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复查机制,如何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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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5-28 23:06:29 更新时间:2021-06-01 00:12:44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5-28 15:06:29
1、《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2、《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3、《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提出的复查请求。
4、《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四十条 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5、高检民(2014)6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与印发《民事行政检察厅与控告检察厅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二次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第7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当事人认为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5-28 16:28:38
依法信访,申请民事监督复查,却总被当做重复申请民事监督来对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真的分不清楚“信访条形码”和“申请民事监督”的区别吗?不太可能吧!!!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5-28 16:50:52
高谈阔论时,“民事案件复查机制”说的头头是道;贯彻执行时,南辕北辙,分不清“民事复查申请”与“申请民事监督”的区别。说一套,做一套,真是啪啪打脸。[哈哈]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5-29 08:54:22
信访条形码,是当事人提交给人民检察院的信访事项,既然是信访事项,自然归属《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范畴。依法提交的民事监督复查申请,自然不属于重复申请民事监督的范畴。如此显而易见的事情,普通百姓都能分清楚。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5-29 14:57:06
以2021年1至4月山东省检察机关民事案件办案数据可以看出,贯彻落实“民事监督复查制度”,是杜绝法院和检察院基于某些特殊原因做出错误判决和错误决定的最后一道堤坝。蚁穴如此众多,若不严防死守,千里之堤终将毁于蚁穴。数据(一)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监督情况。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2290件,同比上升52.97%。提出抗诉118件,同期法院审结85件,采纳68件,采纳率80%。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22件,同比上升115.53%,同期法院采纳建议裁定再审141件,采纳率63.51%。(二)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情况。全省检察机关共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760件,同比上升40.74%;同期法院采纳592件,同比上升104.84%。(三)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情况。全省检察机关共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548件,同比上升69.66%;同期法院采纳256件,同比上升35.45%。
楼主:超龄农民工  时间:2021-05-29 15:27:24
值得深思的是,2021年1至4月山东省检察机关民事案件办案数据,并不包括未受理或者已受理却做出错误决定的民事监督案件数据。所有这些公布的和那些未公布的数据,无不反映出同一个问题,司法领域内的错案冤案,呈现上升趋势。这种形势之下,更该重视完善和贯彻落实民事监督复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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