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凶案现场——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破案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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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8-05 06:46:39 更新时间:2020-11-10 17:18:47

楼主:绘目  时间:2015-08-04 22:46:39
★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积案调查处。
由公安部八大刑侦专家负责,刑侦局“十二名捕”组成,在各省公安厅设有执行局,司职调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不能侦破的各类案件以及长期不能侦破的陈旧案件。
拥有绝对独立的侦查权,全国顶尖的刑事科学技术,揭开公安部刑侦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未曾公布的诡谲离奇的凶杀案件。
★八大长老与十二名捕,联手侦破变态凶杀案
妻子失踪,丈夫报警,案件引起积案调查处派驻在省厅执行局的刑警的兴趣,他们抽丝剥茧,案件究竟如何?
十三岁女童没有按时回家,次日被发现已被杀死在草丛里,尸体焚烧得面目全非,她是否被活活烧死?谁又是真凶?案件陷入僵局,时隔三个月,积案调查处介入调查,终揭悲伤结局。
小说家报警称自己的妻子被杀害,警方经过勘察确系其为凶手,法院判其死缓,公安部刑侦局十二名捕出动,缜密侦查,重建凶案现场,最终扭转乾坤,却获知了令人震惊的真相,凶手究竟是谁?
两名疑犯指控对方为真正的杀人凶手,奇怪的是他们所述的案件情况完全相同,刑事鉴证科学能否重建现场,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检察院公诉科介入调查,联手积案调查处,利用刑事鉴证技术和法医学技术破获此案。这个案子源于那些阴暗而丑恶的隐秘:双重谋杀的密谋,换妻的谎言……
★以积案调查处刑警的角度,破案实录的方式,书写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侦破最不愿公开的凶杀档案,带你重建凶杀案的犯罪现场。

楼主:绘目  时间:2015-08-04 22:57:00
案件01号
(公)刑侦局2006xxx01号备案 备案人:罗世杰
1.
江苏省,A市。
2006年圣诞节那天,天气阴冷潮湿。
王旭(化名)已经给他的岳母冯会(化名)打过好多次电话,而第四通电话终于接通,他告诉了冯会,他的妻子,也就是冯会第三个女儿于兰兰(化名)失踪了。
他解释说(在警方的问询中也这么回答),圣诞节那天早晨,也就是12月25日早八点半,他一个人开车半个小时去了某小区后面的河堤上垂钓,在那之前,他在家里和妻子道别,妻子笑着说希望他中午可以带来一条大鱼,这样中午就可以吃清蒸鱼。王旭说他当时并不知道妻子于兰兰是否有出门的打算,因为妻子怀有八个月的身孕,出门的可能性不算太大。中午十二点半左右,王旭到家发现妻子不在家,然而她的手提包,钱包,手机也在家,并没有出远门的迹象,也不像去和朋友见面。
之后王旭打给他的岳母冯会,前三通电话无人响应,他在这期间又找了于兰兰常见面的朋友,然而一无所获。最后,当他的岳母接通电话时,已经是晚上八点半了。王旭郁闷地表示,于兰兰不知所踪。
在冯会的要求下,王旭前往派出所报案,警方建议他再等待一段时间,贴出寻人启事或者从网络上发起寻人。当然,这里涉及到了失踪案的调查程序,一般的人口失踪一般是失踪48小时立案(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应立即立案)。只要是应当回来的时间,却没有回来.没有音讯,就具备报警的条件,也就是说,发现失踪后即可报案,但公安机关须在其失踪48小时后立案调查。
楼主:绘目  时间:2015-08-04 23:04:00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警力有限,对于成年人的失踪案件调查心有余而力不足,当时派出所抽调了两名警察对王旭和其岳母冯会做了笔录。据做笔录的警察回忆说,当时王旭情绪较为激动,似乎很担心自己的妻子。
冯会惊慌失措的接受警察的问话,她一直沉浸在女儿失踪的悲伤里无法自拔。她在案件侦破后回忆道:“我当时怕的要死,因为我知道她不会失踪,更不会无缘无故莫名其妙的消失,这里面肯定有什么问题。”她之所以这么笃定,在询问笔录里可以看到,在12月24日的下午,于兰兰买了一件羊绒的外衣送给她,心情似乎不错,这无法解释失踪的事情,而者在因果关系方面衔接不上。
