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度量衡这么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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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5-06 21:57:10 更新时间:2022-02-05 10:31:52

楼主:长安今何在  时间:2019-05-07 12:16:42
魏晋至明清时期的度量衡

魏(220——265年)、晋(265——420年)、南北朝(420——589年)(386——581年)时期,政权更迭频繁,度量衡管理比较混乱。

魏晋时期,度量衡基本沿用秦汉旧制,单位量值略有增长。从《晋书·律历志》中可知,魏尺比新莽尺长了4分7厘,每尺长约合24.2厘米。

南北朝时期,单位量值增长速度为历朝之冠,而且制度混乱,各时期、各地区量值相差悬殊。

以尺度论,南朝的宋、齐、梁、陈基本沿用魏晋制度,每尺长24.5厘米;北朝则不断增长。

如后魏的前尺长27.8厘米、中尺27.9厘米、后尺29.5厘米;

至东魏,尺长已达30厘米。量、衡制度在南、北朝的增长率也不同。

容量,南朝增长到1升为200—300毫升,北朝则增长到1升为400—600毫升;

衡重,南朝增长到1斤约为250—375克,北朝增长到1斤为500—750克(注见《隋书?律历志》(第二册),中华书局1973年8月第一版,第402-412页。)。

南北朝的二百年间,度量衡单位量值的增长率是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总增长率的一半以上。由于度量衡单位量值的变化,给天文学家和乐律大师带来了不便,他们在测晷影、制浑仪和造律管时,必须对前代的尺寸变化进行考证和换算,致使天文尺和乐律尺逐渐从常用尺中分离出来,免受常用尺变化的牵扯。

在这一历史时期中,新的衡器——秤得到应用。考析中外衡器的发展过程,一般都是先有天平,而后逐渐演变为秤。

中国出现天平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到了三国时代(220——280年),天平中间的提纽渐渐从中间移至一端,并在衡杆上刻斤、两数,形成提系杆的雏形。已出土的一些北魏、北齐的铁秤砣证实,魏、晋、南北朝时期,杆秤已经得到广泛应用。

隋朝(581——618年)统一国家后,一直沿用北周的度量衡制度。隋炀帝时,虽改用小制,但仅用于调律定乐,民间仍用大制。隋代时间短暂,度量衡制度无大的变化。

唐(618——907年)、宋(960——1279年)两代的社会经济处于繁荣时期,继承隋代的度量衡制度。这一时期,度量衡管理方面的特点,

一是:管理比较严格,对违反者的处罚严厉。唐初颁布的《唐律疏议》规定,全国度量衡事务由太府寺掌管,每年八月校正斛、斗、秤、度,加盖印署之后方准使用。凡不按规定进行校正和制造、使用不合格的度量衡器具者,都要受到惩处。

如“有校勘不平者,杖七十。监校官司不觉,减杖罪一等,合杖六十,知情者同罪”;“即用秤、斗、斛、度,出入官物,增减不平,计所增减,以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其在市用斛、斗、秤、度虽平,谓校勘而不经官司印者笞四十”。

二是:唐代在度量衡单位和技术上作了一些改进,把过去24铢为1两改为10钱为1两。当时大小两制并用,单位量值相对稳定。大制1尺为小制1尺2寸,1大斗为3小斗,1大斤为3小斤。官民日常用大制,调钟律、测晷影、合汤药剂及冠冕之制则用小制。

楼主:长安今何在  时间:2019-05-07 12:17:06
宋代在度量衡方面也作了一些改革。

例如:

将宋以前的10斗为1斛改为5斗为1斛,10斗为1石;规定“凡岁赋,谷以石计”(注《宋史?食货志》(第十三册),中华书局1977年11月第一版,第4205页。)。

宋代将十进位的分、厘代替秦汉时钱以下的累、黍,使重量单位除16两为1斤外,其它都用十进制;并将斛改为小口大底,以便“出入之间,盈亏不甚相远”(注(明)陈继儒:《宝颜堂秘籍?农田余话》(卷上)文明书局1922年石印本,广集第四。)。

宋时创制了两种小型精密戥秤,可以称出两、钱、分、厘(十进制)和两、铢、累、黍(非十进制)的准确量值,同时铸造了一批成套砝码作为衡重标准器,发给各地使用。


元朝(1206——1368年)的量器的单位量值比宋朝增大43%。《元史》记载:“世祖取江南,命输米者止用宋斗斛,以宋一石当今元七斗。”元代出土的许多秤砣上都注有几种文字,如“元贞元年大都路造”的斤半铜秤砣,背面铸汉文“三十六斤秤”和八思巴文“斤半锤”字样,其它几面分别铸回鹘文和波斯文。据分析,这是因为元代商业发达,市场繁荣,杆秤使用方便,又易于制造之故。


明(1368——1644年)、清(1616——1911年)时期,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但商品经济有一定发展,故对度量衡的管理有所加强,技术上也有所改进。

从洪武元年(1399年)到嘉靖四十五年(1522年),总共颁布了17次有关度量衡的法令。当时对度量衡标准器的制造和管理比较重视。

洪武年间(1399——1402年),规定由工部铸造铁斛、斗、升,交户部作为征收粮食之用,命兵马司和管市司每三日校验1次街市上的斛、斗、秤、尺,又命司农司按标准样式制造铁斗、铁升转发各地,逐级复制校验烙印后颁发使用。官府还经常将标准的斛、斗、秤、尺悬挂于集市,供官民校勘。

清代对度量衡标准的制造和管理也很重视。清世祖进北京第三年(一六四六年),即“颁定斛式,合工部制铁斛”。圣祖康熙主编《律吕正义》,删定《数理精蕴》时,对制定度量衡标准作了详细论述。他还亲自累黍定尺,即以100粒黍子纵向排列得出的长度为营造尺;又以一定的尺寸定容量,制成漕斛,再用1立方寸金属的重量作为质量标准(称为库平)。由营造尺、漕斛、库平组成的度量衡制,简称“营造尺库平制”。

清政府还制发了度量衡标准器,制定了惩处办法。如规定“私自改铸部颁权度者,应受笞刑一百;因私铸权量而得利益者,按坐赃论罪;代铸之工匠亦受笞刑八十;监督官吏知情不举者,与犯者同罪,但死罪减一等;私用未经官府校勘烙印之度量衡器,虽大小轻重与法定制度相等,亦受笞刑四十”(注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78-279页。)。

