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请当事人亲笔解释,才能澄清其是否利用低血糖的原理祸害我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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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3-17 16:15:36 更新时间:2021-03-17 19:00:22

楼主:民以法为天5021  时间:2021-03-17 08:15:36
有请当事人亲笔解释,才能澄清其是否利用低血糖的原理祸害我父亲 !

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昌县监察委员会:

本文通告南昌县人民医院:

本文通告并请求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妇处、监察室)调处:
本文通告并请求南昌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调处:

本文通告并请求南昌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调处:

本文通告并请求江西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调处:

本文通告并请求中共江西省委民声通道工作室调处:

本文通告并请求南昌县公安局协办:

本文通告并请求南昌县检察院协办:

一、开宗明义

1、我有确凿的书证证明:南昌县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利用胰岛素过量导致低血糖导致脑细胞死亡的原理祸害我父亲,我最早的想法是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县公安局、县检察院故意枉法,以荒谬、可笑的理由不予立案(下文有详述),我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县法院立案庭魏润秀庭长居然以我的诉状装订了附件(书证)为由拒绝接收(下文有详述)。

2、万般无奈之下,退而求其次,我依法向县卫健委申请行政调解,但县卫健委一直漫不经心,吊儿郎当地跟我耗。

3、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令第701号)第十六条: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在2021年3月12日下午召开的四方讨论协调会上,县党委叶委员高叫:“我们可以不给你任何证据,这是我们的权利。”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医院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应由县卫健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但县卫健委的二位与会领导一声不吭。

4、十多年以来,我国媒体先后发表了我实名写作的《续集1:南昌县人民法院内部惊现一群法盲》、《再次致以南昌县人民法院之恳谈信》、《南昌县人民医院利用胰岛素和肝素钠进行谋杀》、《南昌县:医调委以威胁和挖坑代替调解(有补充)》、《奇葩!:南昌县:医调委以威胁和挖坑代替调解!》、《南昌县:指控梅锦、罗林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证据和法条(原创首发)》、《如此伤害性诊疗,将会颠覆您对医生的认知!(第三稿)》、《步步惊心:阴险老辣地算计,环环相扣的圈套!》、《南昌县卫健委祭出又假又烂的答复意见书》、《太荒谬:张亮、傅洪明、谭水明采信无公章无签名的来信》、《医院写一堆诡话,不提供任何证据,这样的回复函没说服力!》等文章。

5、博弈、斗争了十几年,我的亲人全部因此受牵连,其中,三个亲人被人弄进医院遭到折磨、医疗伤害最终死亡,愧疚和自责像二座大山压得我几乎不想苟活。其中,本文中的我父亲,是被我的仇家以变相绑架的方法弄进医院的,在医院受尽了惨无人道地折磨和摧残,我心痛到无泪,无语。

6、鉴于以上种种悲情和遭遇,我实在耗不起,胳膊扭不过大腿,特此以本公民的身份和道义请求国际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国际反腐败组织和国际刑侦组织监察本案。

7、本人黄剑平,男,54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60121196801010599,户籍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剑霞村团结自然村24号,实际常住地址为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1栋1楼107号113号,手机号码18979195245,电邮[email protected]