过了48小时,派出所对这起失踪案立案调查,出具了《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但当时也明确对王旭和冯会讲,这个案子调查很难入手,需要等待消息。根据当时负责这起案件的警察回忆,12月27日上午去王旭家里进行了简单的搜查,王旭表示同意。
楼主:绘目  时间:2015-08-04 23:04:00
王旭是个生意人,据他说属于小本生意,负责生产和销售渔具和建材工具。他个人拥有一辆墨绿色的切诺基吉普车,居住在房价较高的“水城花园”小区。
他的汽车停在地下车库里,警方在他的汽车后备箱里发现了一卷镀锌的铁丝网,四根折叠钓鱼竿,一个钓鱼专用的矮凳子,两个不一样大小的扳手。王旭说,铁丝网是要拿到自己工作场所的,而渔具则是自己垂钓的东西。
办案警察在后来的正式报告中写道:
“我们在报案人王旭的同意下,依法搜查了他的个人住所,包括车辆和工作场所。
在车内我们搜得一卷镀锌的铁丝网,四根折叠钓鱼竿,分别是5.3米(×2),6.2米,和7.0米,一个钓鱼专用的矮凳子,两个的扳手,分别是20cm和15cm。
在家中没有任何证明失踪者遭到侵害的证据,刚刚换洗过的床单上不存在血迹,桌角无破损,物件摆放整齐,没有搏斗过的痕迹。
搜查结束之后,我们被王旭要求尽快的离开,因为他不想被周围下班回家的邻居发现有警察出入自己的房子,他害怕别人异样的眼光。之后我们就匆忙地返回派出所。
大约当天晚上的八点二十分,我发现自己用来记录的笔记本不见了,我想起来我把它遗留在了王旭的家里,随即打电话给他,确定在第二天早晨取回。
2006年12月28日早,我取回自己的笔记本并和王旭一起回了派出所,我希望知道他妻子失踪前的行为和衣着,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我告诉他我所问的一切如果与案件无关可以拒绝回答。
2006年12月25日,周五,王旭说他是早晨七点左右起的床,妻子于兰兰比自己稍早一些,她已经准备了早餐,早餐是两份煎蛋,两碗康师傅红烧牛肉口味的方便面,王旭说他碗里的面条比妻子的多。
王旭起床后洗漱完毕与妻子共进早餐,随后他说他和妻子看了一会电视,具体看了什么他也不是很清楚,原因是他不知道那部电视剧叫什么,我想让他形容一下内容,他说他无法讲明白。王旭说,当他离开家去钓鱼时是他最后一次见到于兰兰,她当时穿了一身草绿色的冬季睡衣正在拖地,那是她最喜欢的一款。他提醒妻子如果出去请一定要穿运动鞋,毕竟有孕在身。王旭回忆说自己不知道鞋子是不是不见了。”
王旭是上午八点半离开的家门,因为当时车里的收音刚刚开始播放机八点半时段才会播的节目。后来翻阅询问笔录的时候,我们发现警察没有询问具体的节目名字和内容。大约九点左右,王旭到了目的地,放好车开始钓鱼,车就放在了河堤上,那里有许多的钓鱼爱好者的车。
王旭说他钓了很久,十二点左右时起身回家,路上拨打了妻子的手机,没有应答。

楼主:绘目  时间:2015-08-05 09:18:00
我是在案件发生后第四个星期介入调查的。当时,我正作为公安部刑侦局积案调查处执行专员派驻在江苏省公安厅执行局。因为协助A市公安局侦破了一起十年前的纵火案而恰好人在A市。听闻了这起案件,觉得有些蹊跷,遂决定介入调查。
这里涉及到了工作流程的问题。根据公安部制定的88号文件,积案调查处有权直接参与调查任何刑事案件而不需向任何人汇报。
介入后,我调阅了所有之前的询问笔录,当时所做出的第一步推论就是认为报案人王旭与妻子失踪有关,并且不排除杀害的可能。
这个推论引起了两名负责此案的警察的反对。他们说,如果于兰兰已经遇害而且是被他的丈夫所杀,那他的丈夫应该神不知鬼不觉的处理尸体,而非请求警察的帮助,这不符合一个杀人凶手的思维模式。
委实说,我当时也有这个顾虑,确实不太符合一个作案人思考问题的规律。我之后向他们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是在我仔细查阅询问笔录之后所总结的。:
1.据于兰兰的母亲冯会的证词,她没有失踪的理由。一个看起来心情很不错,并且给母亲买了羊绒外衣的女儿,会在第二天无缘无故的失踪么?
2.王旭平日里是否爱好钓鱼?这一点初步侦查的警察没有给出结论,他们所接受的事实是,王旭在圣诞节的那一天早晨出门钓鱼。这一天是星期五,他理应去上班却请假钓鱼,我认为这是反常的。
3.王旭在发现妻子不在家后先打给冯会,但冯会没有接听,之后他又果断打给了妻子其他的朋友(这一点已经得到了警方的证实)。然而一个正常人的思维,首先会认为妻子离开家也许只是就近的办些事情,例如买菜或者其他生活用品(经过警方的实地走访,确认王旭家所在小区大门的右边就是苏果超市),会猜想很快就会回来,先在家里等一等。但王旭却非常肯定的认为妻子“失踪”,果断打给了其他的无关人员,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为是他的“有罪意识”?
