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区公安分局西御河派出所刘警官执法犯法,充当地方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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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6-03 05:59:31 更新时间:2021-06-21 01:48:38

楼主:淅江儒喆  时间:2021-06-02 21:59:31
青羊区公安分局西御河派出所刘警官执法犯法,充当地方保护伞
尊敬的中纪委领导您好:我以合理合法的信访和上访,我向中共青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中共青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说你向青羊区公安分局督察组信访,青羊区公安分局督察组说你向青羊区检察院信访,青羊区检察院说你向青羊区公安分局督察组信访,却是各部门的相互推脱。可是中华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220121400095 提取码: 872488)、 (221010800244 提取码: 903511)、 (12121010801434 提取码: 284809)、(221012900306 提取码: 429149 )、成都12345温馨提示:您的来电已受理(流水号:121012215360;提取码:148413),可以通过网站(http://12345.chengdu.gov.cn)进行查询,谢谢。【成都市网络理政平台】(22101800244提取码094455、),中共青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网站查询码:( BGB206IE12DAA07D47L1 ) 、(1GB1EF74CAG53B46I18Z )、 (1GB2E889H6H826I768WG )。2021年1月11号14点47分02886698142自称为青羊区公安分局的说青羊区公安分局西御河派出所正在调查我投诉的青羊区公安分局和西御河所有人充当保护伞的事情。
青羊区公安分局西御河派出所民警对2019年12月2号的执法记录仪进行私自消除和毁灭,这是一起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且向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公安分局和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提供虚假材料,欺上瞒下,隐瞒事实真相。直接导致青羊区公安分局、成都市公安局和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做出错误的不予立案的裁定。所以导致 我的每一次投诉青羊区公安分局的答复都是振振有词的不予立案,对我提出的凝问总是避而不答,对青羊区公安分局西御河派出所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做任何解释,对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成青检五部申审通(2020)2号’文件中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中和我报案的内容事实不符和青羊区公安分局西御河派出所民警向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提供虚假材料和隐瞒事情真相,2019年12月2号执法记录仪的有效证据也不向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出示,也不调查处理。2021年2月2号我接到02886407181青羊区公安分局的电话,在羊区人民检察院监督这个案件期间,青羊区公安分局确实没有将2019年12月2号的执法记录仪提交给青羊区人民检察院。青羊区公安分局西御河派出所刘警官的这种欺上瞒下,迫害受害人的行为,青羊区公安分局西御河派出所刘警官的执法犯法,违法违纪的行为。却得到青羊区公安分局督察组和法制大队庇护。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分局西御河派出所民警私自毁灭消除或删除执法记录仪的内容,向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检察院提供虚假证据,弄虚作假,欺上满下的违法违纪,执法犯法。青羊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公开包庇该违法犯罪民警,我向青羊区公安分局督察组,青羊区纪律监察部门,青羊区检察院举报,三个部门相互推诿。我向成都市督察支队,成都市12345,成都市12389,成都市110举报,都石沉大海,至今无人处理。难道民警可以知(执)法犯法吗?国家法律难道只需要我们普通公民守法吗?成都市的民警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我们普通公民权利在哪?望中纪委能介入调查,我关注此案件的任何进展,望法律能给我们平民百姓做主。
实名举报人:毛长太叩谢
浙江省江山市清湖街道路口村路口87一1号
13676605556
17815876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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