二、案情概述

1、2021年3月12日下午,应县卫健委党委委员傅洪明之约,傅洪明、该委医政医管科伍永峰科长、我、县医院代表(四人)在县医院举行了四方讨论协调会。会上,傅洪明当众把《对黄剑平质疑的回复函》递给我,但县医院医调科滕科长抢先接走了,换了一份复印件给我。原件与复印件很有可能不一致。
2、根据姓名为黄光辉(我父亲)、住院号为19025的《南昌县人民医院长期医嘱记录单》,医生梅锦在该单的第1页开出“5葡萄糖500ml、胰岛素6u、氨甲环酸2支、10氯化钾10ml”为一组的、同时辅以含有以氯化钠为溶剂的处方药多达3组的长期医嘱。2009年11月20日9时,梅锦和护士长赖翠芝签停了该长期医嘱,但奇诡的是,同日9时,二人在该单的第2页重新启用了该长期医嘱(剔除了氨甲环酸2支)。外三科副主任医师罗林在该单第2页中也开出了该组处方。
当人体内胰岛素过量后,会导致低血糖,严重而长期的低血糖发作可引起广泛的神经系统病变。缺糖早期为脑充血、多发性出血点;后期由于钠离子、钾离子进入细胞引起脑细胞水肿及出血性点状坏死,以大脑皮质、基底核、海马等处最明显;晚期神经细胞坏死、消失,脑组织软化。脑部细胞愈进化对缺氧缺糖愈敏感。 故:该组处方具有杀死人的脑细胞的功能。
3、《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CT报告单》中写:CT所见:右侧基底节区见线状低密影,边缘欠清,脑沟脑裂增宽、加深,脑室系统扩张。检查结果:脑退变。右侧基底节区腔梗。 以上是我父亲出院后4个多月做的检查,该CT报告单证明:该组处方导致脑细胞成批死亡、液化并由吞噬细胞移走而形成一个小孔隙,即是CT片上所见的小低密度影。脑腔梗,它是指发生在大脑深部的某些微梗死。脑细胞的死亡,导致脑萎缩。
4、医调科滕科长说:“胰岛素注射液为400单位每瓶,医嘱为6单位,我们只用抽取其中的6单位,另外剩余的药量因时间过长将丢弃。”既然是抽取其中的6单位,那么,剩余的394单位仍然密封在瓶内,第二天乃至以后每一天均可以抽取使用,何以“剩余的药量因时间过长将丢弃”?第一天为什么使用了二瓶?根据费用总清单,共使用11瓶胰岛素注射液。
5、《南昌县卫健委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南卫信办字【2020】20号)第4条:“县医院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31条、第38条,无药师审核处方,无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而由护士直接调配”一事,首先护士李梅英及医生梅锦均持证上岗,在有两个人(梅锦、李梅英)核对医嘱的情况下,护士李梅英执行该医嘱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存在自行加大药量情况。 根据以上表述,县医院没配置、聘用一个药师,严重违反《处方管理办法》。
6、会上,有人高叫:我们可以不给你任何证据,这是我们的权利。该院不想澄清事实,不想揭露真相,妄想捂盖子。
7、写一堆诡话,加盖一个公章,不提供任何证据,这样的回复函没有说服力和证明力!
8、请求县卫健委依据《处方管理办法》、《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令第701号)等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处罚、回复。



三、我界定的每一个涉案人员必须手书签名而答辩的问题

(一)、药师、梅锦、罗林(杀人处方)

根据姓名为黄光辉(我父亲)、住院号为19025的《南昌县人民医院长期医嘱记录单》,医生梅锦在该单的第1页开出“5%葡萄糖500ml、胰岛素6u、氨甲环酸2支、10%氯化钾10ml”为一组的、同时辅以含有以氯化钠为溶剂的处方药多达3组的长期医嘱。2009年11月20日9时,梅锦和护士长赖翠芝签停了该长期医嘱,但奇诡的是,同日9时,二人在该单的第2页重新启用了该长期医嘱(剔除了氨甲环酸2支)。外三科副主任医师罗林在该单第2页中也开出了该组处方。

患者黄光辉的儿子黄剑平实名指证:

1、该处方实际是利用长时间输入过量的胰岛素注射液,导致我父亲的血糖一再降低,严重而长期的低血糖发作引起脑细胞不断死亡。脑细胞愈进化对缺乏血糖愈敏感,愈容易死亡。后期由于钠离子、钾离子进入细胞引起脑细胞水肿及出血性点状坏死,以大脑皮质、基底核、海马等处最明显;晚期神经细胞坏死、消失,脑组织软化。早期为大脑皮质受抑制,继而皮质下中枢包括基底核、下丘脑及自主神经中枢相继累及,终于影响中脑及延脑活动。

输入氯化钾是为了提供钾离子(K+),输入氯化钠是为了提供钠离子(Na+),输入严重过量的胰岛素是为了制造持续的低血糖,输入葡萄糖是为了解除胰岛素休克的危险,由此彻底揭穿了院方“葡萄糖、胰岛素、氯化钾搭配组成极化液用于补充能量”的谎言。{我父亲住院期间饮食、消化、排泄正常,有病程记录为证,完全能从饮食中补充能量,哪需要补充能量?我父亲没有糖尿病,有病程记录为证,既使补充能量,输入葡萄糖就足够了,哪需要输入胰岛素、氯化钾?}

请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神经内二科住院医生梅锦和外科三科副主任医师罗林以全文手写并手写签名的方式回答:是否同意以上主张,如不同意,请详细说明理由。请附该二位医生的执业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请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外科三科副主任医师罗林以全文手写并手写签名的方式一并回答:为什么违反《病历书写规范》,转科记录、病程记录统统没有?