楼主:绘目  时间:2015-08-05 09:39:00
我在提出这些观点之后,反对的声音变小了许多,那两名警察也开始有些动摇。我随即提出了对王旭家和地下储藏室进行全面搜查的建议(公安部88号文件中规定,积案调查处可以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申请搜查证一次),当地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分局积极配合了我的调查,由其局长签署了搜查证。
由于只有一次无证据搜查,我提醒所有参与搜查的人员必须全面细致,不能有所遗漏,由其是他家的地下储藏室。
以下是搜查证内容:

xx公安局
搜查证
公(xxx)搜查字【xx】号
因侦查犯罪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兹派罗世杰,夏衣等同志,依法对户主王旭所居水城花园D楼东三单元801室进行搜查。
xx公安局(印)
2007年1月28日

本证已于2007年1月28日向我宣布。
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或其他见证人:王旭
我们兵分两路,一路搜查其房屋,另一路则搜查地下储藏室。每一个能发现带有红色污点的地方,都用化学方法测试过有无血迹。我们尽量拿走了所有可以区域的拖把和抹布。另外,我们重点检查了王旭的储藏室内的工具以及切诺基吉普车的内的物品。
物品清单:
一扎软的铝线圈,一捆塑料包装袋,一桶汽车清洁剂,一个根汽车清洁拖把,一张蓝色防水布,一卷镀锌铁丝网,一把尖嘴钳,一只浅绿色塑料桶(内有一块抹布),一把折叠小刀,几份汽车购买合同和宣传手册,一套黑色阿迪达斯的运动衣(证实属于王旭的妻子于兰兰),一条Lee的牛仔裤(证实属于王旭)。
随着搜查工作的推进,我发现疑点也多了。在搜查过程中,王旭神色紧张,总是喝水,也时不时问我们负责搜查的警员是否口渴。另外,搜查的前一个阶段,他呆在屋里,不停的讲话,后一个阶段他便下楼去了储藏室。种种行为体现了他的不安和焦虑,他似乎很担心我们发现什么。之后的案情讨论中我们不约而同地提到了这一点,大多数参与搜查的警员都认为他很可疑。我们初步认为他在家中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并清理了犯罪现场,再用某种手段处理了尸体,这种手段也许是抛尸也许是碎尸也许二者兼有。
但令人奇怪的是,尽管我们怀疑王旭,后来的综合搜查结果的时候发现家里没有任何可以提取的指纹,然而一些无关物品上倒是有他的指纹,但不是在他家里发现的,而且不能支持他杀害妻子的猜想。
楼主:绘目  时间:2015-08-05 10:18:00
在谈到搜查的物品之前,我要先谈一下在彻底搜查王旭家时未能发现一枚完整有效的指纹的事。
作为刑事侦查领域里的执法人员,在弄清何为犯罪现场的情况下,不能混淆犯罪现场和潜在的犯罪现场。犯罪现场必须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存在的,也就是存在犯罪行为的或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犯罪结果的现场。然而,在早期阶段只是怀疑有犯罪行为,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就如本案中王旭的家和他的储藏室一样,这就被归为潜在的犯罪现场。指纹和掌纹等痕迹物证作为和DNA技术同等重要的物证种类,所以此次我们(我,派出所以及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搜查重点就放在了血迹(可以提取DNA)和指纹掌纹上面,希望能够找到具有一定法庭科学价值的证据。尽管刚才说在王旭家里没有找到值得怀疑和利用的指纹,但在他的屋里没有提取到任何此类痕迹物证,这就意味着他的家里最近被清扫过了,也许就在我们提前通知他要对他的家进行搜查到我们实施搜查之间的时间段。这是值得注意的一点。当然,如果我们准确提取到了新鲜的指纹或掌纹,那么其所处的位置以及测算印记被印上的先后顺序就可能会提供一些侦查的线索,属于王旭和妻子于兰兰以外的指纹就可以作为排他性甚至是指向性的证据。
根据刑事科学技术的基础知识,指纹属于一种决定性的证据,它以潜在的,可塑的或者其他的方式呈现。潜在的指纹是不可直接发现的,需要化学或物理的方法进行提取,使其可视化,例如指纹磁粉或者硝酸银显现法。
可塑化方式的指纹,又称为立体手印,是当手指或掌纹上的纹脊按压在柔软的表面(例如血,黄油或者刚刷过的油漆表面)时,就会产生有形的,明显的凸凹形象的纹印。
另外,对于可视化搜寻指纹会用到许多加强的技巧,此次案件我们采取了多波段光源的照射,属于物理显现法。选择何种显现方法,取决于发现指纹的类型和存在的表面。如果是在不可移动的物体上发现了指纹,正确的方法是通过现场作业的方式收集指纹。本案中并没有过多采取这种方法,我们尽量回收了那些可以移动的物件。然而我对于刑事科学领域是不擅长的,故而在扣押了一定数量的物品后,我通知了处里的刑事鉴识专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首席鉴识主任李敖,请他来协助我的侦查。委实说,刑侦局“十二名捕”联手办案的情况很少见,这次的案件我希望他能和我一起从头跟到尾,我告诉他我必须要拆穿王旭的谎言,找到他犯罪的证据,李敖说这就必须首先找尸体。

楼主:绘目  时间:2015-08-05 10:49:00
回复 @景珈罗:怎么说呢,很感谢您能提出如此中肯的意见。我之所以这么写,其实是希望普及一下警方在侦查工作中的技术手段,还原一个真实案件的办案状态。也有考虑会引起读者的反感。在写之前我的想法是不准备采取小说的形式,而是采取一种侦办案件的实录方式写作,有点象回忆录。
楼主:绘目  时间:2015-08-05 10:50:00
回复 @景珈罗:当然您所提出的问题也确实是我需要改进的地方,我会注意删繁就简,写的更吸引人,再次感谢您的批评指正。
楼主:绘目  时间:2015-08-05 12:17:00
2.