明、清时代,虽然官府制定了度量衡制度,管理亦比较严格,但未得到彻底执行。因为历代统治阶层都以度量衡作为工具剥削百姓,他们不可能认真执行度量衡制度。清代官吏张熙给乾隆的奏本中说:“……度量权衡之制并经制定,而官司用之,入则重,出则轻,以为家肥,更甚者转以为国制,行之在上……”可见,度量衡制度未能贯彻实施。

鸦片战争之后,中国进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国度量衡制度出现了混乱的局面。

国际公制在中国的推行 明清两代采用营造、库平度量衡制。清乾隆帝接受西方科学技术,在钦定《数理精蕴》中对度量衡详加考订,并用万国权度原器与营造尺、库平两进行校验。营造尺相当于米制32厘米,库平两约合37.3克。

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廷拟订划一度量衡制和推行章程。商请国际权度局制造铂铱合金原器和镍钢合金副原器,次年制成运回中国。1928年,中华民国政府公布度量衡法,规定采用“万国公制”为标准制,并暂设辅制“市用制”作为过渡,即1公尺为3市尺,1公升为1市升,1公斤为2市斤。

改革后的市制适应民众习惯,又与公制换算简便,逐渐为民众接受,1949年后,市用制通行全国。1984年,国务院发布命令,采用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同时选用一些非国际单位制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简称法定单位)。自1991年1月1日起,法定单位成为中国唯一合法的计量单位。

楼主:长安今何在  时间:2019-05-07 12:23:15
“科学”是西方的吗?传教士真的“带来”西方科学知识吗?!我们所知道的科学究竟是怎么出现的呢?

下面会讲到,在后面在讲“度量衡标准器制造”的时候,还会提到要用到物理化学、数学、冶炼、天文律学等等哦,小小的“嘉量”标准器制造并不简单呢!
楼主:长安今何在  时间:2019-05-07 12:23:47
“引进”西方度量衡时的换算问题

度量衡与社会经济有密切的关系,它是在适应着经济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清朝时,度量衡器具也成为商品,并出现了戥秤行业。

据记载,乾隆年间长江戥秤行业规定:“新开店者,要隔十家之外方许开设,违者公罚”(《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一卷195页)。戥秤业如此兴盛,除了与白银货币流通量的增加有密切的关系外,也从某种程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兴盛。

清朝的度量衡管理制度大体沿袭明朝遗制。开国之初,清顺治帝立即下令颁发度量衡制度,命工部监造器具以保证国库收入。顺治五年(1648年),颁定斛式,由户部较准斛样制成后发给坐粮所收粮。十一年、十五年(1654、1658年)又先后定各关市秤尺、砝码,并令各关量船称货务必秤准尺足,私自增减者依罪处之。清康熙帝继位当年,即定制度、颁发新砝码。

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下令停止使用满族政府原在东北地区使用的金斗和关东斗,以保证全国度量衡统一。康熙帝钦定《律吕正义》,自视累黍布算以定营造尺,从而斗升之容积、砝码之轻重皆以营造尺寸法来制定。这个度量衡标准悉本黄钟六律之说,用累黍确定标准尺度。

清康熙帝主持编写了《律吕正义》,还删定了西人传教士南怀士编纂的《数理精蕴》,这两本书中都详细记载了关于度量衡标准的规定,康熙帝亲自累黍定尺,以一百粒纵向排列的黍子所得之长定为营造尺度,又以一定的尺寸确立量器的容积,用铁铸成漕斛,用一立方寸金属的重量作为质量的标准,由此再定出各种量值砝码的尺寸,作为称量国库收支的标准器,因此称库平。

其中,传教士南怀仁《数理精蕴》还列有度量衡表,用各种金属比重来定尺寸之准、轻重之率。

根据我们对度量衡的了解,可知,中国在制造度量衡标准器时,就已经知道了比重、密度的概念,并且以金属比重、纯水重量来确定度量衡标准,即“权水轻重法”

清代学者戴震著《考工记图》,认为制造栗氏量时已运用了水的比重来求得量器的体积,从而保证栗氏量所用青铜为一定的重量,以作为重量标准。

据《汉书·食货志》记载:“黄金方寸,而重一斤”(注《汉书·食华志》(第四册),中华书局1962年6月第一版,第1149页。);《后汉书·礼仪志》记载:“权水轻重,水一升,冬重十三两。”(注《后汉书·礼仪志》(第十一册),中华书局1965年5月第一版,第3125页。)

这表明中国在公元前二百年,已能运用金属比重和固定温度、固定容量的水作为重量的单位。

北宋时,这一概念被具体运用,据《宋会要》记载,当时的乐律学家李照发明了一种“乐秤”,此秤即以“一合之水重一两,一升之水重一升(斤),一斗之水重一秤”。

明清一斤的标准值基本上为600克,清末时“黄金比重法”被放弃,又重新改用一立方纯水之重为权衡比率,即“权水轻重法”,并制作了标准器。但现代测量发现,清末的一斤并不足600克,为接近值598.8克。

根据以上可知,满清采用的“黄金比重法”是倒退,而不采用汉代乃至宋明以纯水比重作为度量衡标准,清末时才放弃改回一立方纯水之重为权衡比率,如此反复,说明对中国古代度量衡发展非常不了解。

更不可能是传教士南怀仁的西方“科学知识”,南怀仁所写的《数理精蕴》有关度量衡的知识都只能来自于中国,必须要正本清源,还华夏文明公道!

楼主:长安今何在  时间:2019-05-07 12:24:03
营造尺库平制

由营造尺、漕斛和库平两组成的度量衡制简称为营造库平制,从而建立起度量衡三者互相校定的关系:量器的尺寸可以作为长度的标准,一定重量的某种金属的立方体也可以反求出营造尺的长度。营造库平制是清政府为提高度量衡三个量的精确度和科学性,继承秦汉以来以度审容,以量定衡重的科学方法,继续探求以自然物为基准的成果。

清代整理衡制的计划,在顺治年间就开始了,到康熙年间才完成。清代衡器分砝码、秤戥三种,存储在户部的叫作库平。权的材质有黄铜、红铜、锌、铅、生铁、熟铁等砝码有正副两套,一百两砝码每副自一分至一百两共28件;一千两砝码每副自一分至五百两共32件;一件六百两砝码,每副四圆,每小秤十斤至五十斤,小盘秤自三斤至十六斤;大戥自五十两至一百两;小戥自十两至三十两。

