸不顾及上农贸市场的客户,这是拿百姓生命当儿戏的工程决定。
该地块未经建设局和国土规划局批准而农贸市场私自在不是规划建设用地的基础上进行建设钢结构大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此地是属于月亮湾王店子村集体土地,我村也没有进行四议两公开对该地进行出租出 售,是梅家埠街道办事处私自租给三艺商贸,对于街道办事处党委Z无权对我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租赁。
据受害人刘安明所说,我们村部分村民出面阻止不让建设钢结构大棚属合理合情合规合法,但梅家埠街道在未经检C院定案和F院判决的情况下就提前拟定好了罪名上交公A局,扰乱经营管理秩序罪。没有经过建设规划,就不能建设也不存在误工。其次,建筑物料是街道办事处让拉走的,不能将赔偿强加给受害人,此案的判决有失公平。
刘安明和王平等村民认为不应在此时修建钢构大棚。在此期间,刘安明和王平等一些村民曾在农贸市场试图阻止大棚的动工建设活动,这些行为被街道办认为是影响“创卫”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扰乱月亮湾农贸市场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的行为。2016年,在临沂市河东区检C院和月亮湾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指控下,刘安明和王平被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F院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了缓和矛盾,街道党工委书 记王方兴、办事处主任李善龙曾经多次约谈农贸市场投资方负责人及市场管理负责人,做工作让其缓建钢构大棚。
对于临沂市河东区F院的判决,刘安明、王平表示事实存疑,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重审审判,F院应当宣告受害人刘安明、王平二人无Z,原因有以下两方面。
首先,原判决书认为刘安明、王平等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这一事实认定存在严重的错误。
一,在本案当中,依据山东博尔信价 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尔信公司)出具的价 格评估报告书,月亮湾农贸市场因故无法 正常经营造成的损失为306000元,因故无法 正常施工造成的价值损失为280000元。但是,博尔信公司并未取得国 务 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书,不能从事价格鉴证业务。所以,改价格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及其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 博尔信公司的许可机关为山东省物价局,许可内容为价格评估及当事人委托的涉诉讼财物价格评估业务(国 家法律、法规另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博尔信公司不具备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的素质,其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申诉人刘安明、王平在河东F院无法查阅卷宗时无法查到鉴证结论书及相关照片、影像等资料。因而申诉人无法得知鉴证结论是否存在,鉴证内容是否合法,且申诉人确未损毁鉴定书中所指的17个地墩。并且根据生活尝试,钢结构地墩无法轻易进行毁损,该部分指控令申诉人怀疑其真实性。
其次,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在客观上实施扰乱行为,并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结果还得造成严重的损失。但是在本案中,公诉人并未提交相关的造成严重损失的合法证据。因此,原审判决 对于受害人刘安明、王平的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因此,对刘安明、王平一案判决存在证据不足不充分、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重审审判,F院应当宣告受害人刘安明、王平二人无Z。
另外,受害人与博尔信的聊天录音可证明,博尔信公司一方承认目前只能给民事案件出具鉴定书,而不能给刑事案件出具鉴定书。因此,博尔信公司不具备给本案中涉及损失出具价格鉴证的资格。
对于F院的不公正判决,被害人怀疑F院与法工委之间是否有不当交流,且据说临沂市河东区梅家埠街道原党工委书 记王方兴、办事处主任李善龙存在私人恩怨,这是否会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也让人感到有所怀疑。因为审判不公正给刘先生留下案底,严重影响家里孩子的仕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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