从王旭家里所收回的物件我们很快进行了分析处理,它们显示了如下的结果。
很明显,没有迹象表明尖嘴钳或者剪钳在近期被使用过,因为钳子上还有铁锈覆盖着钳口,没有发现这些工具上有任何的铁锈被破坏。李敖很快的出具了报告,他告诉我说,从钳子上取下来了两根头发。然而在A市的公安系统内无法进行检验,技术达不到。
我问他哪里能够检验。李敖说必须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随后,这根头发被送往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分析。物证鉴定中心的报告称,他们收到的证物袋中发现了两根头发片段。两根短发经过检验线粒体DNA,都符合于兰兰的DNA序列特征。两根头发都有破裂和断开的末端,这意味着两根头发的毛干都受到过暴力撕扯。
和我们一起办案的刑警们收到这一消息都显得很兴奋,这是否可以作为王旭对于兰兰经过侵犯的证据,甚至是他杀害妻子的佐证?
我发现在李敖提取了两根头发之后,移交给技术科拍照固定证据的照片中显示,尖嘴钳上面只有一根头发。这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起初刑警们没有把这个问题太当回事,只要公安部那边确定为两根头发就足够了。尽管李敖也作证自己提取的确实是两根头发,但由于所固定的证据不支持他的证言,这就导致在移送司法机关时无法作为作证出列,因为检察官会认为这是在送检的过程中断掉的,这样同样会出现暴力撕扯的痕迹。
另外,王旭和于兰兰是已婚夫妇,她的头发粘在王旭的身上也很合理,而且王旭可能是无意间将妻子的头发转移到了尖嘴钳上,这些都存在不特定性。我们也已经用棉布和棉棒擦拭过了,以检验上面是否有血迹或者皮肤组织。
擦拭物检验结果为阴性。
这里特别提到是,头发其实可以区别不同的人,也可以看到身体各器官的变化。从头发根也能得到更多可靠的结论,在人类头发根中也发现了同功酶(在人体内发现的特定蛋白质)。
关于纤维的问题也需要说一下。由于它用来扎头发,因此在搜寻证据和移动证据的时候都会被提到。这是犯罪现场相对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实验室的检验可以判断它属于什么织物,由此推出厂家,销售商再到店面,以此来追踪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行为轨迹。
其他纤维证据,例如织物,衣服,绳索等等都可以犯罪现场找到。如果能顺利发现,就会进行拍照固定,这有利于日后重建犯罪现场。这起案件中,我们对后来发现的绳索及时的进行了拍照,这也成为了极具说服力的证据。
在王旭妻子失踪的案子的证据分析中,除了那把尖嘴钳子,还有我们1月28日找到的一些可能作为凶器的物证,例如剪刀,折叠小刀等等。但看起来这些像长久没用过一样,剪刀已经生锈了。
此外,其他的物证上例如衣物,防水布,拖把甚至汽车清洁剂,我们进行了鲁米诺反应测试,希望能检测出血迹,然而一无所获,我们也找到了几枚不属于王旭和于兰兰的指纹,但我认为毫无进行同一认定的价值,只好转到其他方向。
我和李敖商量了一下,决定对当时王旭声称的那个钓鱼的地方进行搜查,以期发现些证据,戳穿王旭极具瑕疵的不在场证明。
他钓鱼的地方在A市东南方向的一个普通小区的后面,那里有一条东西方向的河,确实有不少人在钓鱼。由于时间是冬季,周围的草树都干枯了,毫无生机。
我问李敖,这么冷的天钓鱼,会有鱼吗?