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政府议定的衡器有五种:计有库天平、商用天平、杆秤、戥秤、磅秤等。当时议定各秤的使用期限为:官用秤二年一换,商用秤十年一换。但由于国政废弛,财政困难,直至清亡也未实行。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朝命令农工商部和度支部重订度量衡制度,以康熙四十三年造铁斗的尺寸为准,又与法国米制互为参证,定出一营造尺合米尺32厘米;量器以漕斛为准,每升合米制1035毫升;衡重采用一立方寸纯水在摄氏四度时的重量作为一两的值量标准,合米制37.301克。清政府并向万国权度局定制营造尺和库平两铂铱合金原器和镍钢合金副原器各一支(个),作为当时国家级的实物基准器。

帝国主义入侵中国后,各国度量衡制纷纷传入,当时并用为交易结算的单位。清朝末年,统治阶级腐败无能,不但无法抵制各国杂乱的度量衡制的干扰,也无力统一全国度量衡,造成了度量衡极度混乱。尽管如此,中国近代度量衡随着外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西方度量衡传入而带来有利于借鉴的条件,度量衡技术得以继续发展。由于累黍法的重复性差,金属的纯度各异,所制定的标准精度低,不能满足需要,故实际上度量衡三者仍采用实物标准。


从1875年,法国根据《米制公约》把维护千克和米定义原器的责任转交给国际组织以后,经过演变发展,现在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认可,称为“国际单位制”。

随着清王朝的被推翻,度量衡的改革也进入一个新时期。从国际形势来看,自1795 年法国政府颁布以米制为标准之后,世界上采用米制的国家日益增多,至1875 年3 月1 日,法国政府召集了“米制外交会议”,二十多个国家派出了政府代表与科学家出席会议,正式签署了“米制公约”。

国内形势是,鸦片战争后,我国度量衡无一定准则,制度混乱。民国初立,是彻底改革的极好时机,工商部经反复讨论,均认为适应世界潮流,直接采用米制,既可统一全国混乱的制度,又可消除对外贸易的障碍,并拟在十年内将米制推行全国。后因考虑到公尺过长,公斤过重,完全废除营造尺库平制而直接采用米制,恐与我国数千年之民情习俗相背离而不易被接受,故仿效美、英等国的办法,本国度量衡制与米制兼用。确定营造尺库平制和米制两制并行。

楼主:长安今何在  时间:2019-05-07 12:24:22
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的度量衡

1840年鸦片战争后,满清的闭关自守政策被帝国主义列强的炮舰打破了,中国由一个独立的封建社会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度量衡的发展受到阻碍。帝国主义列强的度量衡制度随着它们的入侵纷纷传入中国。

1.海关度量衡制的产生。

十九世纪中叶,帝国主义侵入后,中国设海关的行政权逐渐落于外人之手。在1858年订立“天津条约”后,各国在通商章程中大都规定以他们的度量衡标准作为折算的依据。这就是后来命名的所谓海关度量衡制,所用的度量衡器具叫做“关平”、“关尺”。

当时同中国订约通商国家的度量衡制度主要有3个系统:英、美、丹麦、比利时等国属英制系统;法、意等国属法制(即米制)系统;德、奥等国属德制系统。后来,德、奥、比利时改用法制。由于英国人控制中国海关大权,所以当时的海关度量衡单位的量值折算主要以英制为标准。

2.营造尺库平的改进。

清朝末年,清政府仍采用营造尺库平制。为了统一度量衡制度,商请国际权度局(今译国际计量局)制造铂铱合金原器、镍钢合金副原器及精密校验仪器。国际权度局制成原器和副原器并进行校准后发给证书,中国即以此作为国家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当时的农工商部设立度量衡局,负责办理推行工作。

清末重订的度量衡制度,吸取了当时国际上的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更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是在原来营造尺库平制基础上的一大改进。当时拟定的标准器是:

度——仍以营造尺为标准,其长度同米制的长度单位比较,等于32厘米。米制的1米等于营造尺3尺1寸2分5厘。

量——仍以漕斛为标准。仓场衙门保存有乾隆十年铸造校准的仓斛,其口小底大,容易取准。

衡——仍以库平两为标准,即以营造尺1立方寸纯水的重量作标准,库平1两等于37.301克。

3.推行米制。

十九世纪,许多国家都相继采用米制。中国北洋军阀政府也决定采用米制(当时称为万国公制),并计划在十年内将米制推行于全国。为照顾人民的习惯,米制与营造尺库平制并用。1915年1月,北洋政府以大总统名义公布了《权度法》,规定:

一、权度以万国权度公会所制定铂铱公尺、公斤原器为标准。

二、权度分为二种:甲、营造尺库平制。乙、万国权度通制。(注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321页。)营造尺库平制是过渡时期的辅制;米制是比较的标准。

北洋政府还制定了一些法规,作为各地统一度量衡工作的依据。但是它的目的没有实现,大多数地区的推行工作开始不久就偃旗息鼓,由度量衡混乱引起的纠纷依然经常发生。

中华民国初年,着手改革度量衡的时候,许多人都希望顺应世界潮流,直接采用国际标准,但鉴于中国传统衡器使用过久,在人民心目中根深蒂固,加上民众的保守性和社会的惰性一时不容易改变,于是就采用双重标准。全部制度分为甲乙两种,甲种即中国旧制,乙种为国际公制,于中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一月六日公布实施。

以上就是中国度量衡发展的过程,最后因为满清导致中国的度量衡体系遭到放弃,改用“米制”,直到取代了中国自己的度量衡体系。

楼主:长安今何在  时间:2019-05-07 12:24:37
也就是说,明朝时,据说徐光启、李之藻等人“引进”了西方科技,但是,在天文计算、制图等方面,却没有相应的度量衡换算问题,这就是一个大问题了!

众所周知,满清陷入半殖民半封建以后,引入了西方的度量衡,后来采用米制,却依然有度量衡混乱问题,但是为什么明朝的时候却没有这种度量衡换算混乱的问题?!

要知道,历朝历代因为各种原因,度量衡尺度不断增大,以至于在隋唐时出现了度量衡大小制问题,就是为了解决天文、乐律、医药、服饰等的度量衡换算问题,而这些都有着相应的传承沿革,必须保持这些尺度能够与古制相符以便换算。

但是,徐光启、利玛窦等人在进行天文历法制定时,却没有度量衡换算问题,《坤舆万国全图》的绘制时也不需要度量衡换算,西方传教士写了那么多“西方科技书籍”,却都没有遇到度量衡换算的事情!

真正在中国与西方进行度量衡换算的历史事件却是在十九世纪中叶,帝国主义侵入后,出现的海关度量衡制以及“米制”!

为什么在据说明代“引入”传教士带来西方科技时,发表的那些科技著作通通都不需要相关的度量衡换算,要知道海关度量衡制还有3个系统呢!

