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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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1-30 03:02:48 更新时间:2023-01-30 11:37:40

楼主:王凤梅2017  时间:2023-01-29 19:02:48
身为辽宁的百姓,该有多疼苦!假如这是一个外来的投资者的案列,那么还有谁敢来辽宁投资!假如本地的投资者,经常被抢,还有谁敢投资。假如国家的投资,都安排到无底洞中;那么这里的经济就是一潭死水。
再审申请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海涛 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 汉族 沈阳市食品公司 职工 电话17050153479,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03-1号423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沈阳市食品公司(保留主体资格,处理企业内部事务。)法人:王延军,职务:总经理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川街71号 电话:024-86874091 集团法务024-86790607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富睿食品有限公司 (原沈阳市食品公司苏家屯区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城郊街道办事处前谟村 法人:骆勇 总经理 电话同上
申请再审人朱海涛与沈阳市食品公司和沈阳富睿食品有限公司 (原沈阳市食品公司苏家屯区分公司)等二被告,因劳动关系存续与否发生争议不服(2022)辽01民终1144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二、撤销(2022)辽01民终114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
当事人朱海涛提供的介绍信“沈苏食信字第25号”证据显示: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是2014年10月14日,在这之前当事人是放假期间没有争议。1983年,1985年,1986年和1987年沈阳市食品公司工资发放卡确认当事人与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法院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基本事实证据证明的。比如:当事人是自动离职书面手续,单位已经与当事人解除了劳动关系书面手续,当事人的人事档案已经依法依规移交到社保(劳动局)相关部门书面手续,如果是被开除,需要有当面通知当事人或者登报通知的书面手续,以及开除的合法书面手续。等等这些证据都是单位保管的,所以法律规定单位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是单位拿出证据证明。至于1988年至2014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四份工资表足以证明当事人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单位坚持不存在劳动关系,请单位依法依规出具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书面证据,这是单位的责任。
沈阳富睿食品有限公司 (原沈阳市食品公司苏家屯区分公司)1992年变更法人前是负责人单位,不具备招收全民职工的权利。变更法人后沈阳市食品公司的分公司地位没有变动,直到2020年解体时没有招收过任何员工;所以当事人与沈阳市食品公司苏家屯区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就是与沈阳市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就是事实。
关于(2016)辽01民终12530号民事判决书中,“朱海涛自认向母亲宣读”是法院捏造证据。本人的原话是‘母亲听说’,不是听人宣读。再有这不是法律规定的书面通知方式。以此认定通知时间,荒唐可笑,是恶意违法行为。
1988年至2014年当事人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出具工资关系,该认定违法了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应由单位举证的规定。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朱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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