李敖说,其实水里比外面的温度要高,还是有不少鱼的。
我们之所以怀疑这里,是在之前的调查中发现,其实12月25日早晨来这里钓鱼的人极少,因为要上班,所以这里几乎没人,除了个别的老人和自由职业者。存在一种可能,王旭趁着人少在这里处理了尸体。
随后刑事科学技术室传来消息,在王旭家吸尘器里发现了一些羽毛,玻璃碎片,植物叶子(被证实是王旭家里养植的吊兰),花瓣碎片,还有于兰兰的头发。他们有些在意这个物证。
我和李敖商议了一下,认为在家中发现居住者的头发很正常,人们总会掉一些头发,而且女性掉的相对多些,毕竟要经常梳头。
李敖说除非吸尘器里的头发附着有血迹或者处于进化期的头发,这样才能有一定的侦查价值。
我们组织了大批的警力在河堤上寻找泥土松动或有翻新痕迹的地域,最终划定了四块大区域和十块小区域,没有擅自凭借直觉排除任何一个可能埋尸的地方。
在此期间,技术科的警员汇报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引起我注意的是,在王旭的那卷镀锌铁丝网上的血迹检测为阳性,并且血迹证实为于兰兰的。
有没有可能王旭杀害妻子之后用这个铁丝网包裹了尸体放进车,运到某处来埋尸。
李敖同意我的观点。之后,我们通知了分局刑警大队的刑警,及时控制住王旭,询问他血迹的问题。
挖掘持续了一整天。2月7日下午,我们完成了所有可疑区域的挖掘,但是没有发现尸体。
我开始怀疑我的推论是否正确。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却一无所获,这在国外或许很平常,但我们警力不足,没有更多的机会浪费时间做无用功。
这一次的无功而返,让我和李敖开始重新审视案情。


楼主:绘目  时间:2015-08-05 13:25:00
3.
我们随后做了大量的分析工作,但始终没有动摇王旭可能杀害于兰兰的推论。然而目前所做的一切都不能直接指正他的行为,仅仅从那卷镀锌铁丝网上发现了血迹,而这一点只够我们再次申请搜查王旭家里的机会。
第二次搜查我们没有参加。当时,我被调往湖北参与分析了一起十年前的系列抢劫杀人案,李敖也被召回刑侦局鉴定李玏(积案调查处的同事)从青海送来的几件丝织品上是否残留有死者的皮肤碎屑。
等我再次回到这个案子上已经是2007年3月中旬了,而李敖则是3月底才正式重新接手。
我惊奇的发现,刑警大队几位有责任心的刑警在询问王旭无果后将其释放(王旭的回答是妻子曾经帮他搬运着卷镀锌铁丝网而手臂被刮破),但很快就对他进行了一次突击搜查。
刑警们不动声色的进行证据采集,这一次的搜查范围更大,他们带齐了设备,采取现场作业的方式,对房间内的衣物,任何隐秘的角落,所有房间的一切物品,包括他们卧室的照片,床头柜的台灯以及抽屉里的各种物品。最后,以王旭家的储藏室假定为现场中心,采取由中心向四周扩散的调查方式,没有漏下地下储藏室的过道,角落,任何有可能低落血迹的地方。
尽管结果仍然不能证明于兰兰被杀害,但他们的精神确实让我很敬佩。
我告诉那个起了领头作用的刑警,他很有责任心,做的很不错。
他说,其实我也很想进你们积案调查处,弥补我们警察因为不上心而没做好的工作。
我什么也没说。
案件由于缺少证据,我们甚至只能按照失踪案的侦查流程来。从A市公安局调来了警犬进行搜寻。它们闻了于兰兰生前的衣物,还有那极其少量的血迹,被分散在街区里进行搜索。我们也发出了一些寻人通告,但都石沉大海,没有音讯。
刑侦局发来了通知,如果此案一个月之后仍然一无所获,要求我和李敖飞往厦门参与一起爆炸案的调查。
时间非常紧迫。
我相信,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原因的。在刑事侦查学中,分析犯罪动机的心理指向性以及心理状况有助于了解犯罪行为人。反过来,我们目前对犯罪行为人有所了解,就需要采取倒溯的方法追踪他的犯罪动机,查询关联点,综合解析犯罪动机,确定案件的本质属性。
如果王旭想要杀死妻子,就一定有原因驱使他这么做。我们再次询问了冯会,希望她能告诉我们一些值得推敲的细节。
楼主:绘目  时间:2015-08-05 13:34:00
回复 @飞羽墨麒:谢谢鼓励!