西方传教士来中国,它们也不是同一个国家,西方当时也没有统一度量衡,甚至在满清的海关度量衡制时都没有统一,明朝的时候又怎么可能统一?!

不统一度量衡的话,在据说“引进”的西方科技著作里的度量衡系统就不可能统一,那么度量衡就会产生混乱才对!

为何明代“引进”西方“科技”时,没有遇到度量衡混乱的情况,最早的中西方度量衡换算问题应该出现在明代,而非满清。

明朝没有相应的历史记录,如果有的话,满清在遇到海关度量衡制的时候,不就很容易解决了吗?!

传教士们在写“西方科技书籍”时用的谁的度量衡呢?

“米制”单位是1795 年法国政府才颁布为标准的,世界上采用米制的国家日益增多,至1875 年3 月1 日,法国政府召集了“米制外交会议”,二十多个国家派出了政府代表与科学家出席会议,正式签署了“米制公约”。

那么至少在1795年之前,西方是没有度量衡标准的,明朝时的传教士所在西方国家是没有度量衡制的,而“米制”单位也同样是基于已确定的地球子午线距离来确定1米的长度的,这在没有制定度量衡标准之前是不可能知道的!

否则,中国不会以“黄钟律”定度量衡,把律、度、量、衡统一在同一自然物上,互相参校,这就是“同律度量衡”,而这一点西方很晚才明白,也就不够得出明代西方传教士在没有度量衡的情况下,给中国“送”科技这一说法了!

只能是相反,西方传教士在中国学习各种科技文化知识,编纂了这些书籍,谎称为西方的,然后传入西方给它们带来中国的科技文化知识,这才是符合常理的发展推断。

楼主:长安今何在  时间:2019-05-07 12:27:00
度量衡——权衡(轻重)

图 商周秦汉的部分度量衡文物——权衡




“权”的意思是“重”,“衡”的作用是用“权”来平衡物体的轻重,衡权也就是指权和物形成平衡。

中国古衡器,中国古代秤重量的衡器。出现的时间可能稍晚于尺度和量器。甲骨文中尚未见有重量单位,西周铜器上有重量单位、爰、匀,至今还没有找出它们之间的进位关系。

衡器,是利用胡克定律或力的杠杆平衡原理测定物体质量的。衡器主要由承重系统(如秤盘)、传力转换系统(如杠杆传力系统)和示值系统(如刻度盘)3部分组成。

衡器(weighing machine),是计量器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过去人们称计量为'度量衡'。

所谓度,是指用尺(如古时的骨尺、牙尺及以后渐次问世的竹尺、木尺、皮尺、钢尺等)测量物体的长短;

所谓量,是指用容器(如古时的合、升、斗、斛及以后使用的量桶、量杯等)测量物体的体积;

所谓衡,则是指测量物体重量。衡,应始于原始社会末期,据史料记载距今已有4000多年,当时出现了物品交换,但计量方法则是靠眼看手摸;而作为计量重量的器具 --衡器,在我国最早出现于夏朝。

衡器是怎样产生的?衡器的制作主要在权上,以权衡之。

《尚书•舜典》有“同律度量衡之语。”

《孔传》载:“律者,候气之管,度量衡三者法制皆起于律。”这就是说权衡之制也是起于黄钟之律。

中国的度量衡制始于公元前2500年的“黄钟”律。据记载,“度本于黄钟之长,量本于黄钟之仑,权衡本于黄钟之重”。

夏代,中国始用权衡作为称重器具。权相当于砝码,衡指杠杆。杠杆正中有一小孔用作支点,在杆的两端各悬有挂钩,一边挂被称物,一边挂权。每一副权衡都有一组权。权的重量逐一递增,以称不同重量。汉代出现木质杆秤,此后一直沿用了2000多年。

权衡取其平,平者乃公道之谓也。权,俗称秤砣、秤锤、秤权,是悬挂秤杆之上可以移动的铜、铁、陶、瓷、石的秤砣和后世的砝码。

《汉书》说:“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也就是称重量的器物,名曰衡器,衡为杆,权为砣。“权衡”这个词就是这般引申出来的。苏轼说得明白不过了:“人之所以为信者,手足耳目也,目识多寡,手知轻重,然人未有以手量而目计者,必会之于度量与权衡。”管子论刑论言道:“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犹如掂掇天下大事的一杆秤。

春秋战国时期已掌握了杠杆原理,战国中期在楚中一带已广泛使用天平和砝码称量黄金,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计量标准不一,较为混乱,直到秦统一天下后,于秦始皇二十六年实行商鞅变法(公元前221年),才统一了度量衡标准;宋朝时期出现了准确度达到1厘(40mg)的戥秤,标志着当时的衡器已具有相当可观技术水准。

衡器是在商品的交换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人类最早使用的衡器是原始天平。

据说约在公元前5000年,埃及就已使用等臂天平秤。它是在简易杠杆中点设一支点,在杠杆一端的盘(钩)上放置被测物,在另一端的盘上逐个放置形状、质量一样的物体,当这种装置平衡时,就意味着两边的质量相等,并可从左端物体的个数推定右端被测物的质量。

楼主:长安今何在  时间:2019-05-07 12:27:11
权衡器

战国权器形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环形权,另一种呈半球形顶端有鼻钮,其中以秦国高奴禾石铜权、三晋司马禾石铜权、楚国木衡、铜环权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经实测推算,每斤重均在250克左右。

秦权

秦统一中国后,衡制仍因前代。秦始皇在“书同文,车同轨”的改革中,也统一了度量衡。

近代曾发现过秦始皇统一权衡的实物:清•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山东潍坊收藏家黄介祺于琅琊台西南古城址拾得秦始皇百二十斤(一石)铁权一个,权上嵌铜诏版,权重清衡819两又5铢。这种嵌有诏版的铁权,必是秦统一度量衡以后的权度。

后来,秦权虽然多次出土,但嵌有为统一而发布诏令——诏版的却不多。

如1973年5月在文登县苘山公社新权村出土一件秦嵌铜诏版铁权,底径24.7、高20.5厘米,重32.5公斤,半球形,平底,顶部为半环形钮,权的侧面嵌铜诏版,诏版为长方形,上面阴刻有秦始皇诏书文字,竖行,九行,计40字,笔划方折,大小错落,大部分文字清晰。全文为“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者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嵌嶷者,皆明壹之。”这件重30多公斤的秦铁权是目前所知最重的权。