请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药剂科审核过该处方的药师以全文手写并手写签名的方式回答:是否同意以上主张,如不同意,请详细说明理由。请附该药师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如果没药师审核过该处方,请县医院药剂科取得了药师资格的首席药师以全文手写并手写签名的方式回答:是否同意以上主张,如不同意,请详细说明理由。请附该药师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梅锦、赖翠芝(杀人处方)

请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医生梅锦与护士长赖翠芝以全文手写并手写签名的方式回答:2009年11月20日9时,你们二人在《南昌县人民医院长期医嘱记录单》的第1页签停了该长期医嘱,但奇诡的是,2009年11月20日9时,你们二人又在《南昌县人民医院长期医嘱记录单》的第2页重新书写、启用了该长期医嘱(只是剔除了氨甲环酸2支)。请问:这一切都是为什么?

(三)、滕科长(胰岛素用量)(杀人处方是否经过了药剂师的审核)

1、2021年3月12日下午的讨论协调会上,县医院医调科滕科长的发言中,有一段话引起了我的浓厚兴趣:“胰岛素注射液为400单位每瓶,医嘱为6单位,我们只用抽取其中的6单位,另外剩余的药量因时间过长将丢弃。”

备注:根据《内二病区住院病人费用日清单》和《南昌县人民医院病人费用清单》,规格为10ml:400u每支、单价为11.42的胰岛素注射液,从2009年11月12日至2009年11月29日出院,住院17天,共使用了11支。其中第一天使用2支,以后每日1支,其中有几天,我要求用药全部停止,住院观察几天,于是,这些天无用药。

既然是抽取其中的6单位,那么,剩余的394单位仍然密封在瓶内,第二天乃至以后每一天均可以抽取使用,何以“剩余的药量因时间过长将丢弃”?而且,既然一天使用一瓶绰绰有余,第一天为什么使用了二瓶?

你滕科长不是当事人,你何以知道剩余的药量因时间过长丢弃了?密封的药过了一下午和一晚上,明天上午就不能用吗?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丢弃了?

请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调科滕科长以全文手写并手写签名的方式回答以上问题。



2、2021年3月12日下午的讨论协调会上,县医院医调科滕科长的发言中,还有一段话引起了我的浓厚兴趣:“针对梅锦医师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问题:黄光辉是住院患者,所用药物由医师开具医嘱,护士将医嘱输入电子系统传输至药剂科,然后由药剂科的药师审核、评估、核对、发药。”

这种表述与《南昌县卫健委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南卫信办字【2020】20号)第4条和《南昌县卫健委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南卫信办字【2020】24号)第4条相矛盾,这二份意见书,南昌县卫健委均是根据南昌县人民医院的另一份无公章、无私章、无个人署名、无个人签名答复函而编辑的。

备注一:《南昌县卫健委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南卫信办字【2020】20号)第4条:针对其提出的第四、五点“县医院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31条、第38条,无药师审核处方,无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而由护士直接调配”一事,首先护士李梅英及医生梅锦均持证上岗,在有两个人(梅锦、李梅英)核对医嘱的情况下,护士李梅英执行该医嘱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存在自行加大药量情况。

备注二:《南昌县卫健委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南卫信办字【2020】24号)第4条:针对“梅锦作为一位刚从学校毕业的住院医生,其开出的处方未经药师审核、药士调配是不能使用的,护士李梅英充其量只能打针和护理”的疑问。经了解,医生梅锦和护士李梅英均持证上岗,在有两个人(梅锦、李梅英)核对医嘱的情况下,护士李梅英执行该医嘱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1、请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医调科滕科长一并回复:你们前后矛盾,这算怎么回事?

2、“针对梅锦医师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问题:黄光辉是住院患者,所用药物由医师开具医嘱,护士将医嘱输入电子系统传输至药剂科,然后由药剂科的药师审核、评估、核对、发药。”

以上描述完全符合电子处方的运作特征。以下是我从互联网上搜索到的:

1、电子处方(Electronic prescription),是指依托网络传输,采用信息技术编程,在诊疗活动中填写药物治疗信息,开具处方,并通过网络传输至药房,经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计费,并作为药房发药和医疗用药的医疗电子文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3]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2011年6月青岛某家医院就推出“全无纸电子处方”。

综上,既使纸质的处方真的被销毁了,电子处方一定保存在电脑、电邮、U盘、硬盘或其他地方,县医院拒绝提供电子处方给我,恰恰说明这些电子处方符合我的预期,他们心虚、恐惧。

综上,好得很,请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医调科滕科长一并回复:请出具电子处方证明该杀人处方是否经过了某药师的审核、调配、核对、计费,一切以证据为准,不要瞎说!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第二条 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 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流程: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