楼主:绘目  时间:2015-08-05 16:19:00
作为一名警察学院的学生,我最大的兴趣所在,即是侦查破案。我曾为这个梦想奋斗了十二年,最终走进了警校的大门。经过长时间的理论学习和警务实习,我接触到了很多普通大学生接触不到的东西,比如真实的凶杀案,比如真正的杀人犯。
我之所以写下这些似回忆录,又如查案公文似的文字,是希望通过自己学习和经历,使读者对警察的侦查方式有所了解,以一个平静的态度审视警方侦办疑难案件的过程,还原真实的查案状态。以期在改变社会对警察过度崇拜和过度贬低的舆论态度方面作出自己一点点的贡献。
考虑到了阅读的兴趣,这其间有一定的虚构成分,并且人名地名做了模糊处理,但所有的案件都是真实案件的改编,故而比小说要真实,我所描述的没有艺术手法的夸大和渲染,不论多么血腥和残忍,都是真真切切发生于这个社会的。
胆小者无须止步,胆大者敬请期待。
楼主:绘目  时间:2015-08-05 19:20:00
以下是对冯会询问笔录的摘要:
问:你的女儿于兰兰是否对你讲过和她的丈夫王旭的矛盾?
答:讲过,但很少。他们之间的矛盾应该是很琐碎的家庭小事。
问:你怀疑过你的女婿王旭有过对你女儿于兰兰不忠的行为吗?
答:没有。我女儿一直对我说他挺不错的,经常会给她买些小礼物,或者买几件衣服送给她,对她相当好。兰兰的爸爸死得早,王旭一直说我很辛苦地把兰兰拉扯大,也会时不时买一些东西送我。
问:也就是说,你不认为你的女婿会对你的女儿做出不忠的行为。
答:对。我没有任何的证据支持我这么说。
问:你对你女儿失踪的情况是否有怀疑的态度?
答:有。我女儿不会无缘无故的失踪。
问:你是怎么想的?
答: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什么原因我女儿不见了,但肯定不是失踪。
问:你是否考虑过也许你的女婿王旭具有作案嫌疑?
答:有考虑过。但是我觉得不太可能,我想不到他因为什么要害我的女儿,平常他们真的很恩爱。
问:目前我们警方怀疑你的女婿王旭有杀害你女儿的嫌疑,你有什么可以提供的线索吗?
答:我真的不清楚王旭会因为什么原因杀我女儿。我没觉得他俩有什么反常。
问:您的女儿是否投了人身保险?
答:听她说过一次。好像是几年前吧。是王旭托关系给她办理的。
询问结束后,我们召开了一个案情分析会。推测王旭很可能因为公司进展不顺利,资金流通出问题而动了杀心,借妻子无故失踪来获得保险理赔。既然是王旭托关系进行的投保,那受益人多半是王旭。
这里涉及到了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尽管《保险法》没有规定失踪的投保人的理赔,但当被投保人失踪并由法院宣告死亡后,则应开始走正常的理赔程序。由受益人领取最后的理赔金额。
我们之后转移了侦查的方向,安排了几名刑警对王旭所在的渔具农具销售公司资金活动进行调查,另外安排人手对其本人进行监控,暗中监视他的活动轨迹。
前前后后监控了二十天,刑警们一无所获,公司资金链完整,王旭是公司里的大股东之一,没有发现他有私吞公司财产无法补偿的情况。也就是说,他所做的生意目前很平稳流畅。
随之不久,我们继续侦查他的投保行为,在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取证后,确认于兰兰的保险受益人是她的丈夫王旭,受益金额为一百四十万。但这和王旭公司资金运转出问题急需用钱的推论无法衔接,毕竟他的公司目前风平浪静。
积案调查处成立以来,从未出现过案件久侦不破的情况,所主要侦办和参与侦办的疑难刑事案件已逾三千件,无一不被侦破。每次想到这一点,我和李敖都感到空前的压力。
我问李敖,王旭为什么要在妻子失踪那天去钓鱼?
李敖说,可能是为了制造自己的不在场证明。
我说,他为什么要制造不在场证明?一旦尸体被发现,没有人可以为他作证,那天钓鱼的人很少很少,而且都相距很远。
最后我们认为,也许尸体被他肢解后沉入水底了。
楼主:绘目  时间:2015-08-05 19:21:00
但下水捞人的工程实在很难申请下来。这里不像美国,我们的警察内部并没有专业的蛙人,如果想要下水找尸体,我们必须找专门的打捞公司,或者请求武警的协助。没有确切的证据,这项浪费人力的工程很难被上面批准。
然而我们一致认为这值得一试。我首先向总局汇报了自己的工作,紧接着又和八大刑侦专家之一的乌老师通了电话,当天夜里一起进行了分析,最终确定了下一步的侦查重点就在那条王旭垂钓的河里。
我很快向A市公安局打了申请,但局里不敢直接批示,说这条河很长,要求的工程量太大,要求我们去省厅申请;然而省厅也不敢给这浩大的工程下批准,还需到部里统一调度。我们差不多用了一周的时间才终于得到了部里的批准文件和一定的办案经费。
为了不盲目行动,我们以公安部刑侦局的名义调动了A市消防支队,先后邀请了南京大学,中船重工第某研究所、某专业打捞公司,采用了动用了水下机器人、侧扫声呐、超短基线定位系统等一系列的高科技设备进行打捞。
终于,2007年4月30日,我们捞出了两具尸体
楼主:绘目  时间:2015-08-05 19:36:00
各位支持一下吧,让我看到你们的身影!!!