所见秦权有三、四十件,以铜质权占绝大多数,每一件上都铸刻有40字诏书,分别出土于辽宁、吉林、河北、山东、江苏等地,量值基本统一,每斤重约250克。


汉权

西汉以官累权为代表,权上多标明自身重量。西汉权单位量值统一,每斤约重250克。新莽铜权均为环形,出土的铜权多刻有始建国元年(公元9)正月癸酉朔日制,有的还刻自身的重量,折合每斤在240~250克之间。

东汉绝大多数为铁质权,每斤在200~270克之间,单位量值很不统一,已大大超出一般允许误差的范围。单位量值的混乱(即权的重量已不再都是斤的整倍数),当是东汉多数权已从砝码变化为秤砣的标志。


北朝权

仍以铁权为主,器形分两类,一类似秦汉权为半球形,上有鼻钮,另一类更接近现代的秤砣,形态有瓜式、葫芦式等,体积小,重量无规律可循。


宋明清权

宋代出土了两枚大型铜砝码,一枚自铭铜则重一百斤,合今64000克,另一枚自铭铜砣重一百斤,合今62500克。

明朝万历戥子是杆秤之精品,每秤有3个提钮,度值为分、钱、两。称量准确,使用方便。明朝已有全套砝码积装在一长方形盒内,铜盒本身也是一枚有标定重量的砝码,制作精巧。砝码每斤重约合今580克。

清朝铜砝码亦多用积装式,以库平两为标准,每斤约合596克。

楼主:长安今何在  时间:2019-05-07 12:29:07
权、衡与天平、杆秤

权为我国古代衡器之一,用以秤重。铜权,铜权,相当于现在的秤砣。权,即秤锤,又叫秤铊,与衡(秤杆)相佐,也就是称重量之用,名曰衡器。

据考: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初期,随着人类私有制和商品交易的产生与发展,就开始有权衡理念和雏形实物,成为最原始的物物交换的工具。进入封建社会时期,为了征收赋税,称量财物,支付黄金白银及铸造钱币等,更是需要各种权衡器。

权,是最早中国古代度量衡中的衡器,是称重量的器物,俗称“秤砣”,是悬挂秤杆之上可以移动的砝码。衡为杆,权为砣。权衡这个词就是这般引申出来的。是最原始的物物交换工具。

从现有出土和传世的各种权来看,我国现存最早的权是战国时期流传较广的秦权和楚权。

春秋中晚期,楚国已制造了小型衡器——木衡铜环权。目前所见的一套完整的环权系楚国遗物,全套共十枚,大体以倍数递增,分别为一铢、二铢、三铢、六铢、十二铢,一两、二两、四两、八两、一斤。一铢重0.69克,一两15.5克,一斤251.3克,十枚相加约500克,为楚制二斤。

这种精小的衡器是用来称量楚国“市”上流通的黄金货币“郢爱”的工具。1978年河北易县燕下都战国墓出土了一批金饰件,正面有精美的奔鹿和武士头像,背面都有记重刻铭,如:四两、十六朱(铢)、四分一(铢)等。现代经精密天平作过校量,证明当时称量已相当精确,以所测八件平均值折算,每铢合0.66克,每两合15.5克,每斤248克。

说明战国时各国都有相应的小型权衡器来称量金、银之类的贵重物品。当时不仅广泛使用衡器,而且有了相当完备的杠杆理论。

战国时代的著作《墨子·经说下》:“衡,加重于其一旁,必捶。权、重相若也,相衡,则本短标长。两加焉,重相若,则标必下,标得权也……。长、重者下,短、轻者上。”

图 先秦的楚国的天平,及另一种杆秤




中国历史博物馆藏有一支战国时期的铜衡杆,正中有拱肩提纽和穿线孔,一面显出贯通上、下的十等分刻线,全长相当于战国时的一尺,每等分为一寸。形式既不同于天平衡杆,也有异于秤杆,很可能是界乎天平与杆秤之间的一种衡器,暂定名为“不等臂天平”。

用这种衡杆称物,可以把被称物与权放在提纽两边不同位置的刻线上,即把衡杆的某一臂加长,这样,用同一个砝码就可以称出大于它一倍或几倍的重量。经过逐步发展,缩短重臂,加长力臂,就形成了秦汉以后的杆秤。

春秋中晚期,楚国就开始使用木衡铜环权,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后,权衡器的权威地位更加明显,铸造和使用更加普遍。

《秦律·效律》对衡器的误差范围曾作了详细的规定。经实测秦代的铜质权一般不超出秦律所规定的误差范围,而铁石权(120斤)却大大超过允差范围。东汉以后大量值的权已很少见,且权和权之间值量已没有明显的递增关系,据分析,这时期权已多作杆秤的秤砣了。

出土的战国环权以及大量秦权,多用作等臂天平的砝码。中国历史博物馆收藏的楚国王铜衡杆,与东周铜尺同长,铜衡上有十等分的刻度,可能是称重时作为在不同部位悬挂权和重物的标志,一般认为王铜衡杆是从等臂天平过渡到杆秤时出现的一种衡器。

北宋景德年间刘承曾重新校定国库内的标准砝码,并创造了使用方便、精度较高的戥秤,在中国衡器制造上也是一个创举。

元朝疆土辽阔,商业发达,目前所见元代铜权达 200余枚,权上大多铸年号和地名,有的还铸或刻汉、蒙、八思巴及波斯等文字。流传至今的明代衡器多为称银两用的盒式砝码,平均每斤合593g。

楼主:长安今何在  时间:2019-05-07 12:33:38
“公平”、“公正”的概念是怎么来的?突然就能有这个概念吗?中国的度量衡真的没有产生这种思想吗?谁说“公平”、“公正”的观念是西方的,真是胡说八道!我们下面就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图 赵晓军说中国古代没有西方的“公平”观念


楼主:长安今何在  时间:2019-05-07 12:34:02
权衡与赋税、度量衡制度

权,又同后来的赋税制度相关联。从现有出土和传世的各种权来看,我国最早的权是战国时期流传较广的秦权和楚权。秦权为馒头状,顶纽系球形,也伴有觚棱形;秦代为统一全国衡制而由官府颁发。包括战国时的秦权和秦统一后加刻诏书重新颁发的战国秦权。

秦权多为铜质,少数为铁制,偶为陶制。有1斤、5斤、8斤、16斤、20斤、24斤、30斤和1石权8种。各权都带有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统一度量衡的诏书,有的后来加刻二世元年(前209年)诏书;秦二世时制作的,同时并刻两诏;个别权上刻有“美阳”(今陕西扶风)、“平阳”(今山东邹县)等地名。