(四)、梅锦、陈文平(血压)

1、请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医生梅锦一并回复:根据《入院记录》和《病程记录》,根据你自己对我父亲的多次血压测量记录:150/80mmHg,你认为,我父亲血压正常,所以一天一夜没有开出降血压的药,但次日9时,陈文平副主任医师查房时,强迫性向你灌输“患者平素未监测血压,入院后多次测血压达180/mmHg,达‘高血压3级’,今给予苯磺酸氨氯地平降血压”

我的以上判断对吗?如果不对,请你详解。

2、《南昌县卫健委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南卫信办字【2020】20号)第6条:针对其提出的第七点质疑“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血压标准、住院期间90次血压记录,我父亲没高血压,由此意味着没脑出血的致病原”一事,患者黄光辉平素未正规体检,未动态监测血压,入院后多次监测血压均大于140/90mmHg,最高达180/90mmHg,已达高血压3级水平,故患者存在高血压为事实。且患者入院因口齿不清,左侧肢体偏瘫入院,头颅CT明确提示“右脑基底节脑出血”,结合患者病因、症状、体征及头颅CT检查结果,对“高血压,脑出血”诊断已明确。

我的反驳意见:(1)、以上答复故意篡改、模糊世界卫生组织对血压标准的定义。血压级别的划分只考察舒张压,不考察收缩压,以上答复中故意将收缩压罗列出来混淆视听。(2)、医务人员使用了二种方法制造虚高的血压:快速大量静注甘露醇和过多过快地输液。(3)、《步步惊心:阴险老辣地算计,环环相扣的圈套!》一文中写:

1、根据《内二病区住院病人费用日清单》和《南昌县人民医院长期医嘱记录单》,2009年11月12日(入院当天),输液33组,除去二次小抢救时间,4小时之内输液33组!差不多7分钟1组,如此过多过快地输液,会引发高血压、心脏衰竭和肺气肿、破坏体内电解质平衡。

2、根据《内二病区住院病人费用日清单》,2009年11月12日(入院当天)“静脉输液(从第二组起)”14组,收费14元,即:每组1元,该项输液没有医嘱。南昌县公安局莲塘中队副中队长李国金问:这么便宜,输的会是什么呢?我说:蒸馏水。(过多过快地输液,会引发高血压、心脏衰竭和肺气肿、破坏体内电解质平衡。)

3、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血压标准:非同日至少有连续二次舒张压的平均值在90毫米汞柱或以上才能确诊为高血压,1级高血压(轻度)的舒张压为90至99毫米汞柱。我父亲入院当天共有血压记录8次,其舒张压每次均低于90毫米汞柱,平均值为82.5毫米汞柱。我父亲共有90次血压记录,舒张压的平均值为76.26毫米汞柱。舒张压达90毫米汞柱有6次,但6次是断开的(即某一天的多次记录中,只有一次舒张压达90毫米汞柱,不具备非同日至少有连续二次舒张压的平均值在90毫米汞柱或以上),而且,我判断:这6次突出的舒张压应该是快速大量静注甘露醇和过多过快地输液制造的虚假血压。

精确的统计情况:

舒张压:80毫米汞柱31次,90毫米汞柱6次,85毫米汞柱1次,60毫米汞柱13次,75毫米汞柱8次,70毫米汞柱28次,65毫米汞柱1次,66毫米汞柱1次,78毫米汞柱1次。平均值:6864除以90等于76、26毫米汞柱。

根据血压升高的不同,高血压分为3级:

1级高血压(轻度)舒张压90~99mmHg;收缩压140~159mmHg。

2级高血压(中度)舒张压100~109mmHg;收缩压160~179mmHg。

3级高血压(重度)舒张压≥110mmHg;收缩压≥180mmHg。

血液中缺乏负离子是导致高血压的重要原因。血液中的正常红细胞、胶体质点等带负电荷,它们之间相互排斥,保持一定的距离,而病变老化的红细胞由于电子被争夺,带正电荷,由于正负相吸、则将红细胞凝聚成团。负离子能有效修复老化的细胞膜电位,促使其变成正常带负电的细胞,负负相斥从而有效降低血液粘稠度,使血沉减慢。同时负离子能加强血液中胶体质点本身负极性趋势,使血浆蛋白的胶体稳定性增加,保持血液的正常健康状态。因此,若血液中的负离子含量不足,就会导致病变老化的红细胞的细胞膜电位不能被修复,从而导致高血压的发生。

所以,连1级高血压的界线都没达到,南昌县人民医院神经内科陈文平副主任医师(手机号13970916328)居然向住院医生梅锦指出:达“高血压3级”!