楼主:绘目  时间:2015-08-05 21:26:00
4.
尸体打捞出来时,我就在现场。当时,第一具出来的尸体是个男婴,不足满月,身体特征基本完整,身上缠着一些水草。由于长时间水中浸泡,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脸部已经浮肿且呈现出大片的烂肉,无从辨认其面貌。随之而来的是一具被肢解了的女性尸体,头部,左臂,双腿均已不见(两个小时后在另一个河段打捞除了她的两条的大腿,其他的始终不知下落)。女尸的状态显示,她在和水中浸泡几个月了,由于身上缠着诸多的大石块而没有上浮。起在场所有刑警注意的是,女尸的腹部被剖开,肠胃外泄,大肠小肠所剩无几,子宫尚在,内部塞了一些水草,但由于长时间遭到水的浸泡冲刷,子宫内壁已经烂的不成样子,不过仔细辨认能看出有割裂伤。我们当场作出了一个骇人听闻的推论:女死者被人剖腹取婴,随后肢解。
随后我们有经过了很长时间的大捞,捞出了女尸的部分大小肠,两条大腿,还有怀孕后期的孕妇长穿的护理胸罩。但是没有头部,无法直接确定死者身份。结合在场的所有证据,我认为死者为于兰兰的可能性很大。
随后,李敖和分局几位法医赶过来,他们需要对尸体进行初步检验,然后带回局里进行解剖。
李敖问我有多大把握尸体是于兰兰。我回答说,有百分之九十。
验尸并不能完全揭示死亡原因,但法医们仍然全力以赴。由于积案调查处的尤阳(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上海复旦大学法医学副教授,十二名捕之一)被派往美国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大学进修法医痕迹学,我们只好从南京医科大学找到一位对“水能对尸体产生怎样作用”颇有研究的专家参与尸检。
法医确实发现了该女尸的肋骨断了两根,而且她的大部分内脏已经不见了。她的子宫上部有较为异常的新鲜开口,子宫颈处于闭合状态。很显然,这个孩子并不是正常的分娩。法医判断,死者的腹部被人为的撕开。刑侦局收到我们的报告,也催促我们尽快确定死者是否是于兰兰以及婴儿是否是女死者的孩子。
楼主:绘目  时间:2015-08-06 09:28:00
即使尸检的结果仍需等待,但我们这群忙碌了好几个月的刑警们也终于敢肯定王旭的作案嫌疑。在这条河中所找到的不完整女尸以及可能属于女尸的不足月的婴儿,而这条河就是王旭声称的他圣诞节当天来钓鱼的地方。据他自己之前报案时所做的笔录,他的车就停在捞出尸体不过一百米左右的距离。
然而这样一个消息使得一些人兴奋,却让另一群人大为悲痛,他们陷入了无边的哀伤中无法自拔。兴奋者,也就是我们刑警还要面对纠结的情况,而已经痛不欲生的死者家属则需在极为悲恸的情况下接受冗长的调查和问话,他们仍然需要一段时间让自己平复。
劳动节我们全部没有放假,蹲守在办公室等待李敖和其他法医学专家的鉴定结果。5月8日,星期四,死尸的鉴定结果是肯定的。这就是说,和我们之前所预测的一样,女尸就是于兰兰,而那个婴儿是她和王旭的孩子。技术人员提取了婴儿的股骨和一定的肌肉组织,女尸的胫骨和肌肉组织,与之前冯会和王旭分别留下的血液样本进行反复和严密的比对,最终确认死者的身份。
我们告知了冯会的最终鉴定报告的内容,看着她和其他的亲戚掩面哭泣的情形,我开始怀疑自己和其他同事奋战数月换来的结果到底是好还是坏。
但目前紧紧确定了死者是于兰兰,无法认定王旭杀人。我参与了第一次的尸检,发现在女尸的大腿的根部发现了勒痕,怀疑再生前遭到了捆绑。在之前的所有打捞中没有发现任何绳子。但这是决定性证据,我们再一次申请调动了武警,在发现尸体的地方进行重新打捞。这次很幸运,差不多两个小时,我们打捞出了七八根绳子,经过比对确认只有一条与死者身体上的勒痕一致,而且,这条绳子仍然保持打死结的状态,前面我也提到,好在捞出来以后我们及时拍照,固定证据,这是判断王旭杀人嫌疑的决定性证据。
楼主:绘目  时间:2015-08-06 09:40:00
然而由于死者的衣物和那根绳子均经过长时间的浸泡很难在进行分析,A市局的技术人员也都望而却步。李敖说终于轮到他发挥作用了。他在物证提取和鉴定方面是一等一的专家,尤其是在各类难以进行分析的物证上面提取皮肤碎屑和 DNA信息。