除传世秦权外,陕西咸阳、西安、临潼、宝鸡,甘肃秦安,山东文登,江苏盱眙,山西左云,河北围场,内蒙古赤峰和敖汉旗等,均有出土。西安高窑村出土的战国末期秦国高奴铜石权,重量单位为“禾石”,供称粮草用;传世小型“咸阳亭半两”权,与“称钱衡”配套使用。战国中期司马成公权,铭文记载了造权的有关人员和权的重量、称量标准。

秦始皇兼并六国,统一了度量衡,并颁布了诏书,铸造在度量衡器上抑或制成诏版镶嵌在度量衡器上,作为官定的标准器。诏忆有四十个字:“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

到了二世又下了六十个字诏书:“元年制诏丞相斯、去疾,法度量,尽始皇帝为之,皆有刻辞焉。今袭号,而刻辞不称始皇帝,其于久远也,如后嗣为之者,不称成功盛德。刻此诏,故刻左,使毋疑。”这就是秦两诏权。

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制度,对后世影响很大,也是秦王朝富强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楚权则多作圜形,铸有半圆形环纽,常由十个组成一套,供在天平上使用。建国以来,湖南清理发掘的近2000座楚墓,其中101座出土有天平和砝码,谓之称钱天平,使用时要以钱权作砝码,这种砝码刻有标明重“四朱”或若干两。人们用天平、砝码作陪葬品,可见当时与黄金流通有关,因为黄金昂贵,在交换中要求重量准确,楚墓中有较多的天平、砝码出土,是楚国当时曾普遍使用黄金的间接证明。

汉至隋700余年,基本上行用“称钱衡”,即称钱天平和砝码钱权,长期成为我国古代基本的货币制度,按照当时钱令规定,凡敢剔轻择重,不以“称钱天平”称重计量收付钱币者,要严加惩处,罚于本里正强制劳役十日。

唐宋元明清各朝都有度量衡管理制度,并明令规定不准私造。

周代,每年仲春仲秋,气温变化较小时,“同度量平权衡”。秦代“法度量”,一年一校,国家颁发标准衡器,每年严加鉴验,以保重量,在领取或借用时,当面校准,不准有丝毫差池。权就是校秤砣,亦即标准秤砣。

唐代专设监校官,衡器经校验后加盖钤印方准使用。明代由其司马领市司负责校正衡器。

古代县衙集公检法于一身,总揽大权,“权”有衡量天下,规范事物,保持公平,而且举足轻重的意义。这在政治学上称为“权力”。 有的县衙的官员们将石秤砣高悬于大梁,警示官员们在履行权力时,要掌握办案的轻重,做到断案是非分明,体现公正。二来告诫身边官员要用好手中权力,善用权力。

所以,有“权衡”,才能知“轻重”,方能“权衡”轻重利弊,衡量事物,不偏不倚!

楼主:长安今何在  时间:2019-05-07 12:35:24
只要有度量衡,有市场交易,就会有“公平交易”的概念,中国很早就有市场了,倒是西方的“古希腊”那点人口够大宗货物贸易吗?!
楼主:长安今何在  时间:2019-05-07 12:36:01
公平交易——度量衡

为何舜帝在春分颁定度量衡的标准?

每年的春分、秋分两日,是校正齐一度量衡各种准器的时日。周代《礼记月令》明定春分、秋分这两日“日夜分,则同度量,平权衡,正钧石,角斗甬(斛)”的做法。《论语.尧曰》说到帝尧时代重视“谨权量,审法度”。

中国历代也都是秉持春、秋分日“阴阳相半、昼夜均”的均平精神,明令校正齐一度量衡准。

《礼记正义》曰:“谓度量钧衡之等,人之所用,当须平均。人君於昼夜分等之时,而平正此当平之物。”

其实,昼夜等分之时还有秋分,哪又为何不在秋分颁定呢?

因为“春为生,秋为成。”

在《淮南子·汜论训》中道:“天地之气莫大于和,和者,阴阳调,日夜分,而生物。春分而生,秋分而成,生之与成,必得和之精。故圣人之道,宽而栗,严而温,柔而直,猛而仁。太刚则折,太柔则卷,圣人正在刚柔之间,乃得道之本。积阴则沉,积阳则飞,阴阳相接,乃能成和。”

所以,公平与平衡,皆源自于天道生旺气数使然。由此看,中国传统文化的任何一个细节上都会体现出“天人合一”的思想,因而,学习传统文化,必须系统的整体研习,否则极有可能“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在衡制方面,应该说是西汉东汉,两汉同制,新莽将斤重减轻,不过是一个短时问的历史插曲(东汉220克的权可能是新莽之制遗存下来,用于小以出之的场合)。

管仲提出度量衡准确和富贵众强、贫贱卑辱无关,《管子·明法解》说:“尺寸之度,虽富贵众强,不为益长。虽贫贱卑辱,不为损短。公平而无所偏,故奸诈之人不能误也”。为了维护度量衡的准确,商鞅借鉴齐国量制,制成流芳千古的度量衡瑰宝--商鞅铜方升,并亲自督造一批度量衡标准器具,发到全国各地,定期检定。

《管子·七法》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形势解》又说:“以规矩为方圆则成,以尺寸量长短则得,以法数治民则安。”

《侈靡篇》还说:“法制度量,王者典器也。”商鞅说:“故法者,国之权衡也”,用度量衡的准确一致比喻法律的公正性。为了维护度量衡的统一,专门颁发了律令。这又是法律的由来。

楼主:长安今何在  时间:2019-05-07 12:39:05


楼主:长安今何在  时间:2019-05-07 13:33:40
市场交易对度量衡的影响

度量衡是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也是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

度量衡一经制度化,必然具有很强的法制性。实现度量衡的统一和准确,一靠技术,二靠政权力量和法制管理。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了市场交易,同时很重视公平交易。执政者颁布各种长度、容量、重量的准器,称作度量衡,作为市场交场的准据。而这些准器还要经常校正,以确保其准确度。这些度量衡制度由来已久,影响中华文化又深又远,不仅仅是在器物的表面,同时还深入文化的内涵,譬如成语典故、日常用词,都受到濡染、影响。

“市”出现于原始社会中期,距今已有四、五千年的历史了。

《易经·系辞》中有:“神农氏作……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的说法。不过当时的交换仅处在以物易物的初级阶段,直至传说中尧舜时期也不过是“以所有易所无,以所工易所拙”(《淮南子·齐俗训》)。相传夏朝时王亥驾着牛车,用帛和牛当货币,在部落间做买卖。由于当时商品交换还没有成为重要的经济形式,货币也还没有出现,人们对交换物品的轻重多少一般不甚计较。