(备注:3级高血压须非同日至少有连续二次舒张压的平均值在110毫米汞柱或以上。)
(备注:住院医需接受上级医生的指导与监督,不能单独工作。)
(备注:没有高血压即意味没有导致脑出血的致病原。)

备注:落款时间为二0二一年三月四日、落款公章为南昌县人民医院的《对黄剑平质疑的回复函》中有类似的诡话,没提供任何书证作为附件的回复函,其所依靠的公章的霸权、公信力和证明力极其微弱。

综上,请求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医生梅锦、陈文平(手机号13970916328)一并回复:我以上罗列的数据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血压标准的定义是否正确?你们为什么要篡改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血压标准的定义?



(五)、梅锦、李梅英

1、南昌县人民医院内二科出具的《关于黄剑平反映医疗用药量问题的解释》中诡辩:甘露醇只有250毫升每瓶的,所以只用其中的125毫升。
在2021年3月12日下午的四方讨论协调会上,县医院医调科滕科长说过雷同的话。

问题是:第一天的费用结算量为4瓶,规格为250毫升每瓶,医嘱为125毫升每次,一天二次。就算上午和下午各用一瓶之中的一半,故该天二瓶足够了,但实际用了4瓶。
从第二天起的费用结算量为2瓶,规格为250毫升每瓶,医嘱为125毫升每天,每天一次,就算用一瓶之中的一半就够了,为何却用了二瓶?
以上情况说明院方的解释不通,每日实际用量对应每日费用日清单结算量。

以上问题请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内二科护士李梅英以全文手写、手写签名的方式回答。

2、国际脑血管病杂志2006年10月第14卷第10期登载的《脑出血后不同时期脑水肿的形成机制与治疗对策》一文中写:除非出现急性脑疝形成,应用甘露醇为手术清楚血肿赢得时间,否则均不宜应用甘露醇。因为甘露醇会渗漏至血肿内,血肿内渗透压随之增高,促使血肿扩大,从而进一步加重脑水肿。
根据第一份脑CT,我父亲没有出现脑疝,所以没有必要输入甘露醇降颅压。所以没有使用甘露醇的前提条件。

以上问题请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内二科医生梅锦和药剂科首席药师分别以全文手写、手写签名的方式回答。



(六)、每天输入若干瓶蒸馏水

根据《内二病区住院病人费用日清单》,2009年11月12日(入院当天)“静脉输液(从第二组起)”14组,收费14元,即:每组1元,该项输液没有医嘱。南昌县公安局莲塘中队副中队长李国金问:这么便宜,输的会是什么呢?我说:蒸馏水。(过多过快地输液,会引发高血压、心脏衰竭和肺气肿、破坏体内电解质平衡。)

在2021年3月12日下午的四方讨论协调会上,县医院内二科陈文平副主任医师说是打针的费用,一组1元。那么,为什么会(从第二组起),第一组为什么不收钱?

以上问题请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药剂科首席药师以全文手写、手写签名的方式一并回答。



(七)、肝素钠无医嘱

“肝素钠百度文库”中写:用药过多可致自发性出血。本品不论在体内或体外,都有迅速抗凝血作用。

内二科在加盖其公章的《关于黄剑平反映医疗用药量问题的解释》中诡辩:“因该药是用于留置针封管所用,主要为了避免血块堵塞针管而用该药,并不是一整瓶肝素钠注射液都输入患者体内,而是用该药稀释至250毫升生理盐水中再从中抽取5毫升封管用的。肝素钠并不是医嘱用药量,而是留置针的操作时均会用此药来封管用。”

反驳一:既然只用其中的五十分之一,那为何,2009年11月18日的费用日清单显示使用了2支肝素钠?21日的费用日清单显示也使用了2支肝素钠!(19日输入了1支!20日输入了1支!共输入了6支,直到我的投诉信经省长信箱送达该院。)

反驳二:2009年11月13日使用了留置针1支,但当天却没有使用肝素钠注射液的费用记录,直到2009年11月18日才有肝素钠注射液2支费用记录,即留置针和肝素钠注射液不是同步使用,整整相差了5天,由此再次证明6支肝素钠注射液绝不是“用于留置针封管所用”!