他带领团队彻夜攻坚,不得不说,这些技术人员真的是尽心竭力。我们做刑警的,从来不能马虎,因为人命关天。
5月14日,我们终于提取到了一些皮肤碎屑,和少量的非于兰兰的DNA信息,尤其是在那根捆绑的身子上,我们甚至找到了非于兰兰的指纹,经过鉴定,我们确认全部属于王旭。这些指向性和排他性的证据,成为了王旭杀害妻子的铁证。
由于及时进行了监控,王旭的所有行踪都被掌握。在鉴定出来的当天晚上,我们趁着王旭在家对他实施了抓捕。抓他的时候他仍然狡辩,大声嚷嚷,声称要我们对错抓好人而受到惩罚。
在叙述王旭归案后的情况之前,我要简单的写一写在刑事侦查领域和刑事科学技术(法庭科学)领域里至关重要的东西——DNA。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分子,但它所起的作用,足以让任何一个嫌疑人落入法网。
脱氧核糖核酸(英语:Deoxyribonucleic acid,缩写为DNA)是一种分子,双链结构,由脱氧核糖核苷酸(成分为:脱氧核糖及四种含氮碱基)组成。可组成遗传指令,引导生物发育与生命机能运作。除了核DNA,在线粒体中也有线粒体DNA,它们几乎存在于人体各组织中,当然,只有在非正常情况下才会提取线粒体DNA做比对,因为相比核DNA的易分解,线粒体DNA容易受环境影响,遗传信息的功能小得多。此案中,对于于兰兰和那个男婴的DNA检测,使用的方法就是PCR扩增技术,使少量的DNA在PCR扩增仪中进行扩增,而国际上经常采用的是STR(短串联重复序列)技术检测DNA,例如李昌钰博士曾提到的一起与此案类似的凶杀案件,在最终的检测中,从极少量的组织细胞中提取DNA并将DNA扩增至检测所需的用量。
楼主:绘目  时间:2015-08-06 13:25:00
5.
在王旭被抓获之后,一些法制新闻类型的媒体蜂拥而至,也很快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江苏省某家电视台在案件侦破三个月后还做了一次专题报道,讲述了案件的侦查经过。
媒体的关注使得A市公安局决定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案件的侦破情况。然而作为公安部最隐秘部门,按照工作上的规定,我和李敖全部撤走,所有的工作成果全部移交给当地公安机关,在案件通报时也不会提及我们,也就是说,所有的一切都是当地公安机关的辛勤努力的结果。当然,我们也绝不会计较这些功利性的东西,谁的功并不重要,只要死者的在天之灵能够安息,我们也就放心了。
以下是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在发布会上的部分讲话:
本周早些时候,我们在xx小区后面的河堤上捞出了两具尸体,一具是不足月的男婴,另一具尸体则是成年女性,经过鉴定为男婴的母亲。
由于尸体长时间浸泡于水中,尸体已经高度腐败,且女尸的头部始终没有找到,传统的验尸方法已经不能证明尸体身份。我们迅速召集了法医学专家,将尸体的组织样本送检至公安部的物证鉴定中心。我们所采取的方式是,提供女死者的胫骨和部分肌肉组织,男婴的股骨以及肌肉组织。此外,我们还提供了一些可能为案件重要线索的样本,比如说冯会的口腔擦拭棉签,失踪者于兰兰在梳子上所留的头发和血液样本以及王旭的血液样本,还有在河中捞出的曾经捆绑过死者的绳子,这些检材提供了大量精确的DNA数据供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比对。
经过反复的比对和确认,我们最终认定,死者为我局一直查找的失踪人于兰兰。由于没有发现皮肤外伤,而腹部被剖开,肺部等内脏器官结构不完整,有缺失,初步估计扼杀的可能性很大,当然,不排除溺亡。另外,男婴的DNA和女死者以及王旭的遗传信息进行了比对,亲缘关系的匹配结果为一比一亿,确定为二者的亲生孩子,而根据那根捆绑女尸的绳子上面检测出的王旭的指纹和DNA信息,我们最终认定王旭为杀人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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