据《周礼》记载中所说:凡建国营都,总要建立市,用度量衡来管理“市”上交易的官吏叫司市,他的职责是把丈尺、豆区等度量标准呈示出来,统一货物的辐广、匹长。“司市”还掌管市上的治教、政刑、量度、禁令等事务。凡是运送货物的商人,都要凭玺节出入官市。

“市”上对不合格的货物的禁令十分严格,关于百姓、商人、贾者、作工者也各有规定。“质人”除负责确定市上的各种货物价格外,还负责考察各种量度之器:“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犯禁者举而罚之”。

这样丰富的商品经济、严格的市场监督和度量衡的管理制度,足以说明西周时期度量衡器在民间的广泛使用。

楼主:长安今何在  时间:2019-05-07 14:06:50
秦汉

秦汉时期,人们的商品交换活动基本上是在“市”内进行的。“市”是政府在城市里设置的商业区域,和居民的住宅区"闾里"严格分开。大城市里,由于人口很多,往往设置有多个市。如汉时的长安就有九市,有东市和西市之分。

市区规划整齐,四周都有垣墙,称为“阛”(huan),与“闾里”相隔。商人和手工业者的店铺、货摊、作坊只能在市里,买卖也必须在市内进行。

市门称为“闠”,由官府派监门市卒看守,按时开闭:“市买者当清旦而行,日中交易所有,夕时便罢。”

市中的店铺、货摊称为“肆”,商肆均按货物的种类集中排列成行,称之为“列”、“列肆”。市内储藏货物的仓库称为“廛”(chan),按《礼记·王制》郑玄注解作“市场邸舍”。

1975年冬天,在湖北省云梦县火车站西北的睡地虎发现了12座秦代古墓,其中,在11号墓葬中,发现了大量的秦代竹简,经过整理统计,共计1155枚秦代竹简,残片80枚。

经过整理,这批竹简整理出了大约4万字,内容相当丰富,其中大部分是与法律有关的,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其中,《编年纪》主要记录了秦国的政治措施以及有名的战争;《日书》则记载了不同节气的活动,反映了秦代人们的风俗习惯;《为吏之道》则是一本秦代官员的行为标准;而最重要的则是《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等一系列法律文书。

图 《国家宝藏》睡虎地秦简_动态图




经过整理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秦律十八种》,包括《田律》《金布律》《置吏律》等十八种法律,内容涉及刑法及行政、经济、民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这是《云梦秦简》的主要部分。

2、《效律》,这是有关官府物资账目检核制度的法律规定。

3、《秦律杂抄》,这是对法律和单行法规的摘抄,其中有法律法规名称的计有《除吏律》《捕盗律》等11种,其他都没有名称,摘抄的内容也相当广泛。

4、《法律问答》,这是官吏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以及有关诉讼程序的说明等,其中引用了不少过去的判例作为解答的依据。

5、《封诊式》,这是有关案件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的准则和法律文书程式的规定,其中收录了不少有关侦查和勘验的案例。

6、《为吏之道》,其中记述了对官吏的各种要求,以及任用考核官吏的标准等,是官吏必须遵守的准则。

7、《语书》,这是当时南郡的郡守颁发给本郡各县、道,告诫官民奉公守法的文告。

楼主:长安今何在  时间:2019-05-07 14:08:10
《秦律十八种》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

图 云梦睡虎地秦简




《效律》部分特别对度量衡器的误差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它是贯彻统一度量衡政策的法律保证。

《效律》竹简,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之一,共61简,位于墓主腹部,简长27厘米,宽0.6 厘米。标题写在第一支简的背面。规定了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作了详细规定,律中对兵器、铠甲、皮革等军备物资的管理尤为严格,也对度量衡的制式、误差作了明确规定。

效律是关于核验官府物资财产的法律。效律详细规定了核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的一系列制度。对於在军事上有重要意义的物品如兵器、铠甲及皮革等,规定尤为详尽。特别是对於度量衡器,律文明确规定了误差的限度,这是贯彻统一度量衡政策的法律保证,对巩固国家经济有很重要的作用。目前可见效律除〈秦律十八种〉外,同墓另有出土更完整之〈效律〉。此外,〈二年律令〉中亦包含〈效律〉之部分条文,可将三者进行比对研究。

《效律》共有六十支简,和《语书》、《秦律杂抄》、《为吏之道》三种简书一起发现于人骨腹下。《效律》和《秦律杂抄》可能是同一个人书写的。但是两篇的简长有差异。

《效律》:“衡石不正,十六兩以上,貲官嗇夫一甲;不盈十六兩到八兩,貲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貲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貲一盾。”

【译文】

衡石不准确,误差在十六两以上,罚该官府啬夫一甲;不满十六两而在八两以上,罚一盾。桶不准确,误差在二升以上,罚一甲;不满二升而一升以上,罚一盾。


《效律》:“斗不正,半升以上,貲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貲一盾。半石不正,八兩以上;鈞不正,四兩以上;斤不正,三朱(銖)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參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黃金衡羸(纍)不正,半朱(銖)以上,貲各一盾。”

【译文】

斗不准确,误差在半升以上,罚一甲;不满半升而在三分之一升以上,罚一盾。半石不准确,误差在八两以上;钧不准确,误差在四两以上,斤不准确,误差在三铢以上;半斗不准确,误差在三分之一以上;参不准确,误差在六分之一升以上;称黄金所用天平法码不准确,误差在半铢以上,均罚一盾。

我们看到《效律》中规定:衡石不准确,误差在十六两以上,罚该官府啬夫盔甲一副;不满十六两在八两以上,罚盾牌一副。桶(斛)不正确,误差在二升以上罚铠甲一副,不满二升而在一升以上,罚盾牌一副。称黄金的天平、砝码不准确,误差在半铢以上,罚盾牌一副等等。大量出土文物经过实测,秦权、秦量单位量值都比较统一,绝大部分误差未超过《效律》所允许的范围。

这些证明,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时沿用了商鞅统一秦国度量衡时所制定的标准,如战国时秦国制造的商鞅铜方升、高奴禾石铜权上均有加刻的秦始皇统一度量衡诏书,而秦统一后发至各地的度量衡器单位量值亦皆与战国时秦国保持一致,即1尺=23厘米,1升=200毫升,1斤=250克。这一单位量值从商鞅到东汉末年,几乎延用了四、五百年。


秦除了在《效律》中严格规定度量衡器具的误差范围以外,还规定了器具定期检定的制度。如在西安出土的高奴禾石铜权,器壁上有多次刻铭。

第一次铭文:“三年,漆工巸、丞诎造,工隶臣■,禾石,高奴。”是战国时所铸。

第二次铭文是秦始皇统一全国度量衡后,虽仍沿用秦国旧制,但是器具则需要经过检定,加刻四十字诏书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三次刻铭是秦二世时加刻的。二世继位后,表示继承始皇遗志,在器物上再加刻二世诏书,表彰始皇帝统一度量衡的功绩并要求制造器具应合乎标准。