反驳三:我弟弟说:父亲入院当天,护士说为避免麻烦,在手上留留置针,第二天早上黄保平发现父亲手肿了并床单上一大摊血,黄保平叫来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把留置针拔了,自此到出院,再没用过留置针。

我弟弟的话与费用日清单和费用总清单相吻合,2009年11月13日有1支留置针的费用,但不是入院当天,而是第二天。

反驳四:我父亲人瘦,用橡皮管一绑,血管凸现,根本不需要使用留置针头,打吊针从左手换到右手,后又从右手换到左手,同一手而且在上下不同地方吊针,好多次护士打吊针我就坐在旁边,傍晚输完液,护士拔出吊针后手上没有任何针管类东西!故院方根本没有理由使用留置针和肝素钠注射液!

电子处方(Electronic prescription),是指依托网络传输,采用信息技术编程,在诊疗活动中填写药物治疗信息,开具处方,并通过网络传输至药房,经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计费,并作为药房发药和医疗用药的医疗电子文书。

综上,就算肝素钠不需要医嘱,总得说明用处并经药师审核、调配、核对、计费,所以,以上问题请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药剂科首席药师以全文手写、手写签名的方式一并回答。



(八)、不可能“边界清楚锐利”

假如真是脑出血,脑出血的发生时间为零点,距离CT检查时间(次日上午10时48分)有十一个小时,血肿与水肿的边界不可能“边界清楚锐利”,由此说明脑出血是门诊医生卢志勇利用穿刺置管术人为制造的。

(备注:出血11小时血肿区与水肿区的边界一定会模糊,因为河南平顶山煤业集团总医院康复理疗中心林晓辉、候国勇和平顶山市神经疾病专科医院冯书贵、秦玉翰合作写作的《脑出血血肿吸收系数的临床应用》一文中写:脑出血后很快形成脑内血肿,大量的吞噬细胞进入,并释放多种酶,吞噬、溶解、液化血液中的有形成分,使之便于吸收,血肿周围毛细血管不断吸收血肿成分,同时,血肿边缘血红蛋白逐渐破坏,纤维蛋白溶解,更加刺激血肿周边组织产生应激反应,释放更多的吞噬细胞进入血肿内,从而使血肿更进一步吸收。

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神经内科蒋中凤、王东生、许晓辉、王为民、上官稳、李卫新、许红霞、王化贤、吕建周、张金躯合著的《脑出血灶周水肿相关因素的临床分析》一文中写:“根据大多数文献的标准取2h以后头颅CT上高密度区周围的低密度区为水肿区域。数小时后由于血肿吸收血肿与水肿的分界线变得模糊之后,取分界点的中点作为二者分界。”

1、2009年11月13日的《内二病区住院病人费用日清单》中写:静脉穿刺置管术1次,收费10元;

2、《南昌县人民医院病人费用(总)清单》中写:静脉置管护理9次,收费小计27元;

3、南昌县公安局莲塘中队副中队长李国金当我面打电话询问医生何为穿刺置管术,医生答抽血化验之用。答复的医生应该是梅锦或陈文平。从手指或手臂上取一点血不就可以用于化验吗,有必要穿刺置管抽血吗?体表的血与身体深处的血有区别吗?血液可是不停流动的。医生明确在说谎。穿刺置管没有医嘱。我判断实际的穿刺发生在2009年11月12日。

院方加盖公章的书面答复(副中队长李国金说:原件在县检察院,不能复印给我,但主要内容念给了我听)称:静脉穿刺置管术即静脉输液。

静脉穿刺置管术的作用是用于静脉输液不假,但静脉输液为什么要大费周章地穿刺置管,直接从手臂上的血管扎针输液不就可以了吗?大家不都是这样静脉输液的吗?而且,从头到尾我没看到置管在哪里?想来想去只能是在头顶。护士叮嘱脑出血病人的脑袋不能离开枕头,所以我姐姐成天阻止我父亲起床,我父亲对我说要回家。我最大的疏忽就是住院期间我一直没想到查看我父亲的头顶。

2012年9月21日晚上,我特意从互联网上调取并观看了锁骨下静脉穿刺置管术的录像,简单说就是:用穿刺针从某个位置插入人体,再用硅胶管插入穿刺针中,退出穿刺针,硅胶管或软管留置人体内,通过缝线将硅胶管或软管固定,在硅胶管或软管的接口处可接上直径较粗的硅胶管或软管,通过该管可快速输液。

综上,我认为:第一份CT片中的脑出血,是穿刺造成的或通过穿刺置管术遗留的硅胶管输入的血液。

以上问题请县卫健委责令县医院CT诊断医师万星华(手机号码13576972283)、门诊医生卢志勇分别以全文手写、手写签名的方式回答。



(九)、琐碎

本来用药方面还有一些问题,太琐碎,算了,就不写了。



四、医院法律顾问的高见

自称律师的医院长年法律顾问,娓娓动听说了约30分钟,其主要意思我归纳如下:

