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家出走13年感情未破裂?见死不救算不算?转移财产算不算?都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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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9-14 01:23:20 更新时间:2021-09-14 13:53:59

楼主:ty_144337266  时间:2021-09-13 17:23:20
离婚纠纷主人公CJ,裹挟夫妻共同财产离家出走13年,临退休前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CJ起诉说,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14年矛盾不断,分居后双方没有见面、没有联系,故矛盾没有缓和,希望解除婚姻,要求调查妻子从分居时起的所有收入。在第一次庭审时,CJ为了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当庭出示了他要挟妻子签下的离婚协议,法官支持了CJ的主张,但是是支持双方互查分居后的所有收入;第二次庭审前,律师执调查令查出CJ在分居时已转移大量财产,分居期间又大量转移财产,而且全部是在起诉前一年转移的;CJ看事情败露,于是在第二次庭审时突然翻供,否定了自己之前的所有陈述,声称分居不代表感情破裂,感情破裂是从起诉那天才开始,故要求转移财产应以起诉日倒推一年开始起算,妻子当庭反对,但法官当时不表态,说:“我支持查并不代表就支持这样判,如何判法官说了算,结果用判决书告诉你”。一审判决下来,判决书说:分居是双方固定的生活模式,不表示感情破裂,双方感情因起诉才最终破裂,因此,至起诉日前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有共同支配权,所以,以起诉日倒推一年开始计算离婚时的财产转移。于是,CJ在法官的帮助下,以法律的名义,堂而皇之的、成功的、逃过了恶意转移财产的制裁,快活的实现了他的人生追求三目标:升官、发财、换妻。
究竟感情破裂谁说了算?是原告和法官说了算吗?调查之前原告说因感情破裂而分居13年,要求离婚,等调查结束证实原告转移财产事实确凿,原告和法官都看得清清楚楚,就凭自己是原告,只轻轻说一句虽然分居但感情没有破裂,法律就相信感情没有破裂?法律就可以立马宣判原告转移财产不成立了?法官是以法律为准绳还是以原告为准绳?法律还有公平正义吗?
感情破裂究竟以什么为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有标准吗?
分居13年,CJ一直拒绝与妻子有任何联系,一直隐藏自己的实际居所,朋友、同事没有一个人知道他住在哪里,甚至全国人口普查都不敢登记自己的住址。在分居头几年,一直逼迫妻子与其协议离婚,并恐吓妻子不许到法院起诉,长期的精神折磨导致妻子病危入院,但CJ拒绝到医院签字手术,妻子住院期间CJ连看都没看过一次。请问,是什么样有感情的夫妻能分居13年不闻不问?对妻子能见死不救还能说双方仍有感情?这样的夫妻关系还不算感情破裂?
准备分居前,CJ就疯狂的将夫妻财产转移到他自已名下,离家出走当天就将名下财产转移到他自认为更隐蔽的账号和股市中。分居期间,CJ精心设计了转移财产计划,疯狂的开账号多达21个,然后将大额财产分散转账到这些账号中,再分别从这些账号频繁的小额转账给亲戚或者提取现金,以逃避对其转移财产的追究。CJ用此手段在起诉前一年完成了99%以上的财产转移,到他起诉时,21个账号的存款总额不足1万元。请问,有感情的夫妻会这样精于算计的吗?如果不是有计划的离婚,有这么巧合正好在起诉前一年将财产转移完毕?如此疯狂的将财产据为己有还不能算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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