从铜权的三次刻铭可以看到它的承传关系和秦度量衡制度的严格性。此外,文献中也有关于度量衡检定制度的记载。

《吕氏春秋》:“仲春之月,日夜分,则同度量,均衡石,角斗桶,正权概。”、“仲秋之月,日夜分,则一度量,平权衡,正均石、齐斗甬(斛)”指明每年在仲春、仲秋之月检定度量衡器,以便减少因温度变化而产生的检定误差。

楼主:长安今何在  时间:2019-05-07 14:33:06
唐代

从字义上来分析,“坊”与“市”是两个概念。

坊,又叫里,或称坊里,是古代城市最基本的单位,也是中国古代城市组织的基本单元。唐人苏鄂在《苏氏演义》中指出:“坊者,方也。言人所在里为方,方者,正也。”

“市”则为商品交换的场所。

在先秦称为“里”,“闾”或“闾里”,从北魏开始出现“坊”的称呼,从隋朝开始正式将“坊”固定化。里坊居住呈现阶层分区居住和职业分区居住两个特点。坊市制度,既是政府管理城市居民的制度,又是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之一。

坊市制至迟在西周时便开始萌芽,“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春秋战国时期,坊(里)市制度逐渐形成,“匠人营国,方九里,左祖右社,面朝后市。”

坊市制主要表现为将住宅区(坊)和交易区(市)严格分开,并用法律和制度对交易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严加控制。

一般而言,“坊”是居民区,“市”则是交易活动场所。坊市是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经出现便成为城的有机组成部分。

我们从《墨子·七患》“城者,所以自守也”可知,防御是城的最基本职能,故城墙是冷兵器时代城所必须具备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等因素,城逐渐发展成为除防御功能之外还有经济等功能的城市。

“城”与“市”是产生于不同历史阶段的两个不同的事物,其职能不尽相同:《说文》“城,以盛民地”;“市,买卖之所也”。

坊市制或市坊制,是我国古代政府对城区规划和市场管理的制度。坊市制从西周一直维持至唐代。唐代是我国古代坊市制发展和转型的重要时期。

从西周至唐代,一直是作为居住区的坊(里)与作为商业区的市分设,一般是市内不住居民,坊内不设店肆。自城中有了市区之后,居民居住与商品流通缺一不可,城市由此诞生。

市区内的活动受到官府的严格规定,正如《易·系辞下》所言,“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城市成了商品交换与商品生产集中之地,其经济功能日益凸显。

到汉代坊市制进一步完善,坊市布局比较规则齐整,汉代长安城内“街衢洞达,闾阎且千,九市开场,货别隧分,人不得顾,车不得旋,阗城溢郭,傍流百廛,红尘四合,烟云相连”。

魏晋以降坊市制度进一步巩固发展,北魏时期,洛阳就已形成了棋盘式的格局,“庙社宫室府曹以外,方三百步为一里……”这种带有较强封闭性的制度于唐代达到了顶峰。

图 唐长安城坊市示意图




作为历代坊市制度发展的顶峰,唐代将城市居民按坊居住并进行管理,形成了统一的城市格局。

《唐六典》记载:“皇城之南,东西十坊,南北九坊;皇城之东、西各十二坊,两市居四坊之地;凡一百一十坊”,可见,作为都城长安城,市坊布局相当规整,而地方的市坊建造也很普遍,如苏州有六十坊,益洲有金马坊、书台坊、锦浦坊、花林坊,扬州城有常乐坊、道化坊、临湾坊、道仁坊等,敦煌、吐鲁番出土文字证明唐代敦煌、西州也有坊市。

​唐代市坊的内部构造更加完善,坊内的十字街道分别称为东街、南街、西街、北街,由此划分出的四个区域内再设小十字街,形成了十六个区块,也分别有专称,如此整齐的规划有两个目的:一个是统治者居高临下便于控制;另一个是整齐的布局使逃亡的罪犯无处藏身,官司机构、居民宅第与市场不相混杂,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楼主:长安今何在  时间:2019-05-07 14:35:05
宋代

宋朝廷对度量衡的管理比较系统,基本上继承了唐制。

据《杂令》规定:容量“十钥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一斗,十斗为斛”;重量以“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一两,十六两为斤”。尺度以“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一尺,十尺为丈”。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依律“杖七十”;如监校司失职,“杖六十”。凡私作度量衡不符合规定,而又在市场上使用者,按情节依法治罪,笞五十或准盗论;即使符合规定,“而不经官司印者,笞四十”。


明代

明经济发达,市场交易繁荣,为保护正常的贸易秩序,《大明律》户律特设市廛一门共五条,对贸易市场进行规范。

市廛,本指交易之所,即市场。唐宋律中没有关于市廛的专门条款,仅有斛斗秤度和市司评物价等条目,明律则将其单列为一门,并增列了私充牙行埠头、把持行市、器用布绢不如等条款。以这些条款保证市场交易公平合理。

明律还对交易市场上的度量衡、物价、商品质量等作了具体规定。譬如市场上使用的度量衡必须经过官方校勘后方可使用,“凡私自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为防止假冒度量衡在市场出现,令各地兵马司每二日一次校勘市场上的斛斗秤尺。


清代

清代城乡市场进一步发展,相互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在全国形成了一个联系紧密的市场网络。清代的市场管理法规基本上是承袭了明朝的旧制,可以说明清的市场管理法规基本一样。明清的市廛律内容基本相同,只是清朝的市廛律在前朝的基础上也有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这主要表现在对牙行的规范上。

清律对市场交易中的度量衡也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制度基本上沿袭前制。清律规定严禁私造度量衡器具,“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

市场上使用的度量衡器具必须经过官府校验,合格方许使用,如果“提調官失於較勘者,減(原置官吏、工匠罪)一等。知情與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雖平,而不經官司較勘印烙者,(即系私造),笞四十。”、

清律同时还对官吏在度量衡上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若倉庫官吏,私自增減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納以所增,出以所減)者,杖一百。以所增減物計贓,重(於杖一百)者坐贓論。因而得(所增減之)物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並贓不分首從,查律科斷)。工匠杖八十。監臨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另外,清朝关于市场管理的法规除清律中的市廛条外,清廷还通过颁行大量的“例”来规范市场,例的效力甚至已经超过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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