1、向法院起诉,法院是救世主,法院会依据证据运用规则和审判规则作出公正地判决。

2、医院如果不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会据此判决医院承担不利后果。(其间,有人高叫:我们可以不给你任何证据,这是我们的权利。)(备注:贵院不想澄清事实,不想揭露真相,妄想蒙混过关,捂盖子,恰恰说明贵院有隐情、有烂污、外强中干、色厉内荏、心虚得很。)

3、医生、护士的行为均为职务行为,由院方承担民事责任,我不应该处处指责、指证、指控医生、护士。(备注:从刑事附带民事的角度分析,无论医生、护士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其均应该承担因刑事伤害而应分担的民事赔偿的份额。医院的科室全部实行提成的激励机制,进入本科室的潜在患者都是猎物,医生和护士不可能出于良心和道德放过他们,使用歪门邪道尽量多敛财,这是他们的行业潜规则,公立医院背后的老板是同级人民政府,有政府做靠山,他们怕个啥?富贵险中求,他们早就捞够了,赚得盆满钵满。让他们出一点小钱,可视为上帝给予他们的救赎。)

4、我向法院起诉了,县卫健委就解放了,可以不管了。(备注:依据司法部门的那一套运作规则,够呛。)

我当场地反驳意见如下:

1、根据中国的国情和法律授权,揪住卫健委的医政医管科来实施行政管理最恰当。

2、南昌县人民医院是公立医院,我是一个草民,就像大人打小孩,双方的权势、资源、信息等均不对称。中国的法院,也没有你描述的那么理想和光鲜,中国的法院是一个弱势部门,比法院级别高的国家机关多了去,司法独立只是一个噱头,随便拎出一个强势部门就能让法院拉稀,变成应声虫。中国的法院比不得西方国家三权鼎立的那种法院,你们的优势资源足以让法院以枉法的方式不接收我的诉状、或不接收我的附件(书证)、或枉法裁决,甚至放任被告伪造裁判文书、不经宣判、直接物色书记员送达原告。

至今为止,我打过十几场官司,手头有十几份法院的裁判文书,这些裁判文书上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全部只署名不签名(根据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和法发〔2015〕13号第6条:“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其印章绝大多数凭肉眼就能识别符合萝卜公章的特征:文字斑驳、线条发胀、其中甚至夹杂一个繁体字。根据我个人的以上经历,我认为我国的诉讼制度完全是一个骗人的把戏,公民一旦陷进去,最终拿到了彻头彻尾的假裁判文书,反倒成了死案,因为纪检监察部门又打起了太极拳(不受理),骗人的把戏走到了终点。

最后二场官司,我再三声明:鉴于合议庭成员均未在裁判文书上签名,鉴于未开庭宣判并当庭送达,我拒绝签收。法院居然不理我,另一个法院居然通过邮政快递强制性送达我,为了拿到证据,我签收了。

怎么样,剧情很八卦、很狗血、很无厘头吧?!



五、县卫健委傅洪明的主见

傅洪明委员说:黄剑平这几年来先后多次投诉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南昌市医学会、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县人民医院等多个涉及处理其案件的部门,其应当接受这些单位的相关决定,我们应收集这些文书呈送上级部门作为反馈和回复。”

我的反驳意见:

1、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南昌县公安局、南昌市医学会、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县人民医院均依仗公章霸权欺骗、欺压、玩弄我,其暗箱操作的黑暗让法治、法律、证据运用规则蒙羞!

2、不排除权力寻租、收买、人脉、资源、钱势因素在其中产生的不利于我的作用。

3、公权缺乏监管,公职人员见利忘义,毫无职业道德,毫无良心,毫无良知,指鹿为马、颠倒黑白而且毫无畏惧、习以为常。

4、纪检、监察部门太软弱、太懒惰、太低效,才造成如此机关病、作风病,把国民的家国情怀、尊严感、归属感都给磨灭了,长此以往,国家机关将失去信誉、失去合法性、失去正当性,天怨人怒,祸国殃民。

5、敢把国家机关说得如此不堪,自然有证据,在此,我举一例: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来访答复函》【南检访复(2012)第7号】中写:

你的信访材料,已收悉。2012年8月27日,我院发出要求南昌县公安局针对黄剑平反映情况说明不立案理由函,2012年8月29日,南昌县公安局书面答复我院,经审查同意南昌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后经我院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1、关于黄剑平举报的县医院相关人员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不立案理由: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南昌县人民医院相关人员的行为系医疗行为,系合法行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相关人员主观上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
2、关于黄剑平举报的县医院相关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不立案理由:
医疗事故罪指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目前没有证据证实黄剑平的父亲身体受到了严重损伤。
5、关于黄剑平举报的南昌县人民医院在治疗其父过程中存在违规用药等情况。中华医学会南昌市分会已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南昌县人民医院在对其父使用药物的治疗适用症、剂量及疗程符合治疗原则及规范,不会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同时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应予以认定。
特此回复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公章为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12年10月24日

我的反驳意见如下:

1、并不是所有的医疗行为都是合法行为。违反医学科学原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行为都不是合法行为。试想,假如认定“南昌县人民医院相关人员的行为系医疗行为,系合法行为。”即医疗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必然将就诊者置于万分危险的境地,医生和护士可以严重不负责任致人死亡,可以不对症用药,可以无节制地超剂量用药,可以打空气针致人死亡,可以注射毒药致人死亡!甚至可以掐住就诊者的脖子让其窒息而死,医生和护士可以辩称“我这系医疗行为,系合法行为,南昌县公安局和南昌县检察院授予我合法伤害权!我无罪!”医生和护士的过失伤害行为、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均可以冠以“系医疗行为,系合法行为”,从而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那就等于宣告医生和护士在医疗过程中,可以过失伤害、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所以,南昌县公安局和南昌县检察院的同志如果不是故意枉法,剩下的结论就是:南昌县公安局和南昌县检察院的同志的智商太低,对事物不具备起码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太好骗了,用俗话来说,就是太蠢了,蠢到没有履职能力的地步。

2、CT号为109452、报告日期为2010-04-22 11:56、姓名为黄光辉的《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CT报告单》中写:CT所见:右侧基底节区见线状低密影,边缘欠清,脑沟脑裂增宽、加深,脑室系统扩张,中线结构居中。颅骨未见异常。检查结果:脑退变。右侧基底节区腔梗。

以上是我父亲出院后4个多月做的检查,入院时的CT显示我父亲没有脑萎缩,没有脑腔梗,长时间输入胰岛素,导致体内胰岛素过量,导致持续的低血糖,持续的低血糖导致脑细胞不断成批死亡、液化并由吞噬细胞移走而形成一个小孔隙,即是CT片上所见的小低密度影。脑腔梗,它是指发生在大脑深部的某些微梗死。CT片上的小“阴影”,即“腔梗”的病灶很小,它涉及到的脑细胞范围也就很小。脑细胞的死亡,导致脑萎缩,表现为脑沟脑裂增宽、加深。如不是我坚决办理出院,必然人财两空(受到双重打击)。

3、关于鉴定书存在的问题,上文已述。





六、县医院主管综合的党委叶(音)委员转达院方的主张

此人说:经反复查找,我方没有过错,不会赔偿,以前已经反复答复、调解,以后不再接受调解,只接受法律途径,这是最后一次协调。

请问:你方反复查找了哪些事项?调取了哪些证据?通过怎样的论述和论证证明你方无过错?写一堆诡话,加盖一个公章,不提供任何证据,这样的回复函没有说服力和证明力!

年前,傅洪明当我的面对张亮说:“县医院换人了,王子珍(音)副书记现在负责医调工作,你把黄剑平的文章和材料发一份给院方,责成他们作出正式的书面答复。”今天的讨论协调会王子珍(音)副书记没出现,此位所谓主管综合的党委叶(音)委员的份量与职位显然龃龉,这种安排甚是龌龊,而他们作出的正式的书面答复,之所以要费尽心机调换成复印件,说明有人特别担心为这份假书面答复担责。

我提出愿意让步,二万元和解,不想叶(音)委员从牙缝中蹦出了以上一段冷冰冰的话。同志们给听一听,受尽伤害而乞和,但人家认为我连求和的实力都没有,我太卑微、太孱弱,没有攻击力的对手不配得到对方的尊敬、重视和怜悯。南昌县人民医院一再向我展示其冷血、无耻、无赖、豪横、矫情、强势、霸道、嚣张的面孔!





七、法院不接收我的自诉状及其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规,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但南昌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魏润秀庭长竟然以我的诉状装订了附件为由(她认为书证必须另行装订、另行提交,不得作为诉状的附件一并提交,纯属故意找茬),当着法院纪检组长陈小妹的面拒绝接收诉状,真是奇葩!详情见至今处于发表状态的《续集1:南昌县人民法院内部惊现一群法盲》。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18979195245、[